关于动物权和人权的问题
首先我要说的是人是不应该去虐待动物的。但我不知道应该怎么给这个行为定性。比如一个人虐待了动物你就要把他抓进牢里吗?似乎也不太合理。
其次动物权和人权是不平等的。人权无条件高于动物权。但是这里又有一个例外。就是你没有权利要求一个人来牺牲他的动物的生命来挽救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这个可能是涉及个人财产权利支配的问题。
另外,我觉得在中国有一个很荒诞的地方:人权都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却有人呼唤动物权。这个就很狗屎了。当然我这个逻辑也不完备。也许动物权的保障不需要以人权保障为前提。不过这个提法就违背了我的前面这个假设“人权无条件高于动物权”
好了,欢迎大家反驳我的观点。
其次动物权和人权是不平等的。人权无条件高于动物权。但是这里又有一个例外。就是你没有权利要求一个人来牺牲他的动物的生命来挽救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这个可能是涉及个人财产权利支配的问题。
另外,我觉得在中国有一个很荒诞的地方:人权都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却有人呼唤动物权。这个就很狗屎了。当然我这个逻辑也不完备。也许动物权的保障不需要以人权保障为前提。不过这个提法就违背了我的前面这个假设“人权无条件高于动物权”
好了,欢迎大家反驳我的观点。
75 个评论
在达尔文的世界里,没有权利可言,各个物种竞争淘汰而已。所以没有什么先天的人权高于动物,或者相反。
动物权利说白了两个来源
1,殖民主义契约。相比于人类,动物往往是某片土地的原住民。因此,类似于部分国家原住民不参与国家事务,而国家依旧给予其保留地,人类也要为动物提供保留地。这算是一种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契约,尽管动物不可能理解这个契约的含义。
2。封建主义产权。民法产生前的封建时代,人和动物的法权并不明晰,这在习惯法中非常常见。大的封建领主经常给予动物一定的法律权利甚至是财产权,例如中国的北朝(北魏到北齐)给牛分封土地:男人80亩,女人40亩,奴婢5亩,一头牛能分60亩!欧洲也一直有对动物进行审判的传统,动物和人一样上法庭,被判处死刑或者限定日期流放,十八世纪才大规模减少。这样的判例现在还有,英女王的一支柯基被安妮公主的狗咬死,枢密院要求法庭判那条狗死刑。今天美国几个州包括几个前殖民地国家,猫狗伤人或者咬死保护动物也是被法庭判死刑的。另外,前几年闹得比较大的猴子自拍照著作权,也看得出海洋法系国家,动物的财产权其实有争议的空间。而既然法庭能管动物,包括动物的产权,那自然也是承认它法律权利的。
至于人权没达到去提动物权。这两个并不总是冲突。也不是一定要先有一个才有另一个,只有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才有讨论的必要。
像彼得辛格那样从功利主义角度,以同情心出发去提倡动物权利,其实有点反本逐末。动物权利早在人类迁徙的部落时期就已经通过习惯结成契约了。除黑非洲外各大陆的文明,人类全都有犬类相伴。波利尼西亚的航海文明有自己的犬种 Kuri(已灭绝), Poi。印加有秘鲁无毛犬,玛雅有犬的壁画,阿兹特克有吉娃娃,北美各部落都有常见的Hare Indian Dog(已灭绝)。当男人狩猎,女人采集的时代,部落的警戒防御主要就是交给犬类的。所以狗的社会和权利地位,属于自古以来,不可被轻易剥夺。
动物权利说白了两个来源
1,殖民主义契约。相比于人类,动物往往是某片土地的原住民。因此,类似于部分国家原住民不参与国家事务,而国家依旧给予其保留地,人类也要为动物提供保留地。这算是一种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契约,尽管动物不可能理解这个契约的含义。
2。封建主义产权。民法产生前的封建时代,人和动物的法权并不明晰,这在习惯法中非常常见。大的封建领主经常给予动物一定的法律权利甚至是财产权,例如中国的北朝(北魏到北齐)给牛分封土地:男人80亩,女人40亩,奴婢5亩,一头牛能分60亩!欧洲也一直有对动物进行审判的传统,动物和人一样上法庭,被判处死刑或者限定日期流放,十八世纪才大规模减少。这样的判例现在还有,英女王的一支柯基被安妮公主的狗咬死,枢密院要求法庭判那条狗死刑。今天美国几个州包括几个前殖民地国家,猫狗伤人或者咬死保护动物也是被法庭判死刑的。另外,前几年闹得比较大的猴子自拍照著作权,也看得出海洋法系国家,动物的财产权其实有争议的空间。而既然法庭能管动物,包括动物的产权,那自然也是承认它法律权利的。
至于人权没达到去提动物权。这两个并不总是冲突。也不是一定要先有一个才有另一个,只有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才有讨论的必要。
像彼得辛格那样从功利主义角度,以同情心出发去提倡动物权利,其实有点反本逐末。动物权利早在人类迁徙的部落时期就已经通过习惯结成契约了。除黑非洲外各大陆的文明,人类全都有犬类相伴。波利尼西亚的航海文明有自己的犬种 Kuri(已灭绝), Poi。印加有秘鲁无毛犬,玛雅有犬的壁画,阿兹特克有吉娃娃,北美各部落都有常见的Hare Indian Dog(已灭绝)。当男人狩猎,女人采集的时代,部落的警戒防御主要就是交给犬类的。所以狗的社会和权利地位,属于自古以来,不可被轻易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