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停止成為一個家長主義國家,因為台灣政府是不合格的家長
本土疫情嚴峻但疫苗不足,五月底傳出有「豪華輝瑞疫苗團」35天35萬元,但目前組團出國仍屬違法,最高可罰15萬元,旅遊業界雖否認開團,近日仍有業者用疫苗攬客,開出「輝瑞30日」、「嬌生8日」行程,不少旅客有興趣,號稱兩人成行,價格14萬元至35萬元不等,還強調非「旅行團」,只是代訂機票加酒店,報價內容卻包括華語導遊及司機,挨批「遊走在法律邊緣」。
貴爆仍搶手! 打疫苗團又來了 輝瑞嬌生任選最高35萬元 (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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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施政出嚴重問題,遲遲沒有疫苗,人民想自救還被阻擋下來?
這什麼爛國家
一定有人會說,出國打疫苗風險很高
例如身體出現過敏反應,沒有保險的狀況下醫療費用會是天價
等等,所以一個成年人沒有判斷能力嗎?還需要政府在旁邊關照,像照顧小孩一樣?
而且他們是出國打疫苗,回國後也要正常隔離
再怎樣都比只要隔離3+11天的航空人員安全多了
假設出國染疫,身體出現狀況,付不起醫療費用,回國不隔離,那就自己負責啊
難道台灣一個成年人連這一點自我管理都做不到?
真正該被監督的是政府而不是人民
但現在台灣狀況是,政府出錯,人民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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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學校睡午覺的例子來看這篇的回文:
學生A: 我可以不睡午覺嗎? 我想看書
班長: 不可以,規定就是午休要趴下去睡午覺
學生A: 可是我睡不著,昨天睡很飽
班長: 不行就是不行,而且這是為了你的健康著想,下午上課也會比較有精神
學生A: 奇怪耶? 我一點都不想睡覺為何要逼我睡
班長: 學校沒逼你要睡著,但是你一定要趴下,這有很難嗎?
學生A:我想利用時間看一下書啊
學生B: 不知道你在吵什麼,乖乖遵守規定很難嗎,真是無病呻吟
學生C: 根據研究,中午有睡午覺的人智商會提升50%,讀書效率也會提升87%
學生D: 學校沒有必要為了你一個人改規定
學生E: 我不管你的理由是什麼,你這樣是在破壞我們班的團結
學生A: .........
隔壁學校學生:哇,你們還可以討論喔,我們這邊只要稍微講一下就要記過了
歡迎來到東方文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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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這麼做都是為了你好啊-法律家長主義 – WTF! JURISPRUDENCE (wordpress.com)
不知道大家聽到政府說這一類的話時會有什麼感覺:
假定政府的確那麼好心,那還不錯啦算是可以考慮接受,但是,現實世界並沒有那麼美好。縱觀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持續的權力鬥爭—人們經常擔心國家是否握有過大的權力、害怕政府突然間介入並且塑造我們,或是憂慮政府的過度干預會使我們不再自由,不再能夠成為我們想成為的人。無數的小說、電影,甚至現實事件都不斷的敘說著這些擔憂,以及國家過大的權力對人與社會造成的危害。
政府干預我們的理由有很多,無論是「領導人意志的實踐」、「國家發展」還是「對抗恐怖主義」都有可能。然而,當政府以「都是為了你好」為根據而以法律強制力介入我們的生活,就是一種「家長主義」(paternalism)的體現。
對此,人們所提出的最主要的質疑是:「憑什麼政府覺得為我好,就可以干涉我的事?」、「難道我沒有自己選擇什麼對我最好的自由嗎?」。但另一方面,人類組成政府的目的之一正是要求政府保護我們,有時甚至要積極的使我們過得更好,那麼政府限制或要求我們做某些事情,例如為了健康,禁止酗酒、限制抽煙或是騎機車戴安全帽等等,有什麼錯嗎?即使某些事情看起來應該由個人自主決定,難道政府就該袖手旁觀嗎?這兩種不同觀點之間顯然有著不小的爭議空間。
我們要談的家長主義,或者更精確地說,是「法律家長主義」(legal paternalism),即國家藉助法律或公權力,以為了我們的利益著想而進行干預的行為。相對於先前我們談法治,目的是為了限制政府不要為所欲為,今天我們要談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卻是在某個程度上使政府插手我們的人生。
家長主義是什麼?
首先作一個澄清,我們在這裡談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跟所謂「父權」(Patriarchy)並不一樣,前者係指個人、組織或國家可以受干預者本身的利益為理由,而干涉其行為與自由;後者則是指以男性為主的權力結構關係,二者並不相同。
對於家長主義,照Gerald Dworkin所作的整理,可以依其干預的強度區分為:
這一區分是重要的,因為許多反對家長主義的哲學家、法理學家,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與哈特(H.L.A. Hart)所批評的主要是剛性家長主義,對於柔性的版本反而是抱持較為寬容的態度。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要完全屏棄家長主義是非常困難的,畢竟若完全排除管理者介入干預的機會,那麼在某些情況下,顯然會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損害,例如,彌爾在其著作《論自由》中舉過一個過橋人的例子:
彌爾雖然堅持個人保有自主決定的原則,但仍然認為此時應該例外的讓國家干預他的行為,理由就在於,這個人的自主決定是不完整的,他並沒有完整的認知到「橋是斷掉的」這個資訊,家長主義在此時是可以發揮積極的效用的。
誠然,家長主義無法完全拋棄,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因此,其運用的界限何在?如何運用?都是難題。要進一步談論家長主義,就必須談談它與「自由」(liberty)間的關係。
家長主義與自由的界限
就來談談彌爾跟哈特怎麼看待家長主義吧!兩人都是自由主義者,一個是19世紀的古典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另一個則是二十世紀的著名法理學者,此一時彼一時,兩人對於家長主義與自由間的關係抱有不同的想像。
彌爾的傷害原則與家長主義
彌爾作為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反對剛性的家長主義:
彌爾指責家長主義的干涉不僅是涉及了對個體的自由的干擾,更是對個人的性格的蔑視。申言之,一項行為只要與個人人格相涉,對其干涉就是不正當的,因為社會無權決定它的成員該具備什麼樣的人格,舉例來說,即便一個人酗酒傷身,只要那是基於其自主且成熟的決定,縱然該行為可能會危害他自己,也是個人人格的展現。
有鑑於家長主義對自由的侵擾、對個體人格的形塑帶來的弊害,彌爾提出著名的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
傷害原則所應付的對象,便是家長主義,並且試圖以「傷害」的概念劃分國家干預的界限—一個沒有對他人產生傷害的行為,社會便沒有資格違背其意志加以干預。
不過,彌爾並非單純反對的家長主義,而是一種對個人「人格」的自由開展有礙的家長主義,因為他也同意,在傷害原則的範圍以外,家長主義的存在可以保護心智不全、思慮不周的孩童與欠缺真實資訊與判斷而行動的個體。
哈特的效益家長主義
哈特曾與德夫林勳爵(Lord Devlin)間針對同性戀性行為除罪化一案有所爭執(稱為哈特-德夫林之爭,Hart-Devlin Debate):
委員會提出的報告認為,(1)性交易本身並非犯罪,但大街上攬客的行為因為對公眾造成侵擾,仍然必須掃除;(2)成年人間私下合意的同性戀性行為應該予以除罪化,對此,沃芬登委員會的論點類似於彌爾的傷害原則:
德夫林勳爵反對沃芬登委員會的看法,他認為社會上共享的道德是一個國家存立的必要因素,沒有這些共享道德,社會就會崩解(disintegration)。因此,國家為了保全自身的存在,有權用法律來執行社會上廣受信奉的道德,也就是說,既然公眾道德普遍認為同性戀是不可容忍的,那麼法律就有理由干預同性戀性行為。
哈特起身反對德夫林勳爵的說法,並以彌爾的傷害原則為基礎,發展了他自己的看法。事實上,哈特雖然基本上支持彌爾的傷害原則,但他並不認為自己只是為了要幫彌爾背書而已。他指出,由於時空環境與關注角度的不同,彌爾的論證已經產生了許多與現實不砌合的地方:
也就是說,我們對人的看法已經不一樣了,過去的人與社會比較單純,人們比較清楚自己要的到底是什麼,但現代社會不一樣了,我們不太相信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決定者。從而,彌爾以個體的自主決定為核心的傷害原則是否仍然恰當就產生了一些疑慮。
另外,現實生活中的部分立法也與彌爾的傷害原則格格不入,例如,為什麼刑法不承認被害人同意可以作為抗辯?哈特認為,要能夠回應這些現實生活中的立法,同時還要能夠一貫的主張國家只能在防止傷害他人時施以法律約束,便必須對彌爾的傷害原則加以修正。 哈特以效益主義為基礎上放寬了對家長主義的限制:
哈特試圖將幸福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效益主義觀點帶入他對家長主義的理解中,提出一種揉合了效益主義的家長主義解釋:雖然該法律不能被解釋為是保護他人之法律,但該法律可以是一種聚焦於減少痛苦(無論是什麼的痛苦)的家長主義。哈特以對痛苦的關注,來排除掉以單純處罰不道德行為為目的的法律。
總的來說,藉由質疑彌爾理論中對個體的想像,哈特認為彌爾對家長主義的擔憂,在現代社會中顯得格格不入,因為彌爾所對抗的家長主義,可能並沒有那麼邪惡。
小結
彌爾跟哈特各自的見解,其實指的是同一個問題:「國家在什麼樣程度上可以干預人民的自由?」,或者更特定的講,「法律家長主義的發動要以什麼為界限?」,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是國家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你我的生活,而且是以「為了你好」為理由,我們可以接受的底線是什麼?是像彌爾一樣,認為除了非常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發動?還是如哈特所說的,在涉及到傷害與痛苦時,國家便可透過家長主義的法律來介入?我們可以接受政府無度的家長主義?不斷地以我們的利益為名,立法干預?還是我們希望政府儘量做到不干預我們的生活,政府儘量的自我克制,讓人民可以自由的、多元的開展,個體的人格可以不受到公權力的壓迫或塑造?
無論是政府可否干預、如何干預我們的人格與自主權,這些問題都是現代社會,特別是在國家統治技術大幅精進的時代裡,我們所必須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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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施政出嚴重問題,遲遲沒有疫苗,人民想自救還被阻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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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身體出現過敏反應,沒有保險的狀況下醫療費用會是天價
等等,所以一個成年人沒有判斷能力嗎?還需要政府在旁邊關照,像照顧小孩一樣?
而且他們是出國打疫苗,回國後也要正常隔離
再怎樣都比只要隔離3+11天的航空人員安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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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台灣一個成年人連這一點自我管理都做不到?
真正該被監督的是政府而不是人民
但現在台灣狀況是,政府出錯,人民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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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學校睡午覺的例子來看這篇的回文:
學生A: 我可以不睡午覺嗎? 我想看書
班長: 不可以,規定就是午休要趴下去睡午覺
學生A: 可是我睡不著,昨天睡很飽
班長: 不行就是不行,而且這是為了你的健康著想,下午上課也會比較有精神
學生A: 奇怪耶? 我一點都不想睡覺為何要逼我睡
班長: 學校沒逼你要睡著,但是你一定要趴下,這有很難嗎?
學生A:我想利用時間看一下書啊
學生B: 不知道你在吵什麼,乖乖遵守規定很難嗎,真是無病呻吟
學生C: 根據研究,中午有睡午覺的人智商會提升50%,讀書效率也會提升87%
學生D: 學校沒有必要為了你一個人改規定
學生E: 我不管你的理由是什麼,你這樣是在破壞我們班的團結
學生A: .........
隔壁學校學生:哇,你們還可以討論喔,我們這邊只要稍微講一下就要記過了
歡迎來到東方文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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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這麼做都是為了你好啊-法律家長主義 – WTF! JURISPRUDENCE (wordpress.com)
不知道大家聽到政府說這一類的話時會有什麼感覺:
「都是為了大家好」、「利大於弊,大家要相信政府」、或者「因為這個很專業,老百姓不懂啦,政府會為大家把關」
假定政府的確那麼好心,那還不錯啦算是可以考慮接受,但是,現實世界並沒有那麼美好。縱觀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持續的權力鬥爭—人們經常擔心國家是否握有過大的權力、害怕政府突然間介入並且塑造我們,或是憂慮政府的過度干預會使我們不再自由,不再能夠成為我們想成為的人。無數的小說、電影,甚至現實事件都不斷的敘說著這些擔憂,以及國家過大的權力對人與社會造成的危害。
政府干預我們的理由有很多,無論是「領導人意志的實踐」、「國家發展」還是「對抗恐怖主義」都有可能。然而,當政府以「都是為了你好」為根據而以法律強制力介入我們的生活,就是一種「家長主義」(paternalism)的體現。
對此,人們所提出的最主要的質疑是:「憑什麼政府覺得為我好,就可以干涉我的事?」、「難道我沒有自己選擇什麼對我最好的自由嗎?」。但另一方面,人類組成政府的目的之一正是要求政府保護我們,有時甚至要積極的使我們過得更好,那麼政府限制或要求我們做某些事情,例如為了健康,禁止酗酒、限制抽煙或是騎機車戴安全帽等等,有什麼錯嗎?即使某些事情看起來應該由個人自主決定,難道政府就該袖手旁觀嗎?這兩種不同觀點之間顯然有著不小的爭議空間。
我們要談的家長主義,或者更精確地說,是「法律家長主義」(legal paternalism),即國家藉助法律或公權力,以為了我們的利益著想而進行干預的行為。相對於先前我們談法治,目的是為了限制政府不要為所欲為,今天我們要談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卻是在某個程度上使政府插手我們的人生。
家長主義是什麼?
首先作一個澄清,我們在這裡談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跟所謂「父權」(Patriarchy)並不一樣,前者係指個人、組織或國家可以受干預者本身的利益為理由,而干涉其行為與自由;後者則是指以男性為主的權力結構關係,二者並不相同。
對於家長主義,照Gerald Dworkin所作的整理,可以依其干預的強度區分為:
剛性(hard)的家長主義:管理者出於增加當事人利益或使其免於傷害等原因,即便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也可以限制其自由
柔性(soft)的家長主義:只有在當事人的自主決定並非出於真實的意願、欠缺成熟的自主決定能力或欠缺充足知識而行動時,方可干涉其自由。
這一區分是重要的,因為許多反對家長主義的哲學家、法理學家,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與哈特(H.L.A. Hart)所批評的主要是剛性家長主義,對於柔性的版本反而是抱持較為寬容的態度。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要完全屏棄家長主義是非常困難的,畢竟若完全排除管理者介入干預的機會,那麼在某些情況下,顯然會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損害,例如,彌爾在其著作《論自由》中舉過一個過橋人的例子:
一個人在橋的一端,堅持他是基於個人自主的決定,非要過這座橋不可。但是這座橋的另一端事實上是斷掉的,硬要走過去的話就會摔下去….
彌爾雖然堅持個人保有自主決定的原則,但仍然認為此時應該例外的讓國家干預他的行為,理由就在於,這個人的自主決定是不完整的,他並沒有完整的認知到「橋是斷掉的」這個資訊,家長主義在此時是可以發揮積極的效用的。
誠然,家長主義無法完全拋棄,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因此,其運用的界限何在?如何運用?都是難題。要進一步談論家長主義,就必須談談它與「自由」(liberty)間的關係。
家長主義與自由的界限
就來談談彌爾跟哈特怎麼看待家長主義吧!兩人都是自由主義者,一個是19世紀的古典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另一個則是二十世紀的著名法理學者,此一時彼一時,兩人對於家長主義與自由間的關係抱有不同的想像。
彌爾的傷害原則與家長主義
彌爾作為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反對剛性的家長主義:
他本人的利益,不論是身體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能成為對他施以強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為這樣做對她更好,或能讓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見這樣做更明智或更正確,就自認正當的強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Mill, 2003: 81)。
彌爾指責家長主義的干涉不僅是涉及了對個體的自由的干擾,更是對個人的性格的蔑視。申言之,一項行為只要與個人人格相涉,對其干涉就是不正當的,因為社會無權決定它的成員該具備什麼樣的人格,舉例來說,即便一個人酗酒傷身,只要那是基於其自主且成熟的決定,縱然該行為可能會危害他自己,也是個人人格的展現。
有鑑於家長主義對自由的侵擾、對個體人格的形塑帶來的弊害,彌爾提出著名的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
違背其意志而不失正當的施之於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權力,唯一的目的也僅可以是防止其傷害他人(Mill, 2003: 80)。
傷害原則所應付的對象,便是家長主義,並且試圖以「傷害」的概念劃分國家干預的界限—一個沒有對他人產生傷害的行為,社會便沒有資格違背其意志加以干預。
不過,彌爾並非單純反對的家長主義,而是一種對個人「人格」的自由開展有礙的家長主義,因為他也同意,在傷害原則的範圍以外,家長主義的存在可以保護心智不全、思慮不周的孩童與欠缺真實資訊與判斷而行動的個體。
哈特的效益家長主義
哈特曾與德夫林勳爵(Lord Devlin)間針對同性戀性行為除罪化一案有所爭執(稱為哈特-德夫林之爭,Hart-Devlin Debate):
二戰後的英國面對道德與法律的諸多衝突,賣淫、拉皮條行為漸趨猖獗,以及大量同性戀行為被刑事懲罰,使得當時保守的社會陷入道德上的恐慌。英國於是在1954年宣布成立同性戀犯罪與賣淫調查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ses and Prostitution ,由於該委員會主席為約翰.沃芬登 John Wolfenden,因此也被稱作沃芬登委員會 Wolfenden Committee)。委員會的職責在於,調查英國對於同性戀犯罪與賣淫問題的法律的諸問題,並提出改革建議。
委員會提出的報告認為,(1)性交易本身並非犯罪,但大街上攬客的行為因為對公眾造成侵擾,仍然必須掃除;(2)成年人間私下合意的同性戀性行為應該予以除罪化,對此,沃芬登委員會的論點類似於彌爾的傷害原則:
「(刑法)的功能,正如我們所見,是要保護公共秩序與合宜(public order and decency),保護人民權利不受外來侵犯或傷害,並提供充足的保護以對抗來自他人的剝削與腐化(corruption),尤其是對因年輕、身心羸弱或缺乏經驗的那些特別脆弱之人。 必須為私人領域中的道德與非道德保留範圍,簡言之,(在那範圍內)不是法律的職責所在(not law’s business)。」
德夫林勳爵反對沃芬登委員會的看法,他認為社會上共享的道德是一個國家存立的必要因素,沒有這些共享道德,社會就會崩解(disintegration)。因此,國家為了保全自身的存在,有權用法律來執行社會上廣受信奉的道德,也就是說,既然公眾道德普遍認為同性戀是不可容忍的,那麼法律就有理由干預同性戀性行為。
哈特起身反對德夫林勳爵的說法,並以彌爾的傷害原則為基礎,發展了他自己的看法。事實上,哈特雖然基本上支持彌爾的傷害原則,但他並不認為自己只是為了要幫彌爾背書而已。他指出,由於時空環境與關注角度的不同,彌爾的論證已經產生了許多與現實不砌合的地方:
我們普遍越來越不相信,一個個體才是最知悉他自身利益之人;並且由於增長了對廣大範圍中的諸多因素的覺察,與顯然的自由選擇與同意相聯繫的重要性被削弱了。選擇或同意的作成可能欠缺適當的反省或對結果的評估;或者僅僅為了追求短利……在彌爾所極度擔憂的家長主義或許是一個「什麼是一個正常的人的樣子」的概念,而這個概念似乎與現今的諸多事實不相對應。
也就是說,我們對人的看法已經不一樣了,過去的人與社會比較單純,人們比較清楚自己要的到底是什麼,但現代社會不一樣了,我們不太相信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決定者。從而,彌爾以個體的自主決定為核心的傷害原則是否仍然恰當就產生了一些疑慮。
另外,現實生活中的部分立法也與彌爾的傷害原則格格不入,例如,為什麼刑法不承認被害人同意可以作為抗辯?哈特認為,要能夠回應這些現實生活中的立法,同時還要能夠一貫的主張國家只能在防止傷害他人時施以法律約束,便必須對彌爾的傷害原則加以修正。 哈特以效益主義為基礎上放寬了對家長主義的限制:
但無論是以作為對鼓勵此種立法的解釋,或是對於意在廣為接受的追求的說明,這兩者都是可理解的(intelligible),因為在此二者的法律關注的都是「痛苦」(suffering),即便是動物的痛苦,而非折磨動物是不道德的。
哈特試圖將幸福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效益主義觀點帶入他對家長主義的理解中,提出一種揉合了效益主義的家長主義解釋:雖然該法律不能被解釋為是保護他人之法律,但該法律可以是一種聚焦於減少痛苦(無論是什麼的痛苦)的家長主義。哈特以對痛苦的關注,來排除掉以單純處罰不道德行為為目的的法律。
總的來說,藉由質疑彌爾理論中對個體的想像,哈特認為彌爾對家長主義的擔憂,在現代社會中顯得格格不入,因為彌爾所對抗的家長主義,可能並沒有那麼邪惡。
小結
彌爾跟哈特各自的見解,其實指的是同一個問題:「國家在什麼樣程度上可以干預人民的自由?」,或者更特定的講,「法律家長主義的發動要以什麼為界限?」,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是國家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你我的生活,而且是以「為了你好」為理由,我們可以接受的底線是什麼?是像彌爾一樣,認為除了非常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發動?還是如哈特所說的,在涉及到傷害與痛苦時,國家便可透過家長主義的法律來介入?我們可以接受政府無度的家長主義?不斷地以我們的利益為名,立法干預?還是我們希望政府儘量做到不干預我們的生活,政府儘量的自我克制,讓人民可以自由的、多元的開展,個體的人格可以不受到公權力的壓迫或塑造?
無論是政府可否干預、如何干預我們的人格與自主權,這些問題都是現代社會,特別是在國家統治技術大幅精進的時代裡,我們所必須考慮的。
83 个评论
就是有一些整天看藍營新聞的韓粉等級的智障整天炒作政府擋疫苗.
選擇性吸收訊息又用你選擇性後的結論到處說.
現在不是有錢就買得到. 歐盟都要罰AZ了, BNT 現在也缺貨.
請問你他會優先出貨給你郭台銘嗎?你郭台銘要, 其他國家也要,
請問他會優先賣郭台銘還是賣其他國家的政府?
佛光山, 郭台銘都是願意捐, 但沒有現貨.
還有人家以疫謀統, 如果在合約上搞政治, 你說人民的命比較重要.
現在台灣是多少人確診? 升四級了沒?
現在又整天炒國產疫苗問題.
楊志良又要確診死亡家屬去爭國賠.
這些國民黨垃圾還真的無底限.
民進黨不是不能批評. 問題是不要以做不好就換人做來把自己打死.
有腦子的都知道2020如果是國民黨執政, 2020早就失守了.
高雄人意氣用事, 選了一個無能痞子市長, 又把他罷免.
成本多高? 你要換人做, 先確定你要換的人沒有更爛.
另外再提醒一點, 國民黨和民眾黨 這段期間 不是嗆美國就是酸日本
別搞到最後台灣朋友都沒有.
選擇性吸收訊息又用你選擇性後的結論到處說.
現在不是有錢就買得到. 歐盟都要罰AZ了, BNT 現在也缺貨.
請問你他會優先出貨給你郭台銘嗎?你郭台銘要, 其他國家也要,
請問他會優先賣郭台銘還是賣其他國家的政府?
佛光山, 郭台銘都是願意捐, 但沒有現貨.
還有人家以疫謀統, 如果在合約上搞政治, 你說人民的命比較重要.
現在台灣是多少人確診? 升四級了沒?
現在又整天炒國產疫苗問題.
楊志良又要確診死亡家屬去爭國賠.
這些國民黨垃圾還真的無底限.
民進黨不是不能批評. 問題是不要以做不好就換人做來把自己打死.
有腦子的都知道2020如果是國民黨執政, 2020早就失守了.
高雄人意氣用事, 選了一個無能痞子市長, 又把他罷免.
成本多高? 你要換人做, 先確定你要換的人沒有更爛.
另外再提醒一點, 國民黨和民眾黨 這段期間 不是嗆美國就是酸日本
別搞到最後台灣朋友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