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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非常欣賞品蔥有這麼用心的貼文,在香港就很少會觸及到這麼深入的討論樓主提出的憲法,我都細看了,有些...
1,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是对应的,认定界限是:是否侵害他人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和信仰侮辱,(如:种族侮辱、民族侮辱、宗教侮辱、人格侮辱)因为合法宗教以及社会人格尊严价值建立在普世价值上的。当然需要完善限定条件。
2,第十七条是合适的,参考日本,德国,美国宪法、韩国宪法。秘密通行注重的是隐私、监听的限制。和五十一条对应的,不能滥用。在后边加了细则法律规定之就延伸到国家安全法和刑法上的界定。
2,第二十七条,确实没考虑到位,义务修改剔除。
3,第二十九条,我认为是必要的,长期法律概念模糊,以及民族的劣性,以及赚钱不注重健康生命的价值上,对底层民工和底层人员的文化水平上的不足特性下迫害。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4,第四十一是没有错的,可参考日本、新加坡、英国,民主大国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法院或检察院来实施的,他是一个独立司法系统支撑,有地方,中央,甚至是基层的,还有巡视法院的多个独立司法系统构成。不然是不合理的
5,第十九条是合理的,从两个方面罚问责的,首先政府是否保障流浪者了基本保障,没有保障,罚政府,并进行追责。如果政府保障了流浪者的基本保障,要追责流浪者的问题,对其进行欺骗公共善心以及福利不正当进行处罚,并进行就业帮助。
6,第五十一条还是延伸到了刑法细则上。
其次,不能说各国没有明文规定自己就不能规定,各国是建立在社会人文以及发展水平上的,宪法也是不断的修正的。需要破除各国没有,这个制度就不能更好,更完善了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