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吗?理由为何?
根据中央社,台湾于去年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地方得规划从事性交易区域,区域内从事性交易以及媒合性交易都不处罚草案规定;但区域外,都要罚。
修法理由来自于台湾司法院释字第666号,因社会秩序维护法仅处罚意图得利之一方,而不处罚支付对价之相对人(罚娼妓不罚嫖客)。大法官认为有违平等原则(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
不过,儘管修法如此。由于目前尚无任何行政首长,提出建立性交易专区(类似红灯区)的政策。因此性工作者的处境,与现况无异。像是在去年台北市市长柯文哲便遭遇抗议,关心性工作者权益的日日春协会成员上前陈情,并高喊「柯市长有出路,老流莺没活路」,要求柯文哲应针对性交易部分提出具体政策。
性交易的法律地位,在各国有所不同。图片是维基所整理,世界各地法律对卖淫的管理条例分类。至于在中国大陆,是属于非法的。

你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吗?理由为何?(如果是台湾人,你支持成立性交易专区吗?)
修法理由来自于台湾司法院释字第666号,因社会秩序维护法仅处罚意图得利之一方,而不处罚支付对价之相对人(罚娼妓不罚嫖客)。大法官认为有违平等原则(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
不过,儘管修法如此。由于目前尚无任何行政首长,提出建立性交易专区(类似红灯区)的政策。因此性工作者的处境,与现况无异。像是在去年台北市市长柯文哲便遭遇抗议,关心性工作者权益的日日春协会成员上前陈情,并高喊「柯市长有出路,老流莺没活路」,要求柯文哲应针对性交易部分提出具体政策。
性交易的法律地位,在各国有所不同。图片是维基所整理,世界各地法律对卖淫的管理条例分类。至于在中国大陆,是属于非法的。

你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吗?理由为何?(如果是台湾人,你支持成立性交易专区吗?)
我不支持啊。
你想,平均时长1东,最短的1雷,也就是说1秒好几十的费用,比抽大烟都贵。
所以啊,还是免费好😄
你想,平均时长1东,最短的1雷,也就是说1秒好几十的费用,比抽大烟都贵。
所以啊,还是免费好😄
不支持。
不辯論,我的文章通篇邏輯不通,不污染你們眼球了。
感謝指出謬誤,我回去思考思考。
不辯論,我的文章通篇邏輯不通,不污染你們眼球了。
感謝指出謬誤,我回去思考思考。
作为一个女生,完全支持。我身边有好多姐妹为了榜大款拿给别人睡?这和卖淫有什么区别 ?中国本身国民素质就低,好多女生出去被猥亵、强奸,报警还不管
支持, 因为我认为政府没权利也没能力禁止。
但我个人不能接受,卖淫是性剥削和物化的行为。
但我个人不能接受,卖淫是性剥削和物化的行为。
Q:你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吗?理由为何?(如果是台湾人,你支持成立性交易专区吗?)
A:支持,理由如下。(我不是台湾人)
。。。。。。。。。。。。。。。。。。。。。。。。。。。。。。。。。。。。。。。。
台湾这种处理挺好了,两边都照顾到。
在正常的法治社会,卖淫,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可以算是一种出卖服务。我的解释是,阴道的使用权的按时“出借”,那承租人(嫖客)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就是这么简单),我觉得完全可以理解,也应该尊重。
政府唯一要做和能做的就是对交易参与各方的“公共卫生”的把控,就像监督市场上售卖的面包的保质期一样。
卖淫合法化,现存在的我认为的主要阻扰因素:
一、男权社会,被单一性别垄断公共权力。
二、糟糕的公共卫生,即性传播疾病和妇科保健。
三、专制社会。
四、性行为背后的生育意涵,长期的历史,性与生育权直接挂钩。
五、由四产生的性道德。(包括宗教层面的性道德)
六、已经形成的性歧视(例如、几乎所有文化的侮辱性词汇都与性有关)
。。。。(希望补充)
只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性,被赋予了很多其他奇奇怪怪的含义。
例如,性(交配权),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联系到生育权,这又是一个很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不展开)
我认为,性的道德属性是很可笑。
例如,楼里的那位 战狼 一提到卖淫去罪化,就开始想象“某人女儿被洗脑去性交易”。有这种想法的人,大概是浸淫在“洗脑”随处可见的环境里太久了。搞得好像,卖淫的人都是被洗脑才去卖淫的。当下社会,从事性工作的有几个是被洗脑,被强迫的?对现实的认知这么糟糕,拿什么逻辑能拯救你?
有这种思维的人有几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父母能管得住且有权力管住成年子女。(其实不能)
误区二,认为洗脑是性工作者的主要决策动因。(其实不是)
误区三,这世界上的所有所谓政府都是共产党政府,会参与 强迫卖淫,而世界上大部分人都像中国人一样是待宰的羔羊(虽然很多人也确实是待宰的羔羊)(其实不是)
误区四,错误的理解为,性交易合法化==“笑贫不笑娼”、全民大卖淫。(其实不是)
误区五,认为讨论性交易合法化,就是在中国推行“卖淫”经济。(其实不是)
所有误区都有一个大来源,中国本质上从乡村到中央,都是一个人治社会。人治社会的真名叫“以暴治国”、暴力治国。每一次强迫背后都是“暴力”、不被约束的暴力、滥用的暴力。强迫卖淫的鸡头和疫情期间不让你下楼的红袖章,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靠山、来源——被中国共产党垄断的暴力。
题外话,在中国推行任何政政策都有一个大前提,中国共产党必须死。
A:支持,理由如下。(我不是台湾人)
。。。。。。。。。。。。。。。。。。。。。。。。。。。。。。。。。。。。。。。。
台湾于去年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地方得规划从事性交易区域,区域内从事性交易以及媒合性交易都不处罚草案规定;但区域外,都要罚。
台湾这种处理挺好了,两边都照顾到。
在正常的法治社会,卖淫,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可以算是一种出卖服务。我的解释是,阴道的使用权的按时“出借”,那承租人(嫖客)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就是这么简单),我觉得完全可以理解,也应该尊重。
政府唯一要做和能做的就是对交易参与各方的“公共卫生”的把控,就像监督市场上售卖的面包的保质期一样。
卖淫合法化,现存在的我认为的主要阻扰因素:
一、男权社会,被单一性别垄断公共权力。
二、糟糕的公共卫生,即性传播疾病和妇科保健。
三、专制社会。
四、性行为背后的生育意涵,长期的历史,性与生育权直接挂钩。
五、由四产生的性道德。(包括宗教层面的性道德)
六、已经形成的性歧视(例如、几乎所有文化的侮辱性词汇都与性有关)
。。。。(希望补充)
我认为,性的道德属性是很可笑。
例如,楼里的那位 战狼 一提到卖淫去罪化,就开始想象“某人女儿被洗脑去性交易”。有这种想法的人,大概是浸淫在“洗脑”随处可见的环境里太久了。
有这种思维的人有几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父母能管得住且有权力管住成年子女。(其实不能)
误区二,认为洗脑是性工作者的主要决策动因。(其实不是)
误区三,这世界上的所有所谓政府都是共产党政府,会参与 强迫卖淫,而世界上大部分人都像中国人一样是待宰的羔羊(虽然很多人也确实是待宰的羔羊)(其实不是)
误区四,错误的理解为,性交易合法化==“笑贫不笑娼”、全民大卖淫。(其实不是)
误区五,认为讨论性交易合法化,就是在中国推行“卖淫”经济。(其实不是)
所有误区都有一个大来源,中国本质上从乡村到中央,都是一个人治社会。人治社会的真名叫“以暴治国”、暴力治国。每一次强迫背后都是“暴力”、不被约束的暴力、滥用的暴力。强迫卖淫的鸡头和疫情期间不让你下楼的红袖章,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靠山、来源——被中国共产党垄断的暴力。
题外话,在中国推行任何政政策都有一个大前提,中国共产党必须死。
支持一楼一凤,个体性交易应该合法化,并且政府应向从业者提供定期的免费的体检,以保障从业者与嫖客的权益。合法化的同时通奸应该入刑,以保障婚姻的正常存续。嫖客应被征收罪恶税,因为他侵犯了从业者的个人尊严,同时征收高额罪恶税也可表明政府对买春的不鼓励态度。
强迫他人卖淫应视为非法。组织卖淫同样应视为非法。
强迫他人卖淫应视为非法。组织卖淫同样应视为非法。
我支持性交易合法但不鼓勵(以及有意不排除障礙)的立法思路。“個人賣春合法,但有組織賣淫非法”是一個好起點,符合保障個人自由也預防特定人群被施加人權侵害的目的。
有些地方的法律則是【個人賣春不違法,而買春非法】。這種思路可以解釋成:雖然立法者不贊成肉體和性行爲可以買賣,但賣春者作爲個人有支配自己身體的自由,所以賣春行爲法律不禁止。而買春者則是試圖用錢去買不屬於商品的東西,危害普適的人的尊嚴,所以非法。這個法律在當地頗有爭議,但充分體現了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即,要兼顧保護個人自由、維護人性尊嚴、有效預防犯罪,并且防止因爲法律的善意而對特定人群造成傷害的立法思路。
有些地方的法律則是【個人賣春不違法,而買春非法】。這種思路可以解釋成:雖然立法者不贊成肉體和性行爲可以買賣,但賣春者作爲個人有支配自己身體的自由,所以賣春行爲法律不禁止。而買春者則是試圖用錢去買不屬於商品的東西,危害普適的人的尊嚴,所以非法。這個法律在當地頗有爭議,但充分體現了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即,要兼顧保護個人自由、維護人性尊嚴、有效預防犯罪,并且防止因爲法律的善意而對特定人群造成傷害的立法思路。
支持合法化。
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合同你别人有什么资格管???
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合同你别人有什么资格管???
哎,可以先把色圖AV之類的對成人放開嗎。。。不知道地球上還有幾個國家連擼個管都難度這麽大的。。。
关于色情产业,我的态度是没有法不禁止则自由,法律是否应该禁止则看看该行为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一个行为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就看这个行为是否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简称为法益。具体到色情产业,之所以禁止色情产业的立场普遍认为色情产业的存在会破坏“婚姻家庭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而该义务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因此色情产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或许片面,对于没有成家立室的民众而言,他们并没有需要遵守“婚姻家庭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因此一刀切禁止色情产业,反而会侵犯单身民众追求性权利的正当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色情产业合法化的社会都会同时规定通奸(明知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发生性关系者构成本罪主体)入刑,我认为如此规定是比较合适妥当的,但目前大陆仅一刀切禁止色情产业,且未规定通奸入刑,就有对待不同群体的民众,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有着罪罚不相适应的结果,这是违背法治合理性的,因此对待色情产业,我的立场是,在国家应当规定“通奸入刑”的前提下,同时应该允许色情产业合法化。
先解决妓女歧视问题再谈卖淫合法化吧。
既然要合法的就不应该边缘化妓女这个职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严。
以下问题不知道有没有研究过的大佬能回答我。
为什么父权社会对妓女的容忍度这么低?甚至低于多妻制。
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人都以妓女为耻,是什么原因?
为什么大多数男人可以接受卖淫嫖娼等行为,却不能接受自己的母亲,妻子,女儿是妓女?是潜意识里害怕自己的家人曾经是或者将来可能是妓女导致歧视这种职业吗?
既然要合法的就不应该边缘化妓女这个职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严。
以下问题不知道有没有研究过的大佬能回答我。
为什么父权社会对妓女的容忍度这么低?甚至低于多妻制。
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人都以妓女为耻,是什么原因?
为什么大多数男人可以接受卖淫嫖娼等行为,却不能接受自己的母亲,妻子,女儿是妓女?是潜意识里害怕自己的家人曾经是或者将来可能是妓女导致歧视这种职业吗?
一切所有参与者具有行为能力且全部自愿的市场行为,原则上都应该合法化。
如果不把性看得特殊,性交易和劳动交易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几个反对的回答,基本上在逻辑上都不太站得住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是会有一些顾虑。
一是主流人群还不能接受这一点,很难预料性交易合法化会对那些人有哪些影响。
二是在中国性交易合法化或许会给政府更大的权力,这一点值得警惕。
如果不把性看得特殊,性交易和劳动交易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几个反对的回答,基本上在逻辑上都不太站得住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是会有一些顾虑。
一是主流人群还不能接受这一点,很难预料性交易合法化会对那些人有哪些影响。
二是在中国性交易合法化或许会给政府更大的权力,这一点值得警惕。
中国街边小发廊早就性交易常态化
合法政府就要收税
不合法政府就可以浑水摸鱼
合法政府就要收税
不合法政府就可以浑水摸鱼
支持卖淫非罪化。反对嫖娼合法化,坚决打击嫖娼行为。我国目前还是性别关系极不平等的男权社会,女性处于被男权制度结构性剥削压迫的性别客体。压根没有女性“自愿”卖淫。一旦放开这个口子,恐怕多数贫困地区文化低下的女性会被家庭(父母,男友,丈夫)强制拉去卖淫赚钱贴补家用,导致大型人口贩卖,黑社会暴力等严峻的问题。今天卖淫合法的北欧和德国,妓女的人身自主权也无法保证。
我主要观点是,合法,对买卖双方都提供保护,只打击第三方。
此刻,底层卖淫女性是最需要的就是合法与保护。
--
码点字去反驳一下 禁止卖淫。
我认为人类基因缺陷不会几代人就得到解决,我知道这有复杂的历史原因,涉及到远古时期和人族与地球猿类的混血。
基因缺陷主要是来自动物的,男性大脑有着类似动物一样的性冲动,女性也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生育和排卵期。
性别决定择偶策略完全不同。
假设200年后地球上,流氓政权都消失了。我们自由了。
经济上全人类出生后都会被优待,长大后都有基本住房和无条件基本收入。
所有人都轻松拒绝自己不想做的工作。
我们可以说成功创造了一个可能禁止卖淫的环境。
但在我设想的这种高度自由的环境下,女性会不再和没有魅力的人交往。
不同性别的人因为基因上的缺陷,会产生的矛盾。”女性至上“这种团体会形成。
这种矛盾会让一小部分男性长期压抑,产生大量性犯罪。
技术性很强的男性犯罪团体也会形成。(像约会强奸,迷奸,偷拍)
所以我在想,高明的政府还是会去鼓励人们去自愿卖淫,安抚那部分人或刺激工作的手段。
*此刻去禁止卖淫是一种妄想,根本禁止不了。极权的北朝鲜都做不到。地球可见的未来也无望禁止。
*我所知道的高等文明并没有卖淫这种事。你们还得从最底层的DNA去找到解决方案。
此刻,底层卖淫女性是最需要的就是合法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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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点字去反驳一下 禁止卖淫。
我认为人类基因缺陷不会几代人就得到解决,我知道这有复杂的历史原因,涉及到远古时期和人族与地球猿类的混血。
基因缺陷主要是来自动物的,男性大脑有着类似动物一样的性冲动,女性也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生育和排卵期。
性别决定择偶策略完全不同。
假设200年后地球上,流氓政权都消失了。我们自由了。
经济上全人类出生后都会被优待,长大后都有基本住房和无条件基本收入。
所有人都轻松拒绝自己不想做的工作。
我们可以说成功创造了一个可能禁止卖淫的环境。
但在我设想的这种高度自由的环境下,女性会不再和没有魅力的人交往。
不同性别的人因为基因上的缺陷,会产生的矛盾。”女性至上“这种团体会形成。
这种矛盾会让一小部分男性长期压抑,产生大量性犯罪。
技术性很强的男性犯罪团体也会形成。(像约会强奸,迷奸,偷拍)
所以我在想,高明的政府还是会去鼓励人们去自愿卖淫,安抚那部分人或刺激工作的手段。
*此刻去禁止卖淫是一种妄想,根本禁止不了。极权的北朝鲜都做不到。地球可见的未来也无望禁止。
*我所知道的高等文明并没有卖淫这种事。你们还得从最底层的DNA去找到解决方案。
**该用户被封禁,内容已自动替换**
失蹤人民共和國|了解真相,何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SDL)」https://pincong.rocks/article/18201
掌握权力的作恶者常常用一些轻描淡写的或者中立的命名来掩饰背后的残暴:“土地改革”、“文化大革命”,字面上完全看不出血腥屠杀的暴虐。“三年自然灾害”、“六四反革命暴乱”,则是无耻地篡改历史、颠倒黑白。“法制教育中心”,其实跟法制和教育没有一毛钱关系,那是遍布全国的任意关押和折磨法轮功学员的黑监狱。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这样一个不痛不痒的名字。一位良心犯的妻子在丈夫被强迫失踪后心急如焚,但不久后听说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为是好消息;其实那比“刑事拘留”要可怕得多。这本《失踪人民共和国——来自中国强迫失踪体系的故事》讲述的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背后那鲜为人知的真相。
从立法沿革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1997刑诉法第57条就有规定,作为监视居住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于无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但在中国警察权力过大、司法制度弊端重重的情况下,这种规定被警察部门、尤其是国保、国安等特务系统所滥用,也就在所难免。中国最知名的民主人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因《08宪章》被捕之后,就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且六个月期满继续关押。刘晓波显然不属于“无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而且监视居住应该与家人在一起生活,律师可以随时会见。但是在被监视居住的7个月期间,刘晓波却处在完全失踪的状态。后来据律师透露,刘晓波被监视居住的房间“没有窗户,只有卫生间里有一个小天窗,又不能放风,这7个月过得很压抑。”
刘晓波在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11年监禁,在被关押八年半之后被告知罹患肝癌,并于2017年7月13日在监禁中逝世,如果不是秘密关押场所和监狱的糟糕环境,他很有可能不得上这种病或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他的妻子刘霞也不时的被失踪,被软禁在家,在毫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断绝她与外界的联系。
2011年的茉莉花镇压,当局大规模绑架、秘密关押维权律师和活动人士,这种黑社会式的犯罪手段,同样是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并披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外衣。人权律师刘士辉(第二章)回忆说:“被特务指令打伤缝针、肋骨剧痛的我,连续五天五夜遭禁眠,所以想进看守所竟然成为我那个时候一厢情愿的奢望。”唐荆陵更是被禁止睡觉长达十天,最后直到他“浑身发抖、双手麻木、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异议作家野渡野渡曾被关押在广州民警培训中心九十六天,与本书中律师隋牧青(第十章)的关押地点一样,野渡 回忆道:“足足一个月没见过阳光。每天审讯二十二小时,一小时吃饭,一小时是睡觉,这样审到第七天,胃大出血,才停止了此方式。”
华泽编辑的《茉莉花在中國:鎮壓與迫害實錄》记录了47名活动人士的遭遇。我也是其中之一。我被绑架后,秘密关押70天,口头告知是“监视居住”,但从来没有一个人告诉我他们是什么名字,什么单位,什么职务,也没有给我看过工作证、搜查证或其他任何法律文书。我被打耳光、剥夺睡眠、固定姿势、每天24小时被强迫带手铐持续36天、威胁辱骂、强迫写认罪书,种种虐待,一言难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上明确属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事实上,它不但成了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了比刑事拘留和逮捕更为严厉、更可怕的羁押措施。它大大地方便了警察、特务机构对被监禁者使用酷刑和施加非法压力,事实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酷刑极为普遍和严重,而且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
当局大概从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践中发现这是一种更方便、更有效的对付民主维权人士的手段,于是在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中将其扩大化,合法化。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制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因此,警方可以任意决定将任何人指定监视居住,警方决定谁将被失踪。这就是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它是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条文之一,民间有人直接称之为“茉莉花条款”。它把茉莉花镇压期间的强迫失踪合法化,把臭名昭著的党内“双规”扩大化,把私设公堂、黑监狱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实际上都是在公安、安全、检察系统专门办案的“培训中心”、“预防基地”、“警示 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或者是经过侦查机关进行安全改造过后的宾馆和招待所等。法律允许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不予通知家属以及不予律师会见,而在实践中,这些特殊情况已经成为常态,导致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事实上就意味着强迫失踪。“强迫失踪”,正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想要达到的效果。
我在2011年被关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因为每次转换关押地点都被戴上黑头套,无法知道自己所处位置,但释放后根据同时被关的其他维权者的综合信息,第二个地方应该是位于密云的某处武警培训中心;而第三个地方,根据我掌握的信息,可以完全确定是位于北京昌平十三陵镇的卧虎山庄。这些地方远离市中心,数十名看守轮班随时监控,外界完全无法知晓,对于亲人朋友来说,一个活生生的人就完全失踪了,不知是死是活,这对家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折磨。
2011年的茉莉花镇压、2015年709大抓捕,维权人士经历的就是这种强迫失踪的恐怖。严重的例子如王全璋律师,在2015年8月被绑架后两年多直到我写下这段文字时,仍没有任何一丝消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野蛮可见一斑,中共当局的残暴可见一斑。2010年中国政府拒绝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已经是不负责任;实践中针对民主人士、人权活动家、宗教人士的强迫失踪大量存在,公然践踏本国法律(有名的例子包括达赖喇嘛确认的班禅喇嘛从1995年5月17日起失踪至今、2009年新疆75事件后大量的维族人被强迫失踪等等);此后竟在刑事诉讼法中把强迫失踪合法化,可谓无耻之尤。
从立法条文和立法本意出发,“指定居所”只能作为监视场所而不能成为讯问场所和羁押场所,但实际上,这些地方不但成为专门的讯问场所,成为比监狱和看守所更严密的“超羁押场所”,更成为恐怖的酷刑中心。长时间剥夺睡眠、拳打脚踢、用电棍电击、长时间戴手铐脚镣、老虎凳、长时间坐吊吊椅、用烟熏眼睛、长时间固定姿势、扇耳光、不给食物和水、不让上厕所、长时间连续审讯、侮辱谩骂、暴力威胁、单独监禁、“包夹”……等等,都是在2011年“茉莉花镇压”和2015年“709大抓捕”中反反复复发生的。
已经披露出来的唐吉田、江天勇、李海、唐荆陵、野渡、谢阳、屠夫吴淦、李和平、李春富等人在失踪期间所受到的种种酷刑,有时候让人不忍卒读。让人尤其愤怒的是强迫喂药,包括李和平、李春富、谢燕益、李姝云、勾洪国在内的等许多709案当事人表示,在被关押期间被强迫服用不明药物,服药后出现程度不同的四肢无力、视力模糊等症状,部分709律师家属在一篇公开信中控诉到:“李春富律师、谢燕益律师、谢阳律师、李和平律师都折磨得和被抓前判若两人,四十几岁的年纪都象六十多岁的老人!李春富律师甚至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意识恍惚,与人接触充满了恐惧!一个心理素质极好、身体健康的律师被折磨成这个样子!709被抓的人几乎全都被强迫服药,服药后肌肉酸痛,头晕目眩,意识不清……给健康人乱吃药,居心何在?”
曾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而入狱八年的何德普,曾在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八十五天:“国保警察把我扒光了衣服按在一张木床上(木板上只有一层塑料布和一块白布单)对我说,按照国家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我们能把你按在床上躺半年,没人知道。国保警察把我交给了他们的二十七名看守看管,他们四人一组,每两小时一换岗,四个看守站立在木床的两侧,各看管我的手腕和脚腕。看守的领导对我说,按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被监视人只准躺在床上,不准下床。……每天我都要遭受看守的谩骂、殴打,每天夜里都被四个看守各拉住我的手腕和脚腕,一起用力将我的身体拉成一个大字十几次。由于长时间一个固定姿势躺在木板床上不准动,肩部、背部、胯部与木板接触时间过长,其皮肤处都被硌破了,身下的白布单上留下了许多血迹。”
令人震惊的不仅仅是“暴行的残忍”,而且更是“暴行被实施时的轻率”。我从失去自由的那一瞬间,就立即能感受到。不由分说蒙头绑架、饭还没吃完就被夺走、随手的殴打、随口的威胁谩骂、随随便便地立下一个规矩,都让我痛苦万分。我整日被强迫面壁而坐,有一次一个看守竟然盯着我,不让我闭眼睛。暴政不仅仅体现在屠杀、恶法、腐败和大抓捕上,更体现在琐碎的细节中。本书大量的细节描写,生动地反映了中共政权的反人类面目。
直到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大部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信息都来自于家属的公开信,以及分散性的报道,本书是第一个以更完整的画面呈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所遭受的痛苦。
本书的作者之一江孝宇,一位NGO工作者,在第八章中写到:
胖子狞笑着说:“你要不配合就不给你吃的。现在开始就不给你饭吃。你要是继续不配合,连水也不给。”“我们可以让你消失好几年,你老婆孩子也根本找不到你。”“我们可以合法地一直把你关下去!”
另一位受害者陈志修律师(第四章)的遭遇:
“房间很冷,尽管他给了我一条毯子。我仍然不能抵制那种寒冷。我光着身子,一个守卫会进入我的房间,掀起毯子,检查我是否睡觉。他把我推开,打我的脸,……窗帘总是拉着遮住了阳光。 在关我的期间,他们只拉开一次透透气。”
“头三天我的审讯是连续的。……我没有任何休息或食物。 直到第三天他们才给我两个小馒头和一些蔬菜。 两个馒头的大小加在一起也没有我手掌大。我觉得我会失去意识。 由于缺乏食物和睡眠,我总是感到头晕,但我仍然必须接受审讯。如果我坐不稳,在椅子上晃,他们会发出可怕的声音来震醒我。”
另一个作者写到:
“有时我要求喝一瓶水。我会紧紧抓住瓶子在手里,盯着标签看。至少这样可以读到东西。”
我在被关押期间对此也很有体会。因为被剥夺通信、阅读、写作、看电视、听音乐、说话等一切接触人类信息的机会,我有意识地用回忆、自言自语、构思文学作品等方法不让自己疯掉。有一次偶然看到包裹食物的一角报纸,我都很兴奋,终于可以看到一些文字!后来他们给我播放洗脑的纪录片,我听到片中好听的配乐,喜悦之极。
无论是肉体的酷刑还是精神的虐待,都难以用语言来描述和传达。然而最令人痛苦的往往不是酷刑本身。对与被关在黑监狱的良心犯来说,有两件事是更大的折磨:
一个是被迫认罪。本书一个作者描述的认罪过程:
“整个认罪过程是有明确步骤的。首先,他们给了我一个他们已写好的草稿,并要求我手抄一遍。这让我觉得自己有点像小学生,抄整本书,好像那是你应该学习的东西一样。他们不仅让我浪费时间抄供词,当我们开始录音时,还有人站在相机背后,举着大白纸,上面有我要读出的内容。如果我说错了,他们会让我重复一遍。我的每一句话,我说话的速度,我的声音,措辞,一切都必须完全按照他们的需要。如果我说错了,我们会重新再来一次。总而言之,大概用了七个小时。”
民主人士、维权人士是为了捍卫人权、追求自由而走上这条光荣的荆棘路的。但是在巨大的压力——生不如死的酷刑、重刑的威胁、对家人的威胁——之下,一些人被迫认罪,而当局会拿着这些认罪视频到官方电视台上公开播放,以此来混淆视听、打击反抗者的士气、贬低形象、分化支持者,这大概是一个政治犯最难受的时刻。当局的这种企图并不是总能达到目的,但多多少少有其效果。不少人因此承受着被误解、被疏远的痛苦,不少人自觉羞愧而退出维权活动。
另一个是威胁和迫害家人。一般来说,在专制体制下选择成为一名民主人士或人权捍卫者,应该清楚从事这一事业的风险,并且对此有所准备。当喝茶、软禁、劳教、关押和酷刑都无法让我们屈服、无法让我们停止抗争的时候,为了达到最大的威慑目的,将种种痛苦施加到我们的亲人身上,就成为专制当局常常采用、熟练运用的一种手段了。在我的经验里,争取自由的公民们最难以平衡的,就是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冲突。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种种酷刑在持续,一切虐待都有可能,一切信息被剥夺,一丝希望都看不到,软硬兼施之下,威胁家人的做法往往能给被关押者施加最大的压力。很多妥协、屈服、沉默,甚至放弃,是在父母、配偶、孩子等家人遭到迫害威胁或者已经遭到迫害之后而不得已做出的选择。中共也自然清楚这一点。我在香港苹果日报上发表的《中共的政治株连》一文中有专门的列举和论述。
和臭名昭著的中共“双规”制度一样,“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制度”也是一种“超羁押手段”,因为实践中的异化、并且严重侵犯人权,明显与现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驰,法学界一直有人呼吁彻底废除之。饱受酷刑的民主人士何德普认为,“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但在一党专制体制之下,缺少司法独立、缺少反映民意的渠道,当局在“维稳”的名义之下明显加强对维权运动的镇压和对社会的严密控制,这种呼吁得不到任何回声。但本书的出版自然有其重要意义:揭露真相,记录苦难,见证罪恶,将是通往正义的道路上不可缺少的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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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人权律师,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目前为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做访问学者。他在北京联合创立了两个NGO——分别是2003年的公盟和2010年的北京兴善研究所。由于他活跃的人权工作,分别在2008年和2011年遭到中国秘密警察绑架和拘留。
支持 打击组织卖淫集团和各种人蛇集团(教育国民,反正不要去人蛇卖淫集团和带“保护伞”的集中卖淫地点,这样钱大部分都被坏人赚了)
支持 个体卖淫,如楼凤或twitter/ins的上可以询价的漂亮小妹妹。
不支持 发许可证/收税/设立专区/钓鱼执法
支持 个体卖淫,如楼凤或twitter/ins的上可以询价的漂亮小妹妹。
不支持 发许可证/收税/设立专区/钓鱼执法
我觉得从事性交易的不管男女都应该考一个性交易许可证,通过了考试至少能证明你对性交易有认识能清楚他的意义之类的
不支持有组织卖淫、拉皮条,反对设立红灯区。支持个人性交易合法,但是定价和纳税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规,不能出现某女通过性交易一跃而成某县市首富这样的情况。如果在性交易定价这点上不能形成共识,那我不支持性交易合法。
我支持性交易非犯罪化,性交易可以有圣母婊们充分的批评 道德观引导,这犹如吸烟问题,有人吸烟就应该有吸烟酒吧,吸烟室,吸烟酒店,而不是一刀切。
再则,性需要也是一种生理需要,跟吃饭睡觉排泄一样,没必要反对。你不喜欢你不去就行了,就像世界上很多东西一样,你不喜欢就一定要禁止嘛?
我建议以后这样的问题大家在答案里填写自己的性别和性能力,这样统计才有价值。本人 male ,very excited
再则,性需要也是一种生理需要,跟吃饭睡觉排泄一样,没必要反对。你不喜欢你不去就行了,就像世界上很多东西一样,你不喜欢就一定要禁止嘛?
我建议以后这样的问题大家在答案里填写自己的性别和性能力,这样统计才有价值。本人 male ,very excited
当然不支持。
对经济困难的底层女性应该给她们经济上的救助,而不是让她们去卖淫。如果她们能得到救济或者贷款,还有多少人愿意去卖淫?
那些卖血的人是自愿的吗?如果他们能得到援助他们还愿意卖血吗?
凡是支持卖淫合法的人,不论嘴上说的多好听,都是买家立场。
宣称人有卖淫的自由的人,不如想想自己想不想要卖血卖器官的自由。不要认为自己不是底层就和自己无关。变故谁都料不到,买卖器官非法的时候,家人突然生病或者遇到事故,你还可以筹集捐款,如果买卖器官合法,那么别人就会告诉你,你去把肾卖一个就有钱给家人治疗了啊,还筹什么捐款?
如果你不愿意,就不要鼓吹卖淫是自由。
对经济困难的底层女性应该给她们经济上的救助,而不是让她们去卖淫。如果她们能得到救济或者贷款,还有多少人愿意去卖淫?
那些卖血的人是自愿的吗?如果他们能得到援助他们还愿意卖血吗?
凡是支持卖淫合法的人,不论嘴上说的多好听,都是买家立场。
宣称人有卖淫的自由的人,不如想想自己想不想要卖血卖器官的自由。不要认为自己不是底层就和自己无关。变故谁都料不到,买卖器官非法的时候,家人突然生病或者遇到事故,你还可以筹集捐款,如果买卖器官合法,那么别人就会告诉你,你去把肾卖一个就有钱给家人治疗了啊,还筹什么捐款?
如果你不愿意,就不要鼓吹卖淫是自由。
试想一下,如果性交易合法化,但是相应的配套法律没有,会出现什么结果?
如果你的女儿被洗脑去性交易了,你是什么感受?
如果你的女儿被强迫去性交易了,你是什么感受?
如果你的女儿被强奸解释成性交易了(类似桥上俯卧撑),你是什么感受?
那么法律怎么配套?你们想好了吗?当你们认为性交易自由的时候,你们知道现在中国还有多少人被强迫交易吗?
如果你的女儿被洗脑去性交易了,你是什么感受?
如果你的女儿被强迫去性交易了,你是什么感受?
如果你的女儿被强奸解释成性交易了(类似桥上俯卧撑),你是什么感受?
那么法律怎么配套?你们想好了吗?当你们认为性交易自由的时候,你们知道现在中国还有多少人被强迫交易吗?
考量到公眾利益,性交易入法可以讓政府方便追蹤和管理。
從疾病防治、人數統計、稅務課徵、職業安全的角度來看,性交易合法可以解決許多社會問題。
1. 以前在協助民眾抽血檢測愛滋病的時候,總會紀錄近期性行為和性交易的大致時間。
如果能將性交易的賣方也納入紀錄,可以增加疾病追蹤的效率。
從勞工統計的角度,唯有交易合法化,才可以有效統計出產業規模,也就能分析其產值和增加稅收。
另外,有些買方會傷害賣方,目前的解法幾乎都是私下處理,少有報警的案例。
如果性交易入法,勞方的安全就可以得到公權力的保障。
2. 至於紅燈區,需要詳細一點的定義。
如果是指只有區內合法,需要特許執照,那我不贊同,因為這種專區比較像政治考量下的產物。
拿小說《少年小樹之歌》類比,以政策限制人類的剛性需求,只讓少數人能拿到合法喝酒的許可。
這不但不會減少喝酒的人數,反而讓私釀酒開始流行。
另外,本來就已經弱勢的族群,如果因為經濟或觀感因素而無法取得執照,那只會讓他們更無謀生能力。
如果是指性交易特區,類似經貿區、科學園區等,我非常贊成。
誠然,個工和鳳樓有存在的價值,但設立特區可以形成規模經濟和群聚效應,讓區內的產值提高。
對於消費者而言,除了傳統的管道外,又多了購買專業服務的選擇,權益也能受到保障。
3. 不過話說回來,從個人角度,我希望性交易不要太快合法。
算是一點私心吧,畢竟身邊一些朋友做相關工作,有的是經紀,有的是一線勞工。
以台灣的環境而言,目前的性交易集團非常仰賴人脈。
大到酒店的經紀人,小到line上的GTO,都屬於地下網路。
一旦入法,茶魚網都合法了,廣告都可以打到FB了,這些既有利益結構便會受到衝擊。
況且,檯面上的制服、禮服、便服店,都宣稱合法正派經營。
一般上酒店可以選擇要不要S,但要不要告訴他人是顧客的自由。
萬一性交易合法化了,這種人類的隱私就被公諸於世,上酒店儼然成為專門為了性而去,這對買賣雙方都會有不良影響。
總而言之,當然要合法化,但不要太快。
從疾病防治、人數統計、稅務課徵、職業安全的角度來看,性交易合法可以解決許多社會問題。
1. 以前在協助民眾抽血檢測愛滋病的時候,總會紀錄近期性行為和性交易的大致時間。
如果能將性交易的賣方也納入紀錄,可以增加疾病追蹤的效率。
從勞工統計的角度,唯有交易合法化,才可以有效統計出產業規模,也就能分析其產值和增加稅收。
另外,有些買方會傷害賣方,目前的解法幾乎都是私下處理,少有報警的案例。
如果性交易入法,勞方的安全就可以得到公權力的保障。
2. 至於紅燈區,需要詳細一點的定義。
如果是指只有區內合法,需要特許執照,那我不贊同,因為這種專區比較像政治考量下的產物。
拿小說《少年小樹之歌》類比,以政策限制人類的剛性需求,只讓少數人能拿到合法喝酒的許可。
這不但不會減少喝酒的人數,反而讓私釀酒開始流行。
另外,本來就已經弱勢的族群,如果因為經濟或觀感因素而無法取得執照,那只會讓他們更無謀生能力。
如果是指性交易特區,類似經貿區、科學園區等,我非常贊成。
誠然,個工和鳳樓有存在的價值,但設立特區可以形成規模經濟和群聚效應,讓區內的產值提高。
對於消費者而言,除了傳統的管道外,又多了購買專業服務的選擇,權益也能受到保障。
3. 不過話說回來,從個人角度,我希望性交易不要太快合法。
算是一點私心吧,畢竟身邊一些朋友做相關工作,有的是經紀,有的是一線勞工。
以台灣的環境而言,目前的性交易集團非常仰賴人脈。
大到酒店的經紀人,小到line上的GTO,都屬於地下網路。
一旦入法,茶魚網都合法了,廣告都可以打到FB了,這些既有利益結構便會受到衝擊。
況且,檯面上的制服、禮服、便服店,都宣稱合法正派經營。
一般上酒店可以選擇要不要S,但要不要告訴他人是顧客的自由。
萬一性交易合法化了,這種人類的隱私就被公諸於世,上酒店儼然成為專門為了性而去,這對買賣雙方都會有不良影響。
總而言之,當然要合法化,但不要太快。
基本立场:不支持合法化。出卖劳动力-》出卖性服务-》出卖身体器官--》出卖人身自由,这是一个逐级递进的过程,从自由角度来说甚至能延伸到最后的变相奴隶制,这角度是不合适的。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而怎么给无限的自由划一道底线这又成了另一种自由。
那么,实用角度,性交易不产生社会价值,合法化即是暗示鼓励这种于社会无益的行为,当然是不实用的。
对于非法活动造成的一些恶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立法来解决。这些法律只专注解决那些额外问题,而不涉及性交易本身。听闻美国税局连犯罪活动的税都要收,正是类似的思路。
譬如,中国性交易违法,警察常常破门而入把正在行事的房客和小姐一起带走。新的立法就应该禁止警察这么做。
@自由党人 对合法化的支持实际上和性交易本身无关,这些都是社会本身法治程度不高的结果。法治不够,就算合法化了,也就是多披层皮,该有的还会有。
@一只鹿兒:实际上关于作为工作、从而自由的理解,我的看法是恰恰相反的,什么时候连出卖劳动力都能非法了,那才是更大的自由。当然在非法的前提下有人愿意尝尝禁果,这也是一种自由,非法不是犯罪,不应该有严厉的处罚。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能真正非法化出卖劳动力,不过非法化性交易还是可以的。有答主提到“非罪化”,我也要更新一下我的说法,我支持性交易本身非法非罪。
我还是再明确一点。我支持性交易相关的法律这样写:性交易非法。完。连处罚手段也不写,也就是不罚,仅仅宣言非法。其他东西都写到别的法律里去。
哎、再想想也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总之为生计乃至黑社会所迫不得不性交易和个人自愿兴趣爱好选择性交易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社会立法必须考虑到当前社会是哪种情况居多。假如全是后者了,合法化是必须的,但我认为在人类社会这是不可能的,只要主体还是人就不可能,现在任何国家社会也绝对没有发展到那种阶段。
那么,实用角度,性交易不产生社会价值,合法化即是暗示鼓励这种于社会无益的行为,当然是不实用的。
对于非法活动造成的一些恶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立法来解决。这些法律只专注解决那些额外问题,而不涉及性交易本身。听闻美国税局连犯罪活动的税都要收,正是类似的思路。
譬如,中国性交易违法,警察常常破门而入把正在行事的房客和小姐一起带走。新的立法就应该禁止警察这么做。
@自由党人 对合法化的支持实际上和性交易本身无关,这些都是社会本身法治程度不高的结果。法治不够,就算合法化了,也就是多披层皮,该有的还会有。
@一只鹿兒:实际上关于作为工作、从而自由的理解,我的看法是恰恰相反的,什么时候连出卖劳动力都能非法了,那才是更大的自由。当然在非法的前提下有人愿意尝尝禁果,这也是一种自由,非法不是犯罪,不应该有严厉的处罚。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能真正非法化出卖劳动力,不过非法化性交易还是可以的。有答主提到“非罪化”,我也要更新一下我的说法,我支持性交易本身非法非罪。
我还是再明确一点。我支持性交易相关的法律这样写:性交易非法。完。连处罚手段也不写,也就是不罚,仅仅宣言非法。其他东西都写到别的法律里去。
哎、再想想也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总之为生计乃至黑社会所迫不得不性交易和个人自愿兴趣爱好选择性交易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社会立法必须考虑到当前社会是哪种情况居多。假如全是后者了,合法化是必须的,但我认为在人类社会这是不可能的,只要主体还是人就不可能,现在任何国家社会也绝对没有发展到那种阶段。
我当然支持李银河:性交易非罪化,可以道德批评 (还是比合法化更保守点)
[url=http://helanonline. cn/archive/article/7936][/url]李银河: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https://helanonline. cn/archive/article/7936
"到了21世纪,性交易活动的性质已经改变,其中阶级压迫剥削的成分已经改变,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自愿入行的,消费者也都变成普通工薪阶层的人"[url=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7F68Y0gwKtkJ:www.aisixiang.com/data/78030.html+&cd=2&hl=en&ct=clnk&gl=us][/url]
“我们只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自由平等的性活动,批判所有这些格调低下的用来做交易的性活动(包二奶也属同样性质),把性交易活动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就可以了,让那些性工作者和性消费者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感到脸红,鼓励他们尽量去寻找自由平等的爱和性,让自己脱离这种低俗的趣味,尽其可能去做一个高尚的人,拥有高雅而美好的人生。”
[url=https://boxun.com/news/gb/pubvp/2014/03/201403312047.shtml][/url]李银河:性交易很低俗但应非罪化 - 博讯
https://boxun.com/news/gb/pubvp/2014/03/201403312047.shtml
“照我的看法,《卖淫法》的正面效果基本没有。由于有这个《卖淫法》,中国的性服务业规模就缩减了,这些人都被扫清了,这个效果是没有的,而且还带来好多负面效果。比如说既然是非法的,他们会转入地下,就要找黑社会来保护。因为卖淫本身有风险,嫖客不交钱,或者侵害小姐,都需要人保护。处于非法状态下,他们就要找黑社会,黑社会就会在这个基础上滋生。由于这个行业的特征,让他们转入地下,他们就要打点官员、贿赂警察、找保护伞,这种情况又造成了警察腐败和官员腐败”
李银河:应实行卖淫非罪化 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
http://text.news.sohu.com/20050829/n226812643.shtml
“是把政策理顺,比较好的办法,是卖淫的非罪化,才能使得这些人有合法的身份,她才能够保障她们的人生安全,保障她们基本的生存条件,让她们需要谋生的技巧,才能最终消灭卖淫,如果一味打击,把她们抓起来只能造成现在的情况。”[url=http://trad. cn.rfi.fr/%E4%B8%AD%E5%9B%BD/20140228-%E6%9D%8E%E9%93%B6%E6%B2%B3%EF%BC%9A%E6%88%91%E4%BB%AC%E5%AF%B9%E4%BA%8E%E5%8D%96%E6%B7%AB%E8%A1%8C%E4%B8%BA%E7%9A%84%E5%AE%9A%E6%80%A7%E4%B8%8D%E5%87%86%E7%A1%AE][/url]
至于台湾:
不是台湾人,但是还是支持成立性交易专区。(还没去过台湾呢,想去)
李银河的小粉丝答
[url=http://helanonline. cn/archive/article/7936][/url]李银河: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https://helanonline. cn/archive/article/7936
"到了21世纪,性交易活动的性质已经改变,其中阶级压迫剥削的成分已经改变,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自愿入行的,消费者也都变成普通工薪阶层的人"[url=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7F68Y0gwKtkJ:www.aisixiang.com/data/78030.html+&cd=2&hl=en&ct=clnk&gl=us][/url]
“我们只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自由平等的性活动,批判所有这些格调低下的用来做交易的性活动(包二奶也属同样性质),把性交易活动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就可以了,让那些性工作者和性消费者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感到脸红,鼓励他们尽量去寻找自由平等的爱和性,让自己脱离这种低俗的趣味,尽其可能去做一个高尚的人,拥有高雅而美好的人生。”
[url=https://boxun.com/news/gb/pubvp/2014/03/201403312047.shtml][/url]李银河:性交易很低俗但应非罪化 - 博讯
https://boxun.com/news/gb/pubvp/2014/03/201403312047.shtml
“照我的看法,《卖淫法》的正面效果基本没有。由于有这个《卖淫法》,中国的性服务业规模就缩减了,这些人都被扫清了,这个效果是没有的,而且还带来好多负面效果。比如说既然是非法的,他们会转入地下,就要找黑社会来保护。因为卖淫本身有风险,嫖客不交钱,或者侵害小姐,都需要人保护。处于非法状态下,他们就要找黑社会,黑社会就会在这个基础上滋生。由于这个行业的特征,让他们转入地下,他们就要打点官员、贿赂警察、找保护伞,这种情况又造成了警察腐败和官员腐败”
李银河:应实行卖淫非罪化 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
http://text.news.sohu.com/20050829/n226812643.shtml
“是把政策理顺,比较好的办法,是卖淫的非罪化,才能使得这些人有合法的身份,她才能够保障她们的人生安全,保障她们基本的生存条件,让她们需要谋生的技巧,才能最终消灭卖淫,如果一味打击,把她们抓起来只能造成现在的情况。”[url=http://trad. cn.rfi.fr/%E4%B8%AD%E5%9B%BD/20140228-%E6%9D%8E%E9%93%B6%E6%B2%B3%EF%BC%9A%E6%88%91%E4%BB%AC%E5%AF%B9%E4%BA%8E%E5%8D%96%E6%B7%AB%E8%A1%8C%E4%B8%BA%E7%9A%84%E5%AE%9A%E6%80%A7%E4%B8%8D%E5%87%86%E7%A1%AE][/url]
至于台湾:
不是台湾人,但是还是支持成立性交易专区。(还没去过台湾呢,想去)
李银河的小粉丝答
身体是别人的,别人愿意出卖身体,这是别人的权利,外人无权干涉。这是自然权利,不需要政府赋予合法或者非法,就像我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别人干活一样,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或者认同吗?
从自由角度来说,当然支持性交易合法化,仅仅这一条理由就足够合法化性交易了。倒是性交易非法需要有更多的理由来支撑。
当然现在也有地下性交易,但是我没有购买过性服务,因为我虽然漠视法律不把虚伪的道德当回事,但是有下面几个原因让我止步不前:可能被条子抓到后拿通知公司家人绑架几天为由勒索;可能因非法性质而更容易接触到黑社会而被伤害;可能因为性工作者没有定期体检忽视安全而染上性病;而且听闻过购买过地下性服务的人描述过性工作者服务态度恶劣如催钟或死鱼等状态。
只要合法化,上面几个情况都会改善,像我这种单身之人在寂寞难耐之时也希望能在公开成熟的性交易市场购买到靠谱的性服务。
对于可能对婚姻造成的危害,我认为应该有类似单身证明的东西,或在伴侣同意的情况下,性工作者才能提供服务。
当然现在也有地下性交易,但是我没有购买过性服务,因为我虽然漠视法律不把虚伪的道德当回事,但是有下面几个原因让我止步不前:可能被条子抓到后拿通知公司家人绑架几天为由勒索;可能因非法性质而更容易接触到黑社会而被伤害;可能因为性工作者没有定期体检忽视安全而染上性病;而且听闻过购买过地下性服务的人描述过性工作者服务态度恶劣如催钟或死鱼等状态。
只要合法化,上面几个情况都会改善,像我这种单身之人在寂寞难耐之时也希望能在公开成熟的性交易市场购买到靠谱的性服务。
对于可能对婚姻造成的危害,我认为应该有类似单身证明的东西,或在伴侣同意的情况下,性工作者才能提供服务。
匿名只是因为这不是什么严肃的政治问题,不想打扰垃圾粉丝。
首先,有组织卖淫会造成人口贸易等严重人权问题,在现实政府管理水平条件下,我坚决反对。
性交易会造成所谓“公序良俗”的缺失,但实际上只是将性的商品化摆到了明面上,不管有没有合法的性交易,性的商品化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但在社会公平性较高的地区,目前还不至于产生严重的社会对立(或者按阿共仔的说法,阶级矛盾)。
我个人倒是无所谓,反正我从来不逛红灯区,甚至酒吧都很少逛。
不过性交易还有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核心家庭,它实质上是有外部性的,就像枪支贸易一样,非要强调“枪不杀人,人杀人”恐怕说不通。
以台湾现状来说,开不开放红灯区影响并不大,而且总的来说我觉得弊大于利。
首先,有组织卖淫会造成人口贸易等严重人权问题,在现实政府管理水平条件下,我坚决反对。
性交易会造成所谓“公序良俗”的缺失,但实际上只是将性的商品化摆到了明面上,不管有没有合法的性交易,性的商品化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但在社会公平性较高的地区,目前还不至于产生严重的社会对立(或者按阿共仔的说法,阶级矛盾)。
我个人倒是无所谓,反正我从来不逛红灯区,甚至酒吧都很少逛。
不过性交易还有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核心家庭,它实质上是有外部性的,就像枪支贸易一样,非要强调“枪不杀人,人杀人”恐怕说不通。
以台湾现状来说,开不开放红灯区影响并不大,而且总的来说我觉得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