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社维法是否有类似于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之嫌?
台湾近日的口罩杀人案,一网民称报警无用,警察行动太慢,结果被警局以社维法约谈,并强制要求删除留言,这个社维法是否有类似于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之嫌?
社维法全称:社会秩序维护法
社维法全称:社会秩序维护法
不是,社維法應指謊言
不過印像中DPP有略為濫用這法
报警无用明顯不是,說报警无用很明顯是恐怖份子的手法
這次警有用和迅速將嫌犯制伏逮捕,並以殺人罪偵辦中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21/6MPR5XCKKNAPTFSGBOTA5SIDNM/
不過印像中DPP有略為濫用這法
报警无用明顯不是,說报警无用很明顯是恐怖份子的手法
這次警有用和迅速將嫌犯制伏逮捕,並以殺人罪偵辦中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21/6MPR5XCKKNAPTFSGBOTA5SID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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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的发布动机和它的内容一样都搞笑得很。
孙小果事件的后续问题还没处理清楚,就有功夫关心台湾的行动迅速与否了。
孙小果事件的后续问题还没处理清楚,就有功夫关心台湾的行动迅速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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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否為口袋罪?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得先釐清香港、中國稱為口袋罪的定義?
參考維基百科:「口袋罪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司法機關在使用這些罪名時,有時會對法條所述情形進行拓展來貼合實際情況[1],於是便有了「一個大『口袋』,什麼都能裝」的「口袋罪」。兜底性條款、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
本件內容應該是用社維法62條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來處理
在更進一步討論前,請注意社維法是雙軌審查制除了43條的態樣,可由警察開罰,其餘皆須經法院審理。
而如果是有所本的發言,法院基本是裁定無罪,可以看司法院統計移送313不罰243。
本件當事人自己有接受新聞採訪表示報案後延遲許久的非事發地的派出所,而是先前在別區之經驗,和一開始FB留言說法有出入,所以有所本之說可以打個疑問?
再者,警察機關並無強制人民刪除貼文之權力,很多情況是當事人發現苗頭不對刪文或修文。
綜觀社維法62條,台灣法官其實有一套明顯標準
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兩要件缺一不可。
而口袋罪的特色,應該是模糊化和放大罪名,讓許多人被入罪。
這情形在台灣社維法62條不一定該當,因為很多是無罪判決。
能討論的面向,可能在民進黨執政下,以打擊謠言之名,警察機關大量移送該類文件,是否妥當。
另追本朔源,62條是否抵觸憲法第十條言論自由,有違憲之可能。
這都值得進一步討論,惟粗略簡化案件認為民進黨行共產黨之舉,忽略台灣仍是遵守法治及司法獨立之國家,與以黨領司法的中國和法治情況惡化之香港不同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得先釐清香港、中國稱為口袋罪的定義?
參考維基百科:「口袋罪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司法機關在使用這些罪名時,有時會對法條所述情形進行拓展來貼合實際情況[1],於是便有了「一個大『口袋』,什麼都能裝」的「口袋罪」。兜底性條款、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
本件內容應該是用社維法62條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來處理
在更進一步討論前,請注意社維法是雙軌審查制除了43條的態樣,可由警察開罰,其餘皆須經法院審理。
而如果是有所本的發言,法院基本是裁定無罪,可以看司法院統計移送313不罰243。
本件當事人自己有接受新聞採訪表示報案後延遲許久的非事發地的派出所,而是先前在別區之經驗,和一開始FB留言說法有出入,所以有所本之說可以打個疑問?
再者,警察機關並無強制人民刪除貼文之權力,很多情況是當事人發現苗頭不對刪文或修文。
綜觀社維法62條,台灣法官其實有一套明顯標準
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兩要件缺一不可。
而口袋罪的特色,應該是模糊化和放大罪名,讓許多人被入罪。
這情形在台灣社維法62條不一定該當,因為很多是無罪判決。
能討論的面向,可能在民進黨執政下,以打擊謠言之名,警察機關大量移送該類文件,是否妥當。
另追本朔源,62條是否抵觸憲法第十條言論自由,有違憲之可能。
這都值得進一步討論,惟粗略簡化案件認為民進黨行共產黨之舉,忽略台灣仍是遵守法治及司法獨立之國家,與以黨領司法的中國和法治情況惡化之香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