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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很不合理,没法做到时代的公平,我们学到的每一个知识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努力之上传承发展过来的
1 知识产权保护法能够促进创新, 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
現代專利法的祖宗被認爲是17世紀英國的專利法,更是之後英國成爲工業革命核心的因素之一。很多發明家甚至從外國特地趕往英國去申請專利
專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不是全部,但是最有名的一種
這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創新的典範了嗎?
2 版权保护产生的最终利润落入了创作者手中吗?
国外的不太清楚,国内大部分音乐,网文,游戏等版权, 都被腾讯垄断了
首先國外也有這種專利蟑螂,東亞人至今還在奉爲偉人的自稱發明王、自稱電燈的發明者、共產世界意淫的「邪惡資本主義的邪惡資本家」的具象化——湯瑪斯愛迪生先生就是
他成立了工作室,雇傭了科學家,作爲出資老闆搶了手下人的專利。他還請特斯拉做他的外包,拿成果為己用,連外包的工資都賴掉了
附帶一提他還涉嫌暗殺了一個正在前往倫敦爲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的法國發明家,那位發明家的兒子在調查父親失蹤案時認定愛迪生有很大嫌疑,結果兒子因不明原因死亡。從這個故事,反專利法派可以説是專利法殺人,畢竟要不是專利法那父子大概開開心心在法國吃可頌呢,誰還趕去倫敦被暗殺
3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其实是对知识的垄断
如果今天我做了一项科学实验,比如说傅科摆,需要把它写到教材里面去,那么是不是要向我付专利费?
科學實驗有專門的協議,這很麻煩。有的科學家認爲只要你說是我做的實驗,別説是你原創的就好
我认为某些领域的知识属于公共利益(public good),必须免费分享给所有人类。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历史、哲学。有意思的是,在这些领域耕耘的大都是衣食无忧吃饱饭没事干的人,他们不太会在意物质上的回报。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反贼们怎么唤醒墙内6亿“月收入不到一千元”的底层民众?他们出身贫寒,没钱买书,没精力上网,从来没听过任何油管主播的科普,也没经历过任何民运人士的启蒙。他们的贫穷和无知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因为他们没法决定自己出生在哪个环境,而是各自父母一夜激情(或例行公事)的结果。我们能对他们说:“你们这辈子完了,没救了”吗?我们能对他们说“能挽救你们的知识需要你们付出大量金钱才能获得”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反贼们怎么唤醒墙内6亿“月收入不到一千元”的底层民众?他们出身贫寒,没钱买书,没精力上网,从来没听过任何油管主播的科普,也没经历过任何民运人士的启蒙。他们的贫穷和无知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因为他们没法决定自己出生在哪个环境,而是各自父母一夜激情(或例行公事)的结果。我们能对他们说:“你们这辈子完了,没救了”吗?我们能对他们说“能挽救你们的知识需要你们付出大量金钱才能获得”吗?
1 知识产权是产权吗?
知识产权不是产权。产权必须满足排他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不属于产权,因为一个人获取知识并不减少其他任何人获得的知识。
知识产权不仅不是产权,而且是对产权的剽窃。这种剽窃是概念和实物两个方面的。从概念上讲,是借用了产权的衍生推论——私有产权保护。从实物上讲,所谓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一例外地在侵犯他人固有的产权,阻碍他人支配自己的占有物——数字设备和通信介质。
2 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
知识产权,从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上来说,属于特许经营权,而非产权。即国家暴力授权某个个体独享某个知识的经营权和获益权。就像国王的特许状,持有这个特许状的买买提,可以在某个殖民地经营酱香型白酒;其他人当然也会酿造并销售酱香型白酒,但这样就侵犯了买买提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打了国王的脸;所以国王要制裁你。
3 知识产权保护谁?
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保护辛勤劳动的知识创造者?以上都是错误的。
知识产权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确保知识产物的商业价值被最大程度发掘。个体创造者的劳动卖给企业,收取工资;小作坊的创意被大企业收购,获得收购价款。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保护他们的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而国家暴力承认这个特许经营权是有效的,只要国家不倒闭,腾讯就可以用买来的游戏盈利;这样腾讯的股东才敢去收购游戏工作室,或者投入人力研发游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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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主的三个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法能够促进创新, 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
只有创作自由和交换自由才能促进创新。创新和生产别的东西没什么区别。知识产权保护法有的时候促进创新(比如给员工高额激励),有的时候阻碍创新(创造者花大量时间检索专利避免侵权)。但这不关键。上面已经说了,知识产权的初衷和原理,和创新没关系。
2 版权保护产生的最终利润落入了创作者手中吗?
取决于你对利润的定义。最终价格减去成本等于利润,最终价格是知识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是易于观察的。于是成本和利润成为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比如站在死大学生的角度,企业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写字楼租工位的钱是固定的,游戏面世后赚的钱减去人工房租这些,就是利润。所以 版权保护产生的最终利润落入了企业手中。
但是站在老板角度,这个员工可能开发出来的东西可以交付,也有可能拿了两年工资,交出的产品根本没法见人,最后员工拍拍屁股走人了。即使东西做出来,也有可能根本没人花钱玩,也有可能因为运营跟不上最后被市场抛弃。这些风险也是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刨去固定成本,赚的钱也就是个风险回报而已,谈不上利润。
比如站在员工的角度而言,上班不用花力气,免费玩电脑,免费上网,夏天有冷气,冬天有暖气。玩玩游戏,钱到手,那利润似乎就流到了自己的口袋里。员工通常没有人力成本的概念。
3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其实是对知识的垄断
不仅仅是垄断,而是特许经营。垄断不需要国家暴力来实现,特许经营则依赖国家暴力。另外你的傅科摆只有进入商业领域,才有知识产权一说。如果教材是免费的,那你同样拿不到钱。
知识产权不是产权。产权必须满足排他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不属于产权,因为一个人获取知识并不减少其他任何人获得的知识。
知识产权不仅不是产权,而且是对产权的剽窃。这种剽窃是概念和实物两个方面的。从概念上讲,是借用了产权的衍生推论——私有产权保护。从实物上讲,所谓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一例外地在侵犯他人固有的产权,阻碍他人支配自己的占有物——数字设备和通信介质。
2 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
知识产权,从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上来说,属于特许经营权,而非产权。即国家暴力授权某个个体独享某个知识的经营权和获益权。就像国王的特许状,持有这个特许状的买买提,可以在某个殖民地经营酱香型白酒;其他人当然也会酿造并销售酱香型白酒,但这样就侵犯了买买提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打了国王的脸;所以国王要制裁你。
3 知识产权保护谁?
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保护辛勤劳动的知识创造者?以上都是错误的。
知识产权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确保知识产物的商业价值被最大程度发掘。个体创造者的劳动卖给企业,收取工资;小作坊的创意被大企业收购,获得收购价款。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保护他们的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而国家暴力承认这个特许经营权是有效的,只要国家不倒闭,腾讯就可以用买来的游戏盈利;这样腾讯的股东才敢去收购游戏工作室,或者投入人力研发游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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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主的三个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法能够促进创新, 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
只有创作自由和交换自由才能促进创新。创新和生产别的东西没什么区别。知识产权保护法有的时候促进创新(比如给员工高额激励),有的时候阻碍创新(创造者花大量时间检索专利避免侵权)。但这不关键。上面已经说了,知识产权的初衷和原理,和创新没关系。
2 版权保护产生的最终利润落入了创作者手中吗?
取决于你对利润的定义。最终价格减去成本等于利润,最终价格是知识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是易于观察的。于是成本和利润成为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比如站在死大学生的角度,企业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写字楼租工位的钱是固定的,游戏面世后赚的钱减去人工房租这些,就是利润。所以 版权保护产生的最终利润落入了企业手中。
但是站在老板角度,这个员工可能开发出来的东西可以交付,也有可能拿了两年工资,交出的产品根本没法见人,最后员工拍拍屁股走人了。即使东西做出来,也有可能根本没人花钱玩,也有可能因为运营跟不上最后被市场抛弃。这些风险也是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刨去固定成本,赚的钱也就是个风险回报而已,谈不上利润。
比如站在员工的角度而言,上班不用花力气,免费玩电脑,免费上网,夏天有冷气,冬天有暖气。玩玩游戏,钱到手,那利润似乎就流到了自己的口袋里。员工通常没有人力成本的概念。
3 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其实是对知识的垄断
不仅仅是垄断,而是特许经营。垄断不需要国家暴力来实现,特许经营则依赖国家暴力。另外你的傅科摆只有进入商业领域,才有知识产权一说。如果教材是免费的,那你同样拿不到钱。
土奥的观点。别的我不说,专利权其实是自发秩序。奥派一般不会对自发秩序口诛笔伐。奥派在经济学方面的见解基本是对的,但是我不客气地说,他们对产业复杂度的认知是很粗浅的。
专利权的产生最大的作用是完成概念设计与制造的分离。我先声明一下,下面的例子可能有我脑补成分,具体的细节你还是要查一下历史。
以CPU为例,最开始的时候,CPU从设计到制造可能都是intel一家完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intel可能会发现在制造领域它自己的成本有点高,它可能想找代工,但是代工它又怕别人把CPU设计方案抄了去,从此以后一脚就把它蹬开,所以这时候就面临两难了。假设这时候代工厂家也有意帮忙制造,但是intel最开始一定是每个代工厂都要签保密协议,久而久之,代工厂行业可能也感觉麻烦,后来就联合起来跟intel商量,你把专利公开,我们给你交专利费,从此以后我们也就不跟你分别签了,这时候,全球性的专利协议也就诞生了。从此以后intel只是把CPU的指令集公开,该指令集就成为了专利。
也就是说,intel拥有的专利其实只是个概念设计,就是个图纸,生产商在制造的时候可以为图纸交点钱,这样形成产业分工。越是复杂的行业,接口的定义就越多,往往这些接口都是些概念设计,并没有实体,而各个厂家为了完成功能对接,往往要协商接口怎么设计,而各家厂商都希望自己的设计图纸被接纳为标准,一旦成为标准,那么使用该标准制造相应设备的厂商就要为图纸交专利费。所谓5g标准的协商就是这么回事,5g标准本身只是个图纸,图纸各个部分用哪家的方案,就是那家厂商相应的专利。
专利权的产生最大的作用是完成概念设计与制造的分离。我先声明一下,下面的例子可能有我脑补成分,具体的细节你还是要查一下历史。
以CPU为例,最开始的时候,CPU从设计到制造可能都是intel一家完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intel可能会发现在制造领域它自己的成本有点高,它可能想找代工,但是代工它又怕别人把CPU设计方案抄了去,从此以后一脚就把它蹬开,所以这时候就面临两难了。假设这时候代工厂家也有意帮忙制造,但是intel最开始一定是每个代工厂都要签保密协议,久而久之,代工厂行业可能也感觉麻烦,后来就联合起来跟intel商量,你把专利公开,我们给你交专利费,从此以后我们也就不跟你分别签了,这时候,全球性的专利协议也就诞生了。从此以后intel只是把CPU的指令集公开,该指令集就成为了专利。
也就是说,intel拥有的专利其实只是个概念设计,就是个图纸,生产商在制造的时候可以为图纸交点钱,这样形成产业分工。越是复杂的行业,接口的定义就越多,往往这些接口都是些概念设计,并没有实体,而各个厂家为了完成功能对接,往往要协商接口怎么设计,而各家厂商都希望自己的设计图纸被接纳为标准,一旦成为标准,那么使用该标准制造相应设备的厂商就要为图纸交专利费。所谓5g标准的协商就是这么回事,5g标准本身只是个图纸,图纸各个部分用哪家的方案,就是那家厂商相应的专利。
当然不合理了。有人提出来吗?当然有。美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莱西格教授有一本名著叫《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基本上把问题都说出来了,去读一下就好。当然你光看这书名基本也就知道大致内容了。
简单说两句书里的观点。首先,版权不是单纯复制的权利,这个是现代的事。以前的版权法可没这么多问题哦。以前的话,只要不是直接复制出版,包括翻译、改编、二次创作之类的东西都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不是你的作品你管不着)。现在为什么都需要了?而且你已经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有些人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夺走了你的多少权利,这个算下来是很可怕的哦。另外,盗版就是盗窃,各位都听过这说法吧。你不仔细想想这事儿很蹊跷么?现在偷东西都不算犯罪了,但你要是网上下载个什么东西被逮到(这还不算“盗版”)的话,是什么样的处罚在等着你?另外非物质的东西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财产,能不能称为盗窃的客体,这个在法律上也是很有意思的问题哦。有兴趣的话还是看看这本书比较好。
最后,莱西格教授说得很好。版权法这个东西当初是为什么而存在的?是因为有些权贵阶层“永恒”性地垄断了某些著作的出版权。启蒙运动之后民众需要知识,不允许知识的垄断,这才有了版权法,明确规定有限的保护期(一开始只有作品问世之后的14年到21年左右,对于过去的作品而言等于就是立刻全部解封了),为的是解除无限的垄断,为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服务。那么你看现在的版权法是为什么人、什么目的服务的?为什么这个保护期在不停的延长?你再这么继续放纵下去,它总有一天又会重新延长回“永恒”也说不定哦。
简单说两句书里的观点。首先,版权不是单纯复制的权利,这个是现代的事。以前的版权法可没这么多问题哦。以前的话,只要不是直接复制出版,包括翻译、改编、二次创作之类的东西都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不是你的作品你管不着)。现在为什么都需要了?而且你已经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有些人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夺走了你的多少权利,这个算下来是很可怕的哦。另外,盗版就是盗窃,各位都听过这说法吧。你不仔细想想这事儿很蹊跷么?现在偷东西都不算犯罪了,但你要是网上下载个什么东西被逮到(这还不算“盗版”)的话,是什么样的处罚在等着你?另外非物质的东西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财产,能不能称为盗窃的客体,这个在法律上也是很有意思的问题哦。有兴趣的话还是看看这本书比较好。
最后,莱西格教授说得很好。版权法这个东西当初是为什么而存在的?是因为有些权贵阶层“永恒”性地垄断了某些著作的出版权。启蒙运动之后民众需要知识,不允许知识的垄断,这才有了版权法,明确规定有限的保护期(一开始只有作品问世之后的14年到21年左右,对于过去的作品而言等于就是立刻全部解封了),为的是解除无限的垄断,为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服务。那么你看现在的版权法是为什么人、什么目的服务的?为什么这个保护期在不停的延长?你再这么继续放纵下去,它总有一天又会重新延长回“永恒”也说不定哦。
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是有分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
1.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視同著作人格權生存或存續,是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繼承,權利有公開發表全、禁止他人傷害其名譽等
2.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前及其死亡後50年,可讓與、繼承,種類有許多,包含自行重製權、公開口述全、公開演出權、出租著作權、公開上映權等
所以依著作賺錢,若沒把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創作者可以依此創作賺大約3代。
滿合理的,有著作權保護創作者,才能讓創作者有動力創作,如果成功了,還能庇護你後代衣食無虞,那ㄤ然更有動力,促使人類創作這塊可以往前邁進,如果都鼓勵剽竊,那不就人類自我內捲?創作者都躺平就好
1.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視同著作人格權生存或存續,是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繼承,權利有公開發表全、禁止他人傷害其名譽等
2.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前及其死亡後50年,可讓與、繼承,種類有許多,包含自行重製權、公開口述全、公開演出權、出租著作權、公開上映權等
所以依著作賺錢,若沒把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創作者可以依此創作賺大約3代。
滿合理的,有著作權保護創作者,才能讓創作者有動力創作,如果成功了,還能庇護你後代衣食無虞,那ㄤ然更有動力,促使人類創作這塊可以往前邁進,如果都鼓勵剽竊,那不就人類自我內捲?創作者都躺平就好
著作权的问题已经有人给出了相对圆满的解答,那我就专利的问题做一下补充:
应该是考虑到专利这东西变现比较快,同时得兼顾全人类的技术进步才设置为20年的吧,直白地说就是有20年的时间足够你把该赚的钱赚到手了,不能因为禁止仿制乃至技术保密而影响到全世界其它国家的发展。但还有一种情况是做为商业秘密交由企业和商家自主保护,这个无需任何申请、审批、注册或者登记,也就没有保密期限一说。
商业秘密的定义非常广泛,任何可以给企业和商家提供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都可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可以是产品配方、搜索引擎的算法、客户名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等。商业秘密的界定取决于具体案例,大致来说,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该信息必须存在具体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②该信息必须是保密的,这个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而是该信息不是随意或者轻易能够得到的。
③该信息必须由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其秘密性,例如通过保密协议。
比方说可口可乐,自打1886年约翰·彭伯顿发明后,相关配方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珍藏,据说它被保存在亚特兰大一家银行的保险箱内,配方中的三种关键成分由公司三位身份被绝对保密的高管分别掌握。他们还被要求签署了决不泄密的保密协议,并且三人被严禁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出行,以防止发生车祸、海难、飞机失事等事故导致秘方失传。
应该是考虑到专利这东西变现比较快,同时得兼顾全人类的技术进步才设置为20年的吧,直白地说就是有20年的时间足够你把该赚的钱赚到手了,不能因为禁止仿制乃至技术保密而影响到全世界其它国家的发展。但还有一种情况是做为商业秘密交由企业和商家自主保护,这个无需任何申请、审批、注册或者登记,也就没有保密期限一说。
商业秘密的定义非常广泛,任何可以给企业和商家提供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都可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可以是产品配方、搜索引擎的算法、客户名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等。商业秘密的界定取决于具体案例,大致来说,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该信息必须存在具体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②该信息必须是保密的,这个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而是该信息不是随意或者轻易能够得到的。
③该信息必须由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其秘密性,例如通过保密协议。
比方说可口可乐,自打1886年约翰·彭伯顿发明后,相关配方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珍藏,据说它被保存在亚特兰大一家银行的保险箱内,配方中的三种关键成分由公司三位身份被绝对保密的高管分别掌握。他们还被要求签署了决不泄密的保密协议,并且三人被严禁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出行,以防止发生车祸、海难、飞机失事等事故导致秘方失传。
是老舊了, 但無更好替代. NFT 也是一種有益嘗試.
關鍵是要保護作者的權益, 而現行智慧權益保障法案卻對出版行業(傳播者)傾斜過大.
歷史上主要以印刷爲主的傳播者成本巨大, 受保護較爲合理.
如今情形并非如此, 但傳播者在知識界影響太大阻礙改變.
應當看到論文系統對研究的阻礙, 網絡時代傳播者與作者爭利更趨明顯.
而時代還在發展, 制定多部現在有效卻很快過時的法律也不理想.
情況很複雜, 各國卡在這個階段有情可原.
關鍵是要保護作者的權益, 而現行智慧權益保障法案卻對出版行業(傳播者)傾斜過大.
歷史上主要以印刷爲主的傳播者成本巨大, 受保護較爲合理.
如今情形并非如此, 但傳播者在知識界影響太大阻礙改變.
應當看到論文系統對研究的阻礙, 網絡時代傳播者與作者爭利更趨明顯.
而時代還在發展, 制定多部現在有效卻很快過時的法律也不理想.
情況很複雜, 各國卡在這個階段有情可原.
你说的是版权吧,copyright,复制的权利。
冠名权之类的,总不能把别的人的作品变成自己的吧。
冠名权之类的,总不能把别的人的作品变成自己的吧。
著作權是幾百年前的東西了
為什麼是七十年??
因為人一生的時間大約就是七十年
這其實只是終身有效的意思
誰知道現代人壽命真的能長到著作權過期
至於為什麼不是一萬年
那...紅樓夢跟誰付版稅去??
附帶一提
著作權是很複雜的
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權力
例如屬名權(標明作品的作者的權利)
永久有效、無法繼承、無法割讓、無法拋棄
所以一個作者一旦創造一個作品
這作品的屬名權永遠屬於他
例如我寫了小說A
則這本小說他就永遠只能屬名我的名字
誰也不能替代、也不能把權力交給任何人
不過,一般爭論的著作權
是指複製權跟出版權
也不太有人會去爭論屬名權
畢竟不值錢...XD~
為什麼是七十年??
因為人一生的時間大約就是七十年
這其實只是終身有效的意思
誰知道現代人壽命真的能長到著作權過期
至於為什麼不是一萬年
那...紅樓夢跟誰付版稅去??
附帶一提
著作權是很複雜的
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權力
例如屬名權(標明作品的作者的權利)
永久有效、無法繼承、無法割讓、無法拋棄
所以一個作者一旦創造一個作品
這作品的屬名權永遠屬於他
例如我寫了小說A
則這本小說他就永遠只能屬名我的名字
誰也不能替代、也不能把權力交給任何人
不過,一般爭論的著作權
是指複製權跟出版權
也不太有人會去爭論屬名權
畢竟不值錢...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