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法律与民意?
法律是让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然而在民主社会之下,民意却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决定谁当选总统,改变法律,唤醒社会对某一群体的保护意识等等。我想请各位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如果民意和法律相左,是选择让步于民意,还是选择坚持法律?法有可能是恶法,那自然是有反抗的意义,但汹涌的民意一定能保证自己善良吗?就比如未来共产党倒台,新政府立法保障民主自由,却被未接受过民主自由的大众反对,那此时是选择建立在民意之上的“民主”,撤回法律,还是选择建立在法律之上的“民主”?
在日剧《Legal High 2》的尾章,便有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律师古美门研介在为安藤贵和,一个声名狼藉,被民众广泛认为是勾引杀害男人的凶手的途中,发现那些对她的指控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不应该判她死刑。在对方检察说出“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弥补法律不足的是什么?正是人心。因为犯罪的是人,裁决的也是人,顺应大多数人的想法,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充满血性,才是人间正道,陪审员审判正是它的产物,本案中,人们作出的决断,便是安藤贵和应当被处以死刑,为了他们深爱的佳人、朋友、孩子们、健全的未来,这就是民意。”的时候,古美门果断反击:“要是把民主主义带上法庭的话,司法就完蛋了……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围殴的,善良的市民……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你们5位(判事)到底是为了什么坐在那里的,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
我的看法是民意不能影响司法,不然法制就不复存在,但民意要能影响立法,不然民主就不复存在。不知各位有什么想法?
在日剧《Legal High 2》的尾章,便有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律师古美门研介在为安藤贵和,一个声名狼藉,被民众广泛认为是勾引杀害男人的凶手的途中,发现那些对她的指控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不应该判她死刑。在对方检察说出“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弥补法律不足的是什么?正是人心。因为犯罪的是人,裁决的也是人,顺应大多数人的想法,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充满血性,才是人间正道,陪审员审判正是它的产物,本案中,人们作出的决断,便是安藤贵和应当被处以死刑,为了他们深爱的佳人、朋友、孩子们、健全的未来,这就是民意。”的时候,古美门果断反击:“要是把民主主义带上法庭的话,司法就完蛋了……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围殴的,善良的市民……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你们5位(判事)到底是为了什么坐在那里的,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
我的看法是民意不能影响司法,不然法制就不复存在,但民意要能影响立法,不然民主就不复存在。不知各位有什么想法?
谢瑶!前面的回答都已经讲得很好了,政治哲学、法哲学我又一窍不通,仅就政治实践方面略为补充。
1. 司法体系是制度的一部分,而人类历史上任何制度都由精英来做具体设计。厘定制度,总涉及精密考量和反复妥协,若任由“民议”,恐怕不能成事。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美国宪法的会议),各州民选代表达成的第一个共识就是:直到会议结束之前,任何代表不得公布会议内容。因为制宪会议内容一旦公开,代表势必被家乡民意裹挟,如此则不能与其他州代表达成妥协。令人感佩的是,所有代表始终遵守规则,就算在会议最焦灼的时候,也没有一位代表走漏风声,用“民意”来当武器。
厘定制度时,民选的少数代表即可代表选民利益(虽不见得代表选民之“意”,尤其农业地区之代表,思想当然会远高于家乡民众)。加之拥有专业知识,善于政治谈判。让他们以闭门会议来商议最为合适。
2. 对于法律来说,保障人权的若干基本原则比起民意远为重要,不然会有“雅典公投处死苏格拉底”之类的荒谬事件。这些原则一定包括:人生而平等,言论自由,不犯罪则不应受刑罚。我认为还应该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对于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些原则,虽民意反对而绝不可废。精英应该通过制度创设和教育改革,让民众逐渐接受这些原则。
合格的制度应该保证:任何违反这些原则的法律不能通过。目前来看,宪法+最高法院是保证这一点的最佳途径。
3. 在人类社会,社会原则的解释总有其模糊性。很多情况下,过去民众认为符合原则的事,如今变成违背原则了,这就是“民意”发挥作用的时候。最好的例子就是同性婚姻。20年前台湾已有完备的民主制,民众也早已认同“平等”原则,可是20年前台湾民众大多认为,禁止同性婚姻不违反该原则。如今民意转变,所以用公投修改法律。
好的制度是动态框架,本身就包括自我修正的程序。在美国,这种自我修正程序名义上全权属于国会,实际上有部分属于总统、最高法院和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应该如何设计这种自我修正制度,取决于国情,要之则必须能反映民意,且任何情况下不能违背第二条中的既定原则。
1. 司法体系是制度的一部分,而人类历史上任何制度都由精英来做具体设计。厘定制度,总涉及精密考量和反复妥协,若任由“民议”,恐怕不能成事。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美国宪法的会议),各州民选代表达成的第一个共识就是:直到会议结束之前,任何代表不得公布会议内容。因为制宪会议内容一旦公开,代表势必被家乡民意裹挟,如此则不能与其他州代表达成妥协。令人感佩的是,所有代表始终遵守规则,就算在会议最焦灼的时候,也没有一位代表走漏风声,用“民意”来当武器。
厘定制度时,民选的少数代表即可代表选民利益(虽不见得代表选民之“意”,尤其农业地区之代表,思想当然会远高于家乡民众)。加之拥有专业知识,善于政治谈判。让他们以闭门会议来商议最为合适。
2. 对于法律来说,保障人权的若干基本原则比起民意远为重要,不然会有“雅典公投处死苏格拉底”之类的荒谬事件。这些原则一定包括:人生而平等,言论自由,不犯罪则不应受刑罚。我认为还应该包括: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对于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些原则,虽民意反对而绝不可废。精英应该通过制度创设和教育改革,让民众逐渐接受这些原则。
合格的制度应该保证:任何违反这些原则的法律不能通过。目前来看,宪法+最高法院是保证这一点的最佳途径。
3. 在人类社会,社会原则的解释总有其模糊性。很多情况下,过去民众认为符合原则的事,如今变成违背原则了,这就是“民意”发挥作用的时候。最好的例子就是同性婚姻。20年前台湾已有完备的民主制,民众也早已认同“平等”原则,可是20年前台湾民众大多认为,禁止同性婚姻不违反该原则。如今民意转变,所以用公投修改法律。
好的制度是动态框架,本身就包括自我修正的程序。在美国,这种自我修正程序名义上全权属于国会,实际上有部分属于总统、最高法院和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应该如何设计这种自我修正制度,取决于国情,要之则必须能反映民意,且任何情况下不能违背第二条中的既定原则。
民是天,民意不是天。若民意可處理一切,要會計、水手、工程師、研究員等等專業人士何用?專業事務專業處理,民意選擇專業人士,用則勿疑,疑則勿用。常人患病,會請教醫生,不是自己亂醫,不該向醫生指手劃腳。若不相信此醫生,自可另請高明。民主之可貴,在於能換醫生。不該迷信民主。強行要自己醫病,會醫死人的。
民主也不只是換醫生。有些細節醫生可能沒留意,病人卻親身知道。病人宜以之告於醫生,但聽了後具體怎樣治療,還是由醫生負責。
荀子曰:「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國,非以貴諸侯而已;列官職,差爵祿,非以尊大夫而已。主道知人,臣道知事。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詔而萬物成。農精於田,而不可以為田師,工賈亦然。」
敬白
補:具體之事則如諸位所言,民意應選舉立法人而由立法人左右立法,民意不應左右司法,但司法亦有陪審團等民意輔助。
民主也不只是換醫生。有些細節醫生可能沒留意,病人卻親身知道。病人宜以之告於醫生,但聽了後具體怎樣治療,還是由醫生負責。
荀子曰:「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國,非以貴諸侯而已;列官職,差爵祿,非以尊大夫而已。主道知人,臣道知事。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詔而萬物成。農精於田,而不可以為田師,工賈亦然。」
敬白
補:具體之事則如諸位所言,民意應選舉立法人而由立法人左右立法,民意不應左右司法,但司法亦有陪審團等民意輔助。
限制多數人暴政的法律只有具備正常理性的人才能有效自發建立和維持。雖然根據約翰洛克所說,人是理性的生靈;樂於和平相處,但是人也是墮落的,理性會受私慾和謊言蒙蔽。
因此,我相信民意本身必須有內在的秩序和意志才能平衡法律。也只有不斷被神更新的心靈才能免於做出把理性讓位與情慾的蠢事,例如我半年來沒有好好學習xx(。
而在混亂民主的情況下,人或許會因為自身缺乏無限的資源而無法隨心所欲地作惡,但獨裁者的資源卻近乎無限而幾乎沒有被有意義地挑戰的空間,因此能作的惡更大。故此,法律無法平衡民意絕不是獨裁的藉口:既然人心都是壞到極處,人豈可為了限制人的惡而將不可質疑的絕對權力交給一個同樣邪惡的人呢?這樣他只會更加驕傲。
Aka信仰問題。
因此,我相信民意本身必須有內在的秩序和意志才能平衡法律。也只有不斷被神更新的心靈才能免於做出把理性讓位與情慾的蠢事,例如我半年來沒有好好學習xx(。
而在混亂民主的情況下,人或許會因為自身缺乏無限的資源而無法隨心所欲地作惡,但獨裁者的資源卻近乎無限而幾乎沒有被有意義地挑戰的空間,因此能作的惡更大。故此,法律無法平衡民意絕不是獨裁的藉口:既然人心都是壞到極處,人豈可為了限制人的惡而將不可質疑的絕對權力交給一個同樣邪惡的人呢?這樣他只會更加驕傲。
Aka信仰問題。
法律与民意之间的平衡是由参议院、众议院、总统和最高法院共同维系的。
最高法院——国家精英,所以让他们的任期最长,却没有直接决定自己利益的能力防止暴政。
参议院——任期第二长,让他们能够不受民意的影响推行长期政策。长期政策如果被证明有效,他们在选民中的民望就更高了。
众议院——任期最短,可以快速反馈民意。参众两院加起来平衡长期和短期的矛盾,因此议会有立法权。
总统——由国民通过普选或是接近普选的形式选出。大国会有政策平衡人口少的地区的选举权重。其地位介乎参众两院之间,但稍稍偏向当前民意。同时由于只有一个人,所以其可以有行政权和部分兵权以快速对国际形势变化进行反应,也因为是多数决,一般可以认为有号召全国的民望。
先贤们都想好了,不禁感叹设计和改进这套系统的人真是太了不起了。
最高法院——国家精英,所以让他们的任期最长,却没有直接决定自己利益的能力防止暴政。
参议院——任期第二长,让他们能够不受民意的影响推行长期政策。长期政策如果被证明有效,他们在选民中的民望就更高了。
众议院——任期最短,可以快速反馈民意。参众两院加起来平衡长期和短期的矛盾,因此议会有立法权。
总统——由国民通过普选或是接近普选的形式选出。大国会有政策平衡人口少的地区的选举权重。其地位介乎参众两院之间,但稍稍偏向当前民意。同时由于只有一个人,所以其可以有行政权和部分兵权以快速对国际形势变化进行反应,也因为是多数决,一般可以认为有号召全国的民望。
先贤们都想好了,不禁感叹设计和改进这套系统的人真是太了不起了。
所以民主制度中會有對抗多數暴力的機制,去對抗違反了民主實質內涵的舉措。在不涉及違反民主核心的部份,才是民意可以「合理」主宰影響的。
在制度健全的正常国家,法律基本上是民意的体现,我认为不能体现在法律中的民意本质上是虚假的民意。以美国为例,假如你觉得现在的法律是恶法,就打电话或者发邮件给你所在选区你支持的议员,反映这个情况,然后在选举的时候给ta投票,让他通过议会改变这个恶法。这就是民主社会的运作机制,包括你上街protest,也是为了给改变你认为的恶法创造条件,这也是为什么民主社会会给你上街protest的权利。
所以现在blm运动当中我唯一支持的口号就是 vote。对Trump不满,就用选票表达自己好了,整天fxxk the police有什么用
所以现在blm运动当中我唯一支持的口号就是 vote。对Trump不满,就用选票表达自己好了,整天fxxk the police有什么用
瑤瑤認爲,法律就是民意的結晶呀,當然,誰是民,就不得而知了(例如中共國)
正常國家,民意不能影響司法,不然有損司法獨立。
有那麼幾個國家,是有“人民的法院”的,至於誰是人民,就不得而知了。
追求公義,不應該用民氣。民氣的唯一作用,在於推翻極權。
歷代革命者都應該思考,革命以後民氣怎麼辦,如何防止被利用來作惡?
正常國家,民意不能影響司法,不然有損司法獨立。
有那麼幾個國家,是有“人民的法院”的,至於誰是人民,就不得而知了。
追求公義,不應該用民氣。民氣的唯一作用,在於推翻極權。
歷代革命者都應該思考,革命以後民氣怎麼辦,如何防止被利用來作惡?
在具体案件上,当然是法律override民意。
民意与法律的平衡只存在于立法机构里面。执法环节应该与民意无关。
民意与法律的平衡只存在于立法机构里面。执法环节应该与民意无关。
民意非司法,然民意可影響司法,法律為社會對人行為底線約束,所謂法亦參照社會民情變化,否則何來修法,何來修憲。
然民意意圖影響,甚或改變法律,皆須經由程序,此為程序正當,不可擅自破壞法律,此為惡法亦法。
若要參考民意影響法律,可查台灣殺夫案及洪仲丘案,因應社會適度修正法律,是進步社會象徵。
故法治社會即程序社會,不論定罪或處刑,皆循法之規定,縱然罪大惡極,依然享有人權及律師協助辯護,是對社會中對人基本尊重。
故民意絕非低於法律,然欲改變亦須遵從程序,由多數人討論後方可為之
然民意意圖影響,甚或改變法律,皆須經由程序,此為程序正當,不可擅自破壞法律,此為惡法亦法。
若要參考民意影響法律,可查台灣殺夫案及洪仲丘案,因應社會適度修正法律,是進步社會象徵。
故法治社會即程序社會,不論定罪或處刑,皆循法之規定,縱然罪大惡極,依然享有人權及律師協助辯護,是對社會中對人基本尊重。
故民意絕非低於法律,然欲改變亦須遵從程序,由多數人討論後方可為之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而道德那群生活一起的人的共識
所以當一群人形成了一個你說的負面民意
該怎麼平衡呢?
因為法律是由許多法律原則所延伸
那些原則是判定一個新法律是否為惡法的依據,
例如罪刑法定、不自證己罪、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等
如開頭所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超出法律的道德要求
就不能期待人民會遵守
所謂民意若源於非法自無遵守之必要
而道德那群生活一起的人的共識
所以當一群人形成了一個你說的負面民意
該怎麼平衡呢?
因為法律是由許多法律原則所延伸
那些原則是判定一個新法律是否為惡法的依據,
例如罪刑法定、不自證己罪、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等
如開頭所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超出法律的道德要求
就不能期待人民會遵守
所謂民意若源於非法自無遵守之必要
其实在一个较大的时间跨度上,在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包含完善的立法与司法),法律就是民意。但是可能在具体的案件上,民意可能与法律相左,因为民意是可能被一些东西左右的。这种时间就是考验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时刻了,一定要坚持法治。
注意!以上只针对完善的法治国家。对于非法治国家,法律?民意?不如维尼熊的一句话。
注意!以上只针对完善的法治国家。对于非法治国家,法律?民意?不如维尼熊的一句话。
以台灣來說,立法院負責立法,而立法委員是由民意選出來的。
人民隨時可以向立委表達意見或訴諸公眾論壇(PTT八掛版還是很好用的)
雖然台灣在法律上還是有很多待改進的地方,但是訊息管道是暢通很多的,
民意代表相對也會更在乎民意。
平衡大概就是在這幾者之間折衝出來的吧。
人民隨時可以向立委表達意見或訴諸公眾論壇(PTT八掛版還是很好用的)
雖然台灣在法律上還是有很多待改進的地方,但是訊息管道是暢通很多的,
民意代表相對也會更在乎民意。
平衡大概就是在這幾者之間折衝出來的吧。
人性都是醜惡的,民意也並不是什麼好東西,民主的目的不是選出最好的領導者,而是要讓權力下移和分散
已隐藏
民意不該直接制衡法律
我是真心這麼覺得
畢竟法律是很專業的
先別說法學,大多民眾可能連法哲都沒讀過
甚至修法前後的統計數據都不去關心
例如之前就有人在支持唯一死刑
卻完全不考慮他可能帶來的後果
哪怕你立意良善,但沒有用正確的方式執行
最後我們都得一搭上地獄特快這班列車
我也不是想打算鼓吹大多數人是愚蠢的這種言論
這說法本身就是歸因謬誤
但現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
每天都誕生了新的不同的知識
推翻過去的理論,術業還是有專攻的
隔一層立法院,讓輿論有時間發酵
讓人們能在這爭論的階段,有充分的討論時間
我個人覺得比較好
不然民眾直接干涉法律,怎麼想都很不妙
我是真心這麼覺得
畢竟法律是很專業的
先別說法學,大多民眾可能連法哲都沒讀過
甚至修法前後的統計數據都不去關心
例如之前就有人在支持唯一死刑
卻完全不考慮他可能帶來的後果
哪怕你立意良善,但沒有用正確的方式執行
最後我們都得一搭上地獄特快這班列車
我也不是想打算鼓吹大多數人是愚蠢的這種言論
這說法本身就是歸因謬誤
但現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
每天都誕生了新的不同的知識
推翻過去的理論,術業還是有專攻的
隔一層立法院,讓輿論有時間發酵
讓人們能在這爭論的階段,有充分的討論時間
我個人覺得比較好
不然民眾直接干涉法律,怎麼想都很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