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一些民主国家的宪法规定政府有权以“违反宪法”为由解散政党?

我先举几个例子:

《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

《韩国宪法》第八条第四款: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民主基本秩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政党得依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解散。


宪法是约束公权力机关的,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可能违宪。政党不是公权力机关,党主席的工资不是税金提供的。

政党是没有公权力的,因此政党也不应该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如果某党的国会议员制定了违宪的法律,那么违宪审查机关(宪法法院)应宣布该条法律违宪,并不应该解散该政党。

如果政见和宪法条文相左的政党应该被解散,那么政见和宪法条文相左的政客难道都要拉出去枪毙吗?

大家如何看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政府不应该有权以“违反宪法”的名义解散任何政党。
一个说的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一个是"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你却混淆为政府有权解散政党,政府和宪法法院的关系你都没搞明白,还在这里误导,别带风向了,这里的人没你这么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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