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非典型肺炎”?

2003年SARS的时候,《传染病防治法》甲乙丙类没有包括肺炎,所以官方可以明确说当时已经依法处置了,没有把非典按照传染病来宣布疫情;我翻了1989版的防治法来确认这点。

http://www.npc.gov. 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516.htm

这个防治法在1989年制定之后,2004年修订(在SARS之后),在乙类传染病里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同时还有很多调整,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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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还有“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的字样。

2013年修订了一次,很小的变化,主要把上面的第四条后面加了解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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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本来这个不值得提起,但是我要说出来证明我已经查到了最新的资料。 due deligence)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昨天的武汉市长说,在这个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之前,他不能根据传染病的方式公布疫情。直到卫建委这个公告出来之后,他才能依法处置。


我反对这个说法。

肺炎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正常的、典型的肺炎。其它的是非典型肺炎。2003年的SARS是非典型肺炎的一种,后来发生在中东的MERS(2013年),今年发生在武汉的 2019-nCoV 是非典型肺炎的另外两种。 法律总不能把未来的所有病都写进来,所以在文本上已经足够清晰:只要是传染性的,只要是非典型肺炎,就已经包括在2004年版本的《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1月10日左右,发生人传人,发生家族式传染,发生医院系统的感染的时候,就已经可以判断这个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性,就应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来操作,而不是等到20日卫建委下文。卫建委就不应该下这个文。


武汉市没有能够及时处置本次传染病疫情,是最大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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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1-29

6 个评论

广义上除了常见(典型)肺炎之外都是“非典型肺炎”。

大陆中文语境下,狭义的“非典”特指SARS
要甩锅就甩锅吧,绕这么多弯干什么?

说吧,总加速师想甩给谁?随便挑一个,我想总加速师再怎么也能得到品葱4/5的支持。
建议还是走一走司法程序,不能就这么背个书
上次我跟大家讨论“防治法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不是已经包括了这次的肺炎?” 大家懒得搭理,显得大家已经对中国的“依法治国”很嗤之以鼻。

上次我说的是:
如果认为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之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已经包括了这次的肺炎,县级以上的政府(在这里是武汉市)属地管理,不应该等待上级的确定,直到1月20日卫健委把它列为新的乙类传染病才开始处置。

这次我要说的是:
如果认为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之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包括这次的肺炎,那么这个肺炎不是法定传染病(在1月20日之前),所以发布它的信息不属于疫情发布,李文亮医生等人所发的信息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来监管,公安没有理由对李文亮等人进行训诫,武汉政府也不应该掩盖该病的信息。
典或非典,肯定选非典。
白马非马,非典非非典 ,法学博士习近平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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