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由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异同

自由主义宪法,即constituição liberal

社会主义宪法,即constituição social

没有找到汉语文章中对这两个概念很好的翻译,暂时称为“自由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自由主义宪法的特点是:
社会与国家严格分开。
宪法规定的人权属于社会范畴。在社会范畴理,个人是自由的,不受国家干涉。国家不得干涉人权,但也没有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
宪法只规定国家的权力限制和决策程序,不规定国家行为的内容。不管法律是什么内容,只要没有侵害人权,而且在程序上符合宪法,就算有效。

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宪法都是著名的自由主义宪法。

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有这几方面:
第一,个人摆脱了国家的干涉,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自由的,仍然要屈从于其他人的权威。例如,雇员屈从于雇主,小企业主屈从于垄断企业,消费者屈从于经营者,党员屈从于党魁等等。个人自由仍无保障。

第二,社会和国家分离是行不通的。国家的任何法律、决策,都在影响社会。

第三,国家执政党频繁更换,决策频繁变化,无法完成任何长期性的工作。

19世纪末,社会主义思潮崛起,20世纪早期许多宪法都是社会主义宪法。
一般认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7年《墨西哥宪法》,而更著名的社会主义宪法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这两部宪法共同点是,以社会权利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行动纲领。例如工作权、休息权、住房权、医疗权、教育权等等。这些本质上都是国家的立法和执法义务,国家有义务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能够就业、限制雇员加班、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住房、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医疗服务、保障每个人都有入学受教育的机会等等

可以总结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宪法同样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干涉。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认为,个人要发展,首先必须有充分的自由,不受国家干涉。因此,[b]社会主义宪法也都保障传统的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等。[/b]

第二,[b]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认为,国家不干涉社会的思想是错误的。宪法应该规定国家的一系列义务,作为国家行动的基础。国家的行动,不仅在程序上要符合宪法,在内容上也要符合宪法。[/b]


二战后出现了许多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的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做了详尽的描述。

例如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76年《葡萄牙宪法》都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宪法里写满了国家的各种社会政策、经济政策。
1976年《葡萄牙宪法》将“计划生育”写进宪法,空前绝后的管到个人的床上。
1988年《巴西宪法》更是把社会主义宪法的思想应用到极致。一部宪法管天管地无所不包。

这里不得不提到葡文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宪法学家卡诺蒂略。他的《管理性宪法和立法义务》(Constituição Dirigente e Vinculação do Legislador)一书详尽阐述了“管理性宪法理论”,1988年巴西宪法正是依据他的管理性宪法理论制定。

但是,社会主义宪法里面,设想的国家政策很快就与现实脱节。
结果是这些条款要么被架空,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要么导致国家政策与社会现实脱节,阻碍了国家政策调整。

1988年以来,巴西在32年的时间里修宪多达112次,平均每年修宪四次。
1980年代葡萄牙经过几次修宪删除了许多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

卡诺蒂略本人也逐渐改变了过去的观点。

但不管怎么说,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也并非一无是处,起码,这么几点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内容,得到了今天全世界的公认:

第一,国家不仅有不干涉人权义务,还有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当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时候,国家应当承担保护义务,具体包括:预防侵害、侵害发生后进行调查、对侵害人权的第三人进行处罚、确保受害人能够对第三人主张赔偿。

第二,弱势群体的保障,作为人权纳入宪法。消费者、低收入者、雇员、残疾人、儿童的权利,都是人权的一部分,受到国家保护。

但是,社会主义宪法主张将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写入宪法,事实上被证明是行不通的。

我们东帝汶200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就全部删除了葡萄牙宪法里面的经济政策。其他的社会政策也多有简化。

也就是说,当代主流的宪法潮流,既不是自由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而是二者折中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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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2-21

2 个评论

哪有管家控制主人的道理……
弱势群体的权利交给国家就会导致不公平,不去管就会导致不平等,那还不如丢给民间自组织或者是企业

你需要保障那你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障服务,你觉得自己看不得色情反动的作品,那你可以去购买相应的屏蔽服务,你觉得自己需要帮助那可以在相应的公益平台发出信息向社会求助

什么都管的政府是需要相应的行政成本的,缺乏成本的情况下就会选择相对最简单的策略,这也是懒政、一刀切的原因之一,更是巨婴现象的成因之一,除非是科幻作品里的ai政府,全自动决策,不然是相当不现实的
楼主关于宪法的贴子读了不少,获益匪浅。
就本贴而言,我认为宪法本身仍然是要以自由权为主、辅之以社会权。也就是说,宪法仍然要坚持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不受侵犯这一基本价值,继而以国家力量为公民在社会中生存提供基础保障,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宪法应当保障公民“免于匮乏的自由”。至于国家政策层面,我觉得这种东西规定于宪法之中实属没有必要,这种东西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实操层面的东西,要随着社会本身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的,将其置于强调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宪法条文之中,实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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