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瀕危: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禁蒙面法》合憲,港府部分上訴得直!
高院去年11月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頒令《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裁定,引《緊急法》「危害公安」訂《禁蒙面法》被判違憲上訴得直、 《禁蒙面法》針對未經批准集結合憲,但並不適用於合法公眾集會遊行、警察亦無權要求除去蒙面物品。
政府去年10月4日公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翌日生效,24名民主派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等人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作為立緊急規例的依據,是不符《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乃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及私隱等權利,超乎為達致正當社會目的合理所需,裁定同屬違憲。
律政司其後向原訟庭要求暫時延續《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有效,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原訟庭法官否決律政司申請,但基於案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本港正面對特殊情況,加上律政司表明會盡快提出上訴,故決定頒下暫緩執行令7天。
及後,律政司尋求上訴庭頒令條例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裁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上訴庭於去年12月裁定,暫緩令無助政府有效地應付社會局面,只要判決未被正式推翻,動用緊急法都很可能遭到司法覆核,而且政府亦沒表明有意在上訴期間再次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故拒絕再延長暫緩令。
上訴聆訊於今年1月9 日及10日進行。政府一方其中一個理據指《緊急法》在回歸後過渡成為特區法律,其條文沒有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有容許立法會授權行政部門訂立附屬法例,《緊急法》授權特首與行會訂立緊急規例便是一例,這樣做沒有超越《基本法》所訂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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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10月4日公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翌日生效,24名民主派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等人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作為立緊急規例的依據,是不符《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乃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及私隱等權利,超乎為達致正當社會目的合理所需,裁定同屬違憲。
律政司其後向原訟庭要求暫時延續《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有效,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原訟庭法官否決律政司申請,但基於案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本港正面對特殊情況,加上律政司表明會盡快提出上訴,故決定頒下暫緩執行令7天。
及後,律政司尋求上訴庭頒令條例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裁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上訴庭於去年12月裁定,暫緩令無助政府有效地應付社會局面,只要判決未被正式推翻,動用緊急法都很可能遭到司法覆核,而且政府亦沒表明有意在上訴期間再次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故拒絕再延長暫緩令。
上訴聆訊於今年1月9 日及10日進行。政府一方其中一個理據指《緊急法》在回歸後過渡成為特區法律,其條文沒有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有容許立法會授權行政部門訂立附屬法例,《緊急法》授權特首與行會訂立緊急規例便是一例,這樣做沒有超越《基本法》所訂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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