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民主社會主義概論 民主社會主義的本質
作者 景祥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
壹、人的價值的發現和對神權的否定
在中世界神權統治最黑暗的時候,十四世紀初歐洲迎來了人類歷史上文化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文藝復興運動”。十四世紀初至十七世紀中葉的這場文藝復興運動,它的目的是為了最終砸爛神權和神學對人的精神桎梏,解放人性,使人意識到自我的存在,以確立人的價值和尊嚴。有了人的自我意識存在,確立了人的價值和尊嚴,才有了後來的人對自由與平等的渴求,也才會有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運動。所以,文藝復興運動是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運動的根本起源。
十四至十七世紀的歐洲,人民受基督教神權和王權共同壓迫,而神權又是歐洲人民最為歹毒的精神和政治壓迫。羅馬天主教會,是西歐各國最有勢力的封建主。不僅在經濟上享有種種特權,而且在政治上,教皇不僅掌握著教會的最高行政權和司法權,可以裁決俗界各國的糾紛,任意廢止各國的世俗法律,甚至決定各國皇帝和國王的廢立。教皇和教會聲稱自己有著受自天主(神)的權力,享有無上的精神控制權和代表天主行使對人定罪或赦罪的特權。它禁止人民思想自由,要求人們的壹切言論行為必須符合《聖經》與教皇教會的意旨,否則將會受到殘酷的迫害。它桎梏人的天性,推行宗教禁欲主義,強制推行教士獨身制和苦修制,教徒們要禁絕性行為,夫妻過性生活必須在夜深人靜之時極短促地匆匆了事。所有與生育脫離的性活動都會受到十分殘酷的懲罰,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僅因生而麗質,具有性誘惑力,就可能被誣為女巫,任意加以摧殘與折磨,被投河或被活活燒死。在有些地區,被燒死的“女巫”竟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從14世紀至15世紀,全歐洲被燒死的“女巫”在五萬人以上。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布魯諾(Giordano Btuno)、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等許多傑出的思想家、哲學家和自然科學家也正是因為對《聖經》與教皇教會的意旨進行了反叛,才遭受迫害的。在這樣的黑暗背景下,新興的尚不夠強大的資產階級,以復興古希臘、古羅馬的古典文化為手段,樹立起了理性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輝煌大旗,反對神權,提倡個性自由,開始了首先從意大利發起的並最終推向了整個歐洲的文藝復興運動。
在文藝復興運動以前,歐洲社會理想的人應該是自卑、消極、無所作為的,人在世界上的意義是不足稱道的。而文藝復興運動發現了人的崇高偉大的價值,提出人的個性應該自由,它提倡發揮人的聰明才智及創造性潛力,積極冒險,提倡重視現世生活,鼓勵人們追求物質幸福及肉欲上的滿足,反對宗教禁欲主義。意大利文學家和政治思想家但丁(Dante Alighieri)宣稱:“人類壹旦獲得充分的自由,就能處於最佳狀態。”壹他認為,理性和意誌自由是人區別於其它生物的根本所在。他說:“惟具有理解力的知覺,乃是人的特性”二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人就需要自由。
文藝復興運動中的思想人物對神權的否定,常常是以肯定世俗王權的方式表達的。但丁論證了君主的權力是直接來自上帝的,而不是來自教皇。同時他又論證了帝王之權和教皇之權各有所司,帝王司世俗之務,引導人類走向“人間樂園”,教皇司天國之務,引導人類進入“天上樂園”,因此主張政教平等,不應相互幹預。英國著名宗教異端人物約翰·威克利夫指出,每個人都是上帝的“佃戶”,沒有中間出租者,教民與上帝之間無需中介人。另壹位著名宗教異端人物捷克人胡斯把威克利夫的著作《三人對話錄》譯為捷克文,並進壹步闡發了威克利夫的思想,提出:第—,教會對土地的占有是壹切罪惡產生的根源,必須沒收土地,將教會財產收歸國有;第二,教會應當服從世俗政權。他把教皇標為“基督之敵”,並對教皇兜售“贖罪券”進行尖銳的抨擊;第三,反對教會鋪張浪費,主張簡化宗教儀式,建立廉價教會;第四,進壹步肯定威克利夫關於《聖經》是教義的唯壹源泉的觀點,提出每壹信徒都有權按照自己對《聖經》的理解來決定信仰。馬西裏烏斯認為,教會和神父是靈魂的醫生,醫生治病不能靠強制,因此教會在管理精神事務時,無任何強制權威,當人們不能圓滿履行宗教要求的時候,教會無任何處罰權利。“號稱教皇的羅馬主教,或任何教士或牧師,不論個別或集體,都毫無強制的法律治理權可以來管理教土、主教……;對於任何情形下的人員,或政府,或社區,或團體,或個人,更沒有這種權力。”③
還有不少的思想人物,如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馬西略(Marsilio或Marsilius)、法國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等人,還直接從自然法、“人民權力”、國家起源等學說論證了神權的不合理。
十六世紀產生的宗教改革運動,是文藝復興運動的發展。1517年,教皇的代表在德國維登堡出售免罪符,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維登堡教堂門口貼出《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揭露免罪符的欺騙性,從而揭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向神權發動了最後強大的攻擊。馬丁·路德反對教會幹預政治,主張政教分離,並認為君主的權力高於教會的權力。他指出,信仰是個人的事,任何人不能幹預對基督教的信與不信,譴責以強制力迫使別人信教。
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最終結束了壹千多年的神權統治,樹立起了理性的權威,找回了人的尊嚴和價值,並且打破了經院哲學壹統的局面,為以後的思想進步掃清了道路。
二、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的產生繼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之後,歐洲又展開了第二次偉大的思想解放浪潮——思想啟蒙運動。啟蒙運動從興起到發展長達壹兩個世紀之久。啟蒙思想家們從“自然法則”、“理性”和“人性”中引伸出壹切人的自由、平等、獨立的政治要求,並把現存的專制制度和蒙昧主義宣布為“非人性”和“非理性”的,從而加以無情的批判。打破舊的傳統觀念,傳播新思想、新觀念成了當時許多先進思想人物的自覺行動。這是壹場由資產階級發起的思想運動和政治運動。思想啟蒙運動的目的是要在思想上以“人權”反對“君權”,以“理性”代替蒙昧和野蠻,徹底推翻君權神授的“君主主權”思想,在政治上建立“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限制或取消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和在經濟上建立稅賦自主、工商自由的經濟制度。
思想啟蒙運動直接產生了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大約在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已經分別形成,但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兩個名詞出現則是後來的事。而且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並不等同於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將在第三章中講到。對於思想啟蒙運動中的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兩種思潮,中國的現代學者通常不加區分,統稱之為“自由主義”。實際上,思想啟蒙運動中的自由主義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是並不完全相同的。自由主義思想關心的是如何限制君主(政府) 對於個人的權利,它並不壹定在乎國家主權在誰。自由主義者可能是人民主權論者,也可能是君主主權論者;而民主主義思想(包括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則堅決主張用“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來否定君主權力,因而他們在政體上主張 “共和制”,在國體上主張“君主立憲制”或“共和制”。民主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區別在於前者可能只主張部分人民擁有國家主權——即階級主權,因而“主權在民”實際上可能是僅僅否定國王主權,而主張“議會主權”;而社會民主主義者則明確主張全體人民擁有國家最高權力,並且更把“人民主權”與“普選權”結合在了壹起。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產生於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內戰中。著名的民主主義和思想人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人物有彌爾頓(JohnMilton)、斯賓諾莎(Spinoza)、洛克(Johu Locke)、孟德斯鳩( C. de S. Montesquieu )、伏爾泰(F.M.A.Voltaire)、李爾本(John Lilburne)、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羅伯斯比爾(M.Robespierre)等人。
早期的民主主義者多是主張在政體上實行“貴族共和制”或是在國體上實行“君主立憲”的共和主義者。這其實是起源於英國都鐸王朝時期的“國王在議會中”的思想的繼續。所謂“國王在議會中”,是認為議會是國王、上院和下院的三位壹體,而不是以國王與議會分權。“國王在議會中”的原則意味著國家主權既不屬於作為個人的國王,也不屬於由上下兩院組成的狹義議會,而屬於“議會中的國王”,或者說,屬於國王、上院、下院新三位壹體的廣義的議會。英國史學家基爾曾說:“國王的權威是議會的原動力。假如沒有這壹生命力的源泉,這架龐大的機器將停止運轉,毫無效能。”壹按照孟德斯鳩的定義,“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壹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二,主張實行貴族共和政體,把多數人民被排斥到政治體制之外,這種共和政體本質上是階級的民主,即貴族階級的民主,實際上只是古希臘時期的“混合政體”的推陳出新。而沒有“普選”的“主權在民”實際上也只是主張“階級主權”和“議會主權”。體現在現實政治中,這種“貴族共和”就是主張新貴族和大資產階級的共和。要求實行新貴族和大資產階級的共和的屬於民主主義,而要求實行普選權的全社會民主共和制度的,則屬於社會民主主義。
英國和法國是歐洲最早產生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理論和社會力量的兩個國家,這兩個國家的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最為豐富,社會力量發展壯大得最迅猛。英國的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運動產生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運動中。英國資產階級利用法律和國會,和新貴族結為聯盟,與君主專制統治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通過壹系列的法令,使國王不斷屈服讓步。1641年5月,國會迫使國王簽署了壹項《三年法案》,規定國會至少三年召開壹次,屆時國王不召集國會,國會可以自行召開。以後,兩次內戰和“光榮革命”中,議會又通過了更多的法令,使得國會最終獲得了壹切權力,資產階級獲得了民主權利。在法國,資產階級通過幾次革命才最終建立共和政體。1789年的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雅各賓派(包括吉倫特派和山嶽派)、後來在1817年產生的“獨立派”及1832年“人權社”中的共和主義者,都主要代表著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力量。
彌爾頓作為壹位民主主義者,他雖然認為政府權力源於人民的意誌,議會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卻又認為人民的大多數是不應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他們認為人民的大多數品性反復無常、輕佻浮躁。不能學習“法律和政務”,也缺乏“卓越的事業”的能力。只有中等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才是“最聰明和最能幹的人”,是“民族的精華”,國家的最高權力只能由他們來掌握。可見,彌爾頓所主張的共和國實際上只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聯合專政,本質上也是壹種階級的民主。
伏爾泰是認為平等“是最荒誕不經的事。”壹他認為如果實行廣泛的民主制度“必然會有無知的暴徒,壹旦他們開始爭議,則壹切歸於失敗”二。他傾向於貴族共和制。
斯賓諾莎雖是壹位人民主權論者,他曾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對民主政體發出贊頌:“我想我已把壹個民主政體的基礎講得十分清楚,我特別是立意在此,因為我相信,在所有政體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與個人自由最相合的政體。在民主政治中,沒人把他的天賦之權絕對地轉付於人.以致對於事務他再不能表示意見。他只是把天賦之權交付給壹個社會的大多數。他是那個社會的壹分子。這樣,所在的人仍然是平等的,與他們在自然狀態之中無異。”③但又認為民主政體偏於理想而不易實行,所以還是主張階級的民主——貴族共和制。
彌爾頓、伏爾泰和斯賓諾莎都是主張“君主立憲”的民主主義者,他們的民主(共和)主張,並不是建立在普遍選舉制度之上的整個社會的民主,而是資產階級壟斷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階級的民主。社會民主主義主張的是全社會的民主,而不是階級的民主。它最顯著的特征是它把人民的普遍選舉權與民主聯系到了壹起,反對以財產資格限制公民的選舉權利,從而真正實現“人民主權”思想。
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運動是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內戰中的獨立派和平等派的運動,而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人物是李爾本。獨立派是清教會中的壹個派別,其中部分成員反對繼續保留英王,他們後來轉為平等派。平等派是小資產階級為主要成員的社會改革力量,其領袖是李爾本。早在壹六四五年李爾本就提出了國家最高權力應該屬於人民的主張。他和反對上院和國王的存在,認為只有人民所選出的下院才能代表人民。1647年3月15日,平等派向下院提交請願書,指出:現在既然打敗了國王,所以下院有權力把全國人民從暴力和壓迫下解放出來,並且要求取消上院。請願書還要求建立壹院制的國會共和國,確立廣泛的選舉權及宗教自由;取消專賣獨占制度,特別是大商業獨占公司;建議下院通過特別法案救濟貧民。平等派的這些政治主張,使革命真正具有了社會民主主義色彩。十月,平等派又提出了《人民公約》,再次主張取消壹切特權,對年滿二十壹歲的男子實行普選權,並在普選的基礎上建立壹院制國會,作為全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以後在克倫威爾實行獨裁統治期間,李爾本等平等派再次向專制主義發難,公開譴責獨立派共和國是套在人民頭上的新枷鎖。
羅伯斯比爾是法國的壹位堅定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他強烈抨擊以財產限制社會下層人民政治權利的制度,他說:“當壹些人有可能運用的權力被選為立法團體或其它公共機關的成員,另壹些人只有權力推選那樣的人,還有壹些人連什麽權利都沒有的時候,是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不。但是,正是這些法令,按他們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按繳納三個勞動日、十個勞動日的直接稅或者壹個銀馬克,而在他們之間分成積極或消極公民、半積極或半消極公民這種可怕的區別。因此,所有這些安排在本質上是反憲法和反社會的。” 壹
三、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理論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家們在國家理論和社會理論方面,建立了許多傑出的理論,已經初步奠定了很多民主社會主義的重要的基本理論因素。如自由理論、平等理論、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論、權力制衡學說等。
自由和平等理論 自由理論是在反對封建專制的社會制度中產生的學說。它的產生和資產階級的社會生產方式密切相關。資本主義的社會生產方式需要自由的市場、自由的勞動力、自由地競爭和發展的生產方式,而封建專制統治、僧侶貴族的特權、封建行會的戒律使新興的資產者不能獲得這些方面的自由權利,基督教神學的愚昧也極大地壓抑著人們的自由要求和科學理性的發展。正是在這個巨大社會沖突的背景下,人們在強大的王權和王權控制下的宗教特權面前站立了起來,開始爭取人的自由權利。自由思想廣泛傳播的社會政治成果是歐洲封建制的滅亡和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成立,它最重要的理論成果之壹就是自由學說的形成。
作為封建專制主義的對立面,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把自由理論作為最根本的理論,它是其它民主主義理論的出發點。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認為,人的壹切權利都是因為人生來就應當是自由的。十七世紀的民主主義的思想家如伏爾泰、孟德斯鳩、是用“自然狀況”和“自然法”學說來論證“生而自由”的觀點的。
“自然狀況”是啟蒙思想家們所設想的人類的最初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各自生活, 互不侵害。洛克說道:“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自然狀況中的人只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狀況有壹種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自然法又歸結於人的理性,“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二因此在洛克等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那裏,自由就意味著否定除理性以外的壹切權威。人們除了接受自然或“神”的管束限制外,不受任何權力的約束,理性就是人們交往的規則,也就是“法”,即“自然法”。
在論述自由的時候,信仰(思想)自由和財產權利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最為關心的。比如彌爾頓就認為人類“必須有三種自由,即宗教自由,家庭或個人自由以及公民自由,沒有這三種自由,人們簡直就不可能愉快地生活下去。”③其中“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包含了信仰和思想自由,“家庭成個人自由”包含了財產權。
專制君主維護君主制度的壹個重要手段就是利用宗教對異己勢力進行迫害。宗教改革運動之前,宗教神權淩駕於封建王權之上,對廣大人民進行宗教迫害,宗教改革運動之後,宗教神權淪為封建王權的統治工具,專制君主利用它束縛人民思想,對付壹切反對君主專制的力量。例如在伊麗莎白統治初期;為了加強統治,對“不從國教者”的天主教徒,進行嚴厲的懲罰:有錢的入每月交納罰金二十英鎊:有地無錢的人,剝奪其地產的三分之二;無錢無地的人,沒收其家具,拍賣其服飾,天主教神父做彌撒則處以死刑。許多家庭被迫害得連張床都沒有。查理壹世統治時期,嚴厲推行書報檢查制度,在國會中斷的11年中,有9名反對派領袖遭到非人的迫害。從1603年至1640年,英國有6萬清教徒被迫逃亡國外。在歐洲其它國家,宗教都直接成為君主們的統治工具。在此政治背景下,要限制國王的權利,就必須要砸爛國王的精神統治工具,所以,要求信仰和思想自由成了自由權利的第壹要求。斯賓諾莎尖銳地指出:“專制政治的秘訣主要是欺騙人民,用宗教美麗的外衣來套在用以壓倒民眾的畏懼的外面。”四他指出:“剝奪人說心裏話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是不能侵犯的伍。
限制言論和思想傳播,實行嚴厲的書報檢查制度,是各國君主們為維護專制制度而制定的另壹個反動措施。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都對這個制度予以猛烈抨擊。彌爾頓在批判書報檢查制度時指出:“寫作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壹切偉大智慧的乳母”壹,“是壹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二斯賓諾莎指出:“在壹個自由的國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表意見”,“沒有人會願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轉讓與人的。”“強制言論壹致是絕不可以的。”③伏爾泰甚至認為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其它壹切自由的保障。
財產權利也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所最為註重的。洛克在其《政府論》中論述了私有財產所有權最初的來源,他認為,私有財產所有權最初來源於人的勞動,是由於人把自己的勞動摻進了勞動對象,才獲得了對勞動對象的所有權,因此,“除他之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四。伏爾泰、彌爾頓等人都強調了財產權是人的其它自由權利的基礎。
平等理論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另壹個重要理論。啟蒙思想家們在運用“自然狀態”學說論述自由權利時,他們的“自然狀態”學說本身就包含了平等權利思想。平等理論在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之間,觀點是有較大差別的。有壹些民主主義者盡管承認平等權利在理念上的正義性,但是他們又認為平等是不可能實現的。伏爾泰就說:“平等既是壹件最自然不過的事,同時也是最荒誕不經的事”伍。還有壹些民主主義者懷疑社會下層人民的理性能力,因此反對給予他們平等的政治權利。孟德斯鳩雖然主張公民壹般都應該有選舉權“但那些社會地位過於卑微,以致被認為沒有自己意誌的人則除外”。他並且還認為,在壹個國家壹些人以出身、財富或榮譽著稱的人是不能和平民壹樣只有壹票投票權的,“如果他們和平民混雜在壹起,並且和其他的人壹樣只有—個投票權,公共的自由將成為對他們的奴役,而且他們不會有保衛這種自由的任何興趣,因為大多數的決議將會是和他們作對的。所以,他們參與立法的程度應該和他們在國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⑥,後來的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也有和孟德斯鳩同樣的“復票權”的主張。
十七世紀最傑出的平等論思想家洛克則指出,人在“自然狀態”中“是壹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壹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壹個人多於別人的權力。”七在社會狀態中,“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⑧。他在《政府論》這部著作中,把平等權和自由權置於形影相隨的共生地位,他所論述的自由,都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是和自由從“自然狀態”中自然產生的。
民主社會主義繼承了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自由平等思想,繼承了自由和平等相統壹的觀念,把自由和平等作為自己的最高理想。
社會契約論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在論證人的政治和社會權利時,多數都是從人的“最初狀態”或“自然狀態”來設定人首先是自由與平等的,然後在此前提下設定“最初狀態”或“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為了解決相互間的利益矛盾和便於合作,才以理性為準則,形成了相互之間的契約性質的關系。在這種契約性質的關系下,人們共同生活,推選政府和首腦,制訂法律,這才形成了社會和國家。這就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所創立的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用來論證人在社會狀態下,享有自由權、平等權和人民享有主權的基本理論。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ee)等人都相繼提出了各有獨特見解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在社會契約論的原則下,只有“基於每人的同意”這條原則才是建立和掌握國家政權的唯壹合法的根據。
出於君主立憲和限制王權思想,幾乎所有的社會契約論者都強調,人民在訂立契約時,並沒有把自己的權利全部地、絕對地轉付統治者,而是仍然保留了壹部分權力,所以統治者的權力,是應當受這部分不可轉讓的權利的制約和限制的。壹旦統治者破壞了這種契約,侵奪了人民的權利,人民有權根據契約原理,剝奪所賦予統治者的統治權力。
民主社會主義從社會契約論的原理出發,把人類社會視為公平協作的個人聯合體,把國家視為服務社會的工具,從而提出了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社會民主的價值追求。
人民主權論 與君主主權對立的是“主權在民”思想和“人民主權”思想。“主權在民”思想與“人民主權”思想的不同在於,前者可能僅僅意味著排斥君主主權,只要不是君主主權,那怕只是由部分人,或某個階級掌握國家主權,都是“主權在民”。但是“人民主權”思想不然,它強調國家主權不可以由部分人,或某個階級掌握,而必須由整個社會,即所有公民掌握。彌爾頓、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伏爾泰等人的關於主權思想的論述,目的都是為了反對君主主權,建立由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共和國”,而不是為了實現由全社會各階級共同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共和國”,所以他們都是“主權在民”思想,而不是“人民主權”思想。李爾本和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分別是英國和法國最早的著名的“人民主權”思想的社會民主主義理論家(盡管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有嚴重的缺陷),其後,羅伯斯比爾、邊沁(Jeremy Bentham)、約翰·密爾等人都秉承了這壹理論。
法國盧梭指出,主權是“公意”的體現,“主權的實質就是全體意誌”壹,李爾本更進壹步指出:“由人民的自由選舉並通過自己的代表而表示的贊同,是壹切公正統治的唯壹基礎”二。因此,“人民主權”思想是社會民主主義的根本思想,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最基本的國家理論。它把社會置於國家之上,承認社會每壹個成員的政治權利平等。它否認人民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它的上面還有另外的領導權力。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
“人民主權”的關鍵是只有人民和它的代議機構才能享有立法權,並且實行以法治國。通過人民立法,然後依法建立國家和政府,限定國家和政府的權力範圍,監督司法和行政,是“人民主權”的基本規則。政治思想家邊沁提出了要用“協議”來約束統治者的“憲政”主張,他說,“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限制,最高主權的權力就不能說是可被授予的,或是有確定範圍的。他們就能做任何事情,如果人們指責他們做某事為不合法或無效,指責他們濫用權力,就會被當成壹種辱罵”,反遭人指責③。
“人民主權”可以由人民直接行使,壹般形式為公民投票;但更多的是由每個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這種由每個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主權的方式稱為代議制。由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人民主權而組成的代議機構,是人民主權的被委托者,它受委托人給予的(即憲法和其它律法給予的)權限和時效的限制,所以本身不擁有主權。
“人民主權”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根本國家制度。而壹個國家是否“人民主權”,主要體現在是否實行議會制度、普遍選舉權制度和所有階級均權制度。
普遍選舉權思想 普遍選舉權是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張。在各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大資產階級攫取了政權。為了能夠制定出保護他們的社會競爭優勢的法律,他們以財產限制人的選舉權,以便於他們壟斷立法權。在英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實行了大資產階級的統治。克倫威爾的女婿愛爾頓公開地反對人人享有選舉權。他把天賦的自由權利作了如下的解說,他說:“人們由於出生在英格蘭,便正當地擁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
那就是,我們不能驅逐他們出境,我們不能拒絕給予他們以空氣、住房、棲息以及在道路上或其他方面的行動自由,不能不讓他們生活在我們中間……但是因為出生於英格蘭而要求享受支配土地和其他壹切的權利,這是沒有道理的。”愛爾頓赤裸裸地提出,選舉權是壹種基於財產的權利,“我主要著眼於財產,”他說,“因為這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基礎所在,如果妳把這個也去除了,妳就由此而去除了壹切。正是這樣,具備這種財產資格的人才有選舉權,才能被選評為國會的成員。他們是國家中有永久性利害關系的人,正是他們,會集合在壹起,懂得國家的全部利害關系。”壹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國民制憲議會通過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把選舉權只給予有產者。公民被按照財產的多少而劃分為三種類型:“消極公民”、“積極公民”和“選舉人”。這種以財產限制人民政治權利的主張,受到法國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猛烈抨擊。羅伯斯比爾痛斥道:“當壹些人有可能運用的權力被選為立法團體或其它公共機關的成員,另壹些人只有權力推選那樣的人,還有壹些人連什麽權利都沒有的時候,是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不。但是,正是這些法令,按他們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按繳納三個勞動日、十個勞動日的直接稅或者壹個銀馬克,而在他們之間分成積極或消極公民、半積極或半消極公民這種可怕的區別。因此,所有這些安排在本質上是反憲法和反社會的。”二後來的功利主義思想家邊沁從“最多數人的最大量的幸福”的功利原則,論證了實際的普選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他指出每個人的苦樂感受能力是相同的,而每個人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也同樣重要,因此,當某些人獲取某種利益或權利時,就沒有理由不讓其他人也得到同樣的權利。
普遍選舉權包括普遍選舉權利和普遍被選舉權利兩方面。它的精神是主張社會中壹切法定年齡以上的具有正常精神思維的公民,都享有選舉自己或他人、或被他人選舉,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民主社會主義把普遍選舉權作為其根本的選舉制度,並以此作為“人民主權”思想的具體體現。它主張通過普遍選舉讓每壹個社會成員擁有平等的政治權利,進而平等地影響國家政治,讓國家為所有的階級服務,並通過國家的作用,以民主的手段最終逐步消滅階級。
分權制衡學說 所謂的“分權”,不是指政府部門的分工,如分為工商管理部門、公共安全部門、稅收部門等等,而是指國家權力本身的被分割。國家分權包含階級分權和職能分權兩個內容。階級分權是指由社會各階級共同享有國家最高權力;職能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進行職能分割,壹般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部分。
階級分權的思想即是指“共和”與“民主”,即國家權力不是只由某壹個階級掌握,而是由兩個以上的階級共同掌握,或輪流執政。它可能是部分階級分權,也可能是所有階級分權。部分階級分權是民主主義,而社會民主主義主張的是所有階級分權,它體現了階級平等的思想。
職能分權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十分重視的。出於對君主集權危害的刻骨銘心,為了切實地防範國家權力因為過於集中在壹個人或部分人手中,對公民形成新的權力壓迫,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提出了將國家的權力劃分為幾個職能部分,分別由幾個職能部門掌握,並且使不同職能部門所掌握的權力相互牽制約束,以消除國家權力被個別人和個別集團包攬濫用的可能。最早具有職能分權思想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可能是英國的李爾本。代表“平等派”利益的李爾本針對克倫威爾推行的軍事獨裁統治,提出國會議員必須辭去軍隊職務、立法者不能同時是司法者和行政者等主張,迫使議會通過了包含上述思想內容的《自抑法》。後來,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首次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外交權,並提出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執行權、外交權由君主行使。法國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鳩是分權制衡學說的集大成者。
他指出:“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③。從“以權力約束權力”這壹目的出發,他在《論法的精神》壹書中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系統闡明了分權制衡思想。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部分,提出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並且要求這三種權力之間要互相制衡。孟德斯鳩還認為,是否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是判斷壹個國家是否民主政體的標準。孟德斯鳩與洛克的分權學說相比,他對國家權力的劃分更科學,對分權制衡的論述更全面,不僅涉及了階級分權,而且涉及了職能分權和權力間的制衡。
分權制衡是民主制度的基本保障手段,也是後來民主社會主義所主張的基本國家制度之壹。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
壹、人的價值的發現和對神權的否定
在中世界神權統治最黑暗的時候,十四世紀初歐洲迎來了人類歷史上文化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文藝復興運動”。十四世紀初至十七世紀中葉的這場文藝復興運動,它的目的是為了最終砸爛神權和神學對人的精神桎梏,解放人性,使人意識到自我的存在,以確立人的價值和尊嚴。有了人的自我意識存在,確立了人的價值和尊嚴,才有了後來的人對自由與平等的渴求,也才會有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運動。所以,文藝復興運動是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運動的根本起源。
十四至十七世紀的歐洲,人民受基督教神權和王權共同壓迫,而神權又是歐洲人民最為歹毒的精神和政治壓迫。羅馬天主教會,是西歐各國最有勢力的封建主。不僅在經濟上享有種種特權,而且在政治上,教皇不僅掌握著教會的最高行政權和司法權,可以裁決俗界各國的糾紛,任意廢止各國的世俗法律,甚至決定各國皇帝和國王的廢立。教皇和教會聲稱自己有著受自天主(神)的權力,享有無上的精神控制權和代表天主行使對人定罪或赦罪的特權。它禁止人民思想自由,要求人們的壹切言論行為必須符合《聖經》與教皇教會的意旨,否則將會受到殘酷的迫害。它桎梏人的天性,推行宗教禁欲主義,強制推行教士獨身制和苦修制,教徒們要禁絕性行為,夫妻過性生活必須在夜深人靜之時極短促地匆匆了事。所有與生育脫離的性活動都會受到十分殘酷的懲罰,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僅因生而麗質,具有性誘惑力,就可能被誣為女巫,任意加以摧殘與折磨,被投河或被活活燒死。在有些地區,被燒死的“女巫”竟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從14世紀至15世紀,全歐洲被燒死的“女巫”在五萬人以上。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布魯諾(Giordano Btuno)、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等許多傑出的思想家、哲學家和自然科學家也正是因為對《聖經》與教皇教會的意旨進行了反叛,才遭受迫害的。在這樣的黑暗背景下,新興的尚不夠強大的資產階級,以復興古希臘、古羅馬的古典文化為手段,樹立起了理性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輝煌大旗,反對神權,提倡個性自由,開始了首先從意大利發起的並最終推向了整個歐洲的文藝復興運動。
在文藝復興運動以前,歐洲社會理想的人應該是自卑、消極、無所作為的,人在世界上的意義是不足稱道的。而文藝復興運動發現了人的崇高偉大的價值,提出人的個性應該自由,它提倡發揮人的聰明才智及創造性潛力,積極冒險,提倡重視現世生活,鼓勵人們追求物質幸福及肉欲上的滿足,反對宗教禁欲主義。意大利文學家和政治思想家但丁(Dante Alighieri)宣稱:“人類壹旦獲得充分的自由,就能處於最佳狀態。”壹他認為,理性和意誌自由是人區別於其它生物的根本所在。他說:“惟具有理解力的知覺,乃是人的特性”二因為人有理性,所以人就需要自由。
文藝復興運動中的思想人物對神權的否定,常常是以肯定世俗王權的方式表達的。但丁論證了君主的權力是直接來自上帝的,而不是來自教皇。同時他又論證了帝王之權和教皇之權各有所司,帝王司世俗之務,引導人類走向“人間樂園”,教皇司天國之務,引導人類進入“天上樂園”,因此主張政教平等,不應相互幹預。英國著名宗教異端人物約翰·威克利夫指出,每個人都是上帝的“佃戶”,沒有中間出租者,教民與上帝之間無需中介人。另壹位著名宗教異端人物捷克人胡斯把威克利夫的著作《三人對話錄》譯為捷克文,並進壹步闡發了威克利夫的思想,提出:第—,教會對土地的占有是壹切罪惡產生的根源,必須沒收土地,將教會財產收歸國有;第二,教會應當服從世俗政權。他把教皇標為“基督之敵”,並對教皇兜售“贖罪券”進行尖銳的抨擊;第三,反對教會鋪張浪費,主張簡化宗教儀式,建立廉價教會;第四,進壹步肯定威克利夫關於《聖經》是教義的唯壹源泉的觀點,提出每壹信徒都有權按照自己對《聖經》的理解來決定信仰。馬西裏烏斯認為,教會和神父是靈魂的醫生,醫生治病不能靠強制,因此教會在管理精神事務時,無任何強制權威,當人們不能圓滿履行宗教要求的時候,教會無任何處罰權利。“號稱教皇的羅馬主教,或任何教士或牧師,不論個別或集體,都毫無強制的法律治理權可以來管理教土、主教……;對於任何情形下的人員,或政府,或社區,或團體,或個人,更沒有這種權力。”③
還有不少的思想人物,如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馬西略(Marsilio或Marsilius)、法國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等人,還直接從自然法、“人民權力”、國家起源等學說論證了神權的不合理。
十六世紀產生的宗教改革運動,是文藝復興運動的發展。1517年,教皇的代表在德國維登堡出售免罪符,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維登堡教堂門口貼出《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揭露免罪符的欺騙性,從而揭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向神權發動了最後強大的攻擊。馬丁·路德反對教會幹預政治,主張政教分離,並認為君主的權力高於教會的權力。他指出,信仰是個人的事,任何人不能幹預對基督教的信與不信,譴責以強制力迫使別人信教。
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最終結束了壹千多年的神權統治,樹立起了理性的權威,找回了人的尊嚴和價值,並且打破了經院哲學壹統的局面,為以後的思想進步掃清了道路。
二、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的產生繼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之後,歐洲又展開了第二次偉大的思想解放浪潮——思想啟蒙運動。啟蒙運動從興起到發展長達壹兩個世紀之久。啟蒙思想家們從“自然法則”、“理性”和“人性”中引伸出壹切人的自由、平等、獨立的政治要求,並把現存的專制制度和蒙昧主義宣布為“非人性”和“非理性”的,從而加以無情的批判。打破舊的傳統觀念,傳播新思想、新觀念成了當時許多先進思想人物的自覺行動。這是壹場由資產階級發起的思想運動和政治運動。思想啟蒙運動的目的是要在思想上以“人權”反對“君權”,以“理性”代替蒙昧和野蠻,徹底推翻君權神授的“君主主權”思想,在政治上建立“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限制或取消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和在經濟上建立稅賦自主、工商自由的經濟制度。
思想啟蒙運動直接產生了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大約在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已經分別形成,但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兩個名詞出現則是後來的事。而且自由思想和民主思想並不等同於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將在第三章中講到。對於思想啟蒙運動中的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這兩種思潮,中國的現代學者通常不加區分,統稱之為“自由主義”。實際上,思想啟蒙運動中的自由主義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是並不完全相同的。自由主義思想關心的是如何限制君主(政府) 對於個人的權利,它並不壹定在乎國家主權在誰。自由主義者可能是人民主權論者,也可能是君主主權論者;而民主主義思想(包括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則堅決主張用“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來否定君主權力,因而他們在政體上主張 “共和制”,在國體上主張“君主立憲制”或“共和制”。民主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區別在於前者可能只主張部分人民擁有國家主權——即階級主權,因而“主權在民”實際上可能是僅僅否定國王主權,而主張“議會主權”;而社會民主主義者則明確主張全體人民擁有國家最高權力,並且更把“人民主權”與“普選權”結合在了壹起。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產生於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內戰中。著名的民主主義和思想人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人物有彌爾頓(JohnMilton)、斯賓諾莎(Spinoza)、洛克(Johu Locke)、孟德斯鳩( C. de S. Montesquieu )、伏爾泰(F.M.A.Voltaire)、李爾本(John Lilburne)、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羅伯斯比爾(M.Robespierre)等人。
早期的民主主義者多是主張在政體上實行“貴族共和制”或是在國體上實行“君主立憲”的共和主義者。這其實是起源於英國都鐸王朝時期的“國王在議會中”的思想的繼續。所謂“國王在議會中”,是認為議會是國王、上院和下院的三位壹體,而不是以國王與議會分權。“國王在議會中”的原則意味著國家主權既不屬於作為個人的國王,也不屬於由上下兩院組成的狹義議會,而屬於“議會中的國王”,或者說,屬於國王、上院、下院新三位壹體的廣義的議會。英國史學家基爾曾說:“國王的權威是議會的原動力。假如沒有這壹生命力的源泉,這架龐大的機器將停止運轉,毫無效能。”壹按照孟德斯鳩的定義,“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壹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二,主張實行貴族共和政體,把多數人民被排斥到政治體制之外,這種共和政體本質上是階級的民主,即貴族階級的民主,實際上只是古希臘時期的“混合政體”的推陳出新。而沒有“普選”的“主權在民”實際上也只是主張“階級主權”和“議會主權”。體現在現實政治中,這種“貴族共和”就是主張新貴族和大資產階級的共和。要求實行新貴族和大資產階級的共和的屬於民主主義,而要求實行普選權的全社會民主共和制度的,則屬於社會民主主義。
英國和法國是歐洲最早產生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理論和社會力量的兩個國家,這兩個國家的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最為豐富,社會力量發展壯大得最迅猛。英國的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運動產生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運動中。英國資產階級利用法律和國會,和新貴族結為聯盟,與君主專制統治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通過壹系列的法令,使國王不斷屈服讓步。1641年5月,國會迫使國王簽署了壹項《三年法案》,規定國會至少三年召開壹次,屆時國王不召集國會,國會可以自行召開。以後,兩次內戰和“光榮革命”中,議會又通過了更多的法令,使得國會最終獲得了壹切權力,資產階級獲得了民主權利。在法國,資產階級通過幾次革命才最終建立共和政體。1789年的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雅各賓派(包括吉倫特派和山嶽派)、後來在1817年產生的“獨立派”及1832年“人權社”中的共和主義者,都主要代表著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力量。
彌爾頓作為壹位民主主義者,他雖然認為政府權力源於人民的意誌,議會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卻又認為人民的大多數是不應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他們認為人民的大多數品性反復無常、輕佻浮躁。不能學習“法律和政務”,也缺乏“卓越的事業”的能力。只有中等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才是“最聰明和最能幹的人”,是“民族的精華”,國家的最高權力只能由他們來掌握。可見,彌爾頓所主張的共和國實際上只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聯合專政,本質上也是壹種階級的民主。
伏爾泰是認為平等“是最荒誕不經的事。”壹他認為如果實行廣泛的民主制度“必然會有無知的暴徒,壹旦他們開始爭議,則壹切歸於失敗”二。他傾向於貴族共和制。
斯賓諾莎雖是壹位人民主權論者,他曾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對民主政體發出贊頌:“我想我已把壹個民主政體的基礎講得十分清楚,我特別是立意在此,因為我相信,在所有政體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與個人自由最相合的政體。在民主政治中,沒人把他的天賦之權絕對地轉付於人.以致對於事務他再不能表示意見。他只是把天賦之權交付給壹個社會的大多數。他是那個社會的壹分子。這樣,所在的人仍然是平等的,與他們在自然狀態之中無異。”③但又認為民主政體偏於理想而不易實行,所以還是主張階級的民主——貴族共和制。
彌爾頓、伏爾泰和斯賓諾莎都是主張“君主立憲”的民主主義者,他們的民主(共和)主張,並不是建立在普遍選舉制度之上的整個社會的民主,而是資產階級壟斷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階級的民主。社會民主主義主張的是全社會的民主,而不是階級的民主。它最顯著的特征是它把人民的普遍選舉權與民主聯系到了壹起,反對以財產資格限制公民的選舉權利,從而真正實現“人民主權”思想。
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運動是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內戰中的獨立派和平等派的運動,而最早的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人物是李爾本。獨立派是清教會中的壹個派別,其中部分成員反對繼續保留英王,他們後來轉為平等派。平等派是小資產階級為主要成員的社會改革力量,其領袖是李爾本。早在壹六四五年李爾本就提出了國家最高權力應該屬於人民的主張。他和反對上院和國王的存在,認為只有人民所選出的下院才能代表人民。1647年3月15日,平等派向下院提交請願書,指出:現在既然打敗了國王,所以下院有權力把全國人民從暴力和壓迫下解放出來,並且要求取消上院。請願書還要求建立壹院制的國會共和國,確立廣泛的選舉權及宗教自由;取消專賣獨占制度,特別是大商業獨占公司;建議下院通過特別法案救濟貧民。平等派的這些政治主張,使革命真正具有了社會民主主義色彩。十月,平等派又提出了《人民公約》,再次主張取消壹切特權,對年滿二十壹歲的男子實行普選權,並在普選的基礎上建立壹院制國會,作為全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以後在克倫威爾實行獨裁統治期間,李爾本等平等派再次向專制主義發難,公開譴責獨立派共和國是套在人民頭上的新枷鎖。
羅伯斯比爾是法國的壹位堅定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他強烈抨擊以財產限制社會下層人民政治權利的制度,他說:“當壹些人有可能運用的權力被選為立法團體或其它公共機關的成員,另壹些人只有權力推選那樣的人,還有壹些人連什麽權利都沒有的時候,是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不。但是,正是這些法令,按他們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按繳納三個勞動日、十個勞動日的直接稅或者壹個銀馬克,而在他們之間分成積極或消極公民、半積極或半消極公民這種可怕的區別。因此,所有這些安排在本質上是反憲法和反社會的。” 壹
三、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理論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家們在國家理論和社會理論方面,建立了許多傑出的理論,已經初步奠定了很多民主社會主義的重要的基本理論因素。如自由理論、平等理論、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論、權力制衡學說等。
自由和平等理論 自由理論是在反對封建專制的社會制度中產生的學說。它的產生和資產階級的社會生產方式密切相關。資本主義的社會生產方式需要自由的市場、自由的勞動力、自由地競爭和發展的生產方式,而封建專制統治、僧侶貴族的特權、封建行會的戒律使新興的資產者不能獲得這些方面的自由權利,基督教神學的愚昧也極大地壓抑著人們的自由要求和科學理性的發展。正是在這個巨大社會沖突的背景下,人們在強大的王權和王權控制下的宗教特權面前站立了起來,開始爭取人的自由權利。自由思想廣泛傳播的社會政治成果是歐洲封建制的滅亡和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成立,它最重要的理論成果之壹就是自由學說的形成。
作為封建專制主義的對立面,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把自由理論作為最根本的理論,它是其它民主主義理論的出發點。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認為,人的壹切權利都是因為人生來就應當是自由的。十七世紀的民主主義的思想家如伏爾泰、孟德斯鳩、是用“自然狀況”和“自然法”學說來論證“生而自由”的觀點的。
“自然狀況”是啟蒙思想家們所設想的人類的最初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各自生活, 互不侵害。洛克說道:“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自然狀況中的人只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狀況有壹種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自然法又歸結於人的理性,“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二因此在洛克等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那裏,自由就意味著否定除理性以外的壹切權威。人們除了接受自然或“神”的管束限制外,不受任何權力的約束,理性就是人們交往的規則,也就是“法”,即“自然法”。
在論述自由的時候,信仰(思想)自由和財產權利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最為關心的。比如彌爾頓就認為人類“必須有三種自由,即宗教自由,家庭或個人自由以及公民自由,沒有這三種自由,人們簡直就不可能愉快地生活下去。”③其中“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包含了信仰和思想自由,“家庭成個人自由”包含了財產權。
專制君主維護君主制度的壹個重要手段就是利用宗教對異己勢力進行迫害。宗教改革運動之前,宗教神權淩駕於封建王權之上,對廣大人民進行宗教迫害,宗教改革運動之後,宗教神權淪為封建王權的統治工具,專制君主利用它束縛人民思想,對付壹切反對君主專制的力量。例如在伊麗莎白統治初期;為了加強統治,對“不從國教者”的天主教徒,進行嚴厲的懲罰:有錢的入每月交納罰金二十英鎊:有地無錢的人,剝奪其地產的三分之二;無錢無地的人,沒收其家具,拍賣其服飾,天主教神父做彌撒則處以死刑。許多家庭被迫害得連張床都沒有。查理壹世統治時期,嚴厲推行書報檢查制度,在國會中斷的11年中,有9名反對派領袖遭到非人的迫害。從1603年至1640年,英國有6萬清教徒被迫逃亡國外。在歐洲其它國家,宗教都直接成為君主們的統治工具。在此政治背景下,要限制國王的權利,就必須要砸爛國王的精神統治工具,所以,要求信仰和思想自由成了自由權利的第壹要求。斯賓諾莎尖銳地指出:“專制政治的秘訣主要是欺騙人民,用宗教美麗的外衣來套在用以壓倒民眾的畏懼的外面。”四他指出:“剝奪人說心裏話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是不能侵犯的伍。
限制言論和思想傳播,實行嚴厲的書報檢查制度,是各國君主們為維護專制制度而制定的另壹個反動措施。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都對這個制度予以猛烈抨擊。彌爾頓在批判書報檢查制度時指出:“寫作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壹切偉大智慧的乳母”壹,“是壹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二斯賓諾莎指出:“在壹個自由的國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表意見”,“沒有人會願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轉讓與人的。”“強制言論壹致是絕不可以的。”③伏爾泰甚至認為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其它壹切自由的保障。
財產權利也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所最為註重的。洛克在其《政府論》中論述了私有財產所有權最初的來源,他認為,私有財產所有權最初來源於人的勞動,是由於人把自己的勞動摻進了勞動對象,才獲得了對勞動對象的所有權,因此,“除他之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四。伏爾泰、彌爾頓等人都強調了財產權是人的其它自由權利的基礎。
平等理論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另壹個重要理論。啟蒙思想家們在運用“自然狀態”學說論述自由權利時,他們的“自然狀態”學說本身就包含了平等權利思想。平等理論在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之間,觀點是有較大差別的。有壹些民主主義者盡管承認平等權利在理念上的正義性,但是他們又認為平等是不可能實現的。伏爾泰就說:“平等既是壹件最自然不過的事,同時也是最荒誕不經的事”伍。還有壹些民主主義者懷疑社會下層人民的理性能力,因此反對給予他們平等的政治權利。孟德斯鳩雖然主張公民壹般都應該有選舉權“但那些社會地位過於卑微,以致被認為沒有自己意誌的人則除外”。他並且還認為,在壹個國家壹些人以出身、財富或榮譽著稱的人是不能和平民壹樣只有壹票投票權的,“如果他們和平民混雜在壹起,並且和其他的人壹樣只有—個投票權,公共的自由將成為對他們的奴役,而且他們不會有保衛這種自由的任何興趣,因為大多數的決議將會是和他們作對的。所以,他們參與立法的程度應該和他們在國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⑥,後來的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也有和孟德斯鳩同樣的“復票權”的主張。
十七世紀最傑出的平等論思想家洛克則指出,人在“自然狀態”中“是壹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壹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壹個人多於別人的權力。”七在社會狀態中,“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⑧。他在《政府論》這部著作中,把平等權和自由權置於形影相隨的共生地位,他所論述的自由,都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是和自由從“自然狀態”中自然產生的。
民主社會主義繼承了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自由平等思想,繼承了自由和平等相統壹的觀念,把自由和平等作為自己的最高理想。
社會契約論 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在論證人的政治和社會權利時,多數都是從人的“最初狀態”或“自然狀態”來設定人首先是自由與平等的,然後在此前提下設定“最初狀態”或“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為了解決相互間的利益矛盾和便於合作,才以理性為準則,形成了相互之間的契約性質的關系。在這種契約性質的關系下,人們共同生活,推選政府和首腦,制訂法律,這才形成了社會和國家。這就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所創立的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是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用來論證人在社會狀態下,享有自由權、平等權和人民享有主權的基本理論。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ee)等人都相繼提出了各有獨特見解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在社會契約論的原則下,只有“基於每人的同意”這條原則才是建立和掌握國家政權的唯壹合法的根據。
出於君主立憲和限制王權思想,幾乎所有的社會契約論者都強調,人民在訂立契約時,並沒有把自己的權利全部地、絕對地轉付統治者,而是仍然保留了壹部分權力,所以統治者的權力,是應當受這部分不可轉讓的權利的制約和限制的。壹旦統治者破壞了這種契約,侵奪了人民的權利,人民有權根據契約原理,剝奪所賦予統治者的統治權力。
民主社會主義從社會契約論的原理出發,把人類社會視為公平協作的個人聯合體,把國家視為服務社會的工具,從而提出了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社會民主的價值追求。
人民主權論 與君主主權對立的是“主權在民”思想和“人民主權”思想。“主權在民”思想與“人民主權”思想的不同在於,前者可能僅僅意味著排斥君主主權,只要不是君主主權,那怕只是由部分人,或某個階級掌握國家主權,都是“主權在民”。但是“人民主權”思想不然,它強調國家主權不可以由部分人,或某個階級掌握,而必須由整個社會,即所有公民掌握。彌爾頓、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伏爾泰等人的關於主權思想的論述,目的都是為了反對君主主權,建立由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共和國”,而不是為了實現由全社會各階級共同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共和國”,所以他們都是“主權在民”思想,而不是“人民主權”思想。李爾本和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分別是英國和法國最早的著名的“人民主權”思想的社會民主主義理論家(盡管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有嚴重的缺陷),其後,羅伯斯比爾、邊沁(Jeremy Bentham)、約翰·密爾等人都秉承了這壹理論。
法國盧梭指出,主權是“公意”的體現,“主權的實質就是全體意誌”壹,李爾本更進壹步指出:“由人民的自由選舉並通過自己的代表而表示的贊同,是壹切公正統治的唯壹基礎”二。因此,“人民主權”思想是社會民主主義的根本思想,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最基本的國家理論。它把社會置於國家之上,承認社會每壹個成員的政治權利平等。它否認人民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它的上面還有另外的領導權力。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
“人民主權”的關鍵是只有人民和它的代議機構才能享有立法權,並且實行以法治國。通過人民立法,然後依法建立國家和政府,限定國家和政府的權力範圍,監督司法和行政,是“人民主權”的基本規則。政治思想家邊沁提出了要用“協議”來約束統治者的“憲政”主張,他說,“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限制,最高主權的權力就不能說是可被授予的,或是有確定範圍的。他們就能做任何事情,如果人們指責他們做某事為不合法或無效,指責他們濫用權力,就會被當成壹種辱罵”,反遭人指責③。
“人民主權”可以由人民直接行使,壹般形式為公民投票;但更多的是由每個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這種由每個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主權的方式稱為代議制。由公民自主推選其代表來間接行使人民主權而組成的代議機構,是人民主權的被委托者,它受委托人給予的(即憲法和其它律法給予的)權限和時效的限制,所以本身不擁有主權。
“人民主權”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根本國家制度。而壹個國家是否“人民主權”,主要體現在是否實行議會制度、普遍選舉權制度和所有階級均權制度。
普遍選舉權思想 普遍選舉權是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張。在各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大資產階級攫取了政權。為了能夠制定出保護他們的社會競爭優勢的法律,他們以財產限制人的選舉權,以便於他們壟斷立法權。在英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實行了大資產階級的統治。克倫威爾的女婿愛爾頓公開地反對人人享有選舉權。他把天賦的自由權利作了如下的解說,他說:“人們由於出生在英格蘭,便正當地擁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
那就是,我們不能驅逐他們出境,我們不能拒絕給予他們以空氣、住房、棲息以及在道路上或其他方面的行動自由,不能不讓他們生活在我們中間……但是因為出生於英格蘭而要求享受支配土地和其他壹切的權利,這是沒有道理的。”愛爾頓赤裸裸地提出,選舉權是壹種基於財產的權利,“我主要著眼於財產,”他說,“因為這是國家政治體制的基礎所在,如果妳把這個也去除了,妳就由此而去除了壹切。正是這樣,具備這種財產資格的人才有選舉權,才能被選評為國會的成員。他們是國家中有永久性利害關系的人,正是他們,會集合在壹起,懂得國家的全部利害關系。”壹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國民制憲議會通過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把選舉權只給予有產者。公民被按照財產的多少而劃分為三種類型:“消極公民”、“積極公民”和“選舉人”。這種以財產限制人民政治權利的主張,受到法國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猛烈抨擊。羅伯斯比爾痛斥道:“當壹些人有可能運用的權力被選為立法團體或其它公共機關的成員,另壹些人只有權力推選那樣的人,還有壹些人連什麽權利都沒有的時候,是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不。但是,正是這些法令,按他們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按繳納三個勞動日、十個勞動日的直接稅或者壹個銀馬克,而在他們之間分成積極或消極公民、半積極或半消極公民這種可怕的區別。因此,所有這些安排在本質上是反憲法和反社會的。”二後來的功利主義思想家邊沁從“最多數人的最大量的幸福”的功利原則,論證了實際的普選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他指出每個人的苦樂感受能力是相同的,而每個人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也同樣重要,因此,當某些人獲取某種利益或權利時,就沒有理由不讓其他人也得到同樣的權利。
普遍選舉權包括普遍選舉權利和普遍被選舉權利兩方面。它的精神是主張社會中壹切法定年齡以上的具有正常精神思維的公民,都享有選舉自己或他人、或被他人選舉,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民主社會主義把普遍選舉權作為其根本的選舉制度,並以此作為“人民主權”思想的具體體現。它主張通過普遍選舉讓每壹個社會成員擁有平等的政治權利,進而平等地影響國家政治,讓國家為所有的階級服務,並通過國家的作用,以民主的手段最終逐步消滅階級。
分權制衡學說 所謂的“分權”,不是指政府部門的分工,如分為工商管理部門、公共安全部門、稅收部門等等,而是指國家權力本身的被分割。國家分權包含階級分權和職能分權兩個內容。階級分權是指由社會各階級共同享有國家最高權力;職能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進行職能分割,壹般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部分。
階級分權的思想即是指“共和”與“民主”,即國家權力不是只由某壹個階級掌握,而是由兩個以上的階級共同掌握,或輪流執政。它可能是部分階級分權,也可能是所有階級分權。部分階級分權是民主主義,而社會民主主義主張的是所有階級分權,它體現了階級平等的思想。
職能分權是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十分重視的。出於對君主集權危害的刻骨銘心,為了切實地防範國家權力因為過於集中在壹個人或部分人手中,對公民形成新的權力壓迫,民主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們提出了將國家的權力劃分為幾個職能部分,分別由幾個職能部門掌握,並且使不同職能部門所掌握的權力相互牽制約束,以消除國家權力被個別人和個別集團包攬濫用的可能。最早具有職能分權思想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可能是英國的李爾本。代表“平等派”利益的李爾本針對克倫威爾推行的軍事獨裁統治,提出國會議員必須辭去軍隊職務、立法者不能同時是司法者和行政者等主張,迫使議會通過了包含上述思想內容的《自抑法》。後來,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首次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外交權,並提出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執行權、外交權由君主行使。法國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鳩是分權制衡學說的集大成者。
他指出:“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③。從“以權力約束權力”這壹目的出發,他在《論法的精神》壹書中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系統闡明了分權制衡思想。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部分,提出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並且要求這三種權力之間要互相制衡。孟德斯鳩還認為,是否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是判斷壹個國家是否民主政體的標準。孟德斯鳩與洛克的分權學說相比,他對國家權力的劃分更科學,對分權制衡的論述更全面,不僅涉及了階級分權,而且涉及了職能分權和權力間的制衡。
分權制衡是民主制度的基本保障手段,也是後來民主社會主義所主張的基本國家制度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