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11岁小女孩跳楼案,我看到了全是暴民
网传版本大致是这样的。
小女孩和同学去买文具,人多,小女孩就把3.6元钱放在桌子上,老板娘忙过那一阵,觉得没给钱,就去拦截小女孩,然后还翻她书包,查有没有偷其它东西,并拍了照,但同行的同学证明小女孩付了钱。事毕就把小女孩的作业本和其它信息贴在店内,悬赏寻人。并以小礼品的形式,雇佣其它学生在校放出小女孩偷窃的传言。
后又被班主任拉进班级群,说上述情况。班主任还转发,据说还让小女孩认错。
小女孩为自证清白,在家从33楼跳楼自杀。
然后网上一片暴民言论,又要老板娘偿命的,又要砸店的,还有要捐钱打官司的。让我想到当年死在这些人手里的地主,资本家。如果现在允许人民审判,估计老板娘早死了。
这件事最大的疑点是什么?是老板娘一个生意人,如果说一时不察,误会了小女孩,为什么在事后,在有同学证言的情况下,又通过种种手段继续“诬陷”小女孩呢?老板娘不知道看监控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很大影响吗,万一冤枉了她怎么办?这不合逻辑。然后老师也采信了老板娘的说法,做为一个老师,自己班的学生如果确实没偷,或者说无法证明其偷东西的情况下,去强行给自己学生扣帽子,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
所以说在警方说法未出来前,事情基本就明了,小女孩确实偷了,自杀是因为身败名裂,而不是为证清白。
随后,果然警方说法出来了,不涉及犯罪,正在组织调解。逆推一下,如果种种证据都指向小女孩没偷,那么老板娘的行为就构成,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以及诽谤。但是警方说不涉及犯罪,显然与上述假设不符,即证据指向小女孩确实偷了,所以老板娘的种种行为,都属于受害人正常维权。
当然了,有人又会阴谋论了,说是警方和老板娘有勾结。我是不会信的,这个不涉及中共,老板娘,一个开文具店的,也是底层屁民,老师也是没有什么地位的。警方在处理底层与底层的矛盾时,没必要偏袒一方。
网上现在有几种声音:
一,老板娘和班主任冤枉人,致人死亡,要追刑责。
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前文已经详细说了
二,小女孩,就算偷了东西,老板娘和老师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并间接致人死亡。也应该追责
这种观点,就是不懂受害人(失窃方)的权利,失窃方有权通过泄露相关信息去收集线索。而且收集线线索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对方死亡。老板娘贴照片,悬赏的行为,如果在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足以使一个常人做出小女孩偷窃的判断的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三,就3块多钱,不值得这样去追究到底,所以老板娘非常狠毒,所以一定要处理老板娘。
这个问题本质是应该不应该与能不能的关系。也许3块多钱并不值得去这样大动干戈,但是这是老板娘的权利。别人骂你一句,你可以一笑而过,也可以与其针对这一行为吵半天,甚至报警其辱骂你。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你可以说人家小题大做,但是人家并没有过错。就算老板娘并非善茬又如何?人家没过错。没过错为什么要去通过法律等强制手段去判人家刑?中国人就是这个问题,把法律问题道德化,而且用一个高标准的道德去强制约束并惩罚他人的行为。在中国暴民思想里,如果你不是圣人,那你就是过错方,事情严重了,你就该受罚。其实这才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中国人要求别人都是圣人,都是道德楷模。
四,不管怎么样,人死为大。
我弱势我有理,我死了我有理,这是标准的黑命贵的逻辑。不管黑人做了啥,黑人死了,那就是黑人的理,警察该死。假定一天中国民主了,这种思想在,中国的未来也很悲观,全民黑命贵。
五,面对不同声音,直接攻击发言人。
面对为老板娘一方说话的声音,暴民都是从别人的人格上,品德上直接攻击,而不是从事件本身。必须统一思想,那种一个群体之间,必须有“反对者”的思维模式根本没有。这是中共的问题,长期洗脑,碰到问题了,必须站队一致。
通过文具跳楼案,证明了中国未来悲观论的正确性,中共倒了,中国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而且暂时还看不到终点,可能会进入又一次轮回。
-------------------------------------------------------------------------------------------------------------------------------
以下新增
现在警方版本:出来了,是7号文具店失窃,老板娘看到监控后,怀疑是这个小女孩偷的,于是在9号小女孩再来的时候,就扣下其学习用品,小女孩在老板娘接待客人时,自行离开。10日,老板娘,张贴悬赏,学生提供信息,获知信息后,老板娘就收回悬赏。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对小女孩安抚,并电话告知其父,应该妥善处理此事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晚上父回家时,孩子已经入睡。11日早7时,小女孩跳楼自杀。现双方已和解。
这个版本于早前版本是有出入的,有相同的说法,也有不同的说法。
综合来看警方版本比较可信。为什么呢,因为警方版本确实,更符合逻辑。
如果是网传版本说,同学证实付钱了,老板事前不看监控,直接诬陷人,然后死人了老板娘才看监控,而且监控证实没偷。这是不合逻辑的。只有神经病才会这样做事。但是警方版本就很清楚了7号失窃,失窃时不知道是谁偷的,于是可能在晚上调监控去查,查到是这个小女孩偷的。这时老板娘并没有悬赏啥的,可见老板娘并不是开始就想让小女孩身败名裂。而是等到9号小女孩再次来店后,才截下她。
在当时我推测,估计也就是老板娘想和他私下处理,比如叫家长啥的。但是小女孩却乘老板娘不备跑了,所以老板娘火了,就重金悬赏,征集线索了。为啥 ?以后没机会再找到她了,这小女孩,以后也不会来了。其实到这里,乐山大佛就会说,不就是一些文具失窃吗?多大点事。有一句话叫,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学校门口的店,学生手脚不干净太多了。这老板娘肯定也是无数次被偷。甚至小女孩本人就是惯犯。再加上这次小女孩,事半而走,所以说老板娘悬赏行为合情且合法。
悬赏后,有学生提供信息,并在获取信息后,撤下悬赏。而网传版本是老板娘,不仅悬赏信息,还使用“重礼”雇人传播以毁其名声。显然网传版本是不可信的,如果“重礼雇佣”存在,那么老板娘需要再贴一次“海报”,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海报,如果不贴这种海报,谁又知道 老板娘正在雇人呢?发现没有,网传版本一切的一切,都是在把老板娘“非人化,恶魔化”,老板娘的种种行为,完全不合逻辑,不合事实。
官方版本是,老师得知此事后,对其进行安抚。这个安抚用的妙啊。说了等于没说。小女孩偷窃了,批评后,肯定也会有让小女孩稳定情绪的话语,没偷,也可以说成让小女孩,不要想这么多。但是后面话还是透露小女孩确实偷了,如果小女孩没偷,还心理辅导个毛线,家长直接带人到文具店理论,让文具店公开道歉,这种情况下名誉已经恢复,根本不需要心理辅导。所以说官方还是透露了,小女孩确实偷了。网上版本是啥呢?老师神经病,不调查,不问话,然后就在群里转发,批评小女孩,网传版本对老师采用的手法和对老板娘采用的手法一样,非人化,恶魔化。显然,与事实不符。
另外短短几天,家长和老板娘方就达成和解。速度达成和解,唯一的解释就是所谓的受害方,即小女孩家长并不占理,所以说调解时警方要求意思一下,双方都能接受。否则无法解释家长能这么好说话,就算家长不疼爱这个女儿,但是这是钱啊,不为女儿,为了钱,也会多闹一阵子的。
所以说事实到这里很清楚了。
正常版本:7号小女孩偷了东西,老板娘查看监控,确定小偷为小女孩,在9日小女孩来店时,对其拦截,并寻求解决方案,比如叫家长来这些,小女孩畏错而逃,激怒老板娘。10号老板娘悬赏征集信息,闹的学校都知道,老师批评小女孩,并让家长好好教育。小女孩身败名裂,自杀身亡。
臆想版本:女孩没偷窃,老板娘神经病,老师神经病,老板娘财力通天,警方拿人手短,家长没人性,见钱眼开。事件中的所有人,除了小女孩和她所谓的两个同学,不是神经病就是坏人。
其实这件事,被伤害(注意是被)最大的是老板娘和老师,警方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明说小女孩确实偷了东西,也不能更多公布细节。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可能能明白警方的说法意味着啥 ,但是国内大多数人是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相信美国气象武器,相信美国制毒传毒。在这些人眼里,老板娘和老师,永远都是恶魔。世人无法给老板娘和老师以公道,二人只能默默承受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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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我亲自经历的事,若干前年,我住在一楼,然后呢,我手机就放在自己的阳台上(阳台大门可通往外界),然后我忘了拿手机就洗澡去了,这手机被附近一邻居偷了。后来报警,找到了手机,在抓捕她的过程中,她把手机给放到水盆里藏起来了,最后找到手机已经坏了。这个人在调解的过程种,认罚,但是要求我不要公开这件事,她说他一辈子都是没偷没抢的,名誉好的很,又说如果传出来了,她就没法活了。具体她以前的名声怎么样,我不知道,是不是惯犯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就想钱也赔了,就算了,但是我公开这是我的权利,我公开这事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如果她真的因此而自杀,与我何干?当然,你可以说我,人家也赔钱了,你还公开,你不地道,但是这是我的权利。我有权利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对的。
小女孩和同学去买文具,人多,小女孩就把3.6元钱放在桌子上,老板娘忙过那一阵,觉得没给钱,就去拦截小女孩,然后还翻她书包,查有没有偷其它东西,并拍了照,但同行的同学证明小女孩付了钱。事毕就把小女孩的作业本和其它信息贴在店内,悬赏寻人。并以小礼品的形式,雇佣其它学生在校放出小女孩偷窃的传言。
后又被班主任拉进班级群,说上述情况。班主任还转发,据说还让小女孩认错。
小女孩为自证清白,在家从33楼跳楼自杀。
然后网上一片暴民言论,又要老板娘偿命的,又要砸店的,还有要捐钱打官司的。让我想到当年死在这些人手里的地主,资本家。如果现在允许人民审判,估计老板娘早死了。
这件事最大的疑点是什么?是老板娘一个生意人,如果说一时不察,误会了小女孩,为什么在事后,在有同学证言的情况下,又通过种种手段继续“诬陷”小女孩呢?老板娘不知道看监控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很大影响吗,万一冤枉了她怎么办?这不合逻辑。然后老师也采信了老板娘的说法,做为一个老师,自己班的学生如果确实没偷,或者说无法证明其偷东西的情况下,去强行给自己学生扣帽子,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
所以说在警方说法未出来前,事情基本就明了,小女孩确实偷了,自杀是因为身败名裂,而不是为证清白。
随后,果然警方说法出来了,不涉及犯罪,正在组织调解。逆推一下,如果种种证据都指向小女孩没偷,那么老板娘的行为就构成,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以及诽谤。但是警方说不涉及犯罪,显然与上述假设不符,即证据指向小女孩确实偷了,所以老板娘的种种行为,都属于受害人正常维权。
当然了,有人又会阴谋论了,说是警方和老板娘有勾结。我是不会信的,这个不涉及中共,老板娘,一个开文具店的,也是底层屁民,老师也是没有什么地位的。警方在处理底层与底层的矛盾时,没必要偏袒一方。
网上现在有几种声音:
一,老板娘和班主任冤枉人,致人死亡,要追刑责。
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前文已经详细说了
二,小女孩,就算偷了东西,老板娘和老师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并间接致人死亡。也应该追责
这种观点,就是不懂受害人(失窃方)的权利,失窃方有权通过泄露相关信息去收集线索。而且收集线线索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对方死亡。老板娘贴照片,悬赏的行为,如果在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足以使一个常人做出小女孩偷窃的判断的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三,就3块多钱,不值得这样去追究到底,所以老板娘非常狠毒,所以一定要处理老板娘。
这个问题本质是应该不应该与能不能的关系。也许3块多钱并不值得去这样大动干戈,但是这是老板娘的权利。别人骂你一句,你可以一笑而过,也可以与其针对这一行为吵半天,甚至报警其辱骂你。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你可以说人家小题大做,但是人家并没有过错。就算老板娘并非善茬又如何?人家没过错。没过错为什么要去通过法律等强制手段去判人家刑?中国人就是这个问题,把法律问题道德化,而且用一个高标准的道德去强制约束并惩罚他人的行为。在中国暴民思想里,如果你不是圣人,那你就是过错方,事情严重了,你就该受罚。其实这才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中国人要求别人都是圣人,都是道德楷模。
四,不管怎么样,人死为大。
我弱势我有理,我死了我有理,这是标准的黑命贵的逻辑。不管黑人做了啥,黑人死了,那就是黑人的理,警察该死。假定一天中国民主了,这种思想在,中国的未来也很悲观,全民黑命贵。
五,面对不同声音,直接攻击发言人。
面对为老板娘一方说话的声音,暴民都是从别人的人格上,品德上直接攻击,而不是从事件本身。必须统一思想,那种一个群体之间,必须有“反对者”的思维模式根本没有。这是中共的问题,长期洗脑,碰到问题了,必须站队一致。
通过文具跳楼案,证明了中国未来悲观论的正确性,中共倒了,中国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而且暂时还看不到终点,可能会进入又一次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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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增
现在警方版本:出来了,是7号文具店失窃,老板娘看到监控后,怀疑是这个小女孩偷的,于是在9号小女孩再来的时候,就扣下其学习用品,小女孩在老板娘接待客人时,自行离开。10日,老板娘,张贴悬赏,学生提供信息,获知信息后,老板娘就收回悬赏。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对小女孩安抚,并电话告知其父,应该妥善处理此事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晚上父回家时,孩子已经入睡。11日早7时,小女孩跳楼自杀。现双方已和解。
这个版本于早前版本是有出入的,有相同的说法,也有不同的说法。
综合来看警方版本比较可信。为什么呢,因为警方版本确实,更符合逻辑。
如果是网传版本说,同学证实付钱了,老板事前不看监控,直接诬陷人,然后死人了老板娘才看监控,而且监控证实没偷。这是不合逻辑的。只有神经病才会这样做事。但是警方版本就很清楚了7号失窃,失窃时不知道是谁偷的,于是可能在晚上调监控去查,查到是这个小女孩偷的。这时老板娘并没有悬赏啥的,可见老板娘并不是开始就想让小女孩身败名裂。而是等到9号小女孩再次来店后,才截下她。
在当时我推测,估计也就是老板娘想和他私下处理,比如叫家长啥的。但是小女孩却乘老板娘不备跑了,所以老板娘火了,就重金悬赏,征集线索了。为啥 ?以后没机会再找到她了,这小女孩,以后也不会来了。其实到这里,乐山大佛就会说,不就是一些文具失窃吗?多大点事。有一句话叫,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学校门口的店,学生手脚不干净太多了。这老板娘肯定也是无数次被偷。甚至小女孩本人就是惯犯。再加上这次小女孩,事半而走,所以说老板娘悬赏行为合情且合法。
悬赏后,有学生提供信息,并在获取信息后,撤下悬赏。而网传版本是老板娘,不仅悬赏信息,还使用“重礼”雇人传播以毁其名声。显然网传版本是不可信的,如果“重礼雇佣”存在,那么老板娘需要再贴一次“海报”,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海报,如果不贴这种海报,谁又知道 老板娘正在雇人呢?发现没有,网传版本一切的一切,都是在把老板娘“非人化,恶魔化”,老板娘的种种行为,完全不合逻辑,不合事实。
官方版本是,老师得知此事后,对其进行安抚。这个安抚用的妙啊。说了等于没说。小女孩偷窃了,批评后,肯定也会有让小女孩稳定情绪的话语,没偷,也可以说成让小女孩,不要想这么多。但是后面话还是透露小女孩确实偷了,如果小女孩没偷,还心理辅导个毛线,家长直接带人到文具店理论,让文具店公开道歉,这种情况下名誉已经恢复,根本不需要心理辅导。所以说官方还是透露了,小女孩确实偷了。网上版本是啥呢?老师神经病,不调查,不问话,然后就在群里转发,批评小女孩,网传版本对老师采用的手法和对老板娘采用的手法一样,非人化,恶魔化。显然,与事实不符。
另外短短几天,家长和老板娘方就达成和解。速度达成和解,唯一的解释就是所谓的受害方,即小女孩家长并不占理,所以说调解时警方要求意思一下,双方都能接受。否则无法解释家长能这么好说话,就算家长不疼爱这个女儿,但是这是钱啊,不为女儿,为了钱,也会多闹一阵子的。
所以说事实到这里很清楚了。
正常版本:7号小女孩偷了东西,老板娘查看监控,确定小偷为小女孩,在9日小女孩来店时,对其拦截,并寻求解决方案,比如叫家长来这些,小女孩畏错而逃,激怒老板娘。10号老板娘悬赏征集信息,闹的学校都知道,老师批评小女孩,并让家长好好教育。小女孩身败名裂,自杀身亡。
臆想版本:女孩没偷窃,老板娘神经病,老师神经病,老板娘财力通天,警方拿人手短,家长没人性,见钱眼开。事件中的所有人,除了小女孩和她所谓的两个同学,不是神经病就是坏人。
其实这件事,被伤害(注意是被)最大的是老板娘和老师,警方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明说小女孩确实偷了东西,也不能更多公布细节。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可能能明白警方的说法意味着啥 ,但是国内大多数人是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相信美国气象武器,相信美国制毒传毒。在这些人眼里,老板娘和老师,永远都是恶魔。世人无法给老板娘和老师以公道,二人只能默默承受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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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我亲自经历的事,若干前年,我住在一楼,然后呢,我手机就放在自己的阳台上(阳台大门可通往外界),然后我忘了拿手机就洗澡去了,这手机被附近一邻居偷了。后来报警,找到了手机,在抓捕她的过程中,她把手机给放到水盆里藏起来了,最后找到手机已经坏了。这个人在调解的过程种,认罚,但是要求我不要公开这件事,她说他一辈子都是没偷没抢的,名誉好的很,又说如果传出来了,她就没法活了。具体她以前的名声怎么样,我不知道,是不是惯犯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就想钱也赔了,就算了,但是我公开这是我的权利,我公开这事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如果她真的因此而自杀,与我何干?当然,你可以说我,人家也赔钱了,你还公开,你不地道,但是这是我的权利。我有权利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对的。
81 个评论
不愧为品葱, 恶臭慢啊满
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社会道德了。不讲规则,只讲所谓的"人情"。而很多中国法庭判案也是如此,最后往往是和稀泥,以“你看别人也可怜,你就让步一下呗”这种匪夷所思的逻辑去结案。
为了三块多钱把一个小女孩搞的身败名裂跳楼自杀,真的合适吗?
我看到的消息是,老板娘把小女孩照片挂在店里。同学们证明小女孩确实给钱了放在桌子上了。你说老板娘冤枉她不复合逻辑,就因为3块多钱这样对待一个孩子,李觉得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店里应该有监控,调出来看一下到底给钱没,把照片挂店里路过的都能看到这影响太大了,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就因为这么点钱。
>>我看到的消息是,老板娘把小女孩照片挂在店里。同学们证明小女孩确实给钱了放在桌子上了。你说老板娘冤枉她...
所以如果一个人闯入别人家里,房主开枪也是错的,屁大点事,怎么能杀人呢?92年枪杀那个日本留学生的房主应该判刑。
挂照片是不是确有其事?有就行了,怎么对付老板娘全家都不过分。散了吧。小女孩还能把她的店清空了不成,偷点东西就挂照片,才几个钱就这么对付未成年小孩?我见过超市有挂偷车贼照片的,那个贼能立案,小女孩偷文具能立案不?讲法律也是讲不通的。建议对老板全家执行私刑正义。
>>受害人因收集线索而泄露对方隐私的行为是合法的。
什么受害?所以老板娘只是怀疑没给钱才是受害,别人身败名裂自杀不是受害。她受啥害?明明给过钱了。受害了有没有证据?有监控没有?法律支持她是受害人吗?说自己受害就受害了?我看到你的发言让我感到愤怒,使我的心灵受到巨大的创伤,我决定现在开始召集网络暴民人肉你,到处贴你的照片,合法吗?
别人都是暴民,你最高尚,不用看你个x样光想想我就恶心。你现在给我三块钱也平息不了我的愤怒,我的损失可比那个疑似受害者大多了
>>什么受害?所以老板娘只是怀疑没给钱才是受害,别人身败名裂自杀不是受害。她受啥害?明明给过钱了。受害了...
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老板娘和老师这么做,就是精神病。两人同时精神病可能吗?如果没有证据老板娘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警方说不构成。说明什么?
你在这拿谣言当事实和和争,非常恶心。
事情我其實沒查過,單單看樓主的發言,我認為有一可疑。小孩在33樓向下望的恐懼,身敗名裂未必能克服,但受怨枉再被批評所產生的委屈卻可以輕易壓過。
>>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老板娘和老师这么做,就是精神病。两人同时精神病可能吗?如果没有证据老板娘的行为就...
没有,肯定是小女孩自己精神病跳楼,其他的全是造谣,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老板娘贴照片,行了,大家全是暴民,你最清醒了,你好棒棒哦。
>>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老板娘和老师这么做,就是精神病。两人同时精神病可能吗?如果没有证据老板娘的行为就...
还相信官方?安徽拳王丰县八孩唐山女孩贵州大巴就忘了是吗?
你既然说谣言不如直接说对方说的是假话,不懂谣言什么意思建议查一下
>>还相信官方?安徽拳王丰县八孩唐山女孩贵州大巴就忘了是吗?你既然说谣言不如直接说对方说的是假话,不懂谣...
唐山是涉及公安部门了,安徽那事也是上面有人。而本案相关人员都是屁民,并没有任何老板娘或者老师上面有人的消息传出来。双方都是屁民,警方有什么理由偏袒一方?你的意思是说中国所有的案件判决,或者警方处理都是错的?
如果暴民的定义为:通过原始的推理和自己(残缺的)认知轻易下定论并伴随偏激行为,那楼主你何尝不是暴民。你的论点前提已经假设了老板娘老师警察全部正常且“符合逻辑”,就小女孩不正常,完全排除了老板娘就爱构陷学生老师行为不妥警察和稀泥的可能性,这不叫主观什么叫主观。至少在注重个人隐私的德国,未经允许翻阅未成年私人物品并公布姓名照片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且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被作为证据
人死为大,估计老板娘惨了,即使小女孩真的偷了,老板娘也脱不了干系。估计也要赔偿几十万了,死者家属肯定天天到店里闹到家里闹。唯一能做的是跟家属签协议赔偿几十万,家属以后不追究 然后转让店铺 老板娘搬到别处去生活。这些文具店一般都是学校附近,铺租很贵的吧。
>>人死为大,估计老板娘惨了,即使小女孩真的偷了,老板娘也脱不了干系。估计也要赔偿几十万了,死者家属肯定...
这个就类似那个92年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房主自卫枪杀私闯民宅的日本留学生的案件了,刑事上无责。不过同样,都得在民事上多少赔点。
>>唐山是涉及公安部门了,安徽那事也是上面有人。而本案相关人员都是屁民,并没有任何老板娘或者老师上面有人...
你怎么知道他们没找关系没送钱摆平呢?能当老师能开店多少都认识点人,墙内的事情得有自己的判断,都在墙外了,还以官方为标准吗?让子弹飞一会,别太急着下定论
>>你怎么知道他们没找关系没送钱摆平呢?能当老师能开店多少都认识点人,墙内的事情得有自己的判断,都在墙外...
官方消息只是“印证”了,从逻辑上的判断。明白吗?即使没有官方消息,常人也可以做出相同的判断 。
>>有监控吗
监控问题还有一个逻辑判断 ,如果小女孩没偷,监控视频肯定会出来。因为这是还她清白的证据,而且肖像啊啥的,已经全网都是了,已经不是隐私了。如果偷了,那么监控视频,永远不会出来。因为这是罪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且是已经死了的,已经没必要了。
x心疼小女孩
自殺的部分應該沒有刑事上的直接責任
公布照片那邊違反未成年保護法
公布照片那邊違反未成年保護法
>>自殺的部分應該沒有刑事上的直接責任公布照片那邊違反未成年保護法
但是结论就是不涉及犯罪,所以公布照片的行为并不犯罪。公布未成年人隐私却不犯罪,可能只有一个:即此为受害人收集线索行为,所以是例外。就好像吃野生保护动物是犯罪,但是有例外情况。
>>监控问题还有一个逻辑判断 ,如果小女孩没偷,监控视频肯定会出来。因为这是还她清白的证据,而且肖像啊啥...
老板娘当时都没拿出来,八成是没有了,不然拿出录像找老师就好了啊,干嘛找小学生散播传言,找老师转发传播呢?
没有监控录像说不清,如果偷了的话,为什么同行的小学生说付过钱?
毕竟出了人命,老师和老板娘肯定得找关系送钱摆平
老师竞争很激烈的,得找关系才当得上,现在还开店的老板娘,家里肯定不错的,两个人都没有那么简单
至于跳楼,很多博主发点日常vlog都被攻击的抑郁了,别说一个11岁的小女孩了,这么多同学指指点点,老师谈话,老板娘肯定直接开骂,她能承受得住吗?内心有这么强大吗?
>>但是结论就是不涉及违法,所以公布照片的行为并不犯罪。公布未成年人隐私却不犯罪,可能只有一个:即此为受...
不對吧?誰說不涉及違法的?你國公安?
所以你預設了公安不會收受賄賂?
再來推斷公安說不違法,因此那個商家的行爲是合法的?
幹你媽
>>老板娘当时都没拿出来,八成是没有了,不然拿出录像找老师就好了啊,干嘛找小学生散播传言,找老师转发传播...
你的逻辑不成立。
一,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说监控证明了付了钱,为什么老板娘还找人传播呢?老师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转发呢?
二,存在不存在这种可能?A 同学是只看立场,不论是非的?比如新冠病毒就是美国造的,乌克兰在制造病毒。B,未意识到做伪证是错误的。 C 事情不大,做伪证也没啥大不了的。
三,存在不存在这种可能?毕竟出了人命,家属肯定会找关系。让偏向自己,警方碍于老板娘方无责,最终只能和稀泥了。
四,实验学校竞争很激烈,学区房,或者没有钱或者关系的很难在这里上学。小女孩在这里上学,肯定经济上,人脉上有关系,尤其是单亲家庭,关系有可能会更多。说一下,我这里只是为反驳而你对老师和老板娘的诬陷,并不表示,我认为死者之母私生活有问题。
五,你先证明指指点点,致常人死亡是一个普遍性的结果 再来说其它。
谁跟你说开文具店的就一定是底层屁民?你凭什么认为警察和店主穿一条裤子是阴谋论?有同学证明了她没有偷,给了钱,但是孩子的话在中国又算个屁?老板娘和警察和老师是绝对穿了一条裤子,警察让老师闭嘴,老板娘出钱买人命,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事的例子每天在中国不要太多。
而且楼主你字里行间都透露着一股邪气,生活当中应该是那种很讨打的那种人,没准那天就碰到那孩子了,加油吧你。
而且楼主你字里行间都透露着一股邪气,生活当中应该是那种很讨打的那种人,没准那天就碰到那孩子了,加油吧你。
>>你的逻辑不成立。一,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说监控证明了付了钱,为什么老板娘还找人传播呢?老师在无证据的情...
我只是发表一点看法而已,一会谣言一会污蔑,你为啥这么激动让我很疑惑,用传言和偏见不行吗?心平气和一点不好吗?缓和一点才让人有意愿和你讨论
你这么激动很难不让人觉得你就是当事人或者和当事人关系匪浅
你肯定又很激动咯,别回了,就这样好了
>>我只是发表一点看法而已,一会谣言一会污蔑,你为啥这么激动让我很疑惑,用传言和偏见不行吗?心平气和一点...
我也只是一点看法而已,用词较重一些,你为啥反应这么大,对这方面抗议这么大?是不是在转移话题?就事论事不好吗?东拉西扯,把敌人扯晕后,再一击必杀?
你这样东拉西扯,和五毛手法如出一辙,很难让人不会深思墙内这事为啥炒成这样。中共为了转移矛盾,让五毛大肆带动舆论导向,去发泄平民心中的不满,去泄火。
你这种人就两个字,欠揍。
小孩死了當然不合適,但難道不該怪父母嗎
本來,放任未成年孩子自己去買文具就涉嫌照料不周了。人販子戀童癖可能綁架他,孩子也可能擅自在外偷竊破壞虐待動物
這種父母恐怕就覺得『反正就是個孩子』,孩子被綁架就哭就怪社會怪警察,孩子在外面搞破壞就打哈哈『就小孩子不懂事,讓讓他』
本來,孩子沒有行為能力,不管出什麼事,都是父母或監護人不對
這就和小狗不牽繩一樣。對狗危險,對路人野貓也危險。要是小狗被車裝死或者咬死小孩,都得怪不牽的飼主
小孩和小狗一樣沒有負責能力,所以才需要監護人啊
就這件事而言。要是父母陪同孩子一起去商店,孩子錢放一邊時就能提醒『拿著,放這裡看不到』。老闆娘錯怪孩子時也可以介入溝通。孩子跳樓時父母要是在身邊,也能阻擋
結果出奇的,竟然沒有人(樓主轉載的牆內意見和品蔥目前)注意到父母的責任
難道各位都覺得可以放任不能為自己負責的未成年人自己到處走嗎?
本來,放任未成年孩子自己去買文具就涉嫌照料不周了。人販子戀童癖可能綁架他,孩子也可能擅自在外偷竊破壞虐待動物
這種父母恐怕就覺得『反正就是個孩子』,孩子被綁架就哭就怪社會怪警察,孩子在外面搞破壞就打哈哈『就小孩子不懂事,讓讓他』
本來,孩子沒有行為能力,不管出什麼事,都是父母或監護人不對
這就和小狗不牽繩一樣。對狗危險,對路人野貓也危險。要是小狗被車裝死或者咬死小孩,都得怪不牽的飼主
小孩和小狗一樣沒有負責能力,所以才需要監護人啊
就這件事而言。要是父母陪同孩子一起去商店,孩子錢放一邊時就能提醒『拿著,放這裡看不到』。老闆娘錯怪孩子時也可以介入溝通。孩子跳樓時父母要是在身邊,也能阻擋
結果出奇的,竟然沒有人(樓主轉載的牆內意見和品蔥目前)注意到父母的責任
難道各位都覺得可以放任不能為自己負責的未成年人自己到處走嗎?
一个小学女孩被逼自杀。还被你这么讽刺挖苦。就因为你多年前一个破手机被人家弄坏了。而且还赔你钱了。
做人要讲良心。你这种人全无良心。我之前反对无差别屠支。但你这贴改变了我的看法。你要是在我面前。我拼了下半辈子进监狱也要一枪崩了你。
做人要讲良心。你这种人全无良心。我之前反对无差别屠支。但你这贴改变了我的看法。你要是在我面前。我拼了下半辈子进监狱也要一枪崩了你。
>>一个小学女孩被逼自杀。还被你这么讽刺挖苦。就因为你多年前一个破手机被人家弄坏了。而且还赔你钱了。做人...
标准的逆向粉红。粉红常用的手段,在你短短几句话中全用上了。
一,说我因为手机被偷,然后这里挖苦小女孩。类似粉红语言:美国打伊拉克就是为了石油。
凭空编造一个别人不存在的动机或者目的,来解释别人现在的行为。
二,说我在这里挖苦小女孩。 类似粉红语言:XX人说的XX话就是反华。
反正不论你是不是,我说你是你就是
三,你这种人全无良心 类似粉红语言:抵毁烈士,天理不容。
我是最有良心的,谁的观点与我不同,谁就是没良心,比如谁替那些资本家说话,谁是没良心。
四,我以前反对你无差别屠支 类似粉红语言:川普视频中说了,一定要阻止华为,阻止中国崛起。
断章取义是粉红最常用的手段,我多次在我的贴文说了:我是反对屠支的,有时候 气得不行了,说一句,但是仅仅是气话,怒其不争。我还在贴文中说了,我反对屠支那是反人类,我赞同屠共。
五,你要是在我面前,我拼了下辈子进监狱也要一枪崩了你。类似粉红言论:打日本 我捐命。
就是自己把自己装扮成正义化身,把别人,别国歪曲成恶魔,然后说一些不可能的话,来展现自己的正义。
你还是回墙内继续当粉红吧,粉红的身份最适合你。
偷手机那事,你直接说想不让我公开得加钱不就完了
还有请有点法律常识,这个小女孩把老板娘杀了都不用负刑事责任,而且法律是极其坚决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的,因此这件事老板娘只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条路
还有请有点法律常识,这个小女孩把老板娘杀了都不用负刑事责任,而且法律是极其坚决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的,因此这件事老板娘只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条路
>>偷手机那事,你直接说想不让我公开得加钱不就完了还有请有点法律常识,这个小女孩把老板娘杀了都不用负刑事...
我并没让他加,我又不在乎这个,但如果我公开了,我也是无错
法律是许多条文互相影响的,不是看到一句就当圣旨的
不至于。我小学的时候被偷了挺多东西,本来挺生气的,但后来发现是某个穷学生偷的,其他同学想告状,我阻止了他们。就几十块的事至于吗?当然可能这老板娘连几十块都丢不起,但也有更好的办法能解决,而不是闹这么大。
>>我并没让他加,我又不在乎这个,但如果我公开了,我也是无错法律是许多条文互相影响的,不是看到一句就当圣...
那请你完整地每一步都引用法律条文(或案例)地推出你的结论我看看
你写了一篇大作文,你想证明小女孩死有余辜,可你又自始至终拿不出证据证明。
你说文具店有监控,如果拍到是那个小姑娘偷的,为什么警方不承认呢?只要调出监控,一切都能水落石出。可到现在也没有把监控掉出来,你对此的分析也只能说是逻辑推理,那同样的我也可以逻辑推理一下,文具店老板通过某种手段与警方达成了共识,让警方不公布监控,从而洗脱自身涉嫌诽谤陷害的罪名。毕竟中国警察说情受贿也是常识。
往大了说,就算公布了视频证明确实是她偷的,你能怎么办?是判处有期徒刑几年?没有一个西方国家会对这种案子给小姑娘刑事处罚。而这种贴大字报曝光的行为更是比关她几年还要恶劣,这就是你想要的,对于所有盗窃犯都这样处理?现在这个结果,无论小姑娘是否偷窃,老板娘的行为都比偷窃本身更加恶劣,被网暴,被起诉都合情合理。
洋洋洒洒几千字,看似有理有据,其实胡搅蛮缠,强词夺理。你这水平给官方当五毛怕是都不及格。
你说文具店有监控,如果拍到是那个小姑娘偷的,为什么警方不承认呢?只要调出监控,一切都能水落石出。可到现在也没有把监控掉出来,你对此的分析也只能说是逻辑推理,那同样的我也可以逻辑推理一下,文具店老板通过某种手段与警方达成了共识,让警方不公布监控,从而洗脱自身涉嫌诽谤陷害的罪名。毕竟中国警察说情受贿也是常识。
往大了说,就算公布了视频证明确实是她偷的,你能怎么办?是判处有期徒刑几年?没有一个西方国家会对这种案子给小姑娘刑事处罚。而这种贴大字报曝光的行为更是比关她几年还要恶劣,这就是你想要的,对于所有盗窃犯都这样处理?现在这个结果,无论小姑娘是否偷窃,老板娘的行为都比偷窃本身更加恶劣,被网暴,被起诉都合情合理。
洋洋洒洒几千字,看似有理有据,其实胡搅蛮缠,强词夺理。你这水平给官方当五毛怕是都不及格。
貌似逻辑 理性 其实破绽百出。
针对老板娘不利的 一律认为虚假的 好一个官方态度。
口口声声 罪证 法律。好的 你倒是去报警处理。
自己悬赏 还觉得遵守法律吗?
还用自己手机事情说 好的。你咋报警呢 不应该学习老板娘 拍照 悬赏 张贴 。报哪门子警是吧。
什么是网络暴民 你这种对法律常识一无所知 还振振有词的人 拿着自己逻辑去给别人定罪的就是暴民
先去学习一下法律再讨论。
个人悬赏也只是征集线索 且不能侵害隐私
而 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判决之前 最多是嫌疑人 文明国家 杀人嫌疑在未经审判前都要保护隐私的。
你多看看书。不要夸夸其谈 貌似理中可客 其实狗屁不通 毫无法律常识
动辄 罪证 受害 你算个鸡毛。
老板娘可以悬赏征集线索 也可以去报警处理 但是无权公开未成年人隐私 特别是未经过司法机关审判之前 。
就算是司法机关审判 到达了定罪程度 也是无行为能力当事人 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她父母
针对老板娘不利的 一律认为虚假的 好一个官方态度。
口口声声 罪证 法律。好的 你倒是去报警处理。
自己悬赏 还觉得遵守法律吗?
还用自己手机事情说 好的。你咋报警呢 不应该学习老板娘 拍照 悬赏 张贴 。报哪门子警是吧。
什么是网络暴民 你这种对法律常识一无所知 还振振有词的人 拿着自己逻辑去给别人定罪的就是暴民
先去学习一下法律再讨论。
个人悬赏也只是征集线索 且不能侵害隐私
而 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判决之前 最多是嫌疑人 文明国家 杀人嫌疑在未经审判前都要保护隐私的。
你多看看书。不要夸夸其谈 貌似理中可客 其实狗屁不通 毫无法律常识
动辄 罪证 受害 你算个鸡毛。
老板娘可以悬赏征集线索 也可以去报警处理 但是无权公开未成年人隐私 特别是未经过司法机关审判之前 。
就算是司法机关审判 到达了定罪程度 也是无行为能力当事人 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她父母
>>但是结论就是不涉及犯罪,所以公布照片的行为并不犯罪。公布未成年人隐私却不犯罪,可能只有一个:即此为受...
不涉及犯罪的原因,第一就算我泄露你隐私导致你跳楼也不可能算我杀了你,第二泄露未成年人隐私只是行政处罚,不算犯罪
>>我并没让他加,我又不在乎这个,但如果我公开了,我也是无错法律是许多条文互相影响的,不是看到一句就当圣...
个人观点,还是热衷于贴大字报(甚至是对于一个小孩子)、毫无法律意识还自以为很有法律意识、甚至连金钱利益都无法收买的人更像暴民
这条你不用回,只是个人观点,你也说服不了我
>>你写了一篇大作文,你想证明小女孩死有余辜,可你又自始至终拿不出证据证明。你说文具店有监控,如果拍到是...
如果逻辑推理可以当作证据 根据我的逻辑推理 小女孩是楼主杀死的 他急于想洗白造成紫砂的结论逃脱法律。强烈要求抓捕此人。
真实姓名 回复 马云总统
唐山是涉及公安部门了,安徽那事也是上面有人。而本案相关人员都是屁民,.........。双方都是屁民,警方有什么理由偏袒一方?你的意思是说中国所有的案件判决,或者警方处理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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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楼主就是个晶哥,逼逼叨叨一段废话最终想导出的结论就是“忠国人现在素质太低”,”菲吾共之过,屁民之过矣“。
我觉得现在屁民们应该有点毛匪当年的气概,知识分子是吧,喜欢BB是吧,全送夹边沟看你们还有精力长篇大论不?对于这种喜欢理论的文化型晶哥,引一句粉红们的”楼主全家火葬场“然后点个踩关贴应该会有奇效。
唐山是涉及公安部门了,安徽那事也是上面有人。而本案相关人员都是屁民,.........。双方都是屁民,警方有什么理由偏袒一方?你的意思是说中国所有的案件判决,或者警方处理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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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楼主就是个晶哥,逼逼叨叨一段废话最终想导出的结论就是“忠国人现在素质太低”,”菲吾共之过,屁民之过矣“。
我觉得现在屁民们应该有点毛匪当年的气概,知识分子是吧,喜欢BB是吧,全送夹边沟看你们还有精力长篇大论不?对于这种喜欢理论的文化型晶哥,引一句粉红们的”楼主全家火葬场“然后点个踩关贴应该会有奇效。
>>貌似逻辑 理性 其实破绽百出。针对老板娘不利的 一律认为虚假的 好一个官方态度。口口声声 罪证 法律...
确实,贴主这个水平和国内微博上看见犯芝麻大点罪过就嚷嚷着死刑的法盲没啥区别,看似逻辑缜密,其实漏洞百出,先把结果“全是暴民”得出来,然后围绕这个结果建立逻辑
老板娘可能也是受虐长大的,被人这么搞过。小女孩和父母应该有隔阂,也不如意。
>>你写了一篇大作文,你想证明小女孩死有余辜,可你又自始至终拿不出证据证明。你说文具店有监控,如果拍到是...
证据如何证据?现在警方介入,肯定 相关证据无法公开。
反过来,你说小女孩被两恶魔逼死,你的证据又何在?
现在双方都没有证据,只能凭逻辑分析。
而你的所谓的逻辑推理,需要的假设数量远远大于我的。如,老板娘有病,老师有病,老板娘有很多很多的钱,警察也收钱,家长恨女儿,家长见钱眼开。只要有一个假设不成立,结果就不会成立。
这种需要无数假设才能成立的逻辑,也就是臆想。
你哪里看来的优先级 不要张嘴就来。拿出法律条文来。
咋地当老爷喜欢解释法律了!
既然自己举例 因为保护生命可以杀死野生动物的例子 。自己打脸疼不疼。
要救人野生动物都可以杀死的 ,那么救小女孩几块钱的文具算什么呢?
自己拉的记得吃干净
咋地当老爷喜欢解释法律了!
既然自己举例 因为保护生命可以杀死野生动物的例子 。自己打脸疼不疼。
要救人野生动物都可以杀死的 ,那么救小女孩几块钱的文具算什么呢?
自己拉的记得吃干净
>>喜看你笑死 不死你就闭嘴
你就是拿着野生动物保护法,死咬着不能杀野生保护动物这一条,强行要求判十几天没饭吃在野外杀了大熊猫的人刑的那类人。
连法律有优先级都不懂,笑死。
以下是隐私权与债权对抗的结果,债权>隐私权。
最高法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专家委员刘俊海则分析称,司法公信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公正裁判,二是公正的裁判能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执行,特别是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也在逐渐缓解,但也没有完全破解,因为有时被执行人缺乏财产或故意隐匿财产以供执行。
刘俊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悬赏征集线索本身是没过错的,如果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动摇司法公信力。在悬赏执行这一制度下,与被执行人的隐私权相比,刘俊海更倾向于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隐私是通常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的,但是你既然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了,你的财产情况线索就变得至关重要了。你欠别人的钱,你的隐私权哪能对抗债权?”
>>你哪里看来的优先级 不要张嘴就来。拿出法律条文来。咋地当老爷喜欢解释法律了!既然自己举例 因为保护生...
最高检的回复已贴:债权>隐私权。
打什么脸 ?小女孩是老板娘推下去的吗?小女孩的直接死因是他受不了舆论。而舆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其自杀,二者无因果关系。
>>你哪里看来的优先级 不要张嘴就来。拿出法律条文来。咋地当老爷喜欢解释法律了!既然自己举例 因为保护生...
就喜欢看这种蜘蛛自以为是逻辑分析 其实狗屁不通自拉自吃的。
开始义正言辞 偷东西就应该曝光严惩。接着就说不能抱法律死磕。保护生命 杀野生动物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么说在你眼里 小女孩这个生命 比不过三块钱文具。逻辑推理楼主从小缺少母爱?整个对女性满满的恨意啊。
就算确凿证据证明是小女孩偷了 老板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 警察不管就拿着照片去学校找教务主任 让学校通知家长调解
自己贴照片悬赏是个什么鬼 活在中世纪吗
自己贴照片悬赏是个什么鬼 活在中世纪吗
>>最高检的回复已贴:债权>隐私权。打什么脸 ?小女孩是老板娘推下去的吗?小女孩的直接死因是他受不了舆论...
根据我的分析是被你杀死的。你无法证明不是你干的。因为警察已经介入 无法公开证据 但是我的逻辑很缜密
>>就算确凿证据证明是小女孩偷了 老板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 警察不管就拿着照片去学校找教务主任 让学校...
9日前,即小女孩,中途自行离开前,老板娘并没有采用悬赏方式,悬赏方式是老板娘,尝试私下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采用的。老板娘开始是很克制的,但是小女孩并没有领老板娘这个情。
当然,你说报警,这个警方是不立案的,不立案当然民间自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而悬赏广告是法律所允许的。
找学校找教务处?的确也是一种办法,但是并不代表禁止使用其它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办法处理。
>>就喜欢看这种蜘蛛自以为是逻辑分析 其实狗屁不通自拉自吃的。开始义正言辞 偷东西就应该曝光严惩。接着就...
果然支性十足,曲解他人意思。
本人说的是法律有优先级,到你这就是不能抱法律死磕了。法律优先级是指,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以其它法律为准,如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如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到你这就是没必要严格遵守法律了
>>果然支性十足,曲解他人意思。本人说的是法律有优先级,到你这就是不能抱法律死磕了。法律优先级是指,条件...
多读点书吧。文盲
自己贴出来的是法院征集老赖线索 可以大于隐私权。不是私人可以这么做哦。
文化不高不用强装懂法。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你贴的是法院征集线索好吗?你觉得你鸡毛啊 私人可以随便公开隐私悬赏?说笑死的怎么...
你是不是小学阅读理解每次都零分,核心意思是债权>隐私权。例子中举的是法院”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你的意思就是只有法院才能侵犯隐私权?
既然都是死,为什么不能杀死害自己的人然后被判死刑?陈胜吴广的血性,她怎么没有?
>>9日前,即小女孩,中途自行离开前,老板娘并没有采用悬赏方式,悬赏方式是老板娘,尝试私下解决未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推定有罪。
所以老板娘贴照片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私下扣留小女孩没用就去找教务主任啊,附近就那么一所学校,教务处还能找不到这么个小孩?脑子正常的人下一步都会去学校找的,这直接贴照片是什么鬼?不是她没别的办法无奈之下贴了照片,而是她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想这么做泄愤。但凡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想公开贴别人照片前都会掂量掂量合不合法以及会给别人造成多大影响,毕竟开弓没有回头箭,行为这么鲁莽说明这店主不是善茬。同时即使法律允许了,也只代表你这么做合法,不代表你这么做是对的,世界上多少钻法律空子的人,难道他们的行为不合法?能说明他们做得对吗?就算小女孩偷盗是事实、哪怕这个店主私自贴照片的行为都不算违法吧,现在她被网暴也是德匹下。
小女孩会跑也是常理,偷东西的能是老实小孩吗,不跑才怪。不要说得好像小女孩万恶不赦一样,小孩子不一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做事情往往就是本能。偷东西只能说是家里没教好。
>>多读点书吧。文盲 自己贴出来的是法院征集老赖线索 可以大于隐私权。不是私人可以这么做哦。文化不高不用...
文盲,你的意思是债仅与隐私权的对抗中,法院可以侵权,个人不行?
那行,再给你贴一段银行和借贷人之间, 这两者都平等的民事主体吧。
银行黑名单侵权问题。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银行的做法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伤害,但他表示这种伤害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银行债权也需要受到保护。刘俊海说,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比如通过共享欠贷人信用信息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是可以理解的,应赋予银行一定的自我保护手段。他进一步强调,由于银行的债权保护不是孤立的,背后牵扯着广大储户的利益,因而更加需要引起重视。
刘俊海说,消费者和银行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的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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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争议:针对用户的大字报/地图炮/投诉、或多名用户反对的内容、或出现频繁无意义争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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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第零,无罪推定是指法律上的罪行,和民间所说的罪行是两回事。比如一个人拿刀杀人,在法庭审判前,他的确是无罪的,但是在民间认知上他就是杀人犯。法律也认可,民自行判断这种罪行,否则见义勇为就不存在了。法院:你为什么打他? 勇:他在强奸人。在犯罪,所以我要阻止他犯罪。法院:未经审判前他是无罪的,所以你在打一位无罪的人,你没有权力认定其在犯罪。
第一,你承认合法就行,对不对是另外一回事。否则这世界就不是法制社会,而是道德社会。道德法庭开启,这个社会就完蛋了。比如刘强东预支工资,婚后年薪1元,对不对?当然不对,能处罚刘强东吗?
第二,别说钻法律空子,法制社会就是这样。如合法避税。说到合法避税我想到川普,被人绑架这就是道德社会的可怕之处。
第三,11岁了,别以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我那个年代,小学生,天天在游戏厅,用铁丝捅投币孔,大家都知道这是行为。何况现在信息发达的社会,小孩什么不知道?
>>第一,你承认合法就行,对不对是另外一回事。否则这世界就不是法制社会,而是道德社会。道德法庭开启,这个...
第一,你看仔细,我上面写的很清楚,私自公开照片不合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了,谁跟你说合法了?中国是无罪推定,公检法判定你有罪你才有罪,之后你可以公示,报警都不报就自己替公检法行使权利了?那要公检法干什么?以后有问题直接各种私刑解决就完了,反正你自己认为对方有罪那对方就有罪。
至于你说的这个例子,强奸被抓现行了那见义勇为没问题啊,大家都看到犯罪了,有各种直接证据,人证物证俱在,大家都公认犯罪发生了。但这里就只有一个监控视频,最多就是间接证据,人证物证都没有,老板娘哪怕“确信”是小女孩偷的,本质上也只是在“怀疑”【这里也一定程度解释了为什么她是私下扣留而不是报警,因为她大概只是怀疑】,所以需要公检法介入,难不成我有点间接证据怀疑某个人犯罪了那对方就犯罪了?我就可以随便贴他照片公示了?不用说当事人还是个未成年人。在中国未成年人偷窃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为了隐私,档案都会封存保密。结果你就是“怀疑”,就把人家照片贴的到处都是并且还私自给人家定罪?你觉得老板娘做的还没错也是醉了。
第二,我的回复针对的是你那套“只要合法做什么都行都对”的逻辑,合法是合法,不代表你做的是对的。避税是没问题啊,但合法但不对的事多了去了,有的人还能合法杀人呢,做得对吗?不要偷换概念。
第三,你如果非要认为一个小学生的心智水平跟你现在一样,那我自然也无话可说,监护人制度应该取消,未成年保护法也应该废除,小学生杀人也应该跟成年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多读点书吧。文盲 自己贴出来的是法院征集老赖线索 可以大于隐私权。不是私人可以这么做哦。文化不高不用...
文盲自己看银行黑名单与借贷人之间的债权与隐私权的对抗吧。完全两个民事主体。
>>第一,你看仔细,我上面写的很清楚,私自公开照片不合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了,谁跟你说合法了?中国是无罪...
1,单看银行对借贷人的黑名单也不合法,也侵犯借贷人的隐私权,但是在保护银行的债仅取舍上,隐私权处于下层优先级。单看打人是违法了,但是与见义勇为,或者自卫的两条法律对抗中,打人违法处于下层优先级。老板娘追索损失财产的债仅与小女孩的隐私权的对抗中,显然是债权更大。
1.5.你想见义勇为?强奸妇女的人,未经过法律审判,所以你不能阻止他,是不是?显然荒唐。车上看到小偷偷东西,你不能说人家偷东西。如果你说了,你这就是诬陷,因为小偷并未被审判所以在当时,他是无罪的。所以说无罪推定,仅是执法,司法上的意义与民间无关。
2,法无禁止皆可为,你一点法学都不了解
3,我说的是我在十岁左右时,我自己和我身边的人他们的认知水平。谁在说现在了?
>>1,单看银行对借贷人的黑名单也不合法,也侵犯借贷人的隐私权,但是在保护银行的债仅取舍上,隐私权处于下...
1 首先你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小女孩确实偷窃了,比如人赃俱获。本案的监控里到底是什么内容你并不清楚,能把小女孩偷窃的事情坐实几分你也并不了解。况且就算小女孩偷窃人赃俱获了,对待未成年也应该采取更为适当的方式处理,私自贴照片公示的动机本身就不好,有违社会共识,被公众指责很正常。后面你举的这些例子都是典型的人赃俱获,包括你车上看到小偷,那你也要等他犯案的时候抓现行,难不成你预判他是小偷你就大喊小偷并过去打人家?你看看警察来了是抓你还是抓对方吧。
2 我表达的很清楚,法律没禁止的事你可以做,但不见得是对的,社会除了靠法律约束还要靠道德约束,法律约束不了的就要靠道德来约束,做违反社会共识社会公共道德的事就会被批判,这很正常。在这里说一句“法无禁止皆可为”有任何意义吗?难不成我说法律没禁止的事你不能做了?
3 既然小学生的认知水平不能跟你现在作为一个成年人相提并论,那你为什么认为小学生跟你犯同样错误时性质相同并且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法律又有何必要把未成年和成年人区别对待?
最后,这老板娘贴照片的行为,就我能查到的信息看应该是不合法的,但这似乎本身就是一个能说道说道的议题而且案件细节又比较模糊,我作为不是学法律的人花时间争论这个事情有点没意思。这里我就算她没有违法,也这行为也绝对是不妥当的,所以被公众指责很正常。你这个帖子说全网都是暴民然后给老板娘说话,我觉得作为提供另一种思路倒也无所谓,但是死咬着老板娘不报警不找学校就直接贴照片这事做得没错就很好笑了。不要为了证明你对而证明你对,说话要注意点常识,人不是活在真空里的,法律也只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
1,行为人不是我,我是做为旁观者的。行为人是老板娘,官方通告中,老板娘在7~9号之间是看了监控的,这也符合逻辑,本人予以采信,既然老板娘,看了监控,还认定小女孩行窃,那么在没有老板娘存在精神异常或者认知障碍的情况下,只能判断其为常人的认识水平,而常人明显可以通过监控判断出是谁偷了文具。故判定,老板娘在做出正常判断的情况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女孩偷窃。
这是逻辑问题,而不是证据问题,你找我要证据,我有什么证据?我是旁观者。
如果你一定在”让我交出证据“上喋喋不休,那么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小女孩不是被人推下去摔死的,不是上去散散心不小心失足,而是自杀呢?显然,你也是从旁观者角度 以逻辑上分析的。
2,什么叫对?什么叫错?还是以合法避税来说,这是错吗?少交税用于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错吗?刘强东1元年薪,保护自己和公司利益 这是错吗?回到本案,老板娘悬赏行为,追究小女孩的行为,不仅可以让小女孩有个教训,让其改邪归正,还可以警示其它学生,避免更多的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对社会有极大贡献的事。知道韩信处理小孩撒尿的故事吗?相反,如果老板娘不追究,这才是对小女孩和其它学生最大的恶。
3,我已经说了,我在10岁左右的时候,我和我同学都知道什么是偷窃,什么是犯罪。你多次故意说我:用现在我的成年人认知水平,对比小孩子。你阅读理理解能力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4,的确,法律界,有说合法的,有说不合法的,这个是有争议的,实话说这在法律界还没统一认识。但是合法说更符合趋势与法理,比如2018年滴滴悬赏空姐案的司机,并没有受到谴责,更多的媒体都是当作正面事件来说的。所以我是站在合法说这边的
5,再说一遍,如果你真要对老板娘的为维权而收集线索的行为,上纲上线进行道德审判,那我也能洗成这是老板娘对小女孩及其它学生的大爱。 第2点已经说了。
这是逻辑问题,而不是证据问题,你找我要证据,我有什么证据?我是旁观者。
如果你一定在”让我交出证据“上喋喋不休,那么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小女孩不是被人推下去摔死的,不是上去散散心不小心失足,而是自杀呢?显然,你也是从旁观者角度 以逻辑上分析的。
2,什么叫对?什么叫错?还是以合法避税来说,这是错吗?少交税用于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错吗?刘强东1元年薪,保护自己和公司利益 这是错吗?回到本案,老板娘悬赏行为,追究小女孩的行为,不仅可以让小女孩有个教训,让其改邪归正,还可以警示其它学生,避免更多的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对社会有极大贡献的事。知道韩信处理小孩撒尿的故事吗?相反,如果老板娘不追究,这才是对小女孩和其它学生最大的恶。
3,我已经说了,我在10岁左右的时候,我和我同学都知道什么是偷窃,什么是犯罪。你多次故意说我:用现在我的成年人认知水平,对比小孩子。你阅读理理解能力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4,的确,法律界,有说合法的,有说不合法的,这个是有争议的,实话说这在法律界还没统一认识。但是合法说更符合趋势与法理,比如2018年滴滴悬赏空姐案的司机,并没有受到谴责,更多的媒体都是当作正面事件来说的。所以我是站在合法说这边的
5,再说一遍,如果你真要对老板娘的为维权而收集线索的行为,上纲上线进行道德审判,那我也能洗成这是老板娘对小女孩及其它学生的大爱。 第2点已经说了。
我算是看出来了,这楼主应该是从哪学了些辩论术,或者说诡辩术,想找个地方实践一下。
你们仔细看看楼主的回复,很多都不是从事实本身出发,而是从你们的话语中挑出有歧义,或者表意较为含糊的地方发起反驳,通过质疑你语法的不严谨进而得出你的观点和逻辑也是错误的结论,这明显是诡辩术的思想。
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遣词造句很少刻意地注意语法和逻辑完整性,自然免不了出现这样的语法漏洞,但我们的观点不管是严谨还是简略,都不会影响事实。既然楼主自己都承认“警方没有公布视频是为了保护小女孩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只是逻辑推理的结果,也只是一种假说,那么凭什么其他人就不能反向假说呢?
一味的抓住别人的语法和逻辑漏洞攻击,却对自己一开始就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论点避而不谈,看来诡辩术学的还不错,但脱离事实的诡辩,只会让更多的人来看你的笑话。
如果你真觉得这样可以锻炼你的诡辩能力,那你再开个贴,辩论一下在有证据确定是小女孩偷东西的前提下,店主公开小女孩的个人信息是否合理。如果这个议题你都不能自圆其说,那么现在在没有证据情况下的争论,都是放屁。大家都散了吧。
你们仔细看看楼主的回复,很多都不是从事实本身出发,而是从你们的话语中挑出有歧义,或者表意较为含糊的地方发起反驳,通过质疑你语法的不严谨进而得出你的观点和逻辑也是错误的结论,这明显是诡辩术的思想。
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遣词造句很少刻意地注意语法和逻辑完整性,自然免不了出现这样的语法漏洞,但我们的观点不管是严谨还是简略,都不会影响事实。既然楼主自己都承认“警方没有公布视频是为了保护小女孩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只是逻辑推理的结果,也只是一种假说,那么凭什么其他人就不能反向假说呢?
一味的抓住别人的语法和逻辑漏洞攻击,却对自己一开始就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论点避而不谈,看来诡辩术学的还不错,但脱离事实的诡辩,只会让更多的人来看你的笑话。
如果你真觉得这样可以锻炼你的诡辩能力,那你再开个贴,辩论一下在有证据确定是小女孩偷东西的前提下,店主公开小女孩的个人信息是否合理。如果这个议题你都不能自圆其说,那么现在在没有证据情况下的争论,都是放屁。大家都散了吧。
笑死,先是小女孩被同学老师网暴,然后是老板娘被社会缺少法治教育的流氓网暴,看来只有老板娘也跳楼,这破事才能消停了
这个案件算是生动体现了芝麻社会暴戾互害的氛围和混乱失序的法制。被家长忽视的小女孩,处理问题蛮横的店主老师,疯狂的网络暴民(包括这个楼里就不乏对店主甚至楼主喊打喊杀的暴力分子),本应维护公义秩序却放任事态发展的警方。以后有机会拍成电影应该可以算芝麻版罗生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