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生效3年政府共撥130億財政司: 涉國家機密不公布細節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向立法會提文件,指《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後,財政司司長先後於2020年12月及2023年3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80億及50億元專門款項,供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財政司指國家安全的開支及人手編制 屬高度機密資料,不會公開相關的開支細節。
財政司司長每年須就國安專門款項向立法會交報告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文件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9條,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下稱「專門款項」)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該專門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有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一直按照《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財政司司長於2020年12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80億元的專門款項,用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未來數年的開支。至於「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則由中央財政保障,80億元的撥款不涉任何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及機密性質,特區國安委秘書處設有專屬的會計財務小組,負責處理相關工作的收支安排及財務事宜,並直接向財政司司長滙報工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因此,財政司不會對該筆專門款項的使用細節作進一步披露。當局指很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都視涉及國家安全的開支及人手編制屬高度機密的資料,並不會公開相關的開支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