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下而上的自治——递进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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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元社会
【本章提要:社会的基本划分是有权和无权;从组织角度可描述为“权组织+被组织”;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不是出于强力,而是出于组织的程序性沟通。】
1.1. 有权和无权
我们熟悉的社会一直是以权力划分的二元结构——一元是权力,另一元是无权:统治—被统治、管理—被管理、官—百姓、当局—公众、国家—人民……历史上各种社会的性质不同,这种二元都一样。古代是朝廷和百姓,现代换成代表和被代表者,公仆和人民……本质区别仍是有权和无权。其他的划分——阶级、阶层、等级、集团、族群、强势弱势等,都不如有权无权的划分清楚明了。各种主义和学说无论怎样分歧,也都把权力视为自在的“利维坦”(Leviathan),既要靠它管理民众,又要对其进行驯服,防范它压迫民众。以民主制约权力,出发点也是把权力当作对象进行“监督”、“选举”或“罢免”。在人们观念中,这种分离似乎与生俱来,不假思索。
权力自古便是争夺目标,抢到手就成为高踞社会之上的主人。然而权力到底是什么?它不是具体物质,没有实体,却无一不被人时刻感受,无形但有效。有人认为权力是职位。的确,官员一退位,荣耀就烟消云散,原本前呼后拥者立刻投向新官。然而垂帘的慈禧和退休的邓小平都无职位,却是大权在握。
有人说权力源于强力,但是强力不是权力。持枪罪犯迫使受害者服从,不能说实施了权力。权力的强制性无疑包含强力,更多强制却不需要使用强力。如扣工资不是强力,却是强制。日常人们服从权力,主要是服从非强力的强制,甚至不显露强制,服从权力被人当作只能如此的“天经地义”。在这种“天经地义”中,更能看到权力的本质。
权力存在于组织。无论是国家组织、社会组织,或公司组织、村庄组织,有组织就有管理和被管理,就存在有权无权,以及无需强力也得服从的“天经地义”。强盗与受害者没有组织关系,因而没有权力关系。
国家之间各为独立组织,权力体系也相互独立。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占领,相当于强盗与受害者的关系,同权力无关。如果占领国在被占国建立了政权,便有了权力关系。若抵抗者不承认,占领政权对其就仍然只是强力。
“天经地义”源于组织成员的同意。这种同意首先是因为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组织。权力维系组织运转,是权力的第一要义。如果权力只有对人的管束压迫,人便会脱离组织,权力对其也就不复存在。人们容忍压迫,说明组织带来的好处大于压迫的坏处。
当然,人若没有选择离去的自由(如奴隶),就更多是因为强力的强制了。
1.2. 权组织+被组织
组织理论一般把组织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经典定义是:组织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的为自组织,否则是他组织。
人是社会动物,会自发形成组织。自发组织的初始往往是自组织— —没有外来指令,参与者直接沟通协商,没有压迫和强制,是人们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自愿结合。利益受损,人就会离开。因此自组织状态下人们彼此平等,相互认同。
以自组织和他组织分类会遇到如下问题:一是最初的他组织是如何产生的?例如是在人类学家描述的从血缘族群发展到国家组织,自组织在哪个环节变成了他组织?最初的外界干预是什么?他组织又怎么会在后来登上统治地位?二是自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需分出子组织(次级组织)。子组织往往由母组织推动和调控,运转也受母组织干预,因此子组织符合他组织的定义。那么由这种子组织组成的母组织还算自组织吗?这后一个问题已经包含了对前一个问题的一种回答——他组织可以由自组织演变形成。
他组织的概念对本文要做的分析并不实用,因为很难相信今日还存在没有外界干预的组织。即便是边远地区的村民自发合作,也受到国家法令、政府政策乃至村干部的干预。在这层意义上便几乎没有不属于他组织的组织,以其分析会失之笼统。
本文提出一个“权组织”概念——实施权力的组织。典型的权组织是由官员和官僚组成的政府。企业、学校、机构也各有其实施权力的系统。各种权组织之间不一定直接从属(除非整个社会被全能型专制权力控制),但最终在国家权力的框架内,各种权组织共同构成二元社会的权力元。
任何他组织的内部都有权组织,可以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被组织”指的是由“权组织”对无权者进行组织,看似组织起来的无权者在本质上仍是无组织(一离开权组织即会显现为无组织)。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有助于体现组织内部的二元关系。
他组织定义所说的“组织受外界干预”可以这样看——发出干预的是外界的“权组织”,接受和贯彻外界干预的是组织内部的“权组织”。当组织受外界“权组织”干预时,即是该组织的权组织接受“被组织”,再由该组织的“权组织”对组织内部完成“被组织”。
由此看自组织也会更明确——只要是自组织,就没有权组织,也不是被组织。一旦自组织内出现权组织,自上而下进行被组织,自组织就不再是自组织。按此标准,当前社会规模稍大的正式组织都不可能是自组织。
“权组织+被组织”是二元社会的基本关系,社会从整体到局部皆如此。权组织是自上而下的倒树结构,结构的每个节点皆对上接受指令,对下发布指令,将无组织的无权者组织起来。
权组织内部也是被组织,自上而下,形成逐层扩大的金字塔。上级是其下级的组织者,下级被上级所组织,再去组织更下级,而无权者的被组织由权组织的基层官员具体实现。基层以上的权组织层级,除了制定决策,主要是为了管理权组织自身,使其成为贯彻权力意志、让无权元实现被组织的有效机器。而权组织的层级主要是出于权力自身沟通的需要。
权力分立的社会并非由一个权力金字塔自上而下统治,并列的权组织相互竞争制衡,但社会总体仍然是“权组织+被组织”的结构。
第一章 二元社会
【本章提要:社会的基本划分是有权和无权;从组织角度可描述为“权组织+被组织”;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不是出于强力,而是出于组织的程序性沟通。】
1.1. 有权和无权
我们熟悉的社会一直是以权力划分的二元结构——一元是权力,另一元是无权:统治—被统治、管理—被管理、官—百姓、当局—公众、国家—人民……历史上各种社会的性质不同,这种二元都一样。古代是朝廷和百姓,现代换成代表和被代表者,公仆和人民……本质区别仍是有权和无权。其他的划分——阶级、阶层、等级、集团、族群、强势弱势等,都不如有权无权的划分清楚明了。各种主义和学说无论怎样分歧,也都把权力视为自在的“利维坦”(Leviathan),既要靠它管理民众,又要对其进行驯服,防范它压迫民众。以民主制约权力,出发点也是把权力当作对象进行“监督”、“选举”或“罢免”。在人们观念中,这种分离似乎与生俱来,不假思索。
权力自古便是争夺目标,抢到手就成为高踞社会之上的主人。然而权力到底是什么?它不是具体物质,没有实体,却无一不被人时刻感受,无形但有效。有人认为权力是职位。的确,官员一退位,荣耀就烟消云散,原本前呼后拥者立刻投向新官。然而垂帘的慈禧和退休的邓小平都无职位,却是大权在握。
有人说权力源于强力,但是强力不是权力。持枪罪犯迫使受害者服从,不能说实施了权力。权力的强制性无疑包含强力,更多强制却不需要使用强力。如扣工资不是强力,却是强制。日常人们服从权力,主要是服从非强力的强制,甚至不显露强制,服从权力被人当作只能如此的“天经地义”。在这种“天经地义”中,更能看到权力的本质。
权力存在于组织。无论是国家组织、社会组织,或公司组织、村庄组织,有组织就有管理和被管理,就存在有权无权,以及无需强力也得服从的“天经地义”。强盗与受害者没有组织关系,因而没有权力关系。
国家之间各为独立组织,权力体系也相互独立。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占领,相当于强盗与受害者的关系,同权力无关。如果占领国在被占国建立了政权,便有了权力关系。若抵抗者不承认,占领政权对其就仍然只是强力。
“天经地义”源于组织成员的同意。这种同意首先是因为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组织。权力维系组织运转,是权力的第一要义。如果权力只有对人的管束压迫,人便会脱离组织,权力对其也就不复存在。人们容忍压迫,说明组织带来的好处大于压迫的坏处。
当然,人若没有选择离去的自由(如奴隶),就更多是因为强力的强制了。
1.2. 权组织+被组织
组织理论一般把组织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经典定义是:组织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的为自组织,否则是他组织。
人是社会动物,会自发形成组织。自发组织的初始往往是自组织— —没有外来指令,参与者直接沟通协商,没有压迫和强制,是人们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自愿结合。利益受损,人就会离开。因此自组织状态下人们彼此平等,相互认同。
以自组织和他组织分类会遇到如下问题:一是最初的他组织是如何产生的?例如是在人类学家描述的从血缘族群发展到国家组织,自组织在哪个环节变成了他组织?最初的外界干预是什么?他组织又怎么会在后来登上统治地位?二是自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需分出子组织(次级组织)。子组织往往由母组织推动和调控,运转也受母组织干预,因此子组织符合他组织的定义。那么由这种子组织组成的母组织还算自组织吗?这后一个问题已经包含了对前一个问题的一种回答——他组织可以由自组织演变形成。
他组织的概念对本文要做的分析并不实用,因为很难相信今日还存在没有外界干预的组织。即便是边远地区的村民自发合作,也受到国家法令、政府政策乃至村干部的干预。在这层意义上便几乎没有不属于他组织的组织,以其分析会失之笼统。
本文提出一个“权组织”概念——实施权力的组织。典型的权组织是由官员和官僚组成的政府。企业、学校、机构也各有其实施权力的系统。各种权组织之间不一定直接从属(除非整个社会被全能型专制权力控制),但最终在国家权力的框架内,各种权组织共同构成二元社会的权力元。
任何他组织的内部都有权组织,可以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被组织”指的是由“权组织”对无权者进行组织,看似组织起来的无权者在本质上仍是无组织(一离开权组织即会显现为无组织)。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有助于体现组织内部的二元关系。
他组织定义所说的“组织受外界干预”可以这样看——发出干预的是外界的“权组织”,接受和贯彻外界干预的是组织内部的“权组织”。当组织受外界“权组织”干预时,即是该组织的权组织接受“被组织”,再由该组织的“权组织”对组织内部完成“被组织”。
由此看自组织也会更明确——只要是自组织,就没有权组织,也不是被组织。一旦自组织内出现权组织,自上而下进行被组织,自组织就不再是自组织。按此标准,当前社会规模稍大的正式组织都不可能是自组织。
“权组织+被组织”是二元社会的基本关系,社会从整体到局部皆如此。权组织是自上而下的倒树结构,结构的每个节点皆对上接受指令,对下发布指令,将无组织的无权者组织起来。
权组织内部也是被组织,自上而下,形成逐层扩大的金字塔。上级是其下级的组织者,下级被上级所组织,再去组织更下级,而无权者的被组织由权组织的基层官员具体实现。基层以上的权组织层级,除了制定决策,主要是为了管理权组织自身,使其成为贯彻权力意志、让无权元实现被组织的有效机器。而权组织的层级主要是出于权力自身沟通的需要。
权力分立的社会并非由一个权力金字塔自上而下统治,并列的权组织相互竞争制衡,但社会总体仍然是“权组织+被组织”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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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4 人与正义追求个人意志的满足是人的基本性质,正义则是所有社会成员对这种追求的平等节制...
4.2. 人的基本性质
人的基本性质即是不断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
这虽是一句白话,其中每个词都要界定。首先什么是“更好”?不同人对好坏的判断别如天壤,但肯定没人把饥饿、寒冷或生病视为更好。在基本生存温饱尚未满足时,每一点客观条件的改善——食物增多、住房改善、安全加强——都是非常明确的更好,且有量的确定。即使人已温饱,在以物质满足为基本价值的社会,更好的含义也相当明确——国民生产总值、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福利指标、就业率……“增长”就是“更好”。衡量个人的更好则是工资额、消费额、住房面积、寿命、存款数等。在物质的世界,“更好”始终从物质角度衡量。
但是人有精神世界,随着温饱满足,精神愈来愈变得广阔和有主导性。一旦进入精神世界,“更好”就失去共性,判断也变得模糊。人和人的追求各不相同。有些观点力图把这些千差万别归结到经济基础与后天实践一类客观差异,然而精神是文化发展的造物,远不是仅仅反映客观的镜子。在人的基本性质中,“生活”一词所指内容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当人的精神属性超过物质属性时,“更好”就不能单纯用物质衡量,“意义”成为更重要的来源。
广义上,意志是人依照拥有的条件自觉地确定目标、支配行动、实现愿望的精神驱动过程。意志由判断、目标、决定(选择)组成。意志的活动过程往往先是由判断感受到不满,继而树立追求的目标,做出决定,通过行动达到目标以得到满足。采用“个人意志”的概念,可以给人的基本性质中的“更好”找到更普适的定义——“更好”即是个人意志得到满足。
不同个人意志追求的“更好”可以不同,但那“更好”会使他们的个人意志获得满足却人人相同。因而与其说人是在追求“更好”,不如直接说成是在追求个人意志的满足。当人们追求从艺术创作到总统职位或美满家庭那些各不相同的目标时,最终要得到的其实是彼此相同的精神满足。因此,“更好”的本质不在具体目标的实现,而是个人意志得到满足。
这不仅适用于人的精神追求,也适用于人的物质追求。一个人的饥饿尽管是生理感觉,却传递到他的意志中,使生理要求同步成为意志要求。吃饱即是个人意志满足,“更好”即得到实现。而当人企望拥有高级时装或豪车游艇时,更是出自意志而非生理。
引进个人意志的概念,可以把人当作能动的精神体对待,而非当作只有本能反应的生物。人的基本性质——“人不断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由此可描述为——“人不断追求个人意志的满足”。后面这个定义是本文所有逻辑的起点。
虽然对个人意志而言,“更好”并不局限于物欲满足,有时甚至要付出牺牲。但哪怕是舍己为他,从个人意志的角度来说,也是在追求其个人的满足(信仰或原则)。人同时有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两种生活都有对“更好”的追求,有时相同,有时可能不同。当理想、信仰或道德伦理一类的精神追求成为个人意志的主导部分,即成为人判断自身生存状况和树立目标的主要依据时,人对肉体“更好”的追求就会下降到从属地位。如果肉体的“更好”与精神的“更好”发生冲突,尽管他们不会把肉体痛苦或牺牲生命当作享受,但若为肉体背叛理想,放弃精神追求,却会是更大的痛苦。以个人意志的满足权衡,就可能宁愿接受肉体折磨甚至死亡,也不愿放弃精神的“更好”,去陷入心灵的苦闷与沉沦。这也就是边沁所说的: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最清楚。“更好”的具体内容可以截然不同,献身、牺牲、痛苦都能在一定文化根基上成为“更好”,但“为自身更好”是人人相同的,且不会改变。因为“更好”的具体内容只是人的基本性质所施加的对象,“为自身更好”则是人的基本性质本身。
有了个人意志的概念,人的基本性质中的“不断”一词也就不难解释。意志是活动和变化的过程,如果不树立新的目标,过程便会失去延伸的可能。这就是人总是不满、求变、喜新厌旧的原因所在。“更好”只有在尚未实现时才是“更好”,一俟变成现实,即使“好”也没有了“更”。“更”总是在前面,因此追求“更好”便只能“不断”。这可以看出人的基本性质存在一个悖反——追求满足却又永远得不到最终满足。正是在这种悖反中,人的基本性质产生出永恒张力,把追求变为无止境的过程,成为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