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下而上的自治——递进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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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元社会
【本章提要:社会的基本划分是有权和无权;从组织角度可描述为“权组织+被组织”;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不是出于强力,而是出于组织的程序性沟通。】
1.1. 有权和无权
我们熟悉的社会一直是以权力划分的二元结构——一元是权力,另一元是无权:统治—被统治、管理—被管理、官—百姓、当局—公众、国家—人民……历史上各种社会的性质不同,这种二元都一样。古代是朝廷和百姓,现代换成代表和被代表者,公仆和人民……本质区别仍是有权和无权。其他的划分——阶级、阶层、等级、集团、族群、强势弱势等,都不如有权无权的划分清楚明了。各种主义和学说无论怎样分歧,也都把权力视为自在的“利维坦”(Leviathan),既要靠它管理民众,又要对其进行驯服,防范它压迫民众。以民主制约权力,出发点也是把权力当作对象进行“监督”、“选举”或“罢免”。在人们观念中,这种分离似乎与生俱来,不假思索。
权力自古便是争夺目标,抢到手就成为高踞社会之上的主人。然而权力到底是什么?它不是具体物质,没有实体,却无一不被人时刻感受,无形但有效。有人认为权力是职位。的确,官员一退位,荣耀就烟消云散,原本前呼后拥者立刻投向新官。然而垂帘的慈禧和退休的邓小平都无职位,却是大权在握。
有人说权力源于强力,但是强力不是权力。持枪罪犯迫使受害者服从,不能说实施了权力。权力的强制性无疑包含强力,更多强制却不需要使用强力。如扣工资不是强力,却是强制。日常人们服从权力,主要是服从非强力的强制,甚至不显露强制,服从权力被人当作只能如此的“天经地义”。在这种“天经地义”中,更能看到权力的本质。
权力存在于组织。无论是国家组织、社会组织,或公司组织、村庄组织,有组织就有管理和被管理,就存在有权无权,以及无需强力也得服从的“天经地义”。强盗与受害者没有组织关系,因而没有权力关系。
国家之间各为独立组织,权力体系也相互独立。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占领,相当于强盗与受害者的关系,同权力无关。如果占领国在被占国建立了政权,便有了权力关系。若抵抗者不承认,占领政权对其就仍然只是强力。
“天经地义”源于组织成员的同意。这种同意首先是因为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组织。权力维系组织运转,是权力的第一要义。如果权力只有对人的管束压迫,人便会脱离组织,权力对其也就不复存在。人们容忍压迫,说明组织带来的好处大于压迫的坏处。
当然,人若没有选择离去的自由(如奴隶),就更多是因为强力的强制了。
1.2. 权组织+被组织
组织理论一般把组织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经典定义是:组织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的为自组织,否则是他组织。
人是社会动物,会自发形成组织。自发组织的初始往往是自组织— —没有外来指令,参与者直接沟通协商,没有压迫和强制,是人们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自愿结合。利益受损,人就会离开。因此自组织状态下人们彼此平等,相互认同。
以自组织和他组织分类会遇到如下问题:一是最初的他组织是如何产生的?例如是在人类学家描述的从血缘族群发展到国家组织,自组织在哪个环节变成了他组织?最初的外界干预是什么?他组织又怎么会在后来登上统治地位?二是自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需分出子组织(次级组织)。子组织往往由母组织推动和调控,运转也受母组织干预,因此子组织符合他组织的定义。那么由这种子组织组成的母组织还算自组织吗?这后一个问题已经包含了对前一个问题的一种回答——他组织可以由自组织演变形成。
他组织的概念对本文要做的分析并不实用,因为很难相信今日还存在没有外界干预的组织。即便是边远地区的村民自发合作,也受到国家法令、政府政策乃至村干部的干预。在这层意义上便几乎没有不属于他组织的组织,以其分析会失之笼统。
本文提出一个“权组织”概念——实施权力的组织。典型的权组织是由官员和官僚组成的政府。企业、学校、机构也各有其实施权力的系统。各种权组织之间不一定直接从属(除非整个社会被全能型专制权力控制),但最终在国家权力的框架内,各种权组织共同构成二元社会的权力元。
任何他组织的内部都有权组织,可以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被组织”指的是由“权组织”对无权者进行组织,看似组织起来的无权者在本质上仍是无组织(一离开权组织即会显现为无组织)。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有助于体现组织内部的二元关系。
他组织定义所说的“组织受外界干预”可以这样看——发出干预的是外界的“权组织”,接受和贯彻外界干预的是组织内部的“权组织”。当组织受外界“权组织”干预时,即是该组织的权组织接受“被组织”,再由该组织的“权组织”对组织内部完成“被组织”。
由此看自组织也会更明确——只要是自组织,就没有权组织,也不是被组织。一旦自组织内出现权组织,自上而下进行被组织,自组织就不再是自组织。按此标准,当前社会规模稍大的正式组织都不可能是自组织。
“权组织+被组织”是二元社会的基本关系,社会从整体到局部皆如此。权组织是自上而下的倒树结构,结构的每个节点皆对上接受指令,对下发布指令,将无组织的无权者组织起来。
权组织内部也是被组织,自上而下,形成逐层扩大的金字塔。上级是其下级的组织者,下级被上级所组织,再去组织更下级,而无权者的被组织由权组织的基层官员具体实现。基层以上的权组织层级,除了制定决策,主要是为了管理权组织自身,使其成为贯彻权力意志、让无权元实现被组织的有效机器。而权组织的层级主要是出于权力自身沟通的需要。
权力分立的社会并非由一个权力金字塔自上而下统治,并列的权组织相互竞争制衡,但社会总体仍然是“权组织+被组织”的结构。
第一章 二元社会
【本章提要:社会的基本划分是有权和无权;从组织角度可描述为“权组织+被组织”;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不是出于强力,而是出于组织的程序性沟通。】
1.1. 有权和无权
我们熟悉的社会一直是以权力划分的二元结构——一元是权力,另一元是无权:统治—被统治、管理—被管理、官—百姓、当局—公众、国家—人民……历史上各种社会的性质不同,这种二元都一样。古代是朝廷和百姓,现代换成代表和被代表者,公仆和人民……本质区别仍是有权和无权。其他的划分——阶级、阶层、等级、集团、族群、强势弱势等,都不如有权无权的划分清楚明了。各种主义和学说无论怎样分歧,也都把权力视为自在的“利维坦”(Leviathan),既要靠它管理民众,又要对其进行驯服,防范它压迫民众。以民主制约权力,出发点也是把权力当作对象进行“监督”、“选举”或“罢免”。在人们观念中,这种分离似乎与生俱来,不假思索。
权力自古便是争夺目标,抢到手就成为高踞社会之上的主人。然而权力到底是什么?它不是具体物质,没有实体,却无一不被人时刻感受,无形但有效。有人认为权力是职位。的确,官员一退位,荣耀就烟消云散,原本前呼后拥者立刻投向新官。然而垂帘的慈禧和退休的邓小平都无职位,却是大权在握。
有人说权力源于强力,但是强力不是权力。持枪罪犯迫使受害者服从,不能说实施了权力。权力的强制性无疑包含强力,更多强制却不需要使用强力。如扣工资不是强力,却是强制。日常人们服从权力,主要是服从非强力的强制,甚至不显露强制,服从权力被人当作只能如此的“天经地义”。在这种“天经地义”中,更能看到权力的本质。
权力存在于组织。无论是国家组织、社会组织,或公司组织、村庄组织,有组织就有管理和被管理,就存在有权无权,以及无需强力也得服从的“天经地义”。强盗与受害者没有组织关系,因而没有权力关系。
国家之间各为独立组织,权力体系也相互独立。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占领,相当于强盗与受害者的关系,同权力无关。如果占领国在被占国建立了政权,便有了权力关系。若抵抗者不承认,占领政权对其就仍然只是强力。
“天经地义”源于组织成员的同意。这种同意首先是因为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组织。权力维系组织运转,是权力的第一要义。如果权力只有对人的管束压迫,人便会脱离组织,权力对其也就不复存在。人们容忍压迫,说明组织带来的好处大于压迫的坏处。
当然,人若没有选择离去的自由(如奴隶),就更多是因为强力的强制了。
1.2. 权组织+被组织
组织理论一般把组织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经典定义是:组织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的为自组织,否则是他组织。
人是社会动物,会自发形成组织。自发组织的初始往往是自组织— —没有外来指令,参与者直接沟通协商,没有压迫和强制,是人们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自愿结合。利益受损,人就会离开。因此自组织状态下人们彼此平等,相互认同。
以自组织和他组织分类会遇到如下问题:一是最初的他组织是如何产生的?例如是在人类学家描述的从血缘族群发展到国家组织,自组织在哪个环节变成了他组织?最初的外界干预是什么?他组织又怎么会在后来登上统治地位?二是自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需分出子组织(次级组织)。子组织往往由母组织推动和调控,运转也受母组织干预,因此子组织符合他组织的定义。那么由这种子组织组成的母组织还算自组织吗?这后一个问题已经包含了对前一个问题的一种回答——他组织可以由自组织演变形成。
他组织的概念对本文要做的分析并不实用,因为很难相信今日还存在没有外界干预的组织。即便是边远地区的村民自发合作,也受到国家法令、政府政策乃至村干部的干预。在这层意义上便几乎没有不属于他组织的组织,以其分析会失之笼统。
本文提出一个“权组织”概念——实施权力的组织。典型的权组织是由官员和官僚组成的政府。企业、学校、机构也各有其实施权力的系统。各种权组织之间不一定直接从属(除非整个社会被全能型专制权力控制),但最终在国家权力的框架内,各种权组织共同构成二元社会的权力元。
任何他组织的内部都有权组织,可以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被组织”指的是由“权组织”对无权者进行组织,看似组织起来的无权者在本质上仍是无组织(一离开权组织即会显现为无组织)。把他组织分解为权组织和被组织,有助于体现组织内部的二元关系。
他组织定义所说的“组织受外界干预”可以这样看——发出干预的是外界的“权组织”,接受和贯彻外界干预的是组织内部的“权组织”。当组织受外界“权组织”干预时,即是该组织的权组织接受“被组织”,再由该组织的“权组织”对组织内部完成“被组织”。
由此看自组织也会更明确——只要是自组织,就没有权组织,也不是被组织。一旦自组织内出现权组织,自上而下进行被组织,自组织就不再是自组织。按此标准,当前社会规模稍大的正式组织都不可能是自组织。
“权组织+被组织”是二元社会的基本关系,社会从整体到局部皆如此。权组织是自上而下的倒树结构,结构的每个节点皆对上接受指令,对下发布指令,将无组织的无权者组织起来。
权组织内部也是被组织,自上而下,形成逐层扩大的金字塔。上级是其下级的组织者,下级被上级所组织,再去组织更下级,而无权者的被组织由权组织的基层官员具体实现。基层以上的权组织层级,除了制定决策,主要是为了管理权组织自身,使其成为贯彻权力意志、让无权元实现被组织的有效机器。而权组织的层级主要是出于权力自身沟通的需要。
权力分立的社会并非由一个权力金字塔自上而下统治,并列的权组织相互竞争制衡,但社会总体仍然是“权组织+被组织”的结构。
50 个评论
>>4.2. 人的基本性质人的基本性质即是不断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这虽是一句白话,其中每个词都要界定。首...
4.3. 个人意志是自身个别意志的向量和
在现实中,个人意志并未显示为完整一体,而是分别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存在着不同的具体意志,可称“个别意志”;一个人总是同时并存许多个别意志,其个人意志是由所有个别意志合成的。那种合成不是简单的迭加,而是一种向量求和。
每个人对个别意志的向量求和是可以在其头脑中自发完成的,虽然那过程不一定被其意识,也不一定显现。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针对不同事项的态度显得矛盾甚至分裂,既不能清楚表达自己到底要什么,更不知道应该舍什么,完全看不出存在着向量求和。一般而言,多数人只知道自己所针对具体事项的个别意志,不知道自己的完整个人意志。但是却不等于完整的个人意志不存在。人在说不清楚自己到底要什么的时候,往往是因为无法决定舍什么,或者说因为什么都不想舍。然而人总是会知道在每件事上自己不要的是什么,那就足以进行个别意志的向量求和了。只要当其面对现实必须做出选择时,到底要什么和宁愿舍什么便会在其不要什么的迫使下变得明确起来,完成向量求和。其实那种向量求和的结果(即完整的个人意志)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只是没有变成当事者清楚的自我意识而已。
完整个人意志既然是个别意志的向量和,一定比参与求和的个别意志中性、均衡,更乐于看到多赢,因此更为理性。还因为现实事项林林总总,旧去新来,时刻变化,多变量造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可能完全预测与控制。与“无知之幕”相类似——当没人能确定自己在所有事上都会占优势,便会导致“最大化最小值规则” (maxi-mini rule,即让处在最不利地位者最大化在该地位可能得到的利益) 的向善趋向。当然有相反情况。那种自信可以在所有事项都占优势的人(往往因为把持权力、财富或暴力),其处处霸凌或算计他人的个别意志通过向量求和,形成的个人意志从整体上也是恶的,即通常形容的“坏人”(其人性善往往只体现于诸如对自己孩子的那类个别意志上)。但因为把持权力、财富或暴力的人只能是少数,社会进步的方向最终还是由多数人的向善决定。
个人意志是不可被分割的。因为针对具体事项的个别意志在与其他个别意志进行向量求和后,会被修正、相抵、甚至舍弃,所以单独抽出某人的某个个别意志,宣称就是其个人意志,必然是不准确或偏激的。如果再扩展到以众人皆有这种个别意志,因而宣称是民众的意志,偏离就会更大。即使人们针对具体问题的确表达了那种个别意志,却不是完整的个人意志。
因此,看待个人意志必须是在向量求和后的完整形态下,不能被向量求和前的个别意志所迷惑。尤其要防范那种对众人特定个别意志的抽取,再在民主的旗号下进行迭加,当做合法性。善意解释,那是因为迄今的民主方法只能数量求和,只有抽取针对相同问题的个别意志,才能简化为可统计的数量;从坏的方面考虑,那种为我所用的抽取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对民主的故意扭曲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