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特赦权应该归于国会而不是总统或内阁

目前,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均规定特赦权由总统行使,日本宪法则赋予内阁特赦决定权。然而,我认为行政机关不应拥有特赦权,这一权力应由国会掌握。

特赦的初衷在于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而判断罪犯是否值得宽恕,属于民意的范畴。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国会理应代表人民行使这一“原谅权”,而非将如此重要的决定权交给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可以由议员提议特赦,经过国会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以确保特赦程序的公开、公正和民主。

若特赦权掌握在总统手中,这一制度可能被完全政治化,总统可能为了自身政治利益而滥用特赦权。例如,特朗普曾特赦自己的亲家或者拜登特赦其子之类的情形。这种滥用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使民众对特赦制度的正当性产生深刻怀疑。

因此,将特赦权归属国会,不仅符合民主原则,也更能体现法治与民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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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12-02

46 个评论

Guelph 灰名单 回复 Meltdown
>> 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本身就内置有特赦的权力——需要特赦谁通过个法案就可以。给予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


美国国会根本没有特赦任何个人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特赦属于总统的专属行政权,国会不能通过法案来赦免某个具体罪犯,也不能干预或推翻法院对个案的裁决。国会能做的只有通过不具法律效力的决议,呼吁总统考虑特赦,但那只是建议,不是赦免本身。因此,“国会本身内置特赦权,通过一个法案就能特赦某人”这个说法在美国宪法上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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