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与刑法自相矛盾
根据中共最近很火的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在境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民族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主语没有说明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15 个评论
这条法律是谁制定的,建议我党严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台独完全可以依据此法免责,因为台独可以是汉族(闽南,客家,其余汉)和台湾原住民一起独,不但不制造民族分裂,反而和解共生,因此台独不是“民族分裂”。我老认为,可能有台独分子混入了我党立法机关内部,需要大清洗才能解决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台独完全可以依据此法免责,因为台独可以是汉族(闽南,客家,其余汉)和台湾原住民一起独,不但不制造民族分裂,反而和解共生,因此台独不是“民族分裂”。我老认为,可能有台独分子混入了我党立法机关内部,需要大清洗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