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共倒台之后中国民主化的最佳路径
中共倒台之后,中国面临选择宪政道路的问题。很多知识精英提出了各种方案,最著名的,当属零八宪章提出来的中华联邦共和国方案。
根据目前的观察,未来中国民主化可以有三个方案
[justify]下面我想论述应该采取那个方案。[/justify]
首先,第一个方案是万万不可的。因为从宪政主义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一部恶法,绝不可用于民主共和国。有人以为这部恶法只要删除总纲第一条和第二条就可以变成好宪法,那是基于对宪法学的无知,是典型的糊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制宪初衷到宪法内容,再到语句措辞,全部都是为了维护共产党一党专制,从宪法学层面,就是恶意十足。这部宪法故意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和自相矛盾之处,以便于执政者灵活使用。
如果大家不信,我可以随手举几个简单的例子。众所周知,宪法在司法一章往往会写明“司法中立”,中共的宪法也不例外。在中共宪法里面,第一百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乍一看这是维护司法独立。可是这一条故意留下一个漏洞,那就是法院虽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共产党算不算社会团体?这就是模棱两可了。熟悉中共语言习惯的人应该大致了解,中共当局所说的社会团体,往往指摄影家协会,妇女联合会这样的半官方民间组织。按照这一条,只要在语言层面上把共产党排除在社会团体之外,它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干涉司法。这还没完,宪法的第一百四十条又紧接着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细读之下不难发现,这一条跟上面的一百三十一条其实是互相矛盾的。什么叫“互相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还要配合公安(公安当然算行政机关)和检察,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又从何说起?
这样的故意留下的漏洞比比皆是,再例如宪法第五十九条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就是令人发笑。一部宪法居然连国会代表怎么产生都不提,还要由普通法规定。为什么?因为如果写上“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人大代表互选产生”就太难看了,就与“人民代表“的名称形成反差。所以就干脆不写,直接由普通法定之,既好看又实用。这其实就是恶意立法的例子。中共当局根据这一条,就可以合法地回避民间提出的人大代表普选的要求。
[justify]更奇葩的是,82年宪法还在国家主席之外,另立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军委主席。这个军委主席也有两个“法身”,一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委主席”,一个叫做“中国共产党军委主席”。按照制宪者的设计,两个军委主席其实是同一人,两个军委的委员名单和职务也必须完全雷同。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和党代会并非同时开会,每次换届期间都会产生一个国家同时有两个军委主席的“宪政危机”,为了保证名单雷同,人大的选举程序也在法律层面上变成走过场。 [/justify]
[justify]这样的例子太多,举不胜举。总之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恶法,其中的每一条都是围绕如何在民主的外衣下维持一党专制的邪恶制度来遣词造句的,是对无法无天的法律认定。这样的恶法绝不是修改或者删除一两条就能用的。[/justify]
[justify]本文主要阐述为什么要采取第三个方案,即重新恢复中华民国宪法方案,而不是第二个,即重新制宪方案。[/justify]
[justify]首先,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制宪是一个成本极高,风险极大的事情。它并不是像美国那样一群民意代表坐在一起,经过几十天讨论就可以产生新宪法那么简单。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近代史就是一部制宪史。清政府制宪尝试暂且不表,仅中华民国的制宪道路可以说艰难曲折。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后来袁世凯又搞了一部正式约法,结果很快就跟着袁世凯进了坟墓。再到后来曹锟贿选国会制定了一部非常接近美国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结果连一年都没有到就被废除。再往后,国民政府为了制宪多次尝试召集国民大会,内忧外患之下一直拖到了1946年,终于和共产党,民盟坐在一起讨论了宪法草案,结果共产党又拒绝出席制宪国民大会。最终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成了国共彻底决裂的标志,共产党代表团要求国民政府必须废除宪法,否则不和谈。国共内战由此全面爆发。到了1949年春天,国共在北平重新和谈的时候,共产党的和谈条件第一条就是“废除伪法统”。[/justify]
[justify]这些事情并不遥远,制宪的民主人士应该牢记在心。制宪最需要权威,而中国是一个大国,各派势力坐在一起商讨制宪,还能通过一个能为各方接受的有权威的宪法,这个看似简单的事情确是难度极大,风险极高的工作。选举制宪代表,起草宪法草案,召集制宪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每一步都险象环生。如果各怀心思还算正常,但杯葛拖延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宪法难产事小,分裂内战事大,搞不好就是腥风血雨。就算和平制宪,可是宪法缺少威信,有势力不接受,那也增加了行宪的困难。[/justify]
[justify]而恢复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回避了重新制宪这一环节。中华民国宪法脱胎于国民党,共产党和第三势力共同商议的《政协宪草》,宪法的执笔人是中国社民党的宪法学家张君劢。宪法草案经过了国民党和共产党这两个对立大党的商议,得到了各界的背书。由于国民党的退让,尽管共产党杯葛制宪国民大会,但最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各方一致同意的草案基本相同(当时共产党声称该宪法违反政协草案是胡搅蛮缠,是为了打内战而寻找借口)。由于制宪过程充分民主,宪法内容经过各方讨论商定,宪法的权威性得到了保障。[/justify]
[justify]虽然制宪过程存在瑕疵(在中共拒绝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制宪会议违反政协决议),但中华民国宪法在制定之后,在中国大陆举行过一次国会代表选举,召集了第一次国民大会,选举了正副总统,民选国会的召开是对宪法权威性的追认,就如同办理结婚是对婚前生子的追认。此后内战失败,该宪法一直在台湾适用。虽然增修若干次,但是主体部分基本未动。将宪法恢复到中国大陆,就等于回到1948年行宪的状态,制宪的风险就不存在了。[/justify]
其次,宪法制定之后,行宪又是成本巨大的事情。中国大陆仅仅在1946-1948年短暂施行过民主选举和召集民选议会。经过共产党长期的管理,大陆民众严重缺乏民主训练,宪法的司法实践也几乎为零(事实上中国大陆迄今唯一的一次宪法司法实践就是齐玉苓案)。这样的社会行宪难度可想而知。民众缺乏法制意识和民主参与经验而民粹主义盛行,导致民主制度被颠覆也不是没有先例(请参考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历史)。
[justify]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大中华圈内唯一一部被严格施行的民主宪法。依照该宪法,台湾经历了地方行政长官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增选,以及后来的总统直选。宪法的半总统制架构也经过了台湾的几十年实践而终渐成熟。[/justify]
[justify]恢复中华民国宪法的最大优点之二,就是可以直接把台湾的行宪实践和司法实践搬过来。如果两岸能够统一, 台湾的法官可以直接充实大陆的司法机构,台湾的选举经验和国会议政经验可以直接为大陆效仿,从而回避了民主制度建立之初的很多弯路。[/justify]
[justify] [/justify]
[justify]其三,从内容上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最适合中国国情。该宪法的制宪方包括了代表中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和代表工农利益的共产党,以及第三方面。他们的宪法草案也考虑到了中国各方利益。举例说,人权保障一章,就加入了共产党极力主张的“警察抓人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法院审理”。(众所周知,2019年共产党抓了杨恒均之后半年都没有移交法院。)这样的政治对立气氛,反而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公正性和对人权保障的力度。[/justify]
[justify] [/justify]
[justify]零八宪章提出的联邦制方案,中国人其实并不陌生。早在1923年的曹锟贿选宪法,就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后来毛泽东的老家湖南也制定了省宪法。1946年在讨论宪法草案的时候,共产党也一再要求施行联邦制,被国民党否决。联邦制在中国多次被尝试,最终被放弃,其中的原因复杂。但是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充分考虑到蒙古和西藏两个地方的利益,施行蒙古和西藏的地方自治制度,其实已经为中国未来提供了一套方案。[/justify]
[justify]恢复1946年宪法,不是否定联邦制,因为任何宪法都可以被修改。如果将来证明联邦制更适合中国,只需要修改相应的章节(第十一章)即可,完全不必要因此重新制宪。[/justify]
[justify]还有一点大家不要忘记,恢复中华民国宪法,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案。在中共的专制阴云之下,台湾长期坚持该宪法,将其视为民主的基石。未来中国大陆如果采用了该宪法,那么台湾和大陆统一的障碍将瞬间消失。届时,两岸各有一个使用该宪法的“中央政府”不仅是毫无道理的事情,而且根本上违反了宪法的诸多条款。[/justify]
[justify]中华民国宪法中当然有过时的条款,比如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的数量,是每五十万人口的县选举一名。这个比例是按照当时中国4.7亿人口来计算的,如果按照今天中国的人口数量,就有点多了。但是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上去修宪解决。[/justify]
物理学上,有一个最小作用量原理,就是说,物理量的经典运动路径,总是沿着作用量最小的轨道。 中国的民主化也是如此,如果有现成的优秀宪法在台湾适用了多年,重新制宪就是废除不切实际的事情。如果有民主化的捷径可以走,“摸着石头过河”绕远路就无法说服民众。中国经不起折腾,共产党折腾了中国多年,等他到台之后,中国最需要的就是少折腾。毕竟按照物理定律运作,比按照个别人的意志运作,要可靠的多。
最后我推荐大家读一部书,就是司徒一先生写的《民宪论》。这部书基本上与我的主要观点一致。法学层面上,该书的论述也极其专业。是个优秀著作。
根据目前的观察,未来中国民主化可以有三个方案
- 1, 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修宪。有的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删除序言和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可。 2, 按照零八宪章的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精神制定一部新宪法。迄今为止,无数民运人士已经开展了制定新宪法的“作文比赛”。很多宪法草案已经问世。3, 回归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轨道,保留主体,修改其中不适用的部分。
[justify]下面我想论述应该采取那个方案。[/justify]
首先,第一个方案是万万不可的。因为从宪政主义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一部恶法,绝不可用于民主共和国。有人以为这部恶法只要删除总纲第一条和第二条就可以变成好宪法,那是基于对宪法学的无知,是典型的糊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制宪初衷到宪法内容,再到语句措辞,全部都是为了维护共产党一党专制,从宪法学层面,就是恶意十足。这部宪法故意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和自相矛盾之处,以便于执政者灵活使用。
如果大家不信,我可以随手举几个简单的例子。众所周知,宪法在司法一章往往会写明“司法中立”,中共的宪法也不例外。在中共宪法里面,第一百三十一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乍一看这是维护司法独立。可是这一条故意留下一个漏洞,那就是法院虽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共产党算不算社会团体?这就是模棱两可了。熟悉中共语言习惯的人应该大致了解,中共当局所说的社会团体,往往指摄影家协会,妇女联合会这样的半官方民间组织。按照这一条,只要在语言层面上把共产党排除在社会团体之外,它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干涉司法。这还没完,宪法的第一百四十条又紧接着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细读之下不难发现,这一条跟上面的一百三十一条其实是互相矛盾的。什么叫“互相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还要配合公安(公安当然算行政机关)和检察,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又从何说起?
这样的故意留下的漏洞比比皆是,再例如宪法第五十九条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就是令人发笑。一部宪法居然连国会代表怎么产生都不提,还要由普通法规定。为什么?因为如果写上“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人大代表互选产生”就太难看了,就与“人民代表“的名称形成反差。所以就干脆不写,直接由普通法定之,既好看又实用。这其实就是恶意立法的例子。中共当局根据这一条,就可以合法地回避民间提出的人大代表普选的要求。
[justify]更奇葩的是,82年宪法还在国家主席之外,另立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军委主席。这个军委主席也有两个“法身”,一个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委主席”,一个叫做“中国共产党军委主席”。按照制宪者的设计,两个军委主席其实是同一人,两个军委的委员名单和职务也必须完全雷同。但是由于全国人大和党代会并非同时开会,每次换届期间都会产生一个国家同时有两个军委主席的“宪政危机”,为了保证名单雷同,人大的选举程序也在法律层面上变成走过场。 [/justify]
[justify]这样的例子太多,举不胜举。总之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恶法,其中的每一条都是围绕如何在民主的外衣下维持一党专制的邪恶制度来遣词造句的,是对无法无天的法律认定。这样的恶法绝不是修改或者删除一两条就能用的。[/justify]
[justify]本文主要阐述为什么要采取第三个方案,即重新恢复中华民国宪法方案,而不是第二个,即重新制宪方案。[/justify]
[justify]首先,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制宪是一个成本极高,风险极大的事情。它并不是像美国那样一群民意代表坐在一起,经过几十天讨论就可以产生新宪法那么简单。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近代史就是一部制宪史。清政府制宪尝试暂且不表,仅中华民国的制宪道路可以说艰难曲折。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后来袁世凯又搞了一部正式约法,结果很快就跟着袁世凯进了坟墓。再到后来曹锟贿选国会制定了一部非常接近美国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结果连一年都没有到就被废除。再往后,国民政府为了制宪多次尝试召集国民大会,内忧外患之下一直拖到了1946年,终于和共产党,民盟坐在一起讨论了宪法草案,结果共产党又拒绝出席制宪国民大会。最终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成了国共彻底决裂的标志,共产党代表团要求国民政府必须废除宪法,否则不和谈。国共内战由此全面爆发。到了1949年春天,国共在北平重新和谈的时候,共产党的和谈条件第一条就是“废除伪法统”。[/justify]
[justify]这些事情并不遥远,制宪的民主人士应该牢记在心。制宪最需要权威,而中国是一个大国,各派势力坐在一起商讨制宪,还能通过一个能为各方接受的有权威的宪法,这个看似简单的事情确是难度极大,风险极高的工作。选举制宪代表,起草宪法草案,召集制宪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每一步都险象环生。如果各怀心思还算正常,但杯葛拖延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宪法难产事小,分裂内战事大,搞不好就是腥风血雨。就算和平制宪,可是宪法缺少威信,有势力不接受,那也增加了行宪的困难。[/justify]
[justify]而恢复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就回避了重新制宪这一环节。中华民国宪法脱胎于国民党,共产党和第三势力共同商议的《政协宪草》,宪法的执笔人是中国社民党的宪法学家张君劢。宪法草案经过了国民党和共产党这两个对立大党的商议,得到了各界的背书。由于国民党的退让,尽管共产党杯葛制宪国民大会,但最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各方一致同意的草案基本相同(当时共产党声称该宪法违反政协草案是胡搅蛮缠,是为了打内战而寻找借口)。由于制宪过程充分民主,宪法内容经过各方讨论商定,宪法的权威性得到了保障。[/justify]
[justify]虽然制宪过程存在瑕疵(在中共拒绝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制宪会议违反政协决议),但中华民国宪法在制定之后,在中国大陆举行过一次国会代表选举,召集了第一次国民大会,选举了正副总统,民选国会的召开是对宪法权威性的追认,就如同办理结婚是对婚前生子的追认。此后内战失败,该宪法一直在台湾适用。虽然增修若干次,但是主体部分基本未动。将宪法恢复到中国大陆,就等于回到1948年行宪的状态,制宪的风险就不存在了。[/justify]
其次,宪法制定之后,行宪又是成本巨大的事情。中国大陆仅仅在1946-1948年短暂施行过民主选举和召集民选议会。经过共产党长期的管理,大陆民众严重缺乏民主训练,宪法的司法实践也几乎为零(事实上中国大陆迄今唯一的一次宪法司法实践就是齐玉苓案)。这样的社会行宪难度可想而知。民众缺乏法制意识和民主参与经验而民粹主义盛行,导致民主制度被颠覆也不是没有先例(请参考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历史)。
[justify]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大中华圈内唯一一部被严格施行的民主宪法。依照该宪法,台湾经历了地方行政长官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增选,以及后来的总统直选。宪法的半总统制架构也经过了台湾的几十年实践而终渐成熟。[/justify]
[justify]恢复中华民国宪法的最大优点之二,就是可以直接把台湾的行宪实践和司法实践搬过来。如果两岸能够统一, 台湾的法官可以直接充实大陆的司法机构,台湾的选举经验和国会议政经验可以直接为大陆效仿,从而回避了民主制度建立之初的很多弯路。[/ju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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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y]其三,从内容上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最适合中国国情。该宪法的制宪方包括了代表中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和代表工农利益的共产党,以及第三方面。他们的宪法草案也考虑到了中国各方利益。举例说,人权保障一章,就加入了共产党极力主张的“警察抓人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法院审理”。(众所周知,2019年共产党抓了杨恒均之后半年都没有移交法院。)这样的政治对立气氛,反而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公正性和对人权保障的力度。[/ju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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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y]零八宪章提出的联邦制方案,中国人其实并不陌生。早在1923年的曹锟贿选宪法,就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后来毛泽东的老家湖南也制定了省宪法。1946年在讨论宪法草案的时候,共产党也一再要求施行联邦制,被国民党否决。联邦制在中国多次被尝试,最终被放弃,其中的原因复杂。但是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充分考虑到蒙古和西藏两个地方的利益,施行蒙古和西藏的地方自治制度,其实已经为中国未来提供了一套方案。[/justify]
[justify]恢复1946年宪法,不是否定联邦制,因为任何宪法都可以被修改。如果将来证明联邦制更适合中国,只需要修改相应的章节(第十一章)即可,完全不必要因此重新制宪。[/justify]
[justify]还有一点大家不要忘记,恢复中华民国宪法,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案。在中共的专制阴云之下,台湾长期坚持该宪法,将其视为民主的基石。未来中国大陆如果采用了该宪法,那么台湾和大陆统一的障碍将瞬间消失。届时,两岸各有一个使用该宪法的“中央政府”不仅是毫无道理的事情,而且根本上违反了宪法的诸多条款。[/justify]
[justify]中华民国宪法中当然有过时的条款,比如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的数量,是每五十万人口的县选举一名。这个比例是按照当时中国4.7亿人口来计算的,如果按照今天中国的人口数量,就有点多了。但是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上去修宪解决。[/justify]
物理学上,有一个最小作用量原理,就是说,物理量的经典运动路径,总是沿着作用量最小的轨道。 中国的民主化也是如此,如果有现成的优秀宪法在台湾适用了多年,重新制宪就是废除不切实际的事情。如果有民主化的捷径可以走,“摸着石头过河”绕远路就无法说服民众。中国经不起折腾,共产党折腾了中国多年,等他到台之后,中国最需要的就是少折腾。毕竟按照物理定律运作,比按照个别人的意志运作,要可靠的多。
最后我推荐大家读一部书,就是司徒一先生写的《民宪论》。这部书基本上与我的主要观点一致。法学层面上,该书的论述也极其专业。是个优秀著作。
51 个评论
中共倒台也不一定民主,因为中国人的素质低,除非过100年,等大多数素质低的中国人都死光,那民主可能还可以讨论。那些说中共倒台就可以民主的,一定不知道中国人的恶,如果体验过了,基本会死心的。看看最近那个坐牢27年,无罪释放的人,什么放狗咬,什么虐待,毒疫苗,毒奶粉等等,我劝你们对中共抱有希望的人,还是死心吧。移民不香吗?这么多好国家选择,非要改变流氓,也是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