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司利用其平台干预选举属于表达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最近推特以及其他主流媒体对拜登邮件门的操控使很多人震惊,共和党参议员也已决定要传唤推特CEO到参议院听证会。我想说的是,如果推特把参议院告上最高法庭的话,保守派法官很有可能保护推特利用其平台干预选举的权利,因为私人用其公司干预选举可以被归类为表达性言论(Expressive Speech)。

我这样认为的根据是2010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的判决。在这个判决里最高法院推翻了所有在临近竞选时企业对竞选人的赞助,理由为赞助竞选人是企业股东表示对其的支持,属于表达性言论。按照相似的逻辑,推特警察自己的平台也可以理解为推特股东对某竞选人的支持,这一行为也是推特股东的表达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事态会如何发展,我不知道。我只是说这样一个可能性。虽然共和党可能会因政治因素来惩罚推特,但如果推特起诉的话,我觉得保守派法官会以宪法原则和先例(Stare decisis)来分析这样的一个判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itizens_United_v._FEC

*呃,Expressive Speech其实应该是Symbolic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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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10-17

58 个评论

>>有些人可能不明白debate技巧,我给他们解释一下而已。你直接说因为我不是法律人,所以我对于法律的任...

对这个问题,确实没有讨论 的 必要,只是打嘴炮而已,
如果是推特删除 Trump/或某人某条推特,那么这个应该很简单的可以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或通信安全法230条款等法律可以直接定性没问题。因为案例简单了,影响也不大。
但是像这两天推特这种骚操作,
案例是比较复杂的,影响也非常大,
对我们这种非专业人士来说,个人觉得合不合法已经不是讨论的重点,
因为超出 了我们的专业认知水平了,大概率 只是打嘴巴过嘴瘾而已,
所以,我质疑的是我们非专业人士的解读。不仅仅是你,也包括我。
而不是在质疑你的ethos。
比如你上面的解读:“在这个判决里最高法院推翻了所有在临近竞选时企业对竞选人的赞助,理由为赞助竞选人是企业股东表示对其的支持,属于表达性言论。按照相似的逻辑,推特警察自己的平台也可以理解为推特股东对某竞选人的支持。”
不知道他们专业人士如何解读法律条款,但我觉得这样类推明显不合理,我给你钱支持你,和 我运用自己独特的垄断地位帮你竞选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用钱表达支持某方但没有加入战斗,一个是直接加入战斗去打对方。当然,你如果是个人那倒无所谓,但是关键的不同点是,推特是公共平台,他不是打着民主党喉舌的平台,而是具有垄断特殊地位的平台,不能这么 简简单单的类推。要是这么都可以,那国内微信/微博等随意删除任何批评中共的言论也是合法的,任何民主国家就不应该指责了?因为微信可以说他就是支持中共,是合法的,属于言论自由的表达而不是侵犯人权。。但是,能这么 样吗?我个人觉得,肯定不行。偶尔删一些言论可以 理解,但是大面积禁声,影响很大那就是不在自已权利范围之内 了,法律不应该这么解读,也不应该这么保护。如果这都可以,那真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世界,弱肉强食,世界也必将没有“公义”,因为话语权,和“公义”都是这些垄断巨头说的算了,他们想删什么想让你看什么都是他们说的算。

重申一遍我的看法,这种 事 ,对于我们非专业人士,我觉得更大的意义在于讨论合理不合理,而不是合法不合法。
当然,如果大家都觉得非常不合理,有共识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会推动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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