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哥能详细解释一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塔协定》和《旧金山合约》?
谁能详细解释一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塔协定》和《旧金山合约》这4份文件,以及日本投降文书。这些文件中哪些条款支持了台湾属于中华民国,哪些条款又给台湾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另外就是,这些文件,按照国际法则,哪些是有法律效力的,哪些又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開羅宣言很短,原文在此: https://en.wikipedia.org/wiki/1943_Cairo_Declaration#Text
波茨坦引用了開羅宣言。
雅爾塔密約是個爭議坑。一種説法是這是英美綏靖赤俄蘇聯出賣中國,反駁的意見則是蘇聯付出的比英美多,所以總的來説是三方妥協。可參考: Edward R. Stettinius Jr. ROOSEVELT AND THE RUSSIANS: The Yalta Conference.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49 Garden City, New York. 這本書持三方妥協觀點,對雅爾塔協議持肯定態度。這裏有書的簡介,在頁面的下半部分。https://taiwantoday.tw/news.php?unit=4&post=6489
關於臺灣,最重要的是舊金山和約。淡江大學歷史系林呈蓉 (Lin Cheng-jung) 教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臺灣地位未定論》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nd the lack of conclusions on Taiwan's international status) 是維基條目"Treaty of San Francisco"的文獻之一,對厘清舊金山和約中的涉臺内容有幫助,可作爲參考。原文為中英對照: http://www.twhistory.org.tw/20010910.htm
中文全文如下:
提到戰後台灣的歸屬問題,一般人多半會想
起《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聲明內
容,然此二宣言發佈時,日本尚未投降且合
法擁有台灣,真正決定戰後台灣歸屬問題的
國際法是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台灣地
位歸屬問題一直是台灣主權與外交憂戚相關
的重要議題,值此「兩國論」與「一中各表
」的唇槍舌戰在兩岸間如火如荼的進行之際
,「台灣歷史之窗」特別邀請淡江大學歷史
系副教授林呈蓉為我們分析此一歷史懸案的
來龍去脈及其影響。
對日合約遲未簽訂
1945年8月15日,隨著日本向盟軍宣告無條件
投降,長期以來熙攘紛亂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終告結束。雖然早在1947年3月,盟軍最高司
令官麥克阿瑟將軍即主張應儘早締結對日和
約,但是在當時美蘇對立關係白熱化、以及
海內外各種情勢的消長下,對日講和工作一
直延宕,直到1950年才開始緊鑼密鼓地動起
來。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即是1950年6月25日所
爆發的朝鮮戰爭,它促使強權美國試圖爭取
日本成為太平洋反共陣線的成員,因此更加
積極推動對日和約的工作。
中國合法政權之變化
1951年9月5日,在英、美等強權主導下,二
次大戰中的同盟國成員在舊金山召開了對日
和平會議。雖然主導中國軍區的蔣介石軍事
委員長,在戰爭期間擔任盟軍亞洲地區最高
統帥;而終戰那一年的10月25日,蔣氏也派
員來臺,以代表盟軍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
」受降典禮,並暫時接管日本總督府離開之
後的台、澎地區,但是中國代表卻被排除在
對日和平會議之外。箇中原因在於,二次大
戰結束後不久,中國內部國民黨與共產黨之
間的軍事衝突重新啟動,這種情勢到了1949
年10月以後顯然進入了另一階段,即共產黨
政權在北京正式舉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開國典禮,相反地蔣介石所代表的國民黨
政權卻在中國全面性地潰敗,並輾轉流亡到
法律地位尚未被確定的台、澎地區。而中國
內戰的結果,也導致同盟國之間對於代表中
國合法政權立場與態度,分歧不一。
另一方面,兩個各自主張是代表中國合法政
權者同時存在,以及國際間在中國問題上無
法達成共識,對戰敗國日本而言自然也造成
了某種程度的困擾,因為中國受日本的侵略
最為長久且深刻,倘若中日之間無法藉此機
會簽訂和平協定,則中日戰爭無法正式終結
,而戰後的各種後續處理工作也會被延宕而
無法進行。
各國立場不一,日本自行決定
在同盟國成員中,基本上蘇聯站在共產國際
的立場,絕對支持中共政權成為中國唯一合
法政府;另外,在西方陣營中,英國為了其
在香港、九龍的權益,早早便與中共政權建
交,並認為對日和約中中國的代表權應由參
加遠東委員會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所承認者
來代表簽署;美國則對於正在侵略朝鮮的中
共政權,堅持主張反對其共同參與簽署的立
場。到底日本方面應該與哪一個中國政權簽
署和平條約,在以英、美兩國為首而與其他
各盟國成員的相互折衝下,乃決定由日本自
行選擇一方的政府,並以將來另行個別簽訂
和平條約的方式處理。
日本政府在當時的各種內外壓力下,不得不
選擇以蔣介石政權所代表的國民黨政府,作
為締結和平條約的對象。不過,在美、日的
共同認知下,該和約並非將國民政府視為代
表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因此該和約將僅適
用於國民政府當前或將來其所統治下之區域。
台灣地位未定,有賴住民自決
於是在臺灣地位歸屬上,根據《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
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與請求權」。其
所埋下的伏筆是,台灣最終的歸屬尚未被決
定。理論上,將來台灣問題之解決,應該依
照聯合國憲章的目的與原則,在住民自決的
原則下,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詢問該地區
住民的意願導向,才能下結論。
1952年4月28日,國民政府與日本之間根據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簽署了《中日
和平條約》。中日和平條約在領土問題的處
理上,係就其第二條之規定,僅再次確認《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聲明,即「茲承認依照
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
所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業
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
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與請求權」。
於是,台灣最後的歸屬問題在中日和平條約
的內文中依然沒有被觸及。
然而,提及戰後台灣的歸屬問題,人們多半
會想起《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聲
明內容。雖然1943年《開羅宣言》中確曾提
及日本應該將「滿州、台灣、澎湖群島歸還
給中華民國」;並在1945年《波茨坦宣言》
中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且再次強調「《開
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然而這些「宣
言」僅止於戰爭中的立場或表述,雖有宣誓
的作用存在,卻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歷史懸案的兩個結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中日和平條約》
對於台灣的法律地位,皆沒有明確的規定,
導致台灣的歸屬問題就這樣懸而未決地延宕
至今日。每當中國對台灣文攻武嚇或台灣在
外交拓展上遇到瓶頸時,「台灣地位未定論
」自然會被提出來討論。但是從此一歷史懸
案的來龍去脈中,可以明確地推衍出兩個結
論:
(一)伴隨時空環境的轉變,中國所要面對
的已非僅止於國民黨單一政權統治下的台灣
,而是含括代表台灣在地政權執政下的台灣
。以當前的情況而論,台灣的歸屬問題將逐
漸演變成兩個來自中國的勢力,即從未統治
過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因流亡而
寄生在台灣島上的泛國民黨政權,與台灣島
上住民所自主結構而成的在地本土政權,三
者之間的領土爭奪戰。
(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勢力,在台灣
的歸屬問題上,有意無意地埋下了一個伏筆
,成為預留空間。因為從歷史、地理角度觀
之,台灣絕對是亞太地區繁榮、安定的關鍵
所在。海峽兩岸若以和平統一的方式來終結
台灣的歸屬問題,則另當別論。但是,倘若
台灣是被中國以武力的方式所兼併,姑且不
論島內的反彈、衝突如何,對整個亞太地區
,包括美國、日本、韓國與東南亞諸國而言
,則代表「中國威脅論」將會直接浮上檯面
。因為長久以來扮演緩衝空間角色的台灣已
經不在了。
波茨坦引用了開羅宣言。
雅爾塔密約是個爭議坑。一種説法是這是英美綏靖赤俄蘇聯出賣中國,反駁的意見則是蘇聯付出的比英美多,所以總的來説是三方妥協。可參考: Edward R. Stettinius Jr. ROOSEVELT AND THE RUSSIANS: The Yalta Conference.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49 Garden City, New York. 這本書持三方妥協觀點,對雅爾塔協議持肯定態度。這裏有書的簡介,在頁面的下半部分。https://taiwantoday.tw/news.php?unit=4&post=6489
關於臺灣,最重要的是舊金山和約。淡江大學歷史系林呈蓉 (Lin Cheng-jung) 教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臺灣地位未定論》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nd the lack of conclusions on Taiwan's international status) 是維基條目"Treaty of San Francisco"的文獻之一,對厘清舊金山和約中的涉臺内容有幫助,可作爲參考。原文為中英對照: http://www.twhistory.org.tw/20010910.htm
中文全文如下:
提到戰後台灣的歸屬問題,一般人多半會想
起《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聲明內
容,然此二宣言發佈時,日本尚未投降且合
法擁有台灣,真正決定戰後台灣歸屬問題的
國際法是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台灣地
位歸屬問題一直是台灣主權與外交憂戚相關
的重要議題,值此「兩國論」與「一中各表
」的唇槍舌戰在兩岸間如火如荼的進行之際
,「台灣歷史之窗」特別邀請淡江大學歷史
系副教授林呈蓉為我們分析此一歷史懸案的
來龍去脈及其影響。
對日合約遲未簽訂
1945年8月15日,隨著日本向盟軍宣告無條件
投降,長期以來熙攘紛亂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終告結束。雖然早在1947年3月,盟軍最高司
令官麥克阿瑟將軍即主張應儘早締結對日和
約,但是在當時美蘇對立關係白熱化、以及
海內外各種情勢的消長下,對日講和工作一
直延宕,直到1950年才開始緊鑼密鼓地動起
來。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即是1950年6月25日所
爆發的朝鮮戰爭,它促使強權美國試圖爭取
日本成為太平洋反共陣線的成員,因此更加
積極推動對日和約的工作。
中國合法政權之變化
1951年9月5日,在英、美等強權主導下,二
次大戰中的同盟國成員在舊金山召開了對日
和平會議。雖然主導中國軍區的蔣介石軍事
委員長,在戰爭期間擔任盟軍亞洲地區最高
統帥;而終戰那一年的10月25日,蔣氏也派
員來臺,以代表盟軍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
」受降典禮,並暫時接管日本總督府離開之
後的台、澎地區,但是中國代表卻被排除在
對日和平會議之外。箇中原因在於,二次大
戰結束後不久,中國內部國民黨與共產黨之
間的軍事衝突重新啟動,這種情勢到了1949
年10月以後顯然進入了另一階段,即共產黨
政權在北京正式舉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開國典禮,相反地蔣介石所代表的國民黨
政權卻在中國全面性地潰敗,並輾轉流亡到
法律地位尚未被確定的台、澎地區。而中國
內戰的結果,也導致同盟國之間對於代表中
國合法政權立場與態度,分歧不一。
另一方面,兩個各自主張是代表中國合法政
權者同時存在,以及國際間在中國問題上無
法達成共識,對戰敗國日本而言自然也造成
了某種程度的困擾,因為中國受日本的侵略
最為長久且深刻,倘若中日之間無法藉此機
會簽訂和平協定,則中日戰爭無法正式終結
,而戰後的各種後續處理工作也會被延宕而
無法進行。
各國立場不一,日本自行決定
在同盟國成員中,基本上蘇聯站在共產國際
的立場,絕對支持中共政權成為中國唯一合
法政府;另外,在西方陣營中,英國為了其
在香港、九龍的權益,早早便與中共政權建
交,並認為對日和約中中國的代表權應由參
加遠東委員會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所承認者
來代表簽署;美國則對於正在侵略朝鮮的中
共政權,堅持主張反對其共同參與簽署的立
場。到底日本方面應該與哪一個中國政權簽
署和平條約,在以英、美兩國為首而與其他
各盟國成員的相互折衝下,乃決定由日本自
行選擇一方的政府,並以將來另行個別簽訂
和平條約的方式處理。
日本政府在當時的各種內外壓力下,不得不
選擇以蔣介石政權所代表的國民黨政府,作
為締結和平條約的對象。不過,在美、日的
共同認知下,該和約並非將國民政府視為代
表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因此該和約將僅適
用於國民政府當前或將來其所統治下之區域。
台灣地位未定,有賴住民自決
於是在臺灣地位歸屬上,根據《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
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與請求權」。其
所埋下的伏筆是,台灣最終的歸屬尚未被決
定。理論上,將來台灣問題之解決,應該依
照聯合國憲章的目的與原則,在住民自決的
原則下,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詢問該地區
住民的意願導向,才能下結論。
1952年4月28日,國民政府與日本之間根據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簽署了《中日
和平條約》。中日和平條約在領土問題的處
理上,係就其第二條之規定,僅再次確認《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聲明,即「茲承認依照
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
所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業
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
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與請求權」。
於是,台灣最後的歸屬問題在中日和平條約
的內文中依然沒有被觸及。
然而,提及戰後台灣的歸屬問題,人們多半
會想起《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聲
明內容。雖然1943年《開羅宣言》中確曾提
及日本應該將「滿州、台灣、澎湖群島歸還
給中華民國」;並在1945年《波茨坦宣言》
中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且再次強調「《開
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然而這些「宣
言」僅止於戰爭中的立場或表述,雖有宣誓
的作用存在,卻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歷史懸案的兩個結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中日和平條約》
對於台灣的法律地位,皆沒有明確的規定,
導致台灣的歸屬問題就這樣懸而未決地延宕
至今日。每當中國對台灣文攻武嚇或台灣在
外交拓展上遇到瓶頸時,「台灣地位未定論
」自然會被提出來討論。但是從此一歷史懸
案的來龍去脈中,可以明確地推衍出兩個結
論:
(一)伴隨時空環境的轉變,中國所要面對
的已非僅止於國民黨單一政權統治下的台灣
,而是含括代表台灣在地政權執政下的台灣
。以當前的情況而論,台灣的歸屬問題將逐
漸演變成兩個來自中國的勢力,即從未統治
過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因流亡而
寄生在台灣島上的泛國民黨政權,與台灣島
上住民所自主結構而成的在地本土政權,三
者之間的領土爭奪戰。
(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勢力,在台灣
的歸屬問題上,有意無意地埋下了一個伏筆
,成為預留空間。因為從歷史、地理角度觀
之,台灣絕對是亞太地區繁榮、安定的關鍵
所在。海峽兩岸若以和平統一的方式來終結
台灣的歸屬問題,則另當別論。但是,倘若
台灣是被中國以武力的方式所兼併,姑且不
論島內的反彈、衝突如何,對整個亞太地區
,包括美國、日本、韓國與東南亞諸國而言
,則代表「中國威脅論」將會直接浮上檯面
。因為長久以來扮演緩衝空間角色的台灣已
經不在了。
《开罗宣言》
在二戰時,中美英俄四個國家在開羅開了個會,決定:
1.大家繼續加油打日本
2.等打完日本要叫他把殖民地吐出來
3.日本從清國那裡拿到的殖民地不要還給清國,要給中華民國
4.韓國超可憐,讓他獨立,不要瓜分他
然後等會議開完之後美國就把會議記錄弄成新聞稿發出去了。
開羅宣言支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但開羅宣言是否具有效力是存疑的
《波茨坦公告》
中美英俄四個國家放話:
日本請你趕快投降,我們盟軍不會虧待你的,不過你要聽從之前開羅宣言那個討論結果~
波茨坦宣言同開羅宣言,也是支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但他的效力也是存疑,畢竟他也是個公告
《雅尔塔协定》
討論了很多事情,包括要納粹德國無條件投降跟投降後的處置、東歐的處置等,會議中給了俄國很多好處,換取俄國對日本宣戰。
還有就是大家有了一個一定要審判戰犯的共識,然後等戰後要建立聯合國。
雅爾達密約跟台灣比較沒關係,跟俄國比較有關
《旧金山合约》改個錯字,是「和平條約」的和約,不是合約
這跟日本投降有關,簡單來說日本放棄了一堆殖民地的主權,然後承認韓國獨立
同意部分領土託管,承認盟軍為了終止戰爭所訂的條約等等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主權,但沒說要給誰。這是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是有一定效力的
在二戰時,中美英俄四個國家在開羅開了個會,決定:
1.大家繼續加油打日本
2.等打完日本要叫他把殖民地吐出來
3.日本從清國那裡拿到的殖民地不要還給清國,要給中華民國
4.韓國超可憐,讓他獨立,不要瓜分他
然後等會議開完之後美國就把會議記錄弄成新聞稿發出去了。
開羅宣言支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但開羅宣言是否具有效力是存疑的
《波茨坦公告》
中美英俄四個國家放話:
日本請你趕快投降,我們盟軍不會虧待你的,不過你要聽從之前開羅宣言那個討論結果~
波茨坦宣言同開羅宣言,也是支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但他的效力也是存疑,畢竟他也是個公告
《雅尔塔协定》
討論了很多事情,包括要納粹德國無條件投降跟投降後的處置、東歐的處置等,會議中給了俄國很多好處,換取俄國對日本宣戰。
還有就是大家有了一個一定要審判戰犯的共識,然後等戰後要建立聯合國。
雅爾達密約跟台灣比較沒關係,跟俄國比較有關
《旧金山合约》改個錯字,是「和平條約」的和約,不是合約
這跟日本投降有關,簡單來說日本放棄了一堆殖民地的主權,然後承認韓國獨立
同意部分領土託管,承認盟軍為了終止戰爭所訂的條約等等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主權,但沒說要給誰。這是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是有一定效力的
限于所学,仅回答《舊金山條約》及其对台湾独立运动的支持。
刘仲敬:本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大家也應該開這樣一個會議,就是舊金山會議,和舊金山條約,但是會議還沒有召開,兩大戰勝國,蘇聯和美國就鬧翻了。然後朝鮮戰爭爆發,國民黨跑到了台灣。共產黨,在二戰時期根本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了中華民國的大陸部分的領土。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尷尬的問題:首先,以美國為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個是蘇聯的傀儡。它從性質上講,實際上滿洲國是日本的傀儡一樣,除了蘇聯理它以外,誰也不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參加對日條約。中華民國在台北,仍然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合法政權,有權參加對日的交涉,但是在現實上它又沒有辦法管理中國大陸事務,管理不了山東福建的事務。這個事務在一個非法政權,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統治下,那麼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最後,杜勒斯國務卿和吉田茂手下就採取了變通的做法,在舊金山條約之下設立一個子條約,就是1952年的台北條約,讓中日兩國,中華民國和日本國兩國之間的懸案 不列入舊金山條約的正式條約,而是列入舊金山條約的附屬條約,台北條約。然後台北條約的真實內容,是結束中華民國和日本國之間的戰爭,恢復兩國之間的正常邦交。一個非正式的附加條款規定,我們這個地方說的中華民國,僅限於金馬台澎這個地方。這個蔣介石是一再聲稱說是,他就把它換為,包括整個大中國,包括新疆西藏滿洲和十八省在內的所有的土地,但他又事實上管不了那麼多。而條約是要能夠執行的,所以這個附屬條款就規定,我們所指的中華民國只是指金馬台澎。於是就產生了後來李登輝所謂的「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的領土為金馬台澎這種現象。
這樣的結果就是,只要中華民國仍然是聯合國成員國,和國際社會承認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樣也行。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當於滿洲國,是大家都不承認的傀儡政權,但是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跟蘇聯鬧翻了,這時候大家不能再說它是蘇聯的傀儡政權了,而美國和日本出於現實需要,也要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交涉,但是他們也不願意推翻,而且也不能推翻戰後形成的整個安排,於是就形成了各自表述。
這個各自表述就體現於:基辛格和尼克森,跟毛澤東和周恩來談的那場上海公報,以及日本田中內閣跟周恩來談的那個中日聯合聲明。我們要想想:為什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跟日本內閣談判的時候,簽那個正式的台北條約;而美國和日本,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聯合聲明了?
答案是:聯合聲明在國際法當中的級別比條約要低一級,它是一個各自表述。北京雖然要求你們完全不承認台北,但是日本和美國如果要背棄舊金山條約體系,那就要推翻整個戰局安排,他們不會考慮這樣做。整個戰後安排比中國國共兩黨之間的衝突,比台灣問題重要得多,牽涉到全世界。你要它推翻這個條約,那就好像是,我為了給廚房裡面加一個抽油煙機,就把整個房子給燒了,這不可能。廚房小,房子大;世界大,中國小;世界大,東亞小。
台灣和中國之間的糾紛,頂多是東亞一隅之地的事情。而美國和日本要簽署的舊金山條約,是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世界級條約,所以北京政府要求是不可能被接受的。但是事實上雙方有共同利益要講,於是辦法就是各自表述,就是美國發表一個聲明說,我對這些問題是這麼看的,然後北京這邊也發表一個聲明,我對這些事件是這麼看的,我們雙方的看法不同,但是我們都了解對方的看法。然後我們接下去去求同存異,有分歧的問題我們各自保留意見,沒有分歧的問題我們共同解決。
日本跟中國也是這樣子中日聯合聲明,中日聯合聲明和中美聯合公報都是各自表述。後來,現在海基會海協會交涉也是各自表述,這是性質上的不同。因此台灣在國際法當中,在戰後國際體系中的地位實際上是比北京要高一級的,這是個先來後到的問題。
這個安排本來是為了 蔣介石父子中華民國政府準備的,但是台灣在民主化以後,政權實際上已經轉移到台灣文化民族主義者的手中。於是,這個工具本來是冷戰當中,台北政權用來打擊北京政權的工具,用來維護冷戰秩序,打擊北京政權的工具,現在就變成為台灣文化民族主義和台獨服務的工具了。
而美國和日本,在他們不可能捨棄舊金山條約框架的情況下,無論它對台灣獨立的文化民族主義是怎麼看的,它都不得不負責保護以中華民國名義出現的這個,舊金山條約體系之下存在的政治結構。相反波蘭人或庫爾德人就得不到這樣的地位,列強沒有義務要保護它們(指波蘭和庫爾德)自己建立出來的政權,這是台獨和其他民族發明家不同的地方,也是它特別佔便宜的一個地方。
我記得現在台灣高中生課本上有寫
主要內容是 台灣主權未定論
畢竟日本只是放棄了主權
因此理論上台灣的主權並未確定
主要內容是 台灣主權未定論
畢竟日本只是放棄了主權
因此理論上台灣的主權並未確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這個問題只有自己上網查才能得到最詳細的答案
《开罗宣言》:https://zh.wikipedia.org/wiki/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https://zh.wikipedia.org/wiki/波茨坦公告
《雅尔塔协定》: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雅尔塔会议
《旧金山合约》: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舊金山和約
《开罗宣言》:https://zh.wikipedia.org/wiki/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https://zh.wikipedia.org/wiki/波茨坦公告
《雅尔塔协定》: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雅尔塔会议
《旧金山合约》: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舊金山和約
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是否也有效力?
字数不够字数不够
字数不够字数不够
這是學術問題,實在是沒有能力回答,不過確實是好問題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 希望能有相關系,相關行業的人來答,不要那種深藍深綠跑來講幹話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 希望能有相關系,相關行業的人來答,不要那種深藍深綠跑來講幹話
只有旧金山和约有法律效应,另外三个是同盟国的自说自话,轴心国没签字
开罗宣言是对雅尔塔会议的补充,算是一个战后国际体系的构想,不算正式的国际条约,因为当时日本还没有战败,不存在单方面的国际条约。
波茨坦公告是以对日投降条件而存在的,日本也在投降书中明确承认接受公告可以算作中美苏日各国都接受的国际条约。
以上内容没有争议,但问题在于二战投降合约还没有正式签订,冷战就开始了 ,中华民国退到了台湾 ,这就导致与苏联签订条约变得不可能,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承认台湾是中华民国一部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就必须承担帮助蒋介石反攻大陆的责任,因此不得已,在承认中华民国地位的同时,又要对台湾做特殊化处理,以便保证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只涉及台湾而不涉及中华民国无实际统治的大陆地区。也就是说台湾目前的地位对中华民国和美国而言算军事占领区,但对匪帮而言如果他宣布继承中华民国同时也就必须继承相关的条约义务与债务,如果他宣布自己是中华民国的征服者与中华民国条约体系无关,当然也就无有关台湾的任何权利。而如果要履行国际条约,军事占领区的住民当然有权以民主的方式决定是否独立。
波茨坦公告是以对日投降条件而存在的,日本也在投降书中明确承认接受公告可以算作中美苏日各国都接受的国际条约。
以上内容没有争议,但问题在于二战投降合约还没有正式签订,冷战就开始了 ,中华民国退到了台湾 ,这就导致与苏联签订条约变得不可能,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承认台湾是中华民国一部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就必须承担帮助蒋介石反攻大陆的责任,因此不得已,在承认中华民国地位的同时,又要对台湾做特殊化处理,以便保证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只涉及台湾而不涉及中华民国无实际统治的大陆地区。也就是说台湾目前的地位对中华民国和美国而言算军事占领区,但对匪帮而言如果他宣布继承中华民国同时也就必须继承相关的条约义务与债务,如果他宣布自己是中华民国的征服者与中华民国条约体系无关,当然也就无有关台湾的任何权利。而如果要履行国际条约,军事占领区的住民当然有权以民主的方式决定是否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