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美国最高法推翻了宪法堕胎保护权,对此你怎么看?你支持堕胎权吗?

昨日(6.24,周五)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宪法堕胎保护权,各州从此可禁止堕胎。

这里简单介绍下美国的堕胎案件史:
1.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罗伊想堕胎,韦德代表的德州禁止堕胎,后诉至最高法。这是美国最高法第一次确立了堕胎权受宪法保护,韦德败诉。
2.1992年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宾州法律禁止堕胎,宾州计划生育组织是宾州唯一一家可做堕胎手术的组织。美国最高法维持了罗伊诉韦德案中确立的堕胎权。
3.2021年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争论焦点在于政府(该案主要指向密西西比州)针对堕胎的所有禁令是否违宪。美国最高法认为美国宪法并未赋予堕胎任何权利,应当将规范堕胎的权利归还至各州,从而推翻了上述1案和2案。

对此你怎么看?你支持堕胎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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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越柏林墙 不要核酸要吃饭 不要封锁要自由 不要谎言要尊严 不要文革要改革 不要领袖要选票 不做奴才做公民 罢免独裁国贼习近平
1.本人支持堕胎权。
2.有92年部分推翻先例,这次算不得出乎意料。
3.只是宪法不再保护堕胎权,这个事交由各州立法。
4.现在所有州都是堕胎合法的,只是各个州有不同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要通知父母,堕胎情况要符合法规之类。
5.距离各州立法禁止堕胎还有很长的争论过程要经历,最终结果更是虚无缥缈。女孩子们到时候也可以用脚投票,去不禁止堕胎的州就是了。
6.居于以上几点,我不知道墙内在高潮个什么劲,可能他们理解为从今天起,美国就不许堕胎了……
巧克力與牛奶 黑名单 世界是一面鏡子,你若傷害世界,世界亦傷害你,虛僞創造敵人,真實消除敵人,一切取決於你,你可以成爲自己,也可以成爲鏡子。
我支持允許墮胎

得不到父母祝福的孩子真的會幸福嗎?真的還有其他真心願意撫養一個不知名的孩子成人的人嗎?如果撫養的人是真心疼愛孩子的話,我是支持的。
但是我所知道的,都只是表面功夫,或者是一種義理,并不是真心地愛這個孩子。這個孩子的誕生是沒有祝福的,只是為了實現其他人的欲望而生存,是他們為了成就正義的工具,從一開始就是一種極大的不公平。
我認爲人應該擁有選擇自己幸福的權力,人應該擁有選擇誕生的權力,而母親是最接近嬰兒的人,在孩子的誕生前由母親代爲決定是否誕生,我認爲這是最好的。
如果不是由母親決定,那麽只是將這個權力轉移到陌生人的手上,由並不親近嬰兒的那些人去決定嬰兒的命運。這些人應該準備好可能會被成長后的嬰兒怨恨一輩子的覺悟,永遠背負這份罪孽。如果他們連這份覺悟都沒有就去斷定誕生是對嬰兒有益的,那麽我覺得不能夠將權力交到不負責任的人手上。代替他人選擇必須承擔失敗的風險,不負責任就不應該替他人選擇。
除非母親是無法獨立的人,不然都應該由母親決定嬰兒的誕生。因爲母親才是世界上最愛這個孩子的人。
如果用個別的案例就認定母親不愛孩子的話,那麽我問,究竟有誰認爲自己比母親更愛孩子?究竟應該把孩子交給誰?個別例子應該在社會教育裏進行修正,而不應該借此剝奪母親的權力,這些並不能成爲剝奪母親權力的理由。
孩子不是社會的玩具,不要因爲無聊的原因去折磨孩子。
最高法推翻Roe V Wade和Casey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于论证R案确立的堕胎权援引的是“隐私权”,而“隐私权”是从之前的同性恋婚姻、同性性行为、避孕用品权等案确立下来的,但是

(1) 宪法本身其实对所谓隐私权并没有明文规定

(2) 没有民意基础,而上述案件和R案不同之处在于,上述案子在作出判决时其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有了很大的名义基础,比如确立同性婚姻权的Obergefell案,即使没有这个案子,当时在美国的大部分州同性婚姻在事实上已经是合法的了;而R案的判决树立的允许堕胎的门槛,比当时美国95%的州的标准都要低;

(3) 没有历史基础,宪法及修正案的文本当中读不出堕胎权,美国的历史不能justify堕胎权。

因此,如果美国想要树立堕胎权,就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这也是国父设定三权分立的初衷,每个权力都应该做不同的事情,立法的事就应该归民选的国会管。因此,可以看出来,在这个案件当中,最高法院的保守多数并未因其政治理念及宗教信仰而对作出价值判断,相反,如果像R V Wade案件体现出来的,以及最近美国的趋势,由最高法通过判决的方式来立法,这其实是对美国立国根基的一种侵蚀,即使相对立法来说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将确立进步的概念固定为法律,但长远来看绝对弊大于利。

分析完了美国,还是吐槽一下天朝吧:

(1) 中国的讨论要么是基于中国自己的歪曲新闻,要么是基于美国主流媒体的歪曲解读,从事实认知上就出现了偏差,这其实美国主流媒体(以及政客)的锅更大一些,毕竟美国也有很多人认为R案被推翻了就代表堕胎被禁止了。

(2) 经历过计划生育种种暴行的中国人一边倒地反对这个判决我是没想到的,不过也有可能是上面说的被误导了的原因,无论如何,事实是Pro-choice的反面并不是限制女性自由,Pro-Choice的反面是Pro-Life,所以天平的两端分别是(i)女性的自由和(ii)胎儿的生命权,而不是美国主流媒体以及中国网络上所谓的(i)女性的自由和(ii)限制女性的自由。在这个共识下的讨论才是有意义的,否则任何共识不对等的讨论都是鸡同鸭讲,白搭。
北美carl Progressive Conservatism x Forward Observations Group
我支持在尊重女性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 给予女性规范的堕胎权利 比如强奸或者疾病 而不是让联邦用政治手段一刀切 应当尊重宪法是一切的前提
不管用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堕胎本质上就是杀人,堕胎是否合法的争议本质不过是母亲是否有权力去杀死自己体内的胎儿。
把权利的争夺下放到州一级,才能训练左翼的政治动员素质。如果左翼要靠联邦大政府才能压制极端保守派,他们赢了也已经是期货死人,坐享其成的人到最后什么权利都不会有。
台灣來的麻雀 當我們都走上街/當我們懷抱信念/當我們起身扮演/英雄,電影,情節
我其實很疑惑,如果一個判例就能讓墮胎權升格為憲法保護,那哪天大法官突然改判胎兒有生命權,難道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就一夕之間掉入萬丈深淵?

我個人可以接受到第二期妊娠墮胎,但如果墮胎權是建立在這種前提下,除非席位永遠都被捏在支持墮胎的人身上,不然根本就等於沒保護。
MAWG 古典自由主义者,预备基督徒
如果被强暴或性侵而怀孕,应该由联邦保护妇女隐私并抚养孩子;如果是自己没有做避孕措施,就要自己负责。只要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就不应该用堕胎这种侵犯生命的办法。
窝佬路过的 In primis venerare Deos.
没什么看法,大法院保护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没有就所谓堕胎权做出任何规定,没有说保护也没有说禁止。所以这个权利问题应该回到各州,由各州立法机构解决。
紫薯 新注册用户
我认为最重要的应该是从根源上完善避孕措施和怀孕检测。
我不支持非必要的堕胎。
胎儿是生命,堕胎等同于杀人。母亲是否有权利堕胎等同母亲是否有权利杀害自己肚子里的胎儿。我认为,若已经认定了不想要孩子,那么就应当做好准备措施,不要怀孕才是。
如果真的是意外怀孕,或者胎儿有重大缺陷例如先天性疾病,那么堕胎需要非常严格的审批才能够进行。
蒂娜认为根本就不应该有abortion这个权利,而应当就直面问题,胎儿是不是生命。如果胎儿不是生命(人)的话,那就可以随便堕胎,如果是生命(人),则应当作为故意杀人。现在都在讨论女性的权利和胎儿的权利,这反倒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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