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不能集中在同一个机构上?
现在连傻子都知道三权分立是正确的。
但真要是问,为什么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不能集中在同一个机构上?
还真有点不好解释。
假如,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都集中在议会,而议会既是民主选举的,也是多党相互制衡的,有什么不妥?
假如美国这个国家,
法院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法官是议会任命的一帮人,同时法官也是议会里的议员,有立法投票权。
总统和内阁部长,也是议会任命的一帮人,这帮人同时也是议会里的议员,也有立法投票权。
法官、总统、内阁部长,民调支持率掉的太低,议会就会弹劾他们,然后重新选举新人。
民众依然享有游行集会结社言论自由,这会发生什么事?
但真要是问,为什么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不能集中在同一个机构上?
还真有点不好解释。
假如,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都集中在议会,而议会既是民主选举的,也是多党相互制衡的,有什么不妥?
假如美国这个国家,
法院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法官是议会任命的一帮人,同时法官也是议会里的议员,有立法投票权。
总统和内阁部长,也是议会任命的一帮人,这帮人同时也是议会里的议员,也有立法投票权。
法官、总统、内阁部长,民调支持率掉的太低,议会就会弹劾他们,然后重新选举新人。
民众依然享有游行集会结社言论自由,这会发生什么事?
三权分立,可以理解为三个人分工负责干一件事。
三权合一,意味着一个人要干三件事。
你觉得哪个行嘞
三权合一,意味着一个人要干三件事。
你觉得哪个行嘞
在我的观点里,是这样的:即使在这样的情景假设里,不同的党派的意识形态主张是这些议员诉求的一部分,在这个层面上他们是相互制衡的。但对议会权力的诉求是另一个层面,如果他们选择相互妥协,相互帮助,他们就可能试图共同进入一个权贵阶层。
那么三权分立后,他们是否也有可能如此呢?当然也有,但此时不同机构的谋反者之间的信任是更低的,一个原因是位处不同机构,人脉关系更为疏远,另一个原因是在平时他们习惯在对方谋求更多权力时予以反击(跨机构的串通风险较大,那么他们更通常的做法是以别的权力机构为敌人,然后小规模地试图用合法手段扩权,此时就会遭到反击),而人们倾向于相信过去反复发生的事情将来也会发生。
当然,这不是说只要三权分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由于人性之恶的存在,三权制约只是一个小制约,我们需要大制约。一个民主制度的良好运作,需要有具备关于人权和包容的道德观念和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普遍民情,也需要司法的反复成功实践带来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还需要军队、民间组织本身也得到制约。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诚信的氛围、没有信任他人会正直行事的氛围(它当然需要社会成员的常态本来就是正直的,这是奢侈品;此外,这并不妨碍我们作为做题者,或民众作为题目中的人把权力机构拓展以对抗人性之恶的功能,而此后这种信任在这个问题里扮演的唯一角色就是贪婪权力者的噩梦)、缺乏对人的尊严的重视,也缺乏对所有力量的制约,哪怕存在一个最初的像美国制度一样的框架,最终它会败坏下去。
印度、墨西哥、巴西、土耳其这些国家的民主就不是和美国等同的,哪怕它们都正在使用或曾借鉴美国的制度,或有另外一种形式的三权分立民主制度。它们腐败横生,买卖权力,甚至其中有的国家毒枭横行,它们的民主制度正在死亡,或已经死亡。
那么三权分立后,他们是否也有可能如此呢?当然也有,但此时不同机构的谋反者之间的信任是更低的,一个原因是位处不同机构,人脉关系更为疏远,另一个原因是在平时他们习惯在对方谋求更多权力时予以反击(跨机构的串通风险较大,那么他们更通常的做法是以别的权力机构为敌人,然后小规模地试图用合法手段扩权,此时就会遭到反击),而人们倾向于相信过去反复发生的事情将来也会发生。
当然,这不是说只要三权分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由于人性之恶的存在,三权制约只是一个小制约,我们需要大制约。一个民主制度的良好运作,需要有具备关于人权和包容的道德观念和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普遍民情,也需要司法的反复成功实践带来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还需要军队、民间组织本身也得到制约。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诚信的氛围、没有信任他人会正直行事的氛围(它当然需要社会成员的常态本来就是正直的,这是奢侈品;此外,这并不妨碍我们作为做题者,或民众作为题目中的人把权力机构拓展以对抗人性之恶的功能,而此后这种信任在这个问题里扮演的唯一角色就是贪婪权力者的噩梦)、缺乏对人的尊严的重视,也缺乏对所有力量的制约,哪怕存在一个最初的像美国制度一样的框架,最终它会败坏下去。
印度、墨西哥、巴西、土耳其这些国家的民主就不是和美国等同的,哪怕它们都正在使用或曾借鉴美国的制度,或有另外一种形式的三权分立民主制度。它们腐败横生,买卖权力,甚至其中有的国家毒枭横行,它们的民主制度正在死亡,或已经死亡。
因为一旦集中就意味着这个机构说什么就是什么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民众除非掀桌子否则完全就是这个机构饲养的牲畜。中央权力机构说一不二,这就是古代皇权的最经典的特征。
反对大政府集权不是因为一定不好,而是它想要不好很容易,并且一旦不好民众毫无反抗余地。
反对大政府集权不是因为一定不好,而是它想要不好很容易,并且一旦不好民众毫无反抗余地。
你把这些权力在一次选举中赋予一个组织,那这次选举就是最后一次选举了。
就像其中一位蔥油的回答一樣,三權集中到一個組織裡的話,那這次選舉就是最後一次選舉了。
先問一個問題,既然國會有如此大的權力,那他們為什麼要允許民眾享有遊行集會結社言論自由?要是民眾的言論跟政府對著幹呢?
國會專制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允許別人反對他?總不能指望議員一定大公無私吧?
假設,國會議員上任後,乖巧了一年,隔年要是發生了什麼惡性事件,就以「保衛民主」為理由,修改法律,宣布動員戡亂,凍結憲法,規定暫停選舉,現任議員不用改選了,這樣一來誰都不用再理會民意了。
要是這批議員老了,需要新血的時候,還是可以補選,但是補選的規則也是我國會定的,我要改成只有我認可的人才能參加選舉怎麼樣?這樣還有民主可言嗎?
那民主國家是怎麼處理這種情況的?很簡單,不管是凍結憲法、還是修改任期或選罷法,要是違反憲法中的民主自由價值,都可以被憲法審查機構宣告違憲。
那現在假設法院也變成國會的下屬機構,誰來宣告修法違憲?在國會完全控制法院後,基本就做不到了。
歷史上有一個案例,就是德國的威瑪憲法,納粹黨上台後於1933年通過《授權法》,完全架空了威瑪憲法,從此之後德國就變成了獨裁國家。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就規定憲法法院可以解散威脅自由民主秩序的政黨,並且也曾經解散過威脅推翻政府的政黨。韓國與台灣也學習了這項制度,韓國更是曾解散了一個親北韓的政黨。不過台灣倒是不曾解散過任何一個政黨。
一個民主國家司法權都會是獨立的,除了違憲審查外,各級法院都一定要有獨立審判的權限,否則難以期待他們會做出公正的判決。現階段各國司法就算是在完全獨立的情況下都還是會被質疑不公正,那缺乏獨立性的情況下就更不用說了。
先問一個問題,既然國會有如此大的權力,那他們為什麼要允許民眾享有遊行集會結社言論自由?要是民眾的言論跟政府對著幹呢?
國會專制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允許別人反對他?總不能指望議員一定大公無私吧?
假設,國會議員上任後,乖巧了一年,隔年要是發生了什麼惡性事件,就以「保衛民主」為理由,修改法律,宣布動員戡亂,凍結憲法,規定暫停選舉,現任議員不用改選了,這樣一來誰都不用再理會民意了。
要是這批議員老了,需要新血的時候,還是可以補選,但是補選的規則也是我國會定的,我要改成只有我認可的人才能參加選舉怎麼樣?這樣還有民主可言嗎?
那民主國家是怎麼處理這種情況的?很簡單,不管是凍結憲法、還是修改任期或選罷法,要是違反憲法中的民主自由價值,都可以被憲法審查機構宣告違憲。
那現在假設法院也變成國會的下屬機構,誰來宣告修法違憲?在國會完全控制法院後,基本就做不到了。
歷史上有一個案例,就是德國的威瑪憲法,納粹黨上台後於1933年通過《授權法》,完全架空了威瑪憲法,從此之後德國就變成了獨裁國家。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就規定憲法法院可以解散威脅自由民主秩序的政黨,並且也曾經解散過威脅推翻政府的政黨。韓國與台灣也學習了這項制度,韓國更是曾解散了一個親北韓的政黨。不過台灣倒是不曾解散過任何一個政黨。
一個民主國家司法權都會是獨立的,除了違憲審查外,各級法院都一定要有獨立審判的權限,否則難以期待他們會做出公正的判決。現階段各國司法就算是在完全獨立的情況下都還是會被質疑不公正,那缺乏獨立性的情況下就更不用說了。
既当裁判又当球员,既当教练又当球员,会是什么结果?
互相制衡的觀念。
不搞一言堂,錯了也有糾正的機制。
如俄中,領導錯了,如果係獨裁者,就要死亡才結束
不搞一言堂,錯了也有糾正的機制。
如俄中,領導錯了,如果係獨裁者,就要死亡才結束
你说一个人能不能同时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又是观众?
民选难免也会选出傻子上台,但是好处就是几年后傻子玩崩了可以换人
立法,司法,执法三权直接全部集于一身,就一定会有傻子立法保证自己可以独裁到死,然后换一大堆忠于独裁的法官,去审判抓捕那些反对独裁的人
立法,司法,执法三权直接全部集于一身,就一定会有傻子立法保证自己可以独裁到死,然后换一大堆忠于独裁的法官,去审判抓捕那些反对独裁的人
其实本质上还是得看框架是什么
为了确保新旧立法不打架的问题 就必须有宪法审查以及违宪的问题
除非每一次议会通过的议案都等同于宪法修正案 否则当议会的新议案与宪法打起来的时候 你是不太可能指望议会自我修复的
毕竟议会都通过立法了
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局外人来判断
其实这玩意说来说去也是程序正义
当三权集中在一个机构的时候的确就没这种问题了
比如皇帝赐予的免死金牌不管用 你也不可能说皇帝违宪 毕竟皇帝就是宪法
为了确保新旧立法不打架的问题 就必须有宪法审查以及违宪的问题
除非每一次议会通过的议案都等同于宪法修正案 否则当议会的新议案与宪法打起来的时候 你是不太可能指望议会自我修复的
毕竟议会都通过立法了
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局外人来判断
其实这玩意说来说去也是程序正义
当三权集中在一个机构的时候的确就没这种问题了
比如皇帝赐予的免死金牌不管用 你也不可能说皇帝违宪 毕竟皇帝就是宪法
歐洲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各邦國,就曾經是執法權、司法權、立法權集於國王一人。國王既是警察,又是(僅次於天主教教皇的)高等法官,還行使立法職能。
那種制度鼓勵國王濫權、日常動用軍警迫害政治犯,引起民間嚴重反感、指責國王不公不義,最終引發流血起義,以赤地千里十室九空為代價,實現政權交接。
中世紀最大的政治犯團體當然就是基督新教。新教徒地下傳教、私設教堂、私譯私印《聖經》,不去政府教堂做彌撒,是某些邦國的天主教王侯編造莫須有罪名而迫害的對象。
實際上,如今尚存的獨裁國家也有同樣的弊端,衹是這些國家尚處於民眾還在準備起義、「赤地千里、十室九空」的三十年戰爭還沒有到來的時期。
劫難之後的歐洲人痛定思痛,賢人志士要求司法權、立法權必須從國王的權力中分離出來。這也就是二權分立。由國王統領的軍警衹能搜集證據、控訴嫌疑犯。而嫌疑犯的審判和定罪,則要由多位公允的法官依據正當程序來做。
最早的所謂「公允的」法官團,就是從本地騎士諸侯之中選出,天主教徒與新教徒各佔半數的幾位法官。假設(通常是由羅馬教廷內定的)天主教國王迫害某位嫌疑犯,六位法官中的三位天主教法官認為他有罪、三位新教法官認為他無罪,那麼(由於沒超過半數)這位嫌疑犯就會被判無罪,立即釋放。
這樣有利於政權得到民間的普遍認同和支持,避免三十年戰爭以前那種,政府總是在想方設法更殘酷地迫害新教徒、新教徒總是在招兵買馬預備更強大的武裝來推翻國王的社會高壓鍋狀態。
最早的分權系統將立法權,也就是撰寫成文法的權力,也交給由(並非愚忠於國王的)本土騎士諸侯組成的法官團。法官每次斷案便建立一個判例。諸多判例則被編撰為法典,成為民法。
後來將立法權分離、建立國會立法院的三權分立,其實是受神聖羅馬帝國後期的「小一統」政治思潮影響,還有就是漢薩同盟自由市資產階級統治的成功經驗。
漢薩同盟是一些個海港的貿易城市。神羅聯邦政府允許他們獨立自治,從而防止內陸農業區的貴族長臂指揮,並實現經濟繁榮。資產階級就是富有信譽之美德的商人。因為他們有信譽,所以人們喜歡與他們做交易。因此,他們就獲得民眾擁戴,得以組建議會,管理漢薩同盟的各自由市。
然而,資產階級大多缺乏戰爭經驗,缺乏習慣法傳統,不會斷案。於是,他們就請專業律師(基於法律傳統,也就是歷史上的習慣法判例)編寫民法典,再聘請更多的專業律師成為職業法官,由他們根據民法典來審判漢薩同盟的諸多商業訴訟與民事糾紛。
三十年戰爭後,北方新教各國獨立,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懷念大一統的一些拉丁文人向諸侯提糟糕的建議,主張像自由市那樣建立國會立法院,將立法權(也就是撰寫成文法的權力)從公允的諸侯法官那裡分離出來。因為立法院(模仿漢薩同盟的模式)由平民投票選出,其中大多數立委並非視公義高於生死的退役老將,所以國王就可以對其行賄,使之通過許多在政治上有利於王權的法案,在天主教各邦國實現「小一統」,也就是讓國王的中央集權,能夠以凌駕於法官判斷之上的成文法的形式,壓制民間自發秩序。
(當然,國王自古以來就能頒布法令。衹是二權分立以後,國王的民望不及諸侯法官團的名望,難以頒布諸侯反對的法令。而拉丁文人喜愛的國會立法,能夠通過國會把城市世俗政治力量整合起來,使法案有具體的世俗民眾支持,得到更強大的力量來對抗諸侯。)
同樣受上述拉丁文人的不良影響,英國和美國的國會也從此獲得了名正言順的立法權,可以自由地受遊說集團的影響,通過各種各樣的法案來破壞民間自發秩序。不過,英國和美國的法院實行公民陪審團制度。如果公民陪審員認為成文法在具體案件上不合理、不適用,可以不理睬成文法,從而極大地減少了歐陸國家的那種法庭腐敗與威權政治。
中原淪陷區尚處於相當於歐洲中世紀的國王獨裁的時代。將來,即使進行三十年的戰爭、推翻赤匪政權,新建立的政權如果能實現司法權、立法權不受政府干擾,即各級法院的法官由本土諸侯而非總統親信擔任,那我也就謝天謝地了。假如新政權還能學好英美法系的公民陪審團制度,減少來自中央集權的成文法的禍害,那麼我可以給建立那樣制度的(洛陽的或者香港的)總統打一百分。
那種制度鼓勵國王濫權、日常動用軍警迫害政治犯,引起民間嚴重反感、指責國王不公不義,最終引發流血起義,以赤地千里十室九空為代價,實現政權交接。
中世紀最大的政治犯團體當然就是基督新教。新教徒地下傳教、私設教堂、私譯私印《聖經》,不去政府教堂做彌撒,是某些邦國的天主教王侯編造莫須有罪名而迫害的對象。
實際上,如今尚存的獨裁國家也有同樣的弊端,衹是這些國家尚處於民眾還在準備起義、「赤地千里、十室九空」的三十年戰爭還沒有到來的時期。
劫難之後的歐洲人痛定思痛,賢人志士要求司法權、立法權必須從國王的權力中分離出來。這也就是二權分立。由國王統領的軍警衹能搜集證據、控訴嫌疑犯。而嫌疑犯的審判和定罪,則要由多位公允的法官依據正當程序來做。
最早的所謂「公允的」法官團,就是從本地騎士諸侯之中選出,天主教徒與新教徒各佔半數的幾位法官。假設(通常是由羅馬教廷內定的)天主教國王迫害某位嫌疑犯,六位法官中的三位天主教法官認為他有罪、三位新教法官認為他無罪,那麼(由於沒超過半數)這位嫌疑犯就會被判無罪,立即釋放。
這樣有利於政權得到民間的普遍認同和支持,避免三十年戰爭以前那種,政府總是在想方設法更殘酷地迫害新教徒、新教徒總是在招兵買馬預備更強大的武裝來推翻國王的社會高壓鍋狀態。
最早的分權系統將立法權,也就是撰寫成文法的權力,也交給由(並非愚忠於國王的)本土騎士諸侯組成的法官團。法官每次斷案便建立一個判例。諸多判例則被編撰為法典,成為民法。
後來將立法權分離、建立國會立法院的三權分立,其實是受神聖羅馬帝國後期的「小一統」政治思潮影響,還有就是漢薩同盟自由市資產階級統治的成功經驗。
漢薩同盟是一些個海港的貿易城市。神羅聯邦政府允許他們獨立自治,從而防止內陸農業區的貴族長臂指揮,並實現經濟繁榮。資產階級就是富有信譽之美德的商人。因為他們有信譽,所以人們喜歡與他們做交易。因此,他們就獲得民眾擁戴,得以組建議會,管理漢薩同盟的各自由市。
然而,資產階級大多缺乏戰爭經驗,缺乏習慣法傳統,不會斷案。於是,他們就請專業律師(基於法律傳統,也就是歷史上的習慣法判例)編寫民法典,再聘請更多的專業律師成為職業法官,由他們根據民法典來審判漢薩同盟的諸多商業訴訟與民事糾紛。
三十年戰爭後,北方新教各國獨立,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懷念大一統的一些拉丁文人向諸侯提糟糕的建議,主張像自由市那樣建立國會立法院,將立法權(也就是撰寫成文法的權力)從公允的諸侯法官那裡分離出來。因為立法院(模仿漢薩同盟的模式)由平民投票選出,其中大多數立委並非視公義高於生死的退役老將,所以國王就可以對其行賄,使之通過許多在政治上有利於王權的法案,在天主教各邦國實現「小一統」,也就是讓國王的中央集權,能夠以凌駕於法官判斷之上的成文法的形式,壓制民間自發秩序。
(當然,國王自古以來就能頒布法令。衹是二權分立以後,國王的民望不及諸侯法官團的名望,難以頒布諸侯反對的法令。而拉丁文人喜愛的國會立法,能夠通過國會把城市世俗政治力量整合起來,使法案有具體的世俗民眾支持,得到更強大的力量來對抗諸侯。)
同樣受上述拉丁文人的不良影響,英國和美國的國會也從此獲得了名正言順的立法權,可以自由地受遊說集團的影響,通過各種各樣的法案來破壞民間自發秩序。不過,英國和美國的法院實行公民陪審團制度。如果公民陪審員認為成文法在具體案件上不合理、不適用,可以不理睬成文法,從而極大地減少了歐陸國家的那種法庭腐敗與威權政治。
中原淪陷區尚處於相當於歐洲中世紀的國王獨裁的時代。將來,即使進行三十年的戰爭、推翻赤匪政權,新建立的政權如果能實現司法權、立法權不受政府干擾,即各級法院的法官由本土諸侯而非總統親信擔任,那我也就謝天謝地了。假如新政權還能學好英美法系的公民陪審團制度,減少來自中央集權的成文法的禍害,那麼我可以給建立那樣制度的(洛陽的或者香港的)總統打一百分。
你是问的机构是否是?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