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中國人權狀況概論 政治迫害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八年
  執行摘要
  主席聲明
  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成立十七年之後的今天,其追蹤中國人權和法治發展的使命依然完全具有現實意義和緊迫的必要性。
  在推動經濟增長和幫助千百萬人擺脫貧困方面,中國從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中受益匪淺,但許多人預期會伴隨中國經濟轉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來的政治改革卻未能成為現實。 中國政府聲稱, 中國在貿易、 環境保護和國際機構建設等領域發揮了全球領導作用——國家主席和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過去壹年裏在幾個備受矚目的國際論壇上亦有類似表述——但事實上中國政府的行為卻並非如此, 不是壹個負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的所作所為。
  雖然中國強調全球互聯互通和開放的必要性,但它繼續加強世界上最尖端的互聯網控制和新聞檢查制度,並進壹步推進所謂的“網絡主權”,即國家對其境內的互聯網應當享有完全的控制。中國政府提出的這壹廣義主權概念使中國官員得以借此非難國際社會對其人權記錄的批評,把這種批評視為幹涉別國事務。中國政府壹直通過延伸自己的“長臂”來威脅和恐嚇在國外居住的政治和宗教異見人士和批評者;在世界各地的高校建立孔子學院,以其政治議程影響這些高校的學術環境;同時大力投資於海外媒體, 以出口國家宣傳和行使軟實力影響電影制作和其他文化媒體。此外, 當中國官員抱怨別國“幹涉”中國事務時, 他們沒有考慮到中國政府有義務尊重其公民根據中國憲法和中國自願簽署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委員會的任務之壹是記錄中國政治犯的案件——這些人是因為行使公民、 宗教和政治權利而被中國政府拘留或監禁的。堅定不移地倡導這些政治犯和宗教犯的權利仍然至關重要,其中1400 多人是委員會遠非完備的政治犯數據庫中的未結案例。 他們的“罪行”涉及委員會年度報告中的幾乎所有問題領域,代表了中國具有壓制性和專制性的壹黨制對人類造成的傷害。中國知識分子和 2010 年度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由於從事民主工作而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 11年徒刑,於 2017 年 7 月死於肝癌, 使人們再次關註政府和黨對政治犯的可恥虐待。在他的生命的最後幾天,當局壹再拒絕讓劉曉波出國接受治療, 違反了他本人和他的妻子劉霞的意願。
  在本報告年度, 幾位在 2015 年 7 月的大規模打壓時被拘留的中國律師和維權人士的妻子挺身而出,勇敢抗爭,我們為此感到振奮。 在許多例子中,這些婦女承接了為丈夫辯護的事業,2往往為自己和孩子帶來巨大的風險。據她們自己訴說, 她們中許多人以前從未參與過丈夫追求正義和向自己的政府問責的努力。然而,由於中國當局對她們及其家人的迫害——隨著她們的配偶遭受的不公正拘留從數日延長至數周乃至數月——她們成為獨立的維權人士。 據她們敘述,由於來自官方的壓力,她們受到恐嚇、 騷擾和社會邊緣化——房主拒絕她們租房, 當地學校拒絕讓她們的孩子上學, 她們的生活經常受到監視,行動自由受到限制——加上她們以公開方式強烈要求為她們的丈夫恢復清白, 用壹位學者的話來說,開辟了“我們以前在中國從沒見過的新的鬥爭路線”。
  中國政府的壓制措施可能會暫時滿足共產黨控制公民的欲望,並保持對權力的控制,但是正如這些婦女所表明的那樣, 此類措施經常會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 包括引發人們的怨恨和促使本來不會參加維權活動的人士投身其中。盡管自從習近平上臺以來,委員會的報告文件記錄了在人權保護方面持續下滑的趨勢, 但也出現了壹些令人贊嘆的情況:中國政府壓制真正的宗教表達, 但宗教信徒的數量倍增;政府審查互聯網, 但規避工具大量出現;政府殘酷地打壓維權律師, 但他們的親人開辟了“新的鬥爭路線”。
  中國的變化最終將從內部產生。 但是,通過壓力要求中國政府維護人權,尊重法治,信守國際承諾,不僅符合美國及其他誌同道合國家的正當國家利益,而且亦是其責任。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和共同主席, 我們提交了委員會 2017 年度報告。
  馬可·盧比奧,聯邦參議員, 主席
  克裏斯托夫·H·史密斯,聯邦眾議員, 共同主席3引言
  預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委員會 2017 年度報告發布前後召開。在這每五年壹次的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國家主席兼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鞏固了權力,他作為黨的“核心”領導人的地位正規化,在經濟、國內改革、國防等重點政策領域大權獨攬。 習近平利用他最具特性的反腐敗內部措施,已經有效地排除了許多潛在的政治對手,並在這次黨的精英大會之前動搖了關系網絡和壹些政治派系。然而,這場運動沒有帶來問責制,例如要求官員披露其金融資產或者從體制上對政治權力進行實質性的制衡。 在黨的十九大上哪些人能夠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將讓外界進壹步了解習近平於意料中的連任後對政壇影響的程度。
  習近平在集權的同時要求黨內和在黨領導下的機構內有更嚴格的意識形態紀律性。 黨繼續強調媒體和記者在意識形態上與黨保持壹致並遵守紀律,特別是媒體必須作為黨的“喉舌”, 通過不加批評的、正面的新聞引導“公眾輿論”。習近平在 2016 年 10 月舉行的中國最大的國有企業集團領導人會議上講話時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同樣,在 2016 年 12 月舉行的中國高等院校思想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提醒黨的幹部和學術界人士,“我們的高校是黨領導下的高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校。辦好我們的高校,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中國於 2016 年 9 月發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 年 - 2020 年)”,政府繼續要求人權政策從屬於與《世界人權宣言》 等國際標準背道而馳的黨的意識形態指導。聯合國極端貧困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浦·奧爾斯頓在他 2016 年 8 月訪問中國的報告中描述了這壹現實:“最大挑戰……在於理解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如何與承認個人權利和提供有意義的問責機制共存……。 ”特別報告員還在報告中提到中國政府強行控制他的日程安排和監督他在中國的行動,進壹步證實了人權組織對中國政府的批評, 即中國政府“在以具有建設性和合作性的方式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方面記錄不佳”。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中國共產黨繼續限制已經有限的言論表達、宗教活動與和平集會的空間。除騷擾和拘留政府批評者外,中國當局還打壓那些為工人或被剝奪土地的村民倡導權利和促進環境保護的人士。對於在幫助和協助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朝4鮮難民流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外國援助工作者、基督教會和非政府組織,中國當局加大了壓制力度。官方的審查制度導致了新聞和公共辯論的空間受到擠壓。公民記者——例如劉飛躍和黃琦——被刑事拘留,截至 2017 年 9 月正在等待起訴,他們分別創辦的人權網站是關於草根抗議和其他維權活動的重要信息來源。 2017 年 8 月,雲南省當局把博客“非新聞”的創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及其他群體事件。
  戶口制度進壹步的改革是本報告年度正面的立法和政策發展之壹,但由於實施改革和執行法律法規不規則等問題,讓人對此有所保留。 據報道, 政府當局繼續因“制造麻煩”或從事政治上“敏感”的活動把沒有精神病的人強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 ,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的實施受到破壞。 雖然共產黨的中央辦公廳發起了壹項全國性的倡議對黨領導下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進行改革, 但獨立的婦女權利組織提高反對性騷擾意識的努力卻受到阻止, 而且政府繼續對倡導婦女權利的人士進行刑事起訴和騷擾。
  中國當局繼續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同時堅持積極推行違反國際標準的強制性人口控制政策。主管計劃生育的官僚機構仍然毫發無損,這說明了政府的態度。中國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加重了中國面臨的人口挑戰,包括人口迅速老齡化和勞動人口縮減,這些挑戰有可能進壹步減緩中國的經濟增長。
  由於中國政府缺乏透明度, 影響到許多委員會追蹤的領域。中國當局繼續將與汙染有關的數據視為敏感信息,並對有關環境的報道進行審查。對於外部觀察者來說, 人們對透明度的關切是中國在推進“壹帶壹路”計劃時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之壹。該計劃是壹個影響深遠的經濟和政治日程,部分目的在於建立新的全球發展和貿易規範,從而增強中國的影響力。
  2017 年 5 月舉辦的“壹帶壹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的高潮是簽署了壹份公報, 出席論壇的各國元首承諾推進“……促進民主、良政、法治、人權,推動性別平等和婦女賦權”。 在論壇期間,中國當局在北京市拘留了在會場及附近街區聚集的數十名上訪者和維權人士。在中國官方宣傳的“壹帶壹路”發展項目的壹個重要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 據報道有關部門加強了對當地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安全控制, 並嚴格限制上網。在同壹地區,當局開始加快大規模采集居民 DNA 的行動(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 ,促使人們對收集這些信息的透明度感到擔憂。壹個國際維權組織報告說, 采集 DNA 與中國的“維穩”措施有關。5本報告下文的章節記錄了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大致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9月)中國人權和法治領域中的上述及其他發展變化。每個章節都基於《世界人權宣言》 和其他重要人權公約以及中國憲法中的定義考察了中國政府在保護人權的不同方面履行其義務的狀況。 茲將本報告正文部分涵蓋的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簡述如下。
  概述
  在委員會的 2017 報告年度出現了下列綜合性主題和重要發展變化:
  1. 政府和黨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2. 中國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繼續被定罪, 據可靠報告,有人在拘留期間遭受酷刑。
  3.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正在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藏族自治地區。
  4. 在香港回歸二十年後, 由於中央政府的幹預,“壹國兩制”模式在香港的長期可行性日益不明朗。
  把法律用作壓制手段
  委員會註意到,當局繼續以法律為壓制手段,擴大對中國社會的控制, 但對外營造的印象卻是實行壹個法治指導下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政府對有意遵守該法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提供的指導有限,給這些非政府組織及其在當地的中國合作夥伴帶來了不確定的運作環境。另外,由於中國的很多草根非政府組織都依靠國外資金支持,這些組織現在面臨新的行政障礙和更嚴格的政府審查,並且可能失去資金來源。 而在此之前,公民社會的運作空間——特別是任何形式的權利倡導——已經由於近年來對非政府組織和維權人士的高調鎮壓而令人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的發布也導致了類似情況,外國公司對數據本地化要求、 缺乏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以及歧視性待遇表示擔憂。雖然法律的全部影響尚不清楚,但中國政府可以根據該法律的壹些條款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獲得外國公司的技術和數據,其中壹項要求是外國公司必須將其數據存儲於設在中國大陸的服務器上,鑒於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6產權方面的記錄不佳,這對外國公司來說是壹項令人震驚的要求。中國公民也會感受到該法律的影響,因為它缺乏對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 並要求實名註冊和存儲個人信息,使用戶更容易受到審查和起訴。 基於當前的文本, 該法律可能導致外國公司被迫在幫助中國安全機構實施壓制措施和違反法律之間做出選擇。
  維權律師遭受酷刑和刑事起訴
  在 2017 年 3 月發布的壹份年度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宣稱知名維權律師周世鋒的定罪量刑是 2016 年度中國司法機關取得的壹項重大成果。周世鋒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包括王全璋和王宇——在 2015 年 7 月政府打壓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行動中被作為重點對象。這些律師和維權人士參與了被黨視為敏感的案件, 例如代表法輪功精神運動的修煉者、民族權利倡導人士和因涉嫌言論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在三月份的報告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要求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院長對“憲政民主、 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等西方原則要敢於“亮劍”。 該用詞與黨為激發民族主義情緒所采取的總體做法是壹致的。 為達到此目的,黨通過反對“外國勢力”的宣傳運動和日益頻繁地把維權律師說成“國家敵人”而煽動對西方的仇視。
  當局在起訴 2015 年 7 月的打壓行動中被拘留的數名維權律師時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模糊的國家安全條款,以剝奪他們的正當程序權利, 包括獲得獨立律師顧問服務的權利。 這些律師中的許多人最初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這是壹種相對較新的完全隔離的拘留形式, 它允許在壹個秘密地點進行長達六個月的拘留,被拘留者不能獲得獨立律師顧問服務, 因此可能遭受酷刑。 在其中的壹些案件中,有發生嚴重虐待的報告,包括強迫攝入不明藥物和電擊。壹些維權律師事先錄制或撰寫了否認強迫或逼迫供詞的聲明,觀察者認為這是壹種聰明的做法, 得以從誣陷者手中奪回話語權。在 2017 年 1 月的壹份書面聲明中, 知名維權律師謝陽說:“如果將來有壹天我認罪了,無論是以書面的還是錄音的方式,那都不是我真實意思的表示,或者是因為持續酷刑折磨,或者是因為交換, 用認罪換取取保回家……”
  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官員還使用其他各種方法來限制和懲罰那些承接官員認為“敏感”案件的律師。當律師被判定為從事犯罪活動時——許多知名維權律師就是因此獲罪——官員可7能會吊銷他們的律師執照,對他們進行持續監視,並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根據 2016 年 11月生效的經修訂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內部要設立黨組織,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這可能進壹步阻礙律師(即使是持照律師)承接政府認為“敏感”的案件。
  在 2015 年的打壓行動之前,官員采取了類似措施來限制和懲罰知名維權律師。 在本報告發布時, 其中許多人因其維權活動繼續受到迫害,以下僅舉數例:
  ? 江天勇於 2009 年被吊銷律師執照,此前他代理的案件的當事人包括藏族示威者和 2008 年受汙染奶粉事件的受害者。他於 2016 年 11 月失蹤, 6 個月後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正式逮捕。 2017 年 8 月,江在審判時承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公益律師浦誌強在 2015 年 12 月被判處三年緩刑, 但此前被審前拘留 19 個月。
  他曾為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倡導權益, 紀念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在政治敏感案件(如艾未未案件)中擔任被告律師。由於被定罪,浦永久喪失了律師執照。
  ? 倪玉蘭在被拘留期間被警方毆打致殘。 2002 年,她由於為被強迫拆遷的人士倡導權益而失去了法律顧問的工作。 2016 年,中國當局拒絕向倪頒發護照,阻止她前往美國接受美國國務院頒發的壹個獎項, 該獎項旨在表彰她的勇氣和無私的維權工作。最近,據報由於警方向房主施壓,她多次被趕出租賃的公寓。
  ? 高智晟在遭受酷刑後於 2014 年 8 月獲釋。他是中國第壹批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代理的維權律師, 此類群體包括家庭教會基督徒、 法輪功修煉者和被征地的農民。由於被定罪,他不能再擔任律師,他的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繼續受到限制。據報道, 高智晟在 2017 年 8 月失蹤。
  ? 自 2005 年晚期以來, 因承辦賠償和腐敗案件而知名的律師唐荊陵被阻止執業。 2014 年,在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受到暴力鎮壓 25 周年之前,官員們拘留了他。 2016 年 1 月,他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8對宗教自由的限制加劇,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和藏族自治地區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中國政府繼續通過對宗教活動和信仰解釋的限制來踐踏其公民的宗教自由, 這些限制自 2012 年 11 月習近平就任共產黨總書記以來日趨嚴厲。
  此類違反公民權利的做法在少數民族地區尤其嚴重。 關於宗教活動和集會的法規修訂草案在2016 年 4 月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之後於 2016 年 9 月發布,並於 2017 年 9 月獲得通過。該法規不但沒有解除過去的壓制措施, 反而把現有限制制度化,是黨把宗教作為提供社會服務和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工具的壹個例子,即讓宗教發揮黨認為是正面的作用。
  在草案通過之前,壹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打壓基督教家庭教會, 包括制定迫使家庭教會登記或關閉的工作計劃;通過問卷調查收集信息;動用安全部隊對付民間教會;通過線人和攝像機對教會進行監控;摧毀十字架及其他宗教標誌;解雇人員;禁止擺放奉獻箱、施行洗禮和任命牧師。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 ,官員們出臺了多項政策,對維吾爾族穆斯林宗教信仰中壹些最涉及個人隱私的表達方式(包括割禮、 婚禮、 喪葬等) 進行監管。當局制定的新規定限制了宗教在教育中的作用以及父母讓子女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這些規定還禁止穿戴伊斯蘭服飾,包括面紗和“非正常”的胡須,並禁止父母給孩子起某些“伊斯蘭教”名字,此類名字有幾十個,都被列入“極端主義”名單。 違反以上命名規定的家庭的新生兒可能被拒絕登記戶口, 從而在享受教育和醫療等社會服務方面受到限制。後來有報道說, 該命名禁令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最大為 16 歲的孩子。 2016 年晚期, 據報道當局在新疆拆除了數千座清真寺,這是中央政府官員推行的“清真泛化整治”運動的壹項內容,由當地安全人員監督執行。
  在藏族自治地區,黨和政府繼續利用壹個對宗教活動實施普遍控制和限制的體系侵犯藏傳佛教僧尼和非神職人員的宗教自由和遷徒自由權利,同時通過廣泛的、具有侵入性的監視手段加深黨對村莊和宗教組織的滲透。四川省著名的喇榮五明佛學院和亞青鄔金禪林的房屋被拆除, 數千名僧尼被驅逐和強迫遷移,進壹步破壞了保護藏傳佛教以及藏族語言和文化的機構。 在本報告年度, 截至 2017 年 8 月已知有五名藏人以自焚抗議中國的管治,並要求允許達賴喇嘛返回西藏。據估計,中國藏族地區約有 7000 名藏族朝聖者試圖參加達賴喇嘛於2017 年 1 月在印度主持的壹次重要法會。然而,在印度的講學活動舉辦之前,中國官員們沒9收了藏人的護照,命令數千名已經在印度的藏人回國, 並威脅說, 如果他們不服從返回命令,將受到懲罰, 包括拘留、 失去養老金和工作、 禁止僧侶返回其修道院。
  香港“壹國兩制”的長期可行性日益不確定
  委員會註意到,在英國交還香港二十周年的背景下,香港《基本法》 規定的“壹國兩制”原則進壹步受到侵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於 2016 年 11 月選擇幹預香港法庭正在審理的壹宗案件,通過對《基本法》 的解釋有效阻止了兩名在民主選舉中當選的議員在立法委員會(立法會)就職。這是人大常委會第壹次就地方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先行裁決, 使人們對香港的自主權進壹步感到關切。
  2017 年 3 月 26 日,林鄭月娥當選為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但這次選舉由於據報道中央政府官員及代表授意選舉委員會成員支持林(而不是其他候選人) 而蒙上陰影。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本身就受到限制,以確保獲得中國當局首肯的候選人有足夠的支持, 這突出反映了 2014 年抗議活動中提出的普選和代表權充分民主化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 2017 年 5 月發表講話,進壹步闡述了中央政府對香港長期發展軌跡的看法,並發出不祥的警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權力”。 他強調,香港行政長官的地位高於香港的司法和立法機構,要求香港實施更為嚴格的國家安全法律,包括重新制定有爭議的《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項下有關反顛覆和反煽動的內容。
  2017 年 7 月, 壹所當地法院根據對《基本法》 的同壹解釋撤銷了四名在民主選舉中當選的民主派議員的資格,理由是他們未能適當宣誓就職,上述有爭議的解釋在 2016年 11 月曾被用於阻止兩名立法會議員就職。 2014 年民主抗議活動的領導人之壹、 香港歷史上最年輕的當選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就是被罷免的人之壹。 2017 年 8 月,香港當局判處羅和於 2014 年抗議活動中的其他兩名領導人黃之鋒和周永康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 該判決系基於他們在 2014 年抗議中從事的活動。 此前黃和羅曾被判處社區服務,並且已經做滿,但香港律政司尋求更嚴厲的刑罰。此外, 由於新的刑期,所有三人均不得在五年內10競選立法會職務。他們新組建的政黨香港眾誌就此項判決發表聲明警告說:“通過濫用司法程序,政府存心要讓和平抗議者身陷囹吾,使所有異議人士襟聲。 ”
  此外, 據香港記者報道, 人們對新聞自由繼續感到擔憂, 其原因包括自我審查、 政府對記者的限制、 以及中國內地當局操控的 2015 年五位香港書商被綁架和失蹤事件。 在2017 年 5 月向委員會提交的證詞中,書商林榮基對書商們失蹤前後發生的事件(截至2017 年 9 月桂敏海仍然被拘留) 作了如下描述:“這壹系列事件不僅表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言論自由的粗暴幹涉,也表明其日益無所顧忌。”
  對國會和行政當局的建議
  ? 把人權納入總體雙邊關系。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當擬定壹項行動計劃,在中國人權方面促進跨部門協調,並制定壹個協調壹致的方法,使所有與中國政府對口機構互動的部門都做好準備,追求可衡量的、以結果為導向的人權和法治成果。所有部門都應當有充分準備,以便更好地闡明改善中國人權與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外交利益之間的聯系。
  ? 把對等作為壹個首要事項。 行政當局應當開啟高層討論,制定壹個行路規則協議,確保美國在中國的機構、企業和國民享受對等待遇。行政當局應當采取適當和對等行動,以確保美國的媒體機構、學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擁有與在美國的中國政府贊助和資助的智庫、學術機構和媒體機構相同的自由(此類機構正在日益增多),同時確保獨立的中國媒體和組織繼續受到歡迎。此外,與中國簽訂的任何雙邊投資協定(BIT)都應當有效地促進和支持美國媒體公司和教育機構的市場準入。
  ? 就侵犯人權向官員問責。 對於使用酷刑、嚴格限制宗教自由、 遣返朝鮮難民、 或強制墮胎或絕育的行為, 行政當局應當運用現行法律來追究中國政府官員及其同夥的責任, 包括利用《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1998 年《國際宗教自由法》 以及《2000 年外交關系授權法》 。國會應考慮撥款, 以便查明和調查那些對侵犯人權行為負有責任的中國政府官員。
  ? 尋求達成符合全球標準的執法協議。 中國政府官員在其反腐敗調查中尋求將身在海外的中國公民遣返, 這為行政當局提供了壹個機會。行政當局可借此施加壓力, 要求達11成壹項全面執法協議, 以建立外交保證, 確保為囚犯提供可核實的正當程序保護,終止拘留期間的酷刑和多種形式的任意拘留,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在中國政府能夠證明它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其他關於犯罪嫌疑人待遇的國際人權文件規定的標準之前,美國政府不應當同意進壹步的遣返。
  ? 回應數字技術領域的保護主義。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尋求壹項高層次的貿易協定,以應對中國政府日益增長的數字技術保護主義,其中包括對新聞和信息自由流通的承諾以及對美國數字技術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行政當局應考慮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壹項爭議,質疑對美國高科技和媒體公司的持續歧視;如果中國政府繼續施加苛刻的要求,包括在中國存儲數據以及披露源代碼和加密密鑰, 則應當準備實施有針對性的貿易制裁。 行政當局應向國會提供更詳細的信息,說明互聯網審查對在中國的美國企業的影響, 並利用現有法律條款來解決中國的網絡間諜活動導致的知識產權盜竊和美國公民隱私權問題。 行政當局和國會的各主管委員會應當努力尋找方法, 利用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應對威脅國家安全的不公平產業政策,包括擴大其使命以調查媒體和高科技部門的外國投資。
  ? 促進互聯網自由。 行政當局應當與國會和廣播理事會首席執行官合作,制定壹項全面的多年戰略,與公民社會、企業、關鍵高科技產業、宗教領袖和人權捍衛者建立夥伴關系,共同應對中國政府推動“網絡主權”的努力;開發提供或增強互聯網接入的有效技術;並研究如何應對對互聯網自由的威脅,包括中國政府在 2018 年初開始屏蔽虛擬專用網(VPN)接入的意圖。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考慮擴大為公民社會倡導者和有關項目提供數字技術安全培訓的計劃以及跟蹤、保護和再循環被中國政府審查人員刪除的媒體和互聯網內容的項目。
  ? 擴大 FARA 的使命以應對宣傳。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相互協作, 擴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FARA)的管轄範圍,使之包括為外國國有媒體、 政府支持的智庫或在美國運作的其他非營利組織工作的人員。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制定壹項“政府壹體化”策略來應對中國政府的宣傳,包括為國務院全球參與中心充分配備資源, 以開展研究,從事信息打假,並考慮擴大“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臺的中國節目。
  ? 以同壹種聲音為人權發聲。 行政當局應在適當情況下發揮領導作用,針對侵犯人權行為與盟國共同制定協調壹致的對策,包括在聯合國通力合作,建立多邊人權對話或聯合資助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項目, 或共同倡導人權和分享囚犯名單。 行政當局還應當12與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協調,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帶來的不公平產業政策、 數字技術保護主義以及對美國和全球利益的損害發出同壹種聲音。
  ? 幫助解決中國的“失蹤女孩”問題。 行政當局應將《納入女童法》(P.L. 114–24)的條款納入對外援助項目,並考慮在美國國務院任命壹名特別顧問,監督援助項目的制定和協調,以應對中國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和性別比例失衡造成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特別是加強中國婦女和女孩財產權和繼承權的項目,以及保護婦女及其家庭免受最具強制性的人口控制政策影響的項目。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談話要點, 以便政府官員和外交人員討論與中國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有關的問題, 並將此項討論作為雙邊安全、 法律、人口拐賣、 人權、 醫療和公共衛生對話的壹部分。此外,國會還應當繼續把美國為聯合國人口基金提供的用於中國的資金與在中國終止所有限制生育和強制性人口控制政策聯系起來。
  ? 尋求保護朝鮮難民。 國會應重新授權《朝鮮人權法》 ,並考慮擴大努力,通過壹切可能的途徑——包括脫北者社區——將未經審查的新聞和信息傳送至朝鮮和在中國尋求庇護的朝鮮人。此外, 行政當局應當利用國會提供的工具,準備對受益於朝鮮奴工以及協助朝鮮政府逃避國際制裁的中國公司、 個人或銀行實施二級制裁。
  ? 把宗教自由外交作為壹項要務。 鑒於嚴重限制宗教自由的國家可能面臨國內動蕩,也可能威脅到地區的穩定, 為了維護美國的利益,行政當局應當全面執行《弗蘭克·沃爾夫國際宗教自由法》 (P.L. 114-281) ,並戰略性地使用制裁以及與美國國務院基於嚴格限制宗教自由指定中國為“特別關註國”相關的其他手段。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務院聯邦咨詢委員會內重建宗教與外交政策工作組,匯集政府、 大學、 宗教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專家,制定壹項有效的、能夠促進和保護中國宗教自由的多年計劃。
  ? 把打擊人口拐賣、強迫勞動和童工勞動作為當務之急。 國會和行政當局應確保美國國務院下屬的監督與打擊人口販運事務辦公室和美國勞工部下屬的國際勞工事務局在其各自部門內擁有足夠的資源和地位, 包括通過 2000 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 , 以便有效地打擊人口拐賣,更準確地報告當前情況。 國會應當再次考慮制定法律,以改善美國政府在全球和中國就摘取器官為目的的人口拐賣問題進行的數據收集與報告工作。13
  ? 推動西藏對話。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努力, 通過施加壓力推動取消進入中國藏族自治地區的限制,促進 2002 年《西藏政策法》 的全面實施,包括在拉薩設立外交機構,並敦促中國政府官員與達賴喇嘛的代表恢復對話。 行政當局官員——包括總統在內——應當會晤作為精神領袖的達賴喇嘛和藏人行政中央的領導人。國會應當考慮通過《西藏旅行對等法案》 (S. 821/H.R. 1872,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議) 。
  ? 調整反恐合作以保護少數民族。 鑒於中國政府將和平維權人士以及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成員列為極端主義分子或恐怖分子, 行政當局應當認真考慮與中國政府的反恐合作的性質和範圍,並通過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為這種合作制定指導方針,確保美國不容忍中國當局鎮壓國內政治異議或限制言論自由或宗教自由。在與中國軍方、 公安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官員進行雙邊和多邊對話的過程中, 行政當局應當編寫跨部門對話要點, 提出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權問題。
  ? 確保美國國民受到保護。 行政當局應當考慮修改《美中領事條約》 ,以澄清在中國被拘留的美國人有權與自己選擇的律師會面,定期聯系他們的家人,私下與美國領事官員討論他們的案件細節,並澄清美國大使館官員有權出席所有法律程序。 行政當局應考慮制定正式的策略,以爭取在中國被法外拘留的美籍人士及其家屬獲釋, 並應與國會協作, 以確保定期報告被拘留或不準離境的美國公民的人數。
  ? 重申美國對香港自治的關註。 行政當局應當在國會的指示下, 繼續每年發布 1992 年《美國 - 香港政策法》 第 301 條指定的報告。國會應當考慮如何通過公開聲明、 正式訪問和決議來說明自由的新聞媒體、 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 獨立的司法機構和擴大的香港民主治理與把香港保持為亞洲的商業和金融中心這壹美中共同利益之間的重要聯系。 行政當局和國會應共同確定是否需要通過立法或其他措施來修改 1992 年《美國 -香港政策法》 ,包括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S. 417, 第 115 屆國會第壹次會議) 。
  ? 制定公民社會行為準則。 行政當局應當與美國公民社會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文化交流和姊妹城市項目) 以及人道主義援助、 學術和宗教組織合作, 制定與中國政府互動的行為準則,以保護在中國生活的工作人員、 教師或學生的學術自由和普遍公認的人權, 並在中國當局試圖鼓勵審查、 威脅拒發簽證或入境中國、 或強行指定誰可以參與各類計劃、項目或機構或可以討論哪些內容時為美國機構提供支持, 使之能夠有效地應對。14
  ? 堅持為政治犯爭取權利。 在與中國政府官員的會晤中,行政當局官員和國會議員應在公開和私下場合提出因和平表達政治或宗教信仰或促進法律改革和人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個人的案例。 行政當局還應考慮設立政治犯和宗教犯特別顧問, 就政治犯問題協調國務院和跨部門的倡導工作。經驗表明, 提出個案可以改善待遇, 減輕刑罰,有時還能夠解除關押、 拘留或監禁。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數據庫中有關個別囚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息。 下文列出了壹些值得關註的代表性案例。
  來自行政當局的委員會成員參與並支持了委員會的工作。本《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其調查結果、觀點、法律解釋和建議——不壹定反映行政當局具體人士的看法或行政當局的政策。
  委員會以 16 對 0 的票數通過本報告。15
  值得關註的政治犯案例
  鼓勵美國官員查閱委員會政治犯數據庫中有關個別囚犯或囚犯群體的可靠和最新信息。以下是與本報告涵蓋的問題相關的需要法律或人道主義援助的眾多案例中的壹小部分:
  案例概述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古麗米拉·伊明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0-00238
  2009 年 7 月 14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烏魯木齊市有關部門拘留了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古麗米拉·伊明。她曾在Salkin(撒爾金) 網站工作。據報道,該網站曾刊登壹條消息,呼籲維吾爾人於 2009 年在烏魯木齊舉行示威。
  當局指控她參與組織示威活動。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 年 4 月 1 日審理了她的案件,並以“分裂主義”、 “泄露國家秘密”、 “組織非法示威”等罪名判處她無期徒刑。 古麗米拉·伊明在庭審時聲稱當局在拘留期間對她使用酷刑, 並強迫她簽署壹份她未曾閱讀的文件。她目前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疆女子監獄(新疆第二監獄)。
  江天勇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1-00179
  2016 年 11 月 21 日, 被取消律師資格的維權律師江天勇在湖南省長沙市失蹤。據報道, 江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直到 2017 年 5 月 31 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被捕。當局指控說,自 2009 年以來, 江通過外國媒體批評了中國政府和政治制度。 8 月 22 日,江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審開庭審理中承認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江的妻子把這次審判稱為“走過場”,並表示擔心江遭受了酷刑。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擔憂, 認為當局拘留江的原因是他從事法律維權活動,包括為宗教團體的成員辯護。
  本考吉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2-00261
  2015 年 11 月前後,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Ngaba)的官員拘留了至少八名藏人,包括於 2015 年 7 月6 日組織達賴喇嘛 80 歲生日紀念活動的非神職人員本考吉。
  對本考吉和其他人的指控未知,但可能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
  2016 年 12 月 6 日,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本考吉有期徒刑七年。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當局曾因不明原因拘留本考吉,她在獲釋後受到嚴密監視。16
  李國誌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6-00001
  2015 年 12 月 9 日,貴州省貴陽市有關部門收押了活石教會的壹名牧師李國誌(又名“仰華”),以“妨礙公務”為由對其進行了行政拘留。同日,貴陽當局宣布李所在的教會為“非法民間組織”,並予以取締。 2016 年 1 月 22 日,貴陽市當局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逮捕了李。 12 月 30 日,貴陽法院判處李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2017 年 3 月,李由於患血管炎無法獨立行走,據報獄管人員沒有及時為他提供治療。
  劉少明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5-00216
  2015 年 5 月 29 日前後,廣東省廣州市的官員收押了勞工維權人士劉少明,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對其刑事拘留。 2016 年 1月 5 日,當局指控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原因是他在網上寫作和分享政治性文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15日審理了劉的案件, 並於 2017 年 7 月 2 日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此前, 劉曾因參加 1989 年天安門抗議活動服刑壹年, 他在獲釋後繼續倡導工人權利, 包括幫助建立壹個工人維權組織。
  唐荊陵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1-00255
  2014 年 5 月 16 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的公安人員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將唐荊陵律師刑事拘留,後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將他逮捕。 在被拘留之前,唐參加了“非暴力公民不服從運動”, 呼籲實行法律和社會改革;他還發起了“六四靜思節”活動, 以紀念 1989 年的天安門抗議活動。 2015 年 6 月 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唐的案件,後來判處他有期徒刑五年。唐的妻子在 2017 年 7 月報告說,獄管人員在他發生胸痛後拒絕向家人提供病歷。
  紮西文色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6-00077
  2016 年 1 月 27 日, 官員們指控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市的紮西文色“煽動分裂”, 他被拘留, 關押在青海省的壹個看守所。
  紮西被審前拘留壹年多,據報遭到長時間審訊和多次毆打。他的壹位律師表示,警方調查的重點是《紐約時報》關於他提起訴訟要求玉樹的學校提供更多藏語教學的報道。 此前,紮西分別於2006 年前後和 2012 年兩次被當局拘留,前壹次涉及企圖“非法”
  前往印度,後壹次是因為在網上發帖批評當地官員。17田繼光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6-00452
  2013 年 10 月 16 日,遼寧省盤錦市的官員對壹個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創始人田繼光執行刑事拘留,據報道起因是他發表壹篇博文批評壹家國有企業汙染環境。 2014 年 9 月 11 日,盤錦市大窪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等罪名判處田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訴後該案件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但壹審法院最初拒絕改判。後來,中級法院接受了田的申訴請求, 壹審法院再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目前田被關押在遼寧錦州監獄。
  伊力哈木?吐赫提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09-00315
  2014 年 1 月 15 日,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吐赫提在北京的家中被官員拘留。 2 月 20 日,當局正式以“分裂主義”罪名逮捕他, 把他關押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看守所。在 6 月26 日與他的律師會面時, 吐赫提說他在拘留期間受到官員虐待,包括給他戴銬子, 拒絕提供食物和水。 2014 年 9 月 23日, 壹所烏魯木齊法院以“分裂主義”罪判處吐赫提無期徒刑。
  目前他被關押在烏魯木齊的新疆第壹監獄。 吐赫提原來是北京壹所高校的經濟學教授,也是“維吾爾在線”網站的創始人。他曾撰寫有關民族緊張關系的內容,並尋求維吾爾人和漢人之間的和平對話。
  王全璋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5-00278
  2015 年 7 月 10 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在對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打壓行動中失蹤。天津市當局在 2016 年 1月 8 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了王,並於 2017 年 2 月 14 日以同樣的罪名對他提出起訴。 王在天津關押的兩年多裏,當局不允許他與家人或律師見面, 並且據稱當局對他施以電擊酷刑。此前,王曾在數起廣受關註的維權案件中擔任辯護律師。
  2015 年, 王在為法輪功修煉者辯護期間受到山東省警方的毆打。目前王仍在審前拘留中。
  吳淦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0-00348
  2015 年 5 月 19 日左右,官員拘留了維權人士吳淦(又名“屠夫”) 。此前, 他在江西省壹所法院外為四名他認為受到錯誤指控的男子抗議。 2016 年 12 月 23 日,天津檢察院的官員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吳提出起訴, 指控他與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員工勾結,“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2017 年 8月 14 日, 天津當局對吳的案件進行了非公開審理。截至 2017年 8 月 31 日,法院尚未宣布判決裁定。據報當局剝奪了吳的睡眠並對他進行長時間審訊。18
  夏霖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4-00432
  北京市當局於 2014 年 11 月 8 日以涉嫌“詐騙”為由把夏霖律師收押並執行刑事拘留,於 12 月 15 日正式逮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6 年 6 月 17 日開庭審理了他的案件,並於 9 月 22 日以“詐騙”罪把他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剝奪政治權利 3 年。 2017 年 4 月 21 日, 在他提出上訴之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減刑至 10 年。據報道,當局拘留夏是出於報復,原因是他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包括為公益律師浦誌強和傳知行創辦人郭玉閃從事法律代理。
  張少傑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4-00126
  2013 年 11 月 17 日,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官員刑事拘留了南樂三自愛國會的張少傑牧師, 此前, 他曾帶領壹批基督徒就與縣政府的土地糾紛提交了壹份請願書。 11 月 23 日,當局以“妨礙公務”
  (後改為“詐騙”)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張執行正式逮捕。
  南樂縣人民法院於 2014 年 7 月 4 日判處張有期徒刑 12 年。 2014年 8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河南新鄉市河南第二監獄,據稱獄管人員曾剝奪他的睡眠並拒絕提供食物。
  張海濤
  政治犯數據庫案例編號:
  2015-00343
  2015 年 6 月 26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公安人員將維權人士張海濤收押,據稱該事件是壹次“維穩”行動的壹部分,旨在“清理網絡活躍人士”。 當局指控張接受外國媒體的采訪, 並表達了對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的批評。 2016 年 1 月 15 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盜竊、收集、購買、並向境外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19年。 2016 年 11 月, 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 目前張被關押在新疆阿克蘇地區的沙雅監獄。19
  劉曉波和劉霞
  除上述案例之外,委員會敦促美國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向中國政府提出最近劉曉波在關押中死亡的事件,並爭取終結對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任意拘留。
  2017 年 7 月 13 日,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和知名政治犯劉曉波在關押中死亡, 在此事件發生的數周之前,官員報告說他正在與晚期肝癌作鬥爭。觀察人士質疑劉在監獄中是否得到了足夠的治療和適當的健康檢查。盡管有報道說劉希望出國接受治療,但中國政府把他留在遼寧省的壹家醫院中, 置於安全人員監視之下, 直到他去世。
  中國當局於 2008 年 12 月 8 日拘留劉曉波,後來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他執行逮捕, 他被逮捕與他所參與的政治文件《八零憲章》 和他撰寫的幾篇政治文章有關。
  2009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 2年。
  劉曉波留下了他的妻子、 藝術家和詩人劉霞。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於 2010 年 10 月授予劉曉波諾貝爾和平獎後不久,當局就把劉霞非法軟禁在北京的家中。 2017 年 8 月至9 月,當局對劉霞的行動保持控制, 據說她被帶到雲南省之後再帶回北京。 朋友、 支持者和外部觀察人士對她的安全、 健康和生存狀況表示擔憂;據報道,在七年的任意軟禁期間,她的身心健康狀況已經惡化。
  倡導尊重人權與和平政治改革
  劉曉波是壹位作家、 文學教授和人權倡導者, 也是《零八憲章》 的主要作者之壹。
  該文件是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即《世界人權宣言》 60 周年和人權日——發表的壹項公開聲明,它呼籲實行政治改革和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人權。 《零八憲章》 提出 19 條建議,包括保障人權、 直接選舉立法機關和官員、 司法獨立、分權以及保障宗教自由、 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零八憲章》 呼籲中國公民攜手努力,“共同推動中國社會的偉大變20革,以期早日建成壹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余年來鍥而不舍的追求與夢想”。
  劉曉波在其壹生中矢誌不渝地追求這些理想,他為《零八憲章》 作出的努力凸顯了這壹特點。在頒發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時,挪威諾貝爾委員會表彰他“在中國為爭取基本人權而從事的長期非暴力鬥爭”。但是, 在頒獎儀式上,他的坐席空著,他也無法領取他的獎項。
  在沒有傳統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致辭的情況下, 挪威女演員麗芙·烏爾曼朗讀了劉曉波為自己在 2009 年 12 月 23 日受到的審判所寫的聲明, 標題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 現摘錄如下:
  但我仍然要對這個剝奪我自由的政權說,我堅守著二十年前……表達的信念——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
  仇恨會腐蝕壹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壹個民族的精神,煽動
  起妳死我活的殘酷鬥爭,毀掉壹個社會的寬容和人性,阻礙壹個國家走向自由民主的進程。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夠超越個人的遭遇來看待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以愛化解恨。
  親愛的[劉霞],有妳的愛,我就會坦然面對即將到來的審判,無悔於自己的選擇,樂觀地期待著明天。我期待我的國家是壹片可以自由表達的土地,在這裏,每壹位國民的發言都會得到同等的善待;在這裏,不同的價值、思想、信仰、政見……既相互競爭又和平共處;在這裏,多數的意見和少數的儀意見都會得到平等的保障,特別是那些不同於當權者的政見將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這裏,所有的政見都將攤在陽光下接受民眾的選擇,每個國民都能毫無恐懼地發表政見,決不會因發表不同政見而遭受政治迫害;我期待,我將是中國綿綿不絕的文字獄的最後壹個受害者,從此之後不再有人因言獲罪。
  表達自由,人權之基,人性之本,真理之母。封殺言論自由,踐踏人權,窒息人性,壓抑真理。21
  具體調查結果和建議
  下文是本年度報告各章節陳述的具體調查結果的概要,它涵蓋了委員會追蹤的各個領域。在每壹個領域中,委員會列出了壹組值得在下壹年度關註的問題,並遵循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就每壹個領域向總統和國會提出壹組建議,以便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
言論自由
  調查結果
  ? 2017 年 7 月 13 日, 身陷囹吾的作家劉曉波——民主和非暴力政治改革的倡導者、 中國唯壹的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在遼寧省沈陽市保外就醫期間死於肝癌。在他去世前的九年中,他因與人共同起草的政治文件《零八憲章》 和幾篇批評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文章被指控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審前拘留壹年和在獄中囚禁近八年。
  在他去世後,中國政府和共產黨繼續通過法外軟禁把他的妻子劉霞與外界隔絕, 自從2010 年 10 月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宣布將把 2010 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以來, 中國當局壹直把她強行軟禁。
  ? 政府和黨繼續強調新聞媒體和記者要有意識形態紀律性,特別是媒體是黨的“喉舌”。
  在 2016 年 11 月召開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全國記協) 會議上, 國家主席和黨的總書記習近平要求新聞工作者“堅持黨管媒體原則”,“做黨和人民信賴的新聞工作者”。
  ? 作為政府和黨自 2015 年 7 月前後持續打擊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行動的壹項措施, 官方新聞媒體繼續刊登有關維權律師的文章。 《環球時報》、《澎湃》、《法制日報》 和《檢察日報》的文章為被撤銷律師資格的江天勇律師羅織了多種罪名,包括聲稱他捏造同為維權律師的謝陽遭受酷刑的消息。
  ? 政府和黨的廣泛審查制度縮小了新聞和公開辯論的空間, 例如:有改革傾向的刊物《炎黃春秋》被停業;鼓勵公開討論和評論的網站“共識網”被叫停;經濟智庫天則經22濟研究所的網站被關閉;以及從 2016 年 10 月起財新網的原創新聞報道被暫停轉載兩個月。
  ? 過去壹年中發生了多起對記者施暴和阻撓記者報道的事件, 壹些中國記者和媒體因此提出,應當保障記者的人身安全、實行政府問責制、並保證記者有權出於維護公眾利益目的進行新聞報道。
  ? 過去壹年中,政府對公民記者進行打壓並對壹些人提出起訴。 2017 年 8 月, 當局把博客“非新聞”的創始人盧昱宇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該博客發布的信息主要涉及勞工抗議及其他群體事件。 2016 年 11 月,當局拘留了劉飛躍和黃琦,並於 12 月將他們逮捕;二者曾分別創立刊登公民記者報道的網站。 這表明政府著力“對記錄侵犯人權行為、 倡導加強人權保護的人士進行刑事處罰”(中國人權捍衛者網絡) 。
  ? 外國記者在中國從事報道時繼續受到阻撓和騷擾,包括拘留、 毆打、 監視和限制行動範圍、 以及在簽證延期方面進行刁難。中國政府屏蔽了壹批國際新聞媒體、 網站和社交媒體應用軟件。與外國記者交談的中國公民有可能受到處罰,例如監禁、 拘留、限制旅行和開除。
  ? 中國政府的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政策旨在控制信息流動, 正如壹位在美國的專家所說:
  “按照政府決定的方向引導輿論”。公民實驗室——壹個信息技術和人權研究中心——發布了有關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媒體平臺的內容被過濾的調查結果, 發現在屏蔽壹些被視為政治敏感的問題和事件時——如劉曉波死亡、 被拘留的維權律師的名字和 2017 年1 月的壹次藏傳佛教講學活動——有關部門行動十分迅速,且表現出高度應變能力。
  ? 過去壹年中,當局采取司法和立法手段保護“國家歷史敘述”, 對批評國家主席和黨的總書記習近平、前國家領導人毛澤東、以及中國近代史上的政治運動和事件的中國官員、學者和記者進行懲罰。當局還扣留和囚禁了數位批評習和毛的公民, 其中壹些人利用規避審查的硬件和軟件繞過中國政府的監視和審查系統(俗稱“防火長城”)發布或轉發他們的評論。23
  建議
  委員會鼓勵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官員:
  o 更廣泛地表達——包括在美國政府最高層——對中國新聞自由的關切,譴責下列做法:騷擾和拘留國內記者和外國駐中國記者;拒絕、威脅拒絕或延遲外國記者簽證;審查或屏蔽外國媒體網站。始終將新聞自由與美國利益聯系起來,指出對新聞記者和媒體網站的審查和限制如何在公眾關註的問題上(包括公共衛生和環境危機、食品安全和腐敗)妨礙信息自由流通,並對試圖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媒體和企業構成貿易壁壘。在未來的雙邊對話期間向中國官員提出這些問題。就中國對待外國記者的方式評估其違反世貿組織或其他義務的程度。
  o 保持並酌情擴大開發和廣泛傳播有關技術的項目,以幫助中國的人權倡導者和公民社會組織規避互聯網限制,存取和共享受國際人權標準保護的內容。保持美國國務院和廣播理事會的中國互聯網自由項目,為博客作者、記者、公民社會組織以及中國的人權和互聯網自由倡導者提供網絡安全培訓和能力建設。
  o 在所有適當的雙邊討論中向中國官員說明,當中國政府限制政治辯論、倡導民主或人權的活動以及其他形式的和平政治表達時,美中關系就會遭受損失,中國公眾對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會減弱。強調這種限制超出了關於限制自由言論的國際標準,特別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規定的標準。強調這種限制削弱了對媒體和政府機構的信心。就有關中國的下壹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提出問題,要求中國說明采取什麽步驟來確保其對自由表達的限制符合國際標準。
  o 敦促中國官員停止非法拘留和騷擾由於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受到報復的維權人士、律師和記者。 要求官員結束對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非法軟禁;釋放或確認釋放了因行使自由表達權而被拘留或監禁的人士,如盧昱宇、劉飛躍、黃琦、王晶、楊秀瓊、張海濤、紮西文色、王江峰、權平以及本報告和委員會政治犯數據庫中提及的其他政治犯。在雙邊對話和多邊機構中提出這個問題,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其任意羈押問題工作組。24
0
分享 2021-01-07

2 个评论

中國社會的人權災難的重災區在東亞大陸的中原地區,應該聲援東亞大陸的中原地區的反共人士。
中國社會的人權狀況越來越差了,可以離開中國的人還是趕快離開中國吧。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状态

  • 最新活动: 2021-01-08
  • 浏览: 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