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權利概論 工人階級的勞動權利

作者 景祥 寫於 二零一八年

序言
  本手冊回應了世界各地的雇主組織和企業日益增長的需求,針對什麽是強迫勞動,強迫勞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及企業能采取的處理措施給出了指導。
  強迫勞動對雇主構成很大的風險,其不僅影響到發展中國家遊離在正規經濟邊緣的小企業,還影響到了有著復雜供應鏈和外包業務的跨國企業。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有80% 的強迫勞動發生在私營企業。雖然大多數此類違法行為存在於非正規經濟中,但最近幾家大公司也不得不面對關於其使用強迫勞動的指控。
  現在很多企業在其行為準則中都有反強迫勞動的規定,不少審計公司也對此提供更多的服務,但關於究竟什麽是強迫勞動仍有難決的爭議。它可能以壹種微妙的形式存在,如果沒有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公約內容的指南,或是沒有基於公約實施監督機構的審慎討論的指南,會很難被理解和察覺。
  本手冊的首版旨在填補這種空白。本手冊是與國際雇主聯合會密切合作的成果,並參考了不同地區的雇主和企業的建議,在所有討論會議中,參會者們都明確提出對此指南的需求,還要求提供良好企業運作的例子,以及補救建議。這次的首版中良好案例的數量有限,我們鼓勵讀者分享自己的經驗為以後的版本提供豐富的資料。
  本手冊由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 (SAP-FL)的 Philip Hunter 編輯,並得到了聯合國在全球供應鏈管理中反人口販運行動專家組(UN. GIFT)的支持。國際勞工組織的若幹其他部門也為本手冊的編輯提供了幫助,特別是來自於國際勞工標準(NORMES)、雇主活動(ACTEMP)、跨國企業(MULTI)、社會對話(DIALOGUE),消除童工(IPEC)等部門和”更佳工作”(BETTER WORK)項目人員的建議。我們也感謝外部的雇主聯合會、企業和民間團體抽時間審閱了手冊的初稿,並提供了寶貴意見,以保證這些指導工具真正與商界相關。特別致謝 GLOBALAFFAIR 高級副總裁 David Arkless先生,和 Manpower 公司的 Branka Minic 女士,他們為手冊的外部反饋工作提供了極大幫助。非常感謝國際雇主聯合會的Brent Wilton 先生和 Barbara Leon女士對初稿的全面評論。
  簡介
  強迫勞動和由人口販運引起的強迫勞動正成為雇主聯合會和企業面臨的日趨重要的問題。本手冊旨在幫助不同層次的企業解決強迫勞動問題,提供實用工具和指導材料幫助他們鑒別和防止強迫勞動,並在其影響力範圍內必要時采取補救措施。
  雇主組織和企業在打擊壹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雇主組織,在對制度的銜接和維持上處於有利的戰略地位。國際勞工組織到2015年消除強迫勞動的運動要想成功,企業也起著關鍵作用。
  企業和雇主組織在全球消滅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活動中扮演中心角色的原因有很多:
  ● 遵守法律: 幾乎所有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都批準了關於強迫或強制勞動的29和105號公約,並且批準了反人口販運的《巴勒莫議定書》。成員國必須把強迫勞動作為犯罪對待。這意味著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屬於犯罪並將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卷入此類活動的公司會被起訴。
  ● 管理風險和聲譽: 要想成功,公司必須在存在非固定風險的環境中進行風險管理,而風險則可能會產生於公司本身的運作、其供應商和其它渠道。被指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既給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又對公司聲譽和品牌造成嚴重威脅。
  ● 全球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 由於全球化和各國及各企業間聯系的增長,國際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也成為壹個突出的問題。
  ● 行為準則和企業社會責任(CSR): 消除強迫勞動是企業行為準則和其它社會責任的重點。公司,尤其是那些供應消費市場和有品牌價值的公司,面臨著不斷增長的對其生產符合社會和人權標準的要求。
  ● 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是道德所不能接受的。
  本手冊的目標
  本 手 冊 面 向 雇 主 組 織 和 各 種 類 型 的 企 業 , 包 括 中 小 型 企業、跨國企業、出口型企業和那些處於國際供應鏈中的企業。高管人員、人力資源部、采購和社會責任負責人員,及社會責任審計人員都可以在此找到技術資料和信息以幫助他們的日常工作。在更廣泛的社會責任範圍內的機構和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例如,咨詢公司或質量監測公司,也能從手冊中得到幫助。
  本手冊的主要目標是幫助企業和雇主組織理解並處理與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相關的各個方面和問題。當然每個公司和組織都各不相同,並有自己不同的需求和優先事項。這些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影響著當今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因此,強迫勞動對全球的企業及其國內國際代表都形成了重大風險。本手冊有以下具體目標:
  ● 提高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認識,它們是什麽,會存在於什麽地方;
  ● 為不同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實用材料和指導,鼓勵他們為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做出努力;
  ● 支持雇主著手解決問題,並提出具體措施以幫助其采取預防行動以避免強迫勞動的風險;
  ● 促進對相關國際標準的更好理解;
  ● 通過促使企業積極參與國際行動,鼓勵更廣泛的合作以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 為深度閱讀提供參考和指導。
  如何使用本手冊
  本手冊為方便企業的實際使用而設計,用獨立工具和小冊子的形式,給企業提供實用的指導以幫助其處理強迫勞動問題。手冊內容有背景資料,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最新統計,對重點問題
  的總結和進壹步閱讀的參考。手冊的編排兼納不同行業部門,並采用了來自不同地區、國家、雇主組織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的信息。整本冊子用有具體行動的例子來說明已采取過的措施。本手冊具體有以下幾個部分:
  ● 雇主常見問題: 給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快速查閱指南,以回答雇主常提的問題。該指南針對壹些復雜的問題以簡單易用的方式解答,如獄工勞動,強迫超時工作和債務束縛。
  ●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壹套基於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和法律的原則,用以指導企業反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清單專為社會稽查員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設計,用於進行企業層面的評估,包括壹套如何進行評估的政策指導的問題和解答及技術性建議。
  ● 采取行動的指導: 給企業和雇主組織提供在企業、國家和產業層面上以及在國際供應鏈中解決強迫勞動的關鍵措施。
  ● 采取行動的提示: 壹套實用的查閱指南,用於挑選壹些企業可以用來應對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具體措施和收益。
  ● 良好做法的案例分析: 選擇公司和產業運作實例,表明在工作場所及供應鏈中處理強迫勞動的不同方式。這些案例都是從公眾可獲取的信息資源中挑選整理的。
  定義和概念
  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29號公約(1930年)中可見國際認可的強迫勞動的定義,按照該公約,強迫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
  該定義的關鍵要件:
  壹切勞動或服務: 包括所有種類的工作、服務和雇傭,無論其所屬的產業、行業或職業,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及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任何人: 包括所有國籍的成人和兒童,與被強迫勞動者是否擁有事發國國籍無關。
  任何懲罰的威脅: 既包括刑事懲罰行為,也包括其它形式的脅迫如:威脅,暴力,扣留身份文件,拘禁和克扣工資。剝奪權利和特權也是壹種處罰形式。
  意願: 指受雇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在合理通知後,隨時可自願接受或終止雇傭關系。
  從本質上,這樣情形中的人屬於強迫勞動: 他們非自願選擇而提供勞動或服務,若要離開就要受到處罰或被威脅將受到處罰。處罰不僅限於體罰或限制自由,也有其它形式,如權利或特權的喪失。
  圖1提供了壹些例子說明該定義的不同方面:
  圖1:實踐中鑒別強迫勞動
  非自願的勞動
  (進入強迫勞動的路徑)
  以懲罰相威脅
  (扣留強迫勞動的方式)
  ● 出生/後代淪落為“奴隸”或被
  束縛
  ● 誘拐劫持或綁架
  ● 買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監獄
  關押或私自囚禁
  ● 心理強迫,如命令勞動,威脅如
  不服從則會受到懲罰
  ● 誘發性債務捆綁(偽造賬目,擡
  高價格,壓低產品或服務價值,
  高利貸等等)
  ● 對工作類型和條件采取欺詐或虛
  假承諾
  ● 克扣工資
  ● 扣押身份文件或其它有價值的私
  人財物
  ● 對勞工或其親屬或與其關系密
  切者采取暴力
  ● 性暴力
  ● 以迷信報復為恐嚇
  ● 監禁或其它人身拘留
  ● 經濟制裁
  ● 向當局(警察,移民部門等)
  告發並遣送
  ● 禁止今後受雇
  ● 排斥於社區和社會生活之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物,住所或其它必需品
  ● 轉至更糟糕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販運人口
  販運人口可導致強迫勞動。販運人口涉及人員的流動,通常是跨越國界,以達到剝削的目的。近年來,人口販運出現了新的形式和規模,通常和信息技術,運輸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它既影響著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也影響著實現了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
  在2000年的《巴勒莫議定書》中有對人口販運的基本定義。《巴勒莫議定書》把偷渡和具有剝削、欺詐及脅迫性質的人口販運進行了區分1。
  販運人口,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如通過誘拐、劫持、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或通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該定義比較復雜,但它著重於以下關鍵點:
  活動:包括販運環節的每個階段,即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人員。
  方式:包括威脅或使用暴力、欺騙、誘拐劫持、脅迫、欺詐、威脅,恐嚇和濫用權力或他人之脆弱境況/弱勢地位。
  目的:即剝削,包括強迫勞動、奴役和勞役。
  《巴勒莫議定書》把販運兒童(18歲以下)和成人區分開。由第三方以剝削為目的招募和運送兒童,即便不涉及定義中提到的非法方式,也被認為是“販運人口”。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重要的是要明確並非所有的強迫勞動都是人口販運所致,同樣地,並非所有與販運相關的活動都導致強迫勞動。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勞工組織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考慮到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在其內部秩序和程序及和其它主體交流時肯定己方的原則和價值觀的壹種舉動。企業社會責任使企業自願主動幹預不遵紀守法的活動的行為。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關鍵點:
  自願性:企業自願承擔起其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完整性: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與慈善事業不同;
  系統性: 社會責任行為是系統性的,並非偶爾為之。
  國際勞工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體現在《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中2。該宣言是唯壹針對企業的國際文書,並得到政府和雇主組織及工會的認可。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中基本原則及權利宣言》也是壹項重要的起促進作用的國際文書。它責成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不論其是否批準了相關公約3,都要尊重並促進包括消除強迫勞動在內的四項核心勞動原則。該宣言中認定的原則和權利,也被《聯合國全球契約》囊括為與勞動相關的原則。從1999年契約發表後,國際勞工組織始終積極配合全球契約辦公室和其聯合國成員機構。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定義的更多信息見本手冊的第二冊“雇主常見問題” 。 下圖中也有,其中包括相關國際文書的摘錄。
  強迫勞動和全球經濟
  事實和數據
  國際勞工組織數據顯示,全球至少有1230萬人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其中980萬人被私人剝削,包括由人口販運導致的240萬人。婦女兒童特別容易遭受侵害,但男性也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在如建築業和礦業等領域。
  強迫勞動既存在於工業化國家也存在於發展中國家。這是壹個或多或少影響所有國家的全球性問題。下面的表1顯示了強迫勞動的地區分布,也表明了這的確是全球性的現象。
  表1
  強迫勞動和被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在被販運的240萬男人、婦女和兒童中,至少三分之壹是以經濟剝削目的而被販運的,而非性剝削。從被販運強迫勞工身上剝削的估計利潤高達320億美元,其中壹半產生於工業國,將近三分之壹產生於亞洲。這意味著從每個強迫勞工身上平均每年所獲的利潤在13000美元左右,或每月1100美元4。
  強迫勞動最常見的壹些形式: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盛行於南亞地區,壹般被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通常為勞工從雇主或勞務中介處借款或預支工資,從而勞工或其家人以其勞動償還借款。可是借款或工作的條件,可能是讓勞工多年無法償還借貸的圈套5。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將監獄工人的勞動認為是強迫勞動。可是,如果服刑人員的勞動是非自願的,未經法庭判令的,且不是由公共權力機構監督的,則被視為強迫勞動。類似的,如果服刑人員的非自願工作是由私營企業受益,也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由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已成為壹項全球生意,它场】涉有組織犯罪和欺騙性招募,敲詐勒索以榨取移民工人的勞動所得。
  脅迫雇傭: 指雇傭中很多形式的欺騙和威脅,在特定環境中可升級為強迫勞動。克扣或不支付工資,扣押身份文件,債務捆綁都是這種脅迫的壹些例子。
  與利用勞動合同體系相聯的強迫勞動: 這種情況目前幾乎在世界各處都存在。例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後,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存在風險的經濟領域
  關於強迫勞動存在的經濟領域的可靠統計數據很難建立,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只有20%的強迫勞動屬於國家或軍隊強迫。即大多數強迫勞動存在於私營企業,且其中11%是強迫商業色情剝削,64%是經濟剝削。剩余的5%強迫勞動情況無法清楚鑒定6。
  以下是壹些經濟行業的不完全的名單,在很多國家的這些經濟領域內,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都已被認為是重要問題:
  ● 農業和園藝
  ● 建築
  ● 制衣和紡織業的血汗工廠
  ● 旅店和餐飲
  ● 礦業和伐木
  ● 食物加工和包裝
  ● 運輸
  ● 家政和其它護理清潔工作
  ● 情色行業
  人口販運所致的強迫勞動主要影響著在主流經濟邊緣工作的,無正式工作或居留權的人們。但日益明顯的是,脅迫招募和雇傭也同樣影響到了其它主流經濟領域中的移民工人,例如保健護理,食品加工,信息技術和簽約保潔,既有私營產業也有公共行業。
  弱勢工人
  強迫勞動是影響到每壹地區,國家和經濟領域,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工人的全球性現象。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比其它工人更易受到脅迫,或是因其種族背景,或是相對貧窮,或是因其非法居留狀態而處於危險之中。雇主在直接雇用他們或當他們在供應鏈的分包合同公司工作時,要予以特別註意: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特別是無居留許可的,其弱點會被利用從而遭受脅迫被人剝削;
  ● 非正規企業的工人,包括在家工作的工人和那些在偏遠的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他們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那些比年長的、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人少。
  更多資料
  國際條約,建議和宣言
  綜合
  ● 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 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準則的三方宣言》
  ● 2008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爭取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言》
  強迫勞動
  ● 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29 號)
  ● 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
  強迫勞動和販運兒童
  ● 1999年《最惡劣形式童工公約》(182號)
  移民工人
  ● 1949年《移民就業公約(修改案)》(97號)● 1975年《移民工人(補充規定)公約(附則)》(143號)招募及雇傭關系
  ●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公約》(181號)
  ● 1997年《私營職介機構建議書》(188號)
  ● 2006年《雇傭關系建議書》(198號)
  人權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
  ●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1990年《保護所有移民工人和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廢除奴隸制
  ● 1957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犯罪
  ● 2000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販運
  ● 2000年《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議定書》(也稱《巴勒莫議定書》)
  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日內瓦,2005●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消 除 強 迫 勞 動 : 關 於 強 迫 勞 動 公 約 的 普查,1930(29號),和廢止強迫勞動公約,1957(105號),日內瓦,2007
  ●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販運強迫勞工:如何監測征聘移民工人,日內瓦,2006
  ●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
  ●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勞動監察員手冊,日內瓦,2008
  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非正規經濟: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的社會責任: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 國際雇主組織:行為準則: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
  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役》,倫敦,1998
  ● 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2008
  國際法律文書
  A-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29號 公約 (1930)- 摘錄第壹條
  1.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在可能範圍內最短期間制止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切使用形式。
  第二條
  1. 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指以懲罰相威脅,強使任何人從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願從事的所有工作和勞務。
  2. 但就本公約而言,“強迫或強制勞動”壹詞不包括:
  (a) 任何工作或勞務系根據義務兵役法強征以代替純軍事性工作者;
  (b) 作為壹個完全自治國家的正常公民義務壹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勞務;
  (c) 任何人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從事的任何工作或勞務,但上述工作或勞務必須由政府當局監督和管理,該人員並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團雇用或處置;
  (d) 任何工作或勞務,因緊急情況而強征者。所謂緊急情況系指戰爭或災害或災害威脅,例如火災、水災、饑荒、地震、猛烈流行病或動物瘟疫、動物、昆蟲或植物害蟲的侵害以及壹般來說可能危害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況;(e) 由社區成員為該社區直接利益而從事的,故可視為社區成員應履行的正常公民義務的輕微社區勞務,但這些勞務是否需要,社區成員或其直接選出的代表應有被征詢協商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法征用強迫或強制勞動,應依刑法治罪。批準本公約的成員負有義務確保法律所規定的懲罰確實充分,壹定嚴格執行B- 廢除強迫勞動 105號公約(1957)- 摘錄
  第壹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制止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a) 作為政治壓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政見或意識形態上與現存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的意見的懲罰;(b) 作為經濟發展目的動員和使用勞工的方法
  (c) 作為勞動紀律的工具
  (d)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
  (e) 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工具第二條
  凡批準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采取有效措施去保證立即徹底廢止本公約第壹條所述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C- 國際勞工組織私營就業機構
  181號公約(1997)- 摘錄
  第壹條
  1. 就本公約而言,私營職業介紹所是指提供以下壹項或多項勞動力市場服務的獨立於公共當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a) 匹配就業供求的服務,而私營職業介紹所不成為因此服務而可能產生的就業關系中的壹方。
  (b) 雇用工人並準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服務,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用人企業),由他們給工人分配任務並監督這些任務的執行。
  (c) 其它與求職相關的服務,是由主管機構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的,如提供信息,並非旨在匹配特定的就業供求。
  2. 就本公約而言,工人壹詞包括求職者。
  第二條
  1.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私營職業介紹所
  2.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工人和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公約不適用於海員的招聘和安置。
  第三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法律地位,需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咨詢最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確定。
  2. 成員國須根據發放執照或證書制度,確定管理私營職業介紹所操作的條件,除非有適當的國家法律和慣例以其他方式規定或確定了這些條件。
  第四條
  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由提供第壹條中的服務的私營職業介紹所招聘的工人,不被剝奪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第五條
  為促進就業和進入特定職業的機會和待遇平等,成員國須保證私營介紹所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社會出身,或國家法律和慣例包括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視,如年齡或殘疾,對工人施加歧視。
  第七條
  1. 私營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酬金或費用。
  2. 為了有關工人的利益,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主管機構可批準將某些類別的工人和私營職業介紹所提供的特別類別的服務,作為以上第壹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第八條
  1. 咨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後,成員國須在其管轄範圍內,及凡適宜時,同其它成員國合作,采取所有必要和適宜的措施,為私營職業介紹所在其領土上招聘或安置的移民工人提供適當保護並防止虐待現象。這些措施須包括制定懲罰的法律或條例,其中有取締從事欺騙性活動和虐待行為的私營職業介紹所的條例。
  2. 當工人是在壹個國家招聘,而在另壹個國家工作時,相關成員國須考慮締結雙邊協議,以防止招聘,安置和就業中的虐待和欺騙行為。
  第九條
  成員國應采取措施確保私人職業介紹所不使用或提供童工。
  第十條
  主管機構應確保有適當的機制和程序,適當時要有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以調查對私營職業介紹所活動中的虐待,欺詐行為的指控
  第十壹條
  成員國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第壹條第壹段(b)中定義的私營職業介紹所雇用的工人在以下方面得到適當保護。
  (a) 結社自由
  (b) 集體談判
  (c) 最低工資
  (d) 工時和其它工作條件
  (e) 法定社會保障津貼
  (f) 接受培訓
  (g) 職業安全和健康
  (h) 發生職業事故或疾病時的賠償
  (i) 出現破產時對工人的賠償和債權保護
  (j) 生育保護和利益,父母保護和利益。
  D- 防止,消除和懲罰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兒童販運議定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補充條例)-摘錄
  第二條 目的聲明
  本公約目的為:
  (a) 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對婦女兒童予以特別註意。
  (b) 在完全尊重他們人權的同時,保護和幫助此類販運的受害者。
  並
  (c) 促進國家間的合作以達到這些目標。
  第三條 術語的使用
  就本公約而言:
  (a) “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壹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b) 在本條a分段中陳述的遭受旨在剝削的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的概念與在b分段中使用的任何方式無關。
  (c) 以剝削為目的,招聘,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兒童,即使未使用本條a段中陳述的方式,也被認為是“人口販運”。
  (d) “兒童”應指所有18歲以下的人。
  第六條: 幫助和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1. 在適宜的情況和在國家法律延伸範圍,各締約國都應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隱私和身份,包括,特別是,在與該類販運相關的司法程序中保密。
  2. 各締約國都應保證其國家法律或管理體系中包括了在適宜情況中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措施,
  (a) 相關法庭和行政程序的信息。
  (b) 提供援助,以加強他們的見解,和表達關切,並考慮以不損害受害人權利的方式,在適當階段對罪犯提起的刑事訴訟。
  3. 各締約國應考慮執行措施,幫助人口販運受害者生理,心理和社會的恢復,包括在適宜情況下,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合作,並特別提供:
  適當的居所。
  (b) 使用人口販運受害者能懂的語言,提供咨詢和信息,特別是與他們合法權利相關的。
  (c) 醫療,心理和物質援助,和
  (d) 就職,教育及培訓機會。
  4. 各締約國在提供本條中提到的援助時,應考慮到人口販運受害者年齡,性別和特殊需要,特別是兒童的特殊需要,包括適當的居所,教育和照顧。
  5. 各締約國應盡力給在其領土上的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
  6. 各締約國應確保其國家法律體系中包含了讓人口販運受害者可為其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措施。
  第九條 防止人口販運
  1. 各締約國應建立全面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
  (a) 反對和打擊人口販運,並
  (b) 保護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免再次成為受害者。
  2. 各締約國應盡力采取措施,如調查,宣傳和新聞媒體運動及社會和經濟行動,以防止和打擊人口販運。
  3. 依照本條的政策,計劃和其它措施的建立,在適當情況下,應包含與非政府組織,其它相關組織和其它民間社會部分的合作。
  4. 各締約國應采取或鞏固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減輕使人們,特別是婦女兒童易遭受販運的因素,如:貧困,不發達和缺乏平等機會。
  5. 各締約國應采用或加強立法或其它措施,如教育社會或文化措施,包括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以抑制那種助長壹切形式剝削人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並導致販運活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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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1-08

2 个评论

部份中國工人缺乏基本的勞權意識,部份中國工人需要獲得思想啟蒙。
部份中國工人因為缺乏勞權意識所以可以忍受不合理的剝削,部份中國工人不知道勞權就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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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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