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解讀

這是我在中國政策文件庫看到的一則《意見》。

發文字號:国办发〔2024〕34号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9日
發布日期:2024年07月05日



啊,在介紹內容前,先說我個人的觀感吧。
一言以蔽之,如果有購買中國相關企業的證券或股票的蔥友,早日脫手會比較明哲保身喔,我認為未來會出現為數眾多被歸類為涉嫌造假與非法集資的證券與股票。
然而這則意見全文盡是大書特書如何懲治與追責,但對於受害的投資者其政策部分只有一點,說真的根本無法指望你投資的錢是否有回到手上的那一天。
內容也不外乎如下——
(十)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說實話,若是綜觀全文下來,就會覺得對受害的投資者其賠償救濟機制其內容,實在太假大空了。
畢竟全文共有二十點,但其他十九點卻很詳細的對財務造假涉及的範圍與懲治的細則做出了明確的定義,不如說第十點根本是為了配合第八點跟第九點的內容才一併附贈上去而已。
(八)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九)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嗯,如果把這三點放在一起看的話,就會覺得第十點對受害的投資者其保障實在相當蒼白無力呢。
行政與刑事明明如此簡單就能追回轉移的相關財產與追究刑事責任,但完全看不出來行政追回的相關財產究竟要如何銜接到民事上。


首先,我想有必要先確認『先行賠付』這個詞彙究竟是什麼。
如果光看這個詞彙的話,或許會以為這代表受害的投資者可以很快的獲得賠償,但在我簡單的查詢中國的網站後,卻發現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呢。

在中國,所謂的先行賠付並非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是被歸類在賠付者與受害投資者的自願和解
嗯,居然被概括為【自願和解】呢,也就是說,只要接受了先行賠付方案後,就不會再有後續的民事訴訟了呢。
姑且不論想吐槽的地方,但既然並不是強制性的制度,受害投資者不能強行要求賠付者提出該方案,而即使賠付者真的提出了先行賠付方案,一旦受害投資者拒絕了該方案,就只能進入漫長的民事訴訟程序

……明明行政上都能夠追回轉移後的財產不是嗎?
那為什麼就不能由行政銜接到民事,依照受害投資者的投資額度,從追回的財產範疇撥出來呢?
再說了,既然行政都追回了轉移後的財產,難道賠付者還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民事賠償?
如果是大型國企,或許還有那麼一線生機(也許),但假若是中小型民企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受害的投資者即使能打贏民事訴訟,恐怕也無法指望能追討回自己受害的金額吧。


所以說,在這則《意見》發行之後,中國政府必然會加大對金融市場其監管與懲治的力度,可想而知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受害投資者
雖說我不清楚看到這篇文章的蔥友究竟有多少人會購買中國的證券、股票等等這類金融產品,但假如你有買的話,我很真摯的建議你早日脫手兌現會比較好。
想想那個在今年五月底發生暴雷的海銀財富吧,請問受害的投資者在民事賠償救濟上有獲得什麼顯著的支持嗎?
就連海銀控股都在今年七月初開始切割海銀財富了,想必受害的投資者在民事訴訟上會越來越無助吧。
在這種情況下,我想還是別太指望中國官方所謂的『民事賠償救濟機制』會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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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07-19

11 个评论

>>會嗎?我覺得如果是在中國的話,現金(紙幣)已經是最保險的貨幣型態了。雖說一旦房子遭到強拆的話,即使有...

沒聽說過“貨幣改革”、“幣制改革”嗎?現金不能放太多的,夠用就行了,保險庫也沒辦法保險,也沒辦法存境外的話就只能吃光花光了;當然了,此時最好所有透支卡都要刷一遍因為到時候所有債務全赦免了清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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