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司利用其平台干预选举属于表达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最近推特以及其他主流媒体对拜登邮件门的操控使很多人震惊,共和党参议员也已决定要传唤推特CEO到参议院听证会。我想说的是,如果推特把参议院告上最高法庭的话,保守派法官很有可能保护推特利用其平台干预选举的权利,因为私人用其公司干预选举可以被归类为表达性言论(Expressive Speech)。
我这样认为的根据是2010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的判决。在这个判决里最高法院推翻了所有在临近竞选时企业对竞选人的赞助,理由为赞助竞选人是企业股东表示对其的支持,属于表达性言论。按照相似的逻辑,推特警察自己的平台也可以理解为推特股东对某竞选人的支持,这一行为也是推特股东的表达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事态会如何发展,我不知道。我只是说这样一个可能性。虽然共和党可能会因政治因素来惩罚推特,但如果推特起诉的话,我觉得保守派法官会以宪法原则和先例(Stare decisis)来分析这样的一个判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itizens_United_v._FEC
*呃,Expressive Speech其实应该是Symbolic Speech
我这样认为的根据是2010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的判决。在这个判决里最高法院推翻了所有在临近竞选时企业对竞选人的赞助,理由为赞助竞选人是企业股东表示对其的支持,属于表达性言论。按照相似的逻辑,推特警察自己的平台也可以理解为推特股东对某竞选人的支持,这一行为也是推特股东的表达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事态会如何发展,我不知道。我只是说这样一个可能性。虽然共和党可能会因政治因素来惩罚推特,但如果推特起诉的话,我觉得保守派法官会以宪法原则和先例(Stare decisis)来分析这样的一个判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itizens_United_v._FEC
*呃,Expressive Speech其实应该是Symbolic Speech
58 个评论
>>如果中资平台仅仅是删帖封号那确实不应该谴责--他们值得谴责的是帮助抓人。这是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主要责任...
额。。。。。
既然你觉得微信等中资平台的大量删帖封号不应该谴责,即你应该是觉得这些平台的言论管控是合法合理的,那我无话可说。我们不在 一个价值观上。
我必须再次声明中资平台的这些大量有政治倾向的删帖封号行为,是破坏言论自由的行为,是在助纣(中共独裁者)为虐,必须给以严厉的谴责。不应该是合理的,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