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民主分權的制度設計

作者 中國網友

本憲法是專門為美國政治改革設計的,對於中國民主化之後的制度設計也有參考價值,之前蔥友祖國之光發表的版本包含了華文 英文 西班牙文,因為篇幅太大,所以閱讀起來很不方便,為了方便在華人圈傳播,於是我決定發表純華文版本。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建議稿

序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以及特拉華州、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佐治亞州、康涅狄格州、馬薩諸塞州、馬裏蘭州、南卡羅萊納州、新罕布什爾州、弗吉尼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羅得島州、佛蒙特州、肯塔基州、田納西州、俄亥俄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納州、密西西比州、伊利諾伊州、阿拉巴馬州、緬因州、密蘇裏州、阿肯色州、密歇根州、佛羅裏達州、得克薩斯州、艾奧瓦州、威斯康星州、加利福尼亞州、明尼蘇達州、俄勒岡州、堪薩斯州、西弗吉尼亞州、內華達州、內布拉斯加州、科羅拉多州、南達科他州、北達科他州、蒙大拿州、華盛頓州、愛達荷州、懷俄明州、猶他州、俄克拉何馬州、新墨西哥州、亞利桑那州、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為了組織壹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壹部憲法。

第壹章  人權

第壹條

自然人,不論國籍,均享有本憲法以及國際條約規定的人權。但按照規定,特定人權僅屬於特定身份的人的,從其規定。

法人和胎兒,在其性質範圍內享有人權。

第二條

人權的任何限制,須為保護另壹項正當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並以國會或州議會制定的壹般性法律為依據。

第三條

公共機關不得侵害人權,並有義務保護人權。

在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私人也承擔不得侵害人權和保護人權的義務。

第四條

人性尊嚴不受侵害,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性尊嚴。

禁止壹切形式的奴隸制。

不得設置酷刑。死刑、肉刑、無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十年的處罰、強迫勞動以及其他侵害人性尊嚴的刑罰,均為酷刑。

第五條

人人平等。任何差別對待均須符合第二條的規定。

出生地、種族、膚色、血統、母語、民族、祖籍、宗教和世界觀、政治觀點、社會觀點、親屬的身份或經歷,均不得成為差別對待的理由。

第六條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均可自由行動。

第七條

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除緊急情況外,剝奪人身自由須經法院實現許可。緊急情況下剝奪人身自由的,須在四十八小時釋放或向法院申請繼續剝奪人身自由的許可。

除保障他人權利、公共安全或保障審判進行有絕對必要外,不得羈押他人。

第八條

道德觀、世界觀及宗教的自由不受侵害。

公共機關須保持信仰中立。

第九條

言論、藝術、科學和獲取信息的自由不受侵害。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內從事媒體工作,無需特別許可。

公立媒體,須給予任何人發表言論的平等機會。具有壟斷地位的私立媒體,同樣須給予任何人發表言論的平等機會。

第十條

集會、結社和罷工的自由不受侵害。

工會、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可以自由活動。

政黨的組織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公共機關須保持政黨中立。

第十壹條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十二條

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內,商品、服務、勞動力和資金自由流動。

第十三條

市場競爭自由不受侵害。

第十四條

任何人均可自由離開美利堅合眾國領土。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自由進入美利堅合眾國領土。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及合法進入美利堅合眾國領土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權在美利堅合眾國領土內自由遷徙。

第十五條

美利堅合眾國境內,民主、法治、人權的秩序受到破壞或有破壞的危險,並且無法以其他手段恢復或消除的,任何人均可在必要範圍內,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恢復秩序或消除危險。

第十六條

生命、健康、身體、隱私、名譽、自主權和其他人格權受保護。

第十七條

住宅和通訊不受侵害。

對住宅和通訊的監視和搜查,須經法院事先許可。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需法院事先許可,但須不遲延的報告法院,如法院不批準,應當立即停止監視和搜查,並刪除取得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同性及異性婚姻,平等受保護。

家庭和兒童受保護。

殘障人士受特別保護。

涉及懷孕或生育的事項時,婦女受特別保護。

第十九條

財產權和繼承權受保護。

剝奪特定的財產權,須為公共利益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出生取得美利堅合眾國國籍:

(壹)父母之壹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二)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且父母之壹在美利堅合眾國居住;

(三)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父母均無國籍或國籍不明,或者根據父母國籍國的法律均無法取得該國國籍。

關於美利堅合眾國國籍的取得和喪失的其他事項,由國會制定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壹條

任何人發生法律爭議,只要該法律爭議與美利堅合眾國存在適當聯系,均有權向美利堅合眾國或州的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人被美利堅合眾國或州的公共機關認定有犯罪嫌疑,均有權進行辯護,並委托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辯護人。

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有權了解自己的程序權利、獲悉相關證據和其他信息、委托法律專業人士參與、提出證據以及發表意見。

經濟困難的人,有權請求公共機關為其支付法律專業人士收取的咨詢、代理和辯護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壹切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均須經法院裁判。

第二十三條

遣返和引渡須經法院裁判。

不得因政治原因引渡。

遣返或引渡後,可能遭受酷刑或不符合人性尊嚴的待遇的,不得遣返或引渡。

不得遣返或引渡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條

身處美利堅合眾國境內的難民,有權申請政治庇護。

第二十五條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外,有權請求領事保護。

第二十六條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內享有免費基礎教育的權利。

免費基礎教育的年限由各州規定,但不得少於十二年。

身處境外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難以返回美利堅合眾國接受免費基礎教育,也無法在居住地接受免費基礎教育的,有權請求美利堅合眾國支付適當的基礎教育費用。

第二十八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在總統和國會選舉時,均有投票權。在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組織類似公職選舉時,同樣有投票權。不得將剝奪投票權作為處罰。

年滿十六周歲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均有被選為總統、內閣成員、國會議員以及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組織類似公職的權利。

年滿十六周歲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有根據其能力和與職務相關的個人情況,平等擔任美利堅合眾國以及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組織其他公職的權利。

第二章  立法

第二十九條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美利堅合眾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但總統的否決權不受影響。

美利堅合眾國的預算、軍隊使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項,須經國會批準。

內閣受國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

第三十壹條

眾議院的席位,以美利堅合眾國最近壹次人口普查為依據。各州每六十萬人有壹個眾議院席位,不足六十萬人的尾數也有壹個眾議院席位。

第三十二條

各州的眾議員,由居住在該州的年滿十六周歲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無記名、平等、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舉產生。

在多個州有居住地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只能選擇其中壹個州投票。

在各州均無居住地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可以選擇與之有適當聯系的州投票。

第三十三條

眾議院任期自本屆眾議院首次會議開始,至下壹屆眾議院首次會議時終止。

第三十四條

眾議院選舉應當本屆國會首次會議四十六個月之後、四十八月之前舉行。

國會解散的,應當在解散決定後壹個月後、二個月內舉行眾議院選舉。

眾議院的選舉日期應為星期六,具體日期由總統決定。

第三十五條

參議院的席位,以美利堅合眾國最近壹次人口普查為依據。各州每三百萬人有壹個參議院席位,不足三百萬人的尾數也有壹個參議院席位。

第三十六條

各州的參議員,由該州議會選舉產生,具體由州議會制定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參議院的任期與該屆眾議院相同。

第三十八條

參議院選舉應當本屆國會首次會議四十六個月之後、四十八月之前舉行。

國會解散的,應當在解散決定後二個月內舉行參議院選舉。

各州參議員的選舉日期由該州自行決定。

第三十九條

軍人當選為國會議員的,自動退役。

其他公職人員當選為國會議員的,公職自動暫停,但兼任內閣成員、州或地方自治組織議員或政府成員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每壹名國會議員代表美利堅合眾國全體公民行使職權,不受所屬政黨或其他人指示的約束。

第四十壹條

國會常會期間為每年二月壹日至五月三十壹日、八月壹日至十壹月三十日。

總統或總理可以隨時要求召開國會壹院或兩院的臨時會議。

任何壹院十分之壹以上的議員可以聯名要求召開該院的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

國會兩院分別選舉議長,議長主持該院會議並對外代表該院。

國會兩院會議分別由議長召集,但兩院每屆首次會議由總統在選舉日後三十日內召集。

第四十三條

下列事項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各州不得立法:

(壹)國防;

(二)外交;

(三)美利堅合眾國國籍;

(四)護照和出入境;

(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美利堅合眾國領土內的停留、政治庇護和難民身份認定;

(六)法定貨幣;

(七)度量衡;

(八)對外貿易和海關;

(九)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

(十)由美利堅合眾國或者其實際控制的機構管理的公路、鐵路和水域;

(十壹)航空、郵政、電信;

(十二)知識產權;

(十三)所得稅;

(十四)美利堅合眾國的公共機關的行政程序以及由此產生的賠償或補償;

(十五)跨州或國際犯罪和治安;

(十六)跨州或國際經濟事務;

(十七)美利堅合眾國公共機關的組織、職權和運作;

(十八)美利堅合眾國公職人員的管理;

(十九)涉及整個美利堅合眾國或數個州的統計;

(二十)按照該事務的性質,應當由國會立法的其他事項;

(二十壹)本條規定的事項的預備或輔助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會還有權對下列事項制定法律,但在國會未排除州的立法權且不違反國會法律的情況下,各州也享受立法權:

(壹)民商法;

(二)犯罪、刑罰和保安處分;

(三)征收;

(四)個人信息保護;

(五)工會、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

(六)勞工保護、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

(七)危險品管理;

(八)土地和環境保護;

(九)農業、工業、商業、金融業、壟斷、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保護和其他經濟事務;

(十)醫療和衛生;

(十壹)食品安全;

(十二)不屬於第四十三條規定範圍的交通運輸;

(十三)本條規定的事項的預備或輔助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國會可以在其立法權的範圍內,授權內閣制定行政法規,該授權必須載明授權的目的、內容和範圍。

下列事項不得授權制定行政法規:

(壹)總統和國會選舉;

(二)法院的組織、管轄權和審判程序;

(三)軍隊、警察和情報機關的組織、職責,以及運作和管理的壹般規定;

(四)美利堅合眾國國籍的取得和喪失;

(五)美利堅合眾國的領土、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範圍;

(六)犯罪、刑罰和保安處分;

(七)征稅對象和稅收金額的計算;

(八)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外,國會的權力還包括:

(壹)批準內閣提交的預算案;

(二)授權總統決定宣戰或媾和,但該授權只能針對具體事項;

(三)決定國會議員的報酬,但增加報酬的,對本屆國會議員不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

國會議員在國會中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處罰。

第四十八條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決議,均以簡單多數作出。平票時,視為否決。

第四十九條

除本憲法規定只需其中壹院決議的以外,國會的決議,應當由內閣或任何壹名或數名國會議員向眾議院提案,眾議院表決通過後,由參議院決定是否批準。參議院不得修改眾議院通過的議案。

本憲法規定由其中壹院決議的事項,內閣或該院任何壹名或數名議員均可提出議案。但本憲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國會通過的法律案或預算案,應由參議院提交總統。

總統應當在參議院提交的法律案或預算案後十四日內予以公布或否決,並且,如果總統認為法律案或預算案違反本憲法規定,可以在十四日內提請聯邦最高法院裁判。十四日期滿總統未作表示的,視同行使否決權。

總統行使否決權後九十日內,國會兩院均以絕對多數重新通過同樣內容的法律案或預算案的,總統不得再行使否決權。

第五十壹條

總統和內閣成員有權列席國會兩院的會議並發言。

第五十二條

國會議員有權質詢內閣成員。

第五十三條

國會任何壹院四分之壹以上的議員,有權設立調查委員會,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調查,但對偵察中的刑事案件、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各州權力範圍內的事項、內閣或總統的內部決策過程,不得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名額應當按照該院黨團人數比例分配。調查委員會中,任何四分之壹以上的成員有權共同采取調查行動並共同提出調查報告。

第五十四條

新的財政年度開始時,國會未通過本年度美利堅合眾國預算的,每月支出限額為上壹年度預算的十二分之壹。

第五十五條

國會兩院的議事程序,由兩院分別制定的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章  行政

第五十六條

除本憲法或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美利堅合眾國的行政權,屬於總統和內閣。

第五十七條

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聯邦法律由州自行執行,費用由州自行承擔。

聯邦法律可以規定,聯邦法律由美利堅合眾國執行。聯邦法律也可以規定,聯邦法律由各州在內閣或內閣成員指示下執行,此時費用由美利堅合眾國承擔。

第五十八條

總統代表美利堅合眾國。

第五十九條

總統任期四年,由年滿十六周歲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無記名、平等和壹人壹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總統選舉應當在四的整倍數公歷年份十壹月的第壹個星期六舉行。總統任期自下壹年的壹月二十日零時開始,以總統辦公地點的時區為準。

總統選舉投票時,沒有候選人得到超過半數有效選票的,應當在第壹輪選舉後二十八日,對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第壹輪投票得票第二多的候選人有數人,或者第二輪兩名候選人得票相等時,由眾議院決定人選。

第六十條

總統不得連任或再任。

第六十壹條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也不得擔任任何社會團體、政黨、企業或其他機構的管理職務。

第六十二條

總統應當向眾議院宣誓就職。

第六十三條

總統可以向眾議院辭職。

第六十四條

總統出缺時,應當在三十日內舉行補選。補選日期應為星期六,具體日期由參議院議長決定。

補選時需要舉行第二輪投票的,應當在第壹輪選舉後二十八日舉行。

第六十五條

總統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

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時,不得罷免總理或解散眾議院。

第六十六條

總統故意違反法律的,參議院或眾議院均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提議彈劾總統,並提交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聯邦最高法院應當在收到參議院或眾議院的決議後三十日內作出裁判。聯邦最高法院宣告總統故意違反法律的,總統自裁判宣告之日起免職。

第六十七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外,總統的權力還包括:

(壹)根據國會的授權,決定宣戰或媾和;

(二)根據內閣的提議,決定赦免;

(三)根據法律的規定,授予榮譽;

(四)根據內閣的提議,簽署國際條約;

(五)根據內閣的提議,任免外交使節;

(六)根據國防部長的提議,任免參謀長聯席會議成員以及各軍種首長;

(七)根據國防部長的提議,授予軍銜;

(八)根據內閣的提議,批準行政法規。

第六十八條

內閣由總理和部長組成,但行政法規也可以設置副部長。

部長和副部長的人數、名稱和職權,由行政法規規定。

第六十九條

內閣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其決議以簡單多數決定。

副部長有權列席內閣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七十條

總理由總統任命。

總統任命總理前,應當聽取眾議院各黨團的意見。如果代表半數以上眾議院席位的黨團共同提出同壹位總理人選,總統應當任命其為總理。

總理由於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原因免職的,在其他被任命為總理的人的施政綱領獲得眾議院通過前,總統不得再次任命其為總理。

第七十壹條

總理應當在任命後十四日內,向眾議院提交經內閣會議批準的施政綱領。如眾議院正在休會期間,應當在總理提交施政綱領後四十八小時內復會。

眾議院應當在總理提交施政綱領後七日內對施政綱領進行討論並表決。在表決前,四分之壹以上的眾議院議員,均可提出不信任動議,此時眾議院應當立即進行表決。

否決施政綱領,須得到眾議院全體議員過半數的否決票。

眾議院未在總理提交施政綱領後七日內否決施政綱領的,視同通過。

第七十二條

總理可以隨時根據內閣會議的決議,要求眾議院進行信任投票。

四分之壹以上的眾議院議員,可以對總理提出不信任動議。

要求信任投票或提出不信任動議時,如眾議院正在休會期間,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復會。

否決信任投票,須經眾議院全體議員過半數的否決票。

通過不信任動議,須經眾議院全體議員過半數同意。

不信任動議未通過的,提案人不得在壹年內再次對同壹位總理提出不信任動議。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總理自動免職:

(壹)沒有按期向眾議院提交內閣會議批準的施政綱領的;

(二)眾議院否決施政綱領的;

(三)總理提出的信任投票被否決的;

(四)眾議院通過不信任動議的。

第七十四條

在內閣運作存在嚴重困難時,總統可以罷免總理,或者解散國會。

眾議院選舉後六個月內,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第七十五條

總理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法規規定的部長代行其職權。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最年長的部長代行其職權。數人出生日期相同的,抽簽決定。

第七十六條

部長和副部長的任免,由總理提議,總統決定。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內閣解散:

(壹)新壹屆眾議院任期開始;

(二)總統批準總理辭職;

(三)總統罷免總理;

(四)總理自動免職;

(五)總理死亡或長期不能視事。

內閣解散後,在新的總理就職前,原內閣應當繼續擔任看守內閣。除緊急情況外,看守內閣不得制定行政法規、改變內閣成員或者對行政政策作出重大改變。

第七十八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外,內閣的權力還包括:

(壹)批準施政綱領;

(二)起草法律案並提交國會;

(三)起草美利堅合眾國的預算案並提交國會;

(四)決定提請眾議院進行信任投票;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提交總統批準;

(六)起草和談判國際條約;

(七)決定壹般行政政策。

第七十九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外,總理的權力還包括:

(壹)召集、主持內閣會議並決定其議程;

(二)執行內閣會議制定的壹般行政政策;

(三)對於具體事項,對部長和副部長發布與其職權有關的指示;

(四)協調內閣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

第八十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外,部長的權力還包括:

(壹)執行壹般行政政策和總理的指示;

(二)決定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八十壹條

行政法規經內閣會議通過後,由總理提請總統公布。

總統可以總理提交後三十日內決定公布或否決。期滿未公布的,視為否決。

第八十二條

美利堅合眾國的軍隊由國防部長管理和指揮。

第八十三條

美利堅合眾國的軍隊的使用,由國防部長提請國會批準。該批準只能針對具體事項作出。

總統決定宣戰或者美利堅合眾國事實上進入戰爭狀態的,經國會批準,國防部長有權直接指揮各州的國民警衛隊。該批準只能針對具體事項作出。

緊急情況下有必要立即使用軍隊和國民警衛隊的,國防部長可以作出決定,但應立即報告國會,並遵守國會為此作出的相關決議。

第八十四條

國際條約,由總統或總統授權的人,代表美利堅合眾國簽署。

國際條約涉及國會、內閣或州權限範圍內的事項的,須分別經國會、內閣或州批準。

國會可以授權州簽署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事項的國際條約。

第八十五條

根據第八十四條簽訂的國際條約,對個人有直接的約束力,但條約內容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際條約,與批準該條約的機關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與該批準機關制定的其他法律沖突時,國際條約優先適用。

第八十六條

內閣的議事程序,由內閣制定的議事規則規定。

內閣下屬行政機關的設置、組織和管轄權,國會制定的法律未規定的,由內閣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

第四章  司法

第八十七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法院的案件,均由法官審理。

州議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規定,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參與審理本州法院的案件。但法院裁判的任何部分,至少須經過參與審理案件的過半數法官同意。

第八十八條

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他人幹涉。

法院的案件,應當以法律的壹般性規定為依據,隨機配給法官。

參與審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十九條

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也不得擔任任何社會團體、政黨、企業或其他機構的管理職務,但專為維護法官利益而成立的社會團體除外。

第九十條

美利堅合眾國設壹個聯邦最高法院和壹個聯邦上訴法院。

第九十壹條

本憲法未規定由聯邦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行使初審管轄權的,由州法院行使初審管轄權。

第九十二條

聯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或再任。其中,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數倍的公歷年的壹月壹日零時開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數倍加四的公歷年的壹月壹日零時開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數倍加八的公歷年的壹月壹日零時開始。以上時刻以聯邦最高法院辦公地點的時區為準。

同任期的三名法官中,二名由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選舉產生,壹名由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選舉產生。

法官缺位時,由原選舉法官的眾議院或參議院補選。補選的法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第九十三條

聯邦最高法院對下列案件享有初審管轄權,該案件由全體法官審理:

(壹)美利堅合眾國的總統、內閣、內閣成員、國會兩院或國會議員之間、美利堅合眾國與州之間、州與州之間,對本憲法規定的事項的爭議;

(二)對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直接侵害本憲法規定的人權的爭議;

(三)對總統或國會選舉結果的爭議;

(四)總統、內閣、內閣成員、國會兩院、國會議員或各州對國會通過的法律案或預算案是否違反本憲法的爭議。

第九十四條

聯邦上訴法院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壹時,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壹)需要審查州法律或聯邦法律是否違反本憲法的;

(二)需要審查州法律或聯邦法律是否違反國際條約的;

(三)需要審查國會是否違反立法義務的;

(四)涉及本憲法的解釋的。

第九十五條

聯邦最高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由壹名法官審查原裁判對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事項的判斷是否存在錯誤,如果認為存在錯誤,應當提交全體法官審理,如果認為不存在錯誤,應當不予受理。

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審理案件時,其裁判應當取得五名法官的同意。

第九十六條

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人數,由國會制定的法律確定。

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任期終身,由總統提名,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批準。

聯邦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全體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無記名投票產生,任期壹年,不得連任或再任,但所有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均已擔任過首席法官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

州法院的裁判,在不能向該州更高級別的法院上訴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壹時,可以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

(壹)存在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

(二)各州法院對聯邦法律的解釋存在分歧,有統壹解釋的必要的;

(三)對聯邦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存在爭議的,但根據國會制定的法律屬於非重要案件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彈劾,適用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章  聯邦制度

第九十九條

美利堅合眾國以民主、法治、人權和聯邦制為原則。

各州的組織由州憲法規定。

州憲法不得違反本憲法和聯邦法律,並須符合民主、法治、人權原則。

第壹百條

美利堅合眾國實際控制的領土,沒有居民且不屬於任何壹個州的,根據國會制定的法律管理。

第壹百零壹條

美利堅合眾國的官方語言為英語、西班牙語和漢語。

美利堅合眾國的官方語言同時為各州的官方語言,但不妨礙各州自行規定其他官方語言。

美利堅合眾國對公眾發布的官方通知或文件,應當同時使用英語、西班牙語和漢語,三種語言的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壹百零二條

州申請加入或退出美利堅合眾國,須經國會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壹百零三條

在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以及各州之間的關系上,各方應當相互協助,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彼此的關系。

第壹百零四條

為確保各州具有適當的財政能力,國會應當制定法律,以各州經濟指標為依據,規定聯邦對各州支付補助,以及各州相互支付補助。

第壹百零五條

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相互承認對方公共機關的合法決定。

第壹百零六條

發生戰爭、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州可以請求美利堅合眾國代行其權力。

發生前款規定的事件,且州沒有能力行使權力,國會也可以決議,由美利堅合眾國代行州的權力。

第六章  憲法修改

第壹百零七條

本憲法的修改,須經國會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由參議院提交總統公布。

本憲法的修改,須在本憲法原文上修改,不得單列修正案。

民主、法治、人權和聯邦制的核心內容,不得修改。

本憲法的修改,適用第五十條的規定,但總統不得行使否決權。

第壹百零八條

任何憲法修正案,延長國會、總統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或者增加總統連任或再任次數限制的,對憲法修正案生效時在任的人不生效力。

第七章  最後條款

第壹百零九條

本憲法經國會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交由現有五十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批準。

現有五十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的議會之中的三十七個批準本憲法時,本憲法對整個美利堅合眾國生效。

現有五十個州、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或美屬薩摩亞,未批準本憲法的,可以在本憲法生效後壹年內退出美利堅合眾國。

第壹百壹十條

本憲法生效之日,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裏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具有州的地位。

第壹百壹十壹條

本憲法生效之日,現有十三個巡回法院自動合並為聯邦上訴法院。

第壹百壹十二條

本憲法生效後,聯邦最高法院現任九名法官繼續行使職權。根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需要選任新法官時,現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中,按照在聯邦最高法院的總任職時間,任職時間較長的法官任期先終止。

以下介紹壹下美國政改的主要思路,可以概括為四個方向:

壹、改善人權狀況

很多國家,加入了很多人權公約的,未必人權狀況好,因為可能不執行。但是連加入都不加入的,必定是人權狀況差的,因為滿足不了公約的要求。

現行美國憲法關於人權保護就那麽十幾條修正案,少得可憐,而且都是19世紀定下來的,根本保護不了人民的利益。

直到今天,美國還在討論什麽墮胎、種族之類的老調重彈的問題,但就是解決不了。至於社會保障,更是付之闕如。

解決方案:

1、按照現代人權理論重新設定人權體系;

2、明確規定比例原則,實際上當今世界只有美國不接受比例原則,人權保障的結果可見壹斑。

二、實現權力制衡

美國國會對總統“空白授權”愈演愈烈,已經完全失控(2019年“甘迪訴美國案”),須重塑權力制衡的制度。

當今政治的權力制衡,已不能以“三權分立”、“三足鼎立”來描述:

第壹,行政和立法並非對立,二者融為壹體,體現為政黨制衡,而非行政和立法對立。

第二,司法遠離行政和立法,須確保中立。

為此,解決方案如下:

1、設總理,對眾議院負責,變總統制為半總統制;

2、總統在立法和行政上無積極權能,但可以否決國會和內閣決議;

3、總統任命總理,但需要得到眾議院批準;

4、在內閣運作存在困難時,總統有權罷免總理或解散國會;

5、聯邦僅設兩個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其中,聯邦最高法院主要處理憲法案件,聯邦上訴法院事實上是憲法糾紛以外案件的最高級法院,承擔統壹解釋聯邦法律的職責;

6、聯邦最高法院設9名法官,任期12年,實行交錯任期,以促進相互磨合,其中6人由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選出,3人由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選舉,以確保政治中立;

7、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人數由國會立法決定(理想中應當有200-300人),由總統提名,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同樣確保政治中立。

理想情況下,總統由已經退居二線的資深政客擔任,平日不積極幹政,但必要時行使否決權;正常情況下,國會和內閣協調運作;政府危機時,總統則積極出面協調解決。

三、實行政黨政治

已經21世紀了,美國依然沒有建立起現代意義上的政黨。美國的選舉依然是個人主義的選舉。

這樣的選舉,政客缺乏系統的政治訓練,民粹主義盛行,政治家難以得到約束,人民意願無從表達。

唯壹的解決之道就是政黨政治。

為推動政黨政治,關鍵在於選舉制度改革:

1、眾議院每六十萬人壹個席位,選民直選,以比例代表制取代多數制;

2、參議院每三百萬人壹個席位,州議會選舉,以免與眾議院選舉重復,同時削弱參議院地位;

3、總統全民直選,壹人壹票,二輪選舉制,但總統權力大為削弱。

比例代表制的眾議院,促進政黨政治實現。

在政黨政治下,確保政黨政策的長期性,政黨是培養政治家的舞臺,政治家從政黨基層逐步鍛煉,解決上述弊端。

四、促進聯邦合作

聯邦政府執行國會立法,州政府執行州議會立法?都全球化了,美國的聯邦和州還如此割裂?

大家看看美國應對大事的能力吧。

改革方向顯然是合作聯邦制,這是各國屢試不爽的經驗,具體包括:

1、“不對稱分權”:聯邦主管立法,州在聯邦監督下主管行政;

2、“聯邦合作”:聯邦和州、州和州之間的相互協助;

3、“聯邦誠信”:聯邦和州、州和州之間以誠信原則處理相互關系;

4、“轉移支付”:聯邦和州、州和州之間進行財政補助;

5、“聯邦幹預”:緊急情況下,州可以請求聯邦介入其事務,聯邦也可以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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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11-27

2 个评论

美國需要政治改革,深化民主分權應該成為政治改革的目標。
這部憲法會讓美國再次偉大,但願這部憲法可以成為美國以後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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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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