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權利內容

聲明在先: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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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9-13

16 个评论

信仰上帝的人與該人是否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不是本文論點,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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