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權利內容
聲明在先: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