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 Rule of law 在西方社会的两次确立。
这篇文章是我对于下面这个问题的回答:
我终于体会到了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了?
由于篇幅太长我决定作为单独文章重新发一遍。
Rule of law 和 Rule by law 的中文翻译我一直觉得很差,甚至怀疑是故意为了让中国人混淆这两个概念而为。
由于不想因为 法治 和 法制 这两个中文词的混淆导致带偏本文的重点,下面我就不用这两个词了,完全用英文来指代,葱油请多多包涵。
下面我就来重新翻译一下这两个概念,顺便浅谈一下 Rule of law 在西方社会是通过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两次确立的。
Rule by law,我翻译为用法律来治理。这个意思是说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统治者就是用这个工具的主人。统治者用法律治理,表面上好像是公平的。确实,如果统治者真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治理,对于所有屁民来说确实是一视同仁的。但问题是统治者自己是高于法律的,所以在社会整体上来说,就不存在公平和一视同仁了。更有甚者,统治者可以随时修改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从法治滑落到人治其实也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
Rule of law,我翻译为法律治理所有人。这里和上面的区别在于主语不一样了。上一段法律只是工具,主语是统治者。这一段,法律本身就是主语。意思是法律本身就像天道轮回,自然规律一样作为一种超然的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来规范社会活动。就像生老病死,食物链这些无法违逆的自然规律规范自然界的circle of life 一样。
Rule of law 这种观念中国自古以来基本上是没有的,因为中国人一直都认为法律是人编的,法律毫无神圣性和超然地位。"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极少数的例外可能就是周礼里面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尊卑长幼等少数几条超越了好多朝代都能被政治人物拿来遵守或者做政治斗争的条款。但是哪怕这些条款,在权力大的君王那里也形同虚设。中国的法律都仅仅是一些人间俗事罢了,谁拳头大,谁就有资格当家作主。
反观在西方,Rule of law 的概念却是自古以来的。自从摩西从西奈山顶捧着那两块刻着十诫的石板走下来以后,人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就成了最核心的一个宗教和政治概念。由于十诫的约定是上帝订的,西方人才能够对此条约有和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一样同等的敬畏。从上帝与摩西订立的旧约 (十诫) 到上帝通过基督和他的门徒向世人传达的新约,再到罗马教皇作为上帝在地球的代理人与中世纪世俗君主订立的各国的统治权,最后到这些通过君权神授加持的国王订立的世俗法律,完整地构成了一套法律神圣的逻辑认证链条。因为所有的法律最后都能追根溯源到上帝和人订立的契约那里去,rule of law 法律高于所有人的这个概念就变得很容易接受了。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一次确立。
进入近现代以后,由于宗教相对式微,科技文化大跃进,民主化的风潮席卷西方世界,法律的神圣根源也从古老的上帝转移到了千千万万的国民集体手中了。自己的国家自己有治理权,无选举不纳税,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几个简单朴素的观念由于充分符合人们普遍的常识,符合人类对于公平和自由的向往,同时能够最大化的维持一个社会不同人群的利益公约数,所以非常成功地把法律的神圣性从上帝那里夺走,从而成为了如今民主社会最底层的基石。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二次确立。
尽管民主的法律不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但是既然一个法律是大家集体的共识,那么它必然也是高于任何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法律还是能够维持高于任何人的神圣超然地位。大家集体的共识,和自然规律其实也有共性,那就是理论上这个共识也不是能够被人为操纵的 (这个论点比较有争议,一直受到很多挑战,我觉得这个论点能成立是需要附加条件的,这里暂且不表)。
以上就是西方社会从古至今对于 Rule of law 的两次确立。在另一边的古老洼地,直到今天 Rule of law 还一次都没有确立过。甚至绝大部分人对这个概念都不理解。
我终于体会到了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了?
由于篇幅太长我决定作为单独文章重新发一遍。
Rule of law 和 Rule by law 的中文翻译我一直觉得很差,甚至怀疑是故意为了让中国人混淆这两个概念而为。
由于不想因为 法治 和 法制 这两个中文词的混淆导致带偏本文的重点,下面我就不用这两个词了,完全用英文来指代,葱油请多多包涵。
下面我就来重新翻译一下这两个概念,顺便浅谈一下 Rule of law 在西方社会是通过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两次确立的。
Rule by law,我翻译为用法律来治理。这个意思是说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统治者就是用这个工具的主人。统治者用法律治理,表面上好像是公平的。确实,如果统治者真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治理,对于所有屁民来说确实是一视同仁的。但问题是统治者自己是高于法律的,所以在社会整体上来说,就不存在公平和一视同仁了。更有甚者,统治者可以随时修改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从法治滑落到人治其实也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
Rule of law,我翻译为法律治理所有人。这里和上面的区别在于主语不一样了。上一段法律只是工具,主语是统治者。这一段,法律本身就是主语。意思是法律本身就像天道轮回,自然规律一样作为一种超然的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来规范社会活动。就像生老病死,食物链这些无法违逆的自然规律规范自然界的circle of life 一样。
Rule of law 这种观念中国自古以来基本上是没有的,因为中国人一直都认为法律是人编的,法律毫无神圣性和超然地位。"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极少数的例外可能就是周礼里面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尊卑长幼等少数几条超越了好多朝代都能被政治人物拿来遵守或者做政治斗争的条款。但是哪怕这些条款,在权力大的君王那里也形同虚设。中国的法律都仅仅是一些人间俗事罢了,谁拳头大,谁就有资格当家作主。
反观在西方,Rule of law 的概念却是自古以来的。自从摩西从西奈山顶捧着那两块刻着十诫的石板走下来以后,人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就成了最核心的一个宗教和政治概念。由于十诫的约定是上帝订的,西方人才能够对此条约有和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一样同等的敬畏。从上帝与摩西订立的旧约 (十诫) 到上帝通过基督和他的门徒向世人传达的新约,再到罗马教皇作为上帝在地球的代理人与中世纪世俗君主订立的各国的统治权,最后到这些通过君权神授加持的国王订立的世俗法律,完整地构成了一套法律神圣的逻辑认证链条。因为所有的法律最后都能追根溯源到上帝和人订立的契约那里去,rule of law 法律高于所有人的这个概念就变得很容易接受了。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一次确立。
进入近现代以后,由于宗教相对式微,科技文化大跃进,民主化的风潮席卷西方世界,法律的神圣根源也从古老的上帝转移到了千千万万的国民集体手中了。自己的国家自己有治理权,无选举不纳税,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几个简单朴素的观念由于充分符合人们普遍的常识,符合人类对于公平和自由的向往,同时能够最大化的维持一个社会不同人群的利益公约数,所以非常成功地把法律的神圣性从上帝那里夺走,从而成为了如今民主社会最底层的基石。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二次确立。
尽管民主的法律不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但是既然一个法律是大家集体的共识,那么它必然也是高于任何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法律还是能够维持高于任何人的神圣超然地位。大家集体的共识,和自然规律其实也有共性,那就是理论上这个共识也不是能够被人为操纵的 (这个论点比较有争议,一直受到很多挑战,我觉得这个论点能成立是需要附加条件的,这里暂且不表)。
以上就是西方社会从古至今对于 Rule of law 的两次确立。在另一边的古老洼地,直到今天 Rule of law 还一次都没有确立过。甚至绝大部分人对这个概念都不理解。
15 个评论
其实不是概念的问题,而是习惯的问题。
中国人习惯从字面来分析意思。而西方人习惯在字面基础上更看重大段的文字定义glossary。
如果你单从字面
rule of law,确实是法本身的统治力
rule by law,这个by已经有歧义了,因为by既可以是表被动也可以是「通过什么来做什么」可以是somebody is ruled by law 也可以是king rules the country by law。
再看字面上的二者引申,二者其实都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rule of law,你如果从摩西来引申,那么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同样符合rule of law的字面意思。残酷的沙里亚法不见得比一般独裁的rule by law更好。
中国其实有rule of law,虽然这个“rule of law”可能和你理解的不太一样,但是起源和西方其实差不多的:
西方是性恶论的一神教,所以一开始就对人性有怀疑,神已经把“一尊”的位置给占了,没有人妄想成为一尊。所以西方更相信超脱所有人之外的规则来统治,而不相信人性。
中国相反从来都是多神教,不排斥人变神,比如关羽等,所以所有皇帝都蠢蠢欲动想要成仙成神,皇帝都相信自己是神,那当然皇帝觉得自己说的话就是“圣旨”,就是「rule of law」而不是什么凡人瞎搞的规则。
为什么中国的“rule of law”感觉这么随便马虎?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神”太廉价了,人人都觉得自己有可能成神,自然就狂妄自大想要踩在所有人的头上,盼着打其他人的脸,自然就觉得自己嘴里说出来的就是「rule of law」。人人都想狂妄成仙成神的国度,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规则就是rule of law,自然就不可能对规则有任何尊重。
而西方基督教背景下,只要这个宇宙存在,你们所有人生生世世都是凡人,别妄想成神,每个人不光是凡人而且是罪人。这样就直接杜绝了任何人成神的念头。成为人上人就毫无意义了,你就算踩在别人头上在上帝面前也依然是羔羊,依然是罪人,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区别。这才体现了摩西律法的珍贵之处,这才是为什么人人都把rule of law当成真正人人尊重的神谕,而不是可以随便践踏的廉价的rule of law。
所以望文生义无论在中西方都有缺陷。
西方来用这两个词的时候其实是有完整定义,而不是只看字面:
https://byjus.com/free-ias-prep/difference-between-rule-of-law-and-rule-by-law/#:~:text=What%20is%20the%20difference%20between,lawmaking%20authority%20of%20the%20land.
现代rule of law的定义里面包含了
如果没有第二点的话,rule of law可能就是沙里亚法。
你如果看西方的任何保险公司账单,医疗账单等等,很多时候就是用了很多简单词,如果你按中国汉语的习惯看这些简单词的字面含义,基本上只能理解得一头雾水。因为西方人喜欢对每个这种词都下得有大段的定义缀在后面。
而中国人不喜欢下精确定义,只喜欢从字面来望文生义,就因为「改革开放」没有像上面「rule of law」这样的精确界定。导致了包子把「改革开放」给拆成「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然后包子再按自己的理解发挥,整个改革和开放的意思就被曲解了。
中国人习惯从字面来分析意思。而西方人习惯在字面基础上更看重大段的文字定义glossary。
如果你单从字面
rule of law,确实是法本身的统治力
rule by law,这个by已经有歧义了,因为by既可以是表被动也可以是「通过什么来做什么」可以是somebody is ruled by law 也可以是king rules the country by law。
再看字面上的二者引申,二者其实都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rule of law,你如果从摩西来引申,那么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同样符合rule of law的字面意思。残酷的沙里亚法不见得比一般独裁的rule by law更好。
中国其实有rule of law,虽然这个“rule of law”可能和你理解的不太一样,但是起源和西方其实差不多的:
西方是性恶论的一神教,所以一开始就对人性有怀疑,神已经把“一尊”的位置给占了,没有人妄想成为一尊。所以西方更相信超脱所有人之外的规则来统治,而不相信人性。
中国相反从来都是多神教,不排斥人变神,比如关羽等,所以所有皇帝都蠢蠢欲动想要成仙成神,皇帝都相信自己是神,那当然皇帝觉得自己说的话就是“圣旨”,就是「rule of law」而不是什么凡人瞎搞的规则。
为什么中国的“rule of law”感觉这么随便马虎?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神”太廉价了,人人都觉得自己有可能成神,自然就狂妄自大想要踩在所有人的头上,盼着打其他人的脸,自然就觉得自己嘴里说出来的就是「rule of law」。人人都想狂妄成仙成神的国度,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规则就是rule of law,自然就不可能对规则有任何尊重。
而西方基督教背景下,只要这个宇宙存在,你们所有人生生世世都是凡人,别妄想成神,每个人不光是凡人而且是罪人。这样就直接杜绝了任何人成神的念头。成为人上人就毫无意义了,你就算踩在别人头上在上帝面前也依然是羔羊,依然是罪人,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区别。这才体现了摩西律法的珍贵之处,这才是为什么人人都把rule of law当成真正人人尊重的神谕,而不是可以随便践踏的廉价的rule of law。
所以望文生义无论在中西方都有缺陷。
西方来用这两个词的时候其实是有完整定义,而不是只看字面:
https://byjus.com/free-ias-prep/difference-between-rule-of-law-and-rule-by-law/#:~:text=What%20is%20the%20difference%20between,lawmaking%20authority%20of%20the%20land.
现代rule of law的定义里面包含了
- Absence of arbitrary power(supremacy of law) 没有绝对的权力
- Equality before law(No one is above law) 法律建立在平等基础上
- Predominance of legal spirit. 法律精神的绝对强势
如果没有第二点的话,rule of law可能就是沙里亚法。
你如果看西方的任何保险公司账单,医疗账单等等,很多时候就是用了很多简单词,如果你按中国汉语的习惯看这些简单词的字面含义,基本上只能理解得一头雾水。因为西方人喜欢对每个这种词都下得有大段的定义缀在后面。
而中国人不喜欢下精确定义,只喜欢从字面来望文生义,就因为「改革开放」没有像上面「rule of law」这样的精确界定。导致了包子把「改革开放」给拆成「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然后包子再按自己的理解发挥,整个改革和开放的意思就被曲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