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國推翻保護婦女墮胎權的法案?
简单看了一下,这次高等法院好像只是规定各州对堕胎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强制废除妇女的堕胎权。当然媒体又在歪曲事实,身边人跟着乌央乌央的叫喊,不出意外。
本人对“堕胎权”是否为“隐私权”并无明确的立场,但是不太支持过于严苛的堕胎禁令,譬如6周以内堕胎违法。曾经写过一篇讨论堕胎合理性的论文,当时的观点是:胎儿只要还在孕妇体内,就不具备与世界进行独立互动的能力,所以并不能算一个完整的“人”,尽管胎儿已经四肢健全,甚至大脑已经开始发育。假如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疾病,那么堕胎是利大于弊的;堕胎的过程是母亲独自承受的痛苦,而残障儿长大后要面对社会的种种歧视与不公,是母亲与儿女的双重痛苦。从经济的效用角度看,堕胎至少能减少一个人的受难,因而有其道理。
最近也思考了堕胎这个问题,产生了另一种观点:既然产下的婴儿可以算是人,那么将时间往前推一点,胎儿的生理构造并没有太大变化,仅仅是位于孕妇腹中罢了。所以用体内体外来界定“人”,似乎不是最好的标准。如果扼杀一个即将面世的生命是合法的,那么刚出生的婴儿的地位必然会降低,极可能导致对婴儿权利的漠视。假如真的要放开堕胎权的话,那么对胎儿及婴儿的生命权的保护就至关重要了,因为谁也不想百日无孩、杀婴吃胎盘这种食人习性卷土重来。
才疏学浅,请各位赐教。
本人对“堕胎权”是否为“隐私权”并无明确的立场,但是不太支持过于严苛的堕胎禁令,譬如6周以内堕胎违法。曾经写过一篇讨论堕胎合理性的论文,当时的观点是:胎儿只要还在孕妇体内,就不具备与世界进行独立互动的能力,所以并不能算一个完整的“人”,尽管胎儿已经四肢健全,甚至大脑已经开始发育。假如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疾病,那么堕胎是利大于弊的;堕胎的过程是母亲独自承受的痛苦,而残障儿长大后要面对社会的种种歧视与不公,是母亲与儿女的双重痛苦。从经济的效用角度看,堕胎至少能减少一个人的受难,因而有其道理。
最近也思考了堕胎这个问题,产生了另一种观点:既然产下的婴儿可以算是人,那么将时间往前推一点,胎儿的生理构造并没有太大变化,仅仅是位于孕妇腹中罢了。所以用体内体外来界定“人”,似乎不是最好的标准。如果扼杀一个即将面世的生命是合法的,那么刚出生的婴儿的地位必然会降低,极可能导致对婴儿权利的漠视。假如真的要放开堕胎权的话,那么对胎儿及婴儿的生命权的保护就至关重要了,因为谁也不想百日无孩、杀婴吃胎盘这种食人习性卷土重来。
才疏学浅,请各位赐教。
让我们拭目以待,百日无孩,大堕胎的中国人评价 有利于反堕胎 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