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党全党委员会规则(草案)
自由党全党委员会规则(草案)
第一章 自由党全党委员会
第1条 全党委员会组成
(一) 自由党全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员组成如下:
(1) 每个国家自由党的主席1人;
(2) 每个国家自由党选出的全委委员2人。
(二) 全委委员应由各国自由党按照其内部规则选举产生。
第2条 全委委员资格限制
(一) 全委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公民政党的类似职务。
(二) 若全委委员当选或被任命为其他公民政党领导管理人员,其全委会席位自动终止。
第3条 全委委员任期
全委委员任期为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自当选之日起计算,通常与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致。
全委主席任期为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自当选之日起计算,总任期累计不得超过八年,累计任期届满八年,其全委主席职务自动终止。
第4条 全委委员空缺
(一) 若全委委员席位出现空缺,所在国自由党应在30天内选出继任者。
(二) 若未能及时填补,全委主席有权指定临时代表,直至正式选举完成。
(三) 临时代表拥有与正式成员相同的投票权。
第5条 全委常务委员
(一) 全委会应选举以下全委常务委员:
(1) 一名主席;
(2) 三名副主席,按当选得票情况排序;
(3) 一名秘书;
(4) 一名财务。
(二) 全委常务委员选举应在全党代表大会后30天内举行。
(三) 当选需获得全委出席委员的多数票。
第6条 全委常务委员职责
(一) 主席:
(1) 主持全委会议;
(2) 代表自由党对外发言;
(3) 执行全委会决议;
(4) 任命必要的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二)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按当选得票顺序履行主席职责。
(三) 秘书:
(1) 记录会议内容;
(2) 保管全委会档案;
(3) 发布会议通知。
(四) 财务:
(1) 管理全委会资金;
(2) 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3) 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第7条 全委常务委员空缺
(一) 若主席职位空缺,第一副主席(按当选得票顺序)暂代主席职责,全委会应在45天内选举新主席。
(二) 其他常务委员空缺由全委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填补。
第8条 会议
(一)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常在4月举行。
(二) 会议通知应提前30天发出,说明时间、地点、方式和议程。
(三) 特别会议可在主席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委委员提议下召开,通知提前10天发出。
第9条 法定人数
全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须包括至少2个国家全部全委委员。
第10条 投票
(一) 每名全委会成员拥有1票。
(二)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决议需获得多数票通过。
(三) 代理投票无效,所有投票需亲自进行。
第11条 常设委员会
(一) 全委会设以下常设委员会:
(1) 规则与秩序委员会;
(2) 财务委员会;
(3) 活动协调委员会;
(4) 政策与规划委员会。
(二) 各委员会由主席任命,人数不超过5人,任期至下一次全党代表大会。
第12条 财务与审计
(一) 财务应在每年定期会议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外部审计后提交全委会批准。
(二) 所有支出需经财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13条 大会召开
(一) 自由党应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党代表大会,时间通常为9月。
(二) 大会地点、方式由全委会在上一届大会后两年内决定。
第14条 大会通知
(一) 全委秘书应在大会召开前至少45天发出通知,说明时间、地点、方式和代表名额。
(二) 通知应确保送达至各国自由党主席、副主席。
第三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成员资格
第15条 代表资格
(一) 全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国自由党选出,包括:
(1) 各国自由党主席;
(2) 各国全委委员;
(3) 其他按规则分配的代表。
(二) 代表须为自由党登记成员。
第16条 代表名额分配
(一) 基本名额:每国自由党分配10名代表。
(二) 附加名额:
(1) 在跨国活动中积极协调配合成果显著的,额外分配4名代表。
(2) 在上一届跨国最高公职选举中支持自由党候选人,额外分配4名代表;
(3) 若有候选人当选该国最高公职,额外分配4名代表;
(4) 若有候选人当选跨国议会议员,额外分配2名代表。
(三) 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800人。
第17条 代表选举
(一) 各国自由党应在大会召开前50天完成代表选举。
(二) 选举结果须报送全委秘书备案。
第四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组织
第18条 大会临时主席
全委主席担任大会临时主席,直至正式主席当选。
第19条 大会临时委员会
(一) 大会设以下临时委员会:
(1) 资格委员会;
(2) 规则委员会;
(3) 决议委员会;
(4) 协调委员会。
(二) 各委员会由全委会在大会前任命,每国至少1名代表参加。
第20条 大会程序
(一) 大会议程包括:
(1) 资格审查报告;
(2) 规则通过;
(3) 政策决议讨论;
(4) 候选人提名和其他必要人事选举。
(二) 大会决定需获得多数票通过。
第五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规则
第21条 投票程序
(一) 每名代表拥有1票。
(二) 投票可采用口头点名或书面形式,由大会主席决定。
第22条 提名与选举
(一) 全委常务委员候选人、跨国公职候选人需由至少8名代表提名,每个待选职位至少需有两名候选人;
(二) 当选需获得多数票,若首轮无人过半,则进入后续轮次,直至决出胜者。
第23条 争议解决
(一) 代表资格争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决。
(二) 裁决不服可提交大会全体表决。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24条 规则修改
(一) 本规则可由全委会或全党代表大会提议修改。
(二) 修改需获得全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 修改自全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公告满7日生效。
第25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全委会所有。
第26条 生效
本规则自全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自由党全党委员会
第1条 全党委员会组成
(一) 自由党全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员组成如下:
(1) 每个国家自由党的主席1人;
(2) 每个国家自由党选出的全委委员2人。
(二) 全委委员应由各国自由党按照其内部规则选举产生。
第2条 全委委员资格限制
(一) 全委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公民政党的类似职务。
(二) 若全委委员当选或被任命为其他公民政党领导管理人员,其全委会席位自动终止。
第3条 全委委员任期
全委委员任期为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自当选之日起计算,通常与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致。
全委主席任期为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为止,自当选之日起计算,总任期累计不得超过八年,累计任期届满八年,其全委主席职务自动终止。
第4条 全委委员空缺
(一) 若全委委员席位出现空缺,所在国自由党应在30天内选出继任者。
(二) 若未能及时填补,全委主席有权指定临时代表,直至正式选举完成。
(三) 临时代表拥有与正式成员相同的投票权。
第5条 全委常务委员
(一) 全委会应选举以下全委常务委员:
(1) 一名主席;
(2) 三名副主席,按当选得票情况排序;
(3) 一名秘书;
(4) 一名财务。
(二) 全委常务委员选举应在全党代表大会后30天内举行。
(三) 当选需获得全委出席委员的多数票。
第6条 全委常务委员职责
(一) 主席:
(1) 主持全委会议;
(2) 代表自由党对外发言;
(3) 执行全委会决议;
(4) 任命必要的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二)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按当选得票顺序履行主席职责。
(三) 秘书:
(1) 记录会议内容;
(2) 保管全委会档案;
(3) 发布会议通知。
(四) 财务:
(1) 管理全委会资金;
(2) 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3) 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第7条 全委常务委员空缺
(一) 若主席职位空缺,第一副主席(按当选得票顺序)暂代主席职责,全委会应在45天内选举新主席。
(二) 其他常务委员空缺由全委会在下一次会议上填补。
第8条 会议
(一)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常在4月举行。
(二) 会议通知应提前30天发出,说明时间、地点、方式和议程。
(三) 特别会议可在主席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委委员提议下召开,通知提前10天发出。
第9条 法定人数
全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须包括至少2个国家全部全委委员。
第10条 投票
(一) 每名全委会成员拥有1票。
(二)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决议需获得多数票通过。
(三) 代理投票无效,所有投票需亲自进行。
第11条 常设委员会
(一) 全委会设以下常设委员会:
(1) 规则与秩序委员会;
(2) 财务委员会;
(3) 活动协调委员会;
(4) 政策与规划委员会。
(二) 各委员会由主席任命,人数不超过5人,任期至下一次全党代表大会。
第12条 财务与审计
(一) 财务应在每年定期会议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外部审计后提交全委会批准。
(二) 所有支出需经财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13条 大会召开
(一) 自由党应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党代表大会,时间通常为9月。
(二) 大会地点、方式由全委会在上一届大会后两年内决定。
第14条 大会通知
(一) 全委秘书应在大会召开前至少45天发出通知,说明时间、地点、方式和代表名额。
(二) 通知应确保送达至各国自由党主席、副主席。
第三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成员资格
第15条 代表资格
(一) 全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国自由党选出,包括:
(1) 各国自由党主席;
(2) 各国全委委员;
(3) 其他按规则分配的代表。
(二) 代表须为自由党登记成员。
第16条 代表名额分配
(一) 基本名额:每国自由党分配10名代表。
(二) 附加名额:
(1) 在跨国活动中积极协调配合成果显著的,额外分配4名代表。
(2) 在上一届跨国最高公职选举中支持自由党候选人,额外分配4名代表;
(3) 若有候选人当选该国最高公职,额外分配4名代表;
(4) 若有候选人当选跨国议会议员,额外分配2名代表。
(三) 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800人。
第17条 代表选举
(一) 各国自由党应在大会召开前50天完成代表选举。
(二) 选举结果须报送全委秘书备案。
第四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组织
第18条 大会临时主席
全委主席担任大会临时主席,直至正式主席当选。
第19条 大会临时委员会
(一) 大会设以下临时委员会:
(1) 资格委员会;
(2) 规则委员会;
(3) 决议委员会;
(4) 协调委员会。
(二) 各委员会由全委会在大会前任命,每国至少1名代表参加。
第20条 大会程序
(一) 大会议程包括:
(1) 资格审查报告;
(2) 规则通过;
(3) 政策决议讨论;
(4) 候选人提名和其他必要人事选举。
(二) 大会决定需获得多数票通过。
第五章 全党代表大会的规则
第21条 投票程序
(一) 每名代表拥有1票。
(二) 投票可采用口头点名或书面形式,由大会主席决定。
第22条 提名与选举
(一) 全委常务委员候选人、跨国公职候选人需由至少8名代表提名,每个待选职位至少需有两名候选人;
(二) 当选需获得多数票,若首轮无人过半,则进入后续轮次,直至决出胜者。
第23条 争议解决
(一) 代表资格争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决。
(二) 裁决不服可提交大会全体表决。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24条 规则修改
(一) 本规则可由全委会或全党代表大会提议修改。
(二) 修改需获得全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 修改自全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公告满7日生效。
第25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全委会所有。
第26条 生效
本规则自全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7 个评论
我要當主席
"
第9条 法定人数
全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须包括至少2个国家全部全委委员。
"
这条所说 25% 建议拆开如果与会者代表性充足, 20 -- 5% 就足够了看组织效能, 再有个 10% 储备代表就可以.
开会也是件很消耗的事情, 请贵党在不发生法西斯化的前提下, 始终留意提升效率.
就说这一条吧每条都说容易失焦, 总体我是鼓励东陆人尝试参组政党的, 祝好运.
第9条 法定人数
全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须包括至少2个国家全部全委委员。
"
这条所说 25% 建议拆开如果与会者代表性充足, 20 -- 5% 就足够了看组织效能, 再有个 10% 储备代表就可以.
开会也是件很消耗的事情, 请贵党在不发生法西斯化的前提下, 始终留意提升效率.
就说这一条吧每条都说容易失焦, 总体我是鼓励东陆人尝试参组政党的, 祝好运.
如果这是真的,现实就只能以地下党活动。八字都没一撇呢,重点应该在政治理论的完善,繁文缛节可以简化再简化,哪怕表面上像过去天地会,红黄花会,哥佬会一样地存在。
八字没一撇就开始写大作文了。非常幼稚。从基础的做起吧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