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 Rule of law 在西方社会的两次确立。

这篇文章是我对于下面这个问题的回答:
我终于体会到了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了?

由于篇幅太长我决定作为单独文章重新发一遍。

Rule of law 和 Rule by law 的中文翻译我一直觉得很差,甚至怀疑是故意为了让中国人混淆这两个概念而为。

由于不想因为 法治 和 法制 这两个中文词的混淆导致带偏本文的重点,下面我就不用这两个词了,完全用英文来指代,葱油请多多包涵。

下面我就来重新翻译一下这两个概念,顺便浅谈一下 Rule of law 在西方社会是通过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两次确立的。

Rule by law,我翻译为用法律来治理。这个意思是说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统治者就是用这个工具的主人。统治者用法律治理,表面上好像是公平的。确实,如果统治者真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治理,对于所有屁民来说确实是一视同仁的。但问题是统治者自己是高于法律的,所以在社会整体上来说,就不存在公平和一视同仁了。更有甚者,统治者可以随时修改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从法治滑落到人治其实也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

Rule of law,我翻译为法律治理所有人。这里和上面的区别在于主语不一样了。上一段法律只是工具,主语是统治者。这一段,法律本身就是主语。意思是法律本身就像天道轮回,自然规律一样作为一种超然的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来规范社会活动。就像生老病死,食物链这些无法违逆的自然规律规范自然界的circle of life 一样。

Rule of law 这种观念中国自古以来基本上是没有的,因为中国人一直都认为法律是人编的,法律毫无神圣性和超然地位。"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极少数的例外可能就是周礼里面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尊卑长幼等少数几条超越了好多朝代都能被政治人物拿来遵守或者做政治斗争的条款。但是哪怕这些条款,在权力大的君王那里也形同虚设。中国的法律都仅仅是一些人间俗事罢了,谁拳头大,谁就有资格当家作主。

反观在西方,Rule of law 的概念却是自古以来的。自从摩西从西奈山顶捧着那两块刻着十诫的石板走下来以后,人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就成了最核心的一个宗教和政治概念。由于十诫的约定是上帝订的,西方人才能够对此条约有和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一样同等的敬畏。从上帝与摩西订立的旧约 (十诫) 到上帝通过基督和他的门徒向世人传达的新约,再到罗马教皇作为上帝在地球的代理人与中世纪世俗君主订立的各国的统治权,最后到这些通过君权神授加持的国王订立的世俗法律,完整地构成了一套法律神圣的逻辑认证链条。因为所有的法律最后都能追根溯源到上帝和人订立的契约那里去,rule of law 法律高于所有人的这个概念就变得很容易接受了。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一次确立。

进入近现代以后,由于宗教相对式微,科技文化大跃进,民主化的风潮席卷西方世界,法律的神圣根源也从古老的上帝转移到了千千万万的国民集体手中了。自己的国家自己有治理权,无选举不纳税,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几个简单朴素的观念由于充分符合人们普遍的常识,符合人类对于公平和自由的向往,同时能够最大化的维持一个社会不同人群的利益公约数,所以非常成功地把法律的神圣性从上帝那里夺走,从而成为了如今民主社会最底层的基石。此为 Rule of law 的第二次确立。

尽管民主的法律不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但是既然一个法律是大家集体的共识,那么它必然也是高于任何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法律还是能够维持高于任何人的神圣超然地位。大家集体的共识,和自然规律其实也有共性,那就是理论上这个共识也不是能够被人为操纵的 (这个论点比较有争议,一直受到很多挑战,我觉得这个论点能成立是需要附加条件的,这里暂且不表)。

以上就是西方社会从古至今对于 Rule of law 的两次确立。在另一边的古老洼地,直到今天 Rule of law 还一次都没有确立过。甚至绝大部分人对这个概念都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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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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