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国家怎么确定自由的明确界限?

例如,如果规定了禁止煽动建立极权制度,推翻民主制度,那么怎么鉴定一个言论是否是在这么做呢?会不会出现像口袋罪一样的问题?
再进一步说,例如规定杀人者死,那怎么确定一个人的一个行为是否是杀人呢?即使是这样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否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巧克力與牛奶 黑名单 世界是一面鏡子,你若傷害世界,世界亦傷害你,虛僞創造敵人,真實消除敵人,一切取決於你,你可以成爲自己,也可以成爲鏡子。
民主國家好像不會明確自由的界限。民主國家只是信息公開,讓人與人之間互相推撞,最終推撞出一個平衡點,并且這個平衡點是會根據情況變動的。就好像自然生態一樣,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但是自然會自然平衡。人毀壞自然平衡的做法就是定死一個平衡點,例如認爲狼吃羊不好,將狼全部打死,生態就毀滅了,因爲它禁錮了生態的多樣性。

例如在分有一個蛋糕,但是出現了爭議,大家吵起來。
極權會定下一個公平點,極權會為大家分蛋糕。
民主會完全不管,放任大家爭吵,左分右分,説不過自然動武,大家打累了,大家都不想打,於是大家都坐下來談條件,條件談好了,達成一個自然的平衡點,問題就解決了。每次大家都打一架,然後大家都認爲,每次都打架實在太麻煩了,所以大家逐漸定下契約協議,逐漸形成一個共識。之後再碰到同樣的問題,就會很快解決。民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是無數經驗的積纍,不會像極權那樣一刀切。說不過就打一架,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看看誰怕誰,看不過眼就幫架,打著打著問題自然解決。所以民主裏面,自由的定義是存在爭議的,不會一刀切。民主其實是最原始,完全遵照大自然的一套方法。
你说的是立法问题。我估计你可能只熟悉中国的法律。中国法律语焉不详,每条都非常模糊,原因是中国在司法实践中要遵守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是不用人大,可以直接由法院决定的。换言之,实际的立法权不在人大而在法院。司法解释两三年就会更新。

如果你去阅读一下国外的法律条文,就不会有这种疑问了。每条都非常详细,没有曲解的余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司法漏洞,一定会被人钻空子,然后会被新的立法程序修正。
BreakingWave Are we so helpless against the tide.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一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只有在合理民主社会中才能得到保护。

这个“合理民主社会”后来又通过R v. Oakes等一系列判例定义。R v. Oakes里表示,政府的行为和立法可以限制权利,如果这个限制是为了“严重且迫切的目标”,而且这个限制“和这个目标相关”、“最少地限制了公民权利”以及“与目标的严重程度相符”,那这个限制就是合理的。

每个民主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定义什么权利可以得到限制什么不可以。加拿大相比美国属于限制比较严格的,但是相比英联邦其他国家(比如澳大利亚、英国这种)又因为把权利写进了宪制性文件相对比较宽松。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里的这种规则都是来源于判例法。这个话题本身就已经够在大学里开课题进行研究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多看看英美法系民主国家有关公民权利的重要判例
我觉得苏联笑话很恰当
法无禁止即自由
一切都自由,包括禁止的
一切都禁止包括允许的
沒有禁止顛覆民主吧,只有禁止暴動之類的,西方人並沒有那麼迷信民主。某些東歐國家會有禁止共產主義、納粹主義。西方的話倒是有仇恨言論,但仇恨言論要怎麼規定呢?不過並不怎麼實施,要不然反賊們天天滯納早就被抓走了,但是你要是在社交媒體隨便說話,媒體和社會正義戰士可能會人肉你們,舉報你們直接封號。沒有完美的系統,美國政府也會監控你,也搞過黑監獄,做過一堆不人道的實驗。歐洲這一點上還是好很多的,因為小國家沒必要嘛。
howard044 到處看看
如果你是好奇定罪的過程
那大陸法系常用的刑法公式應該可以幫你解答這問題
我雖然沒看過中國刑法,但作法應該也是差不多才對
就刑法三階段論
TB→R→S照順序套就好
JackBauer 观察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只要政府有法律可以系统性地保护反对派,那么自由的边界随时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修改。

以美国的最高法院为例,1953年到1969年被称作“沃伦法庭”时期(Warren Court),是因为大法官沃伦是个非常激进的自由派,他主导了一系列颠覆传统的司法改革,在饱受争议的同时也备受爱戴。有趣的是,沃伦是艾森豪威尔任命的,后者误判了沃伦的政治倾向,因为沃伦早期是共和党内保守派,在战争时期还主导建立日本裔集中营,谁能想到他会在将来转变成自由改革派呢?

沃伦退休后,最高法院起起伏伏,有时会延续沃伦时期的方针,但渐渐地开始修正太过激进的地方。“自由”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有足够的理由和雄辩的口才,那么通过民主方式修改自由的边界是很平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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