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也普遍认为包养合法嫖娼违法的法学逻辑是什么?
是基于什么认为只服务于一个或几个固定客人的卖淫服务就是无害的?我也是了解过不同法系法学理论的人了,实在觉得禁止嫖娼又允许包养的原因太牵强,怎么都说不出除了有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以外的理由
几个老板间共享情人这种形式和嫖娼的区别就在于次数收费,月费或年费制而已,按道理完全是不能允许这种钻空子的,但是各国视而不见
几个老板间共享情人这种形式和嫖娼的区别就在于次数收费,月费或年费制而已,按道理完全是不能允许这种钻空子的,但是各国视而不见